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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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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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7: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案例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2010年总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规选登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毅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裁判文书选登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案例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8: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司法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案例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2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房屋被他人初始登记后的权利救济[摘要]房屋被他人初始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真正的权利人名下,往往有几种方法,采用房屋所有权确认的民事诉讼来救济最为有效和便捷。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权利救济在现实生活中,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房屋真实权利人与他人协商后自愿登记的,有的是登记人员工作疏忽而错误登记的,有的是登记人背着房屋真实权利人,采取各种手段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笔者代理了多件农村房屋被他人初始登记后的权利救济案,现把从中所领悟到的解决方法与读者交流。

一、房房屋被他人初始登记后的权利救济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的遗留问题相对偏多。

房屋属于不动产性质,是我们生存的必需之物,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登记是房屋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一旦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力、权利正确性推定力、善意取得保护效力。

所谓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中,房屋登记涉及两类行为:第一类是房屋登记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三种权利登记,以及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三种辅助登记;第二类是相关行政行为,包括是否准予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以及撤销登记、收缴权属证书等行为。

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又分为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所谓房屋初始登记,是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它是证明房屋原始取得的重要依据。

我国农村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起步相对于城市要迟缓得多。

在农村房产初始登记中,房屋被他人登记的情形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有:(一)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在未办理房产初始登记的情况下,因参军、工作等原因迁居异地生活,把自己的房屋交给亲戚朋友代管、居住或者出租给他人,房屋登记时联系不上房屋真实权利人;(二)登记申请人居住他人的房屋时间比较长,有的达二十多年,有的还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或重建;(三)登记申请人为了侵占或出卖该房屋,背着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编造自己已买下房屋的事实,加上申请人与房屋真实权利人往往是亲属关系,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干部以及登记人员信以为真;(四)房屋建造年代较长,缺少建房审批手续,加之农村干部文化相对较低而灵活性权力过大,登记人员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对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审查不严,偏信一方之言,把房屋初始登记到了非房屋权利人名下,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相关规定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相关规定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相关规定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相关规定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

与不动产有关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有关的行政准许,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海域使用权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

不动产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各大部门法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民法和行政法领域涉猎较多,因为不动产问题会牵扯出来很多相关知识,所以在这一方面,我国都十分的重视,那么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有关不动产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与不动产有关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有关的行政准许,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海域使用权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

此类行政许可直接关乎不动产的使用,且与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自然条件、行政政策息息相关,对这类行政许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矛盾判决矛盾判决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中,原告要求确认广州市规划局作出的穗规地证(2010)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广州中院认为该证的内容为同意茶滘经济联合社征用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茶滘路地段土地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只是对该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并非直接涉及不动产,从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矛盾判决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上诉人诉请要求确认的内容是对建设项目核准立项许可违法,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发布六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发布六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发布六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深化行政审判改革,大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促进了法治新疆建设。

2015年9月14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外发布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首次公开发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房屋征收未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周某诉天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裁决案案情简介:2012年11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选定精宏房地产估价所为天山区大十字“新疆上海中心”项目旧城改造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2013年5月6日,天山区政府发出天山区征告[2013]4号“新疆上海中心”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的公告》,同年7月26日,精宏房地产估价所对周某房屋作出《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 9月10日,天山区人民政府对周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周某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报名参选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或者采取多数人表决、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协商不成的,按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选择采用投票方式或者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而天山区人民政府未遵循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进而导致天山区人民政府依据《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作出的(2013)乌市天政征【02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故对原告周某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非为公共利益,政府不能征收——再生资源公司等21名原告诉天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案情简介:2013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天山区征告【2013】3号《天山区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需要为由,对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房屋进行征收。

不动产 登记错误,谁是适格应诉主体

不动产 登记错误,谁是适格应诉主体

不动产  登记错误,谁是适格应诉主体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到位之后,各地登记机构都或将面临司法诉讼这一考验。

当登记错误引发诉讼时,当事人应该以谁为适格被告?这关系到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的问题。

作为一家之言,本文从登记行为主体应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有可取之处,但并未就登记错误本身进行分析,因此难免有所模糊,值得商榷。

在一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课题论证会上,有律师坦言,撇开理论不谈,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如果出现登记错误,当事人应当告谁?问题其实涉及谁登记和谁负责,也就是当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引发诉讼时,谁是适格被告。

这一问题,确实需要先讨论清楚。

因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是否确认,直接关系到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顺利地行使诉权并及时有效地获得相关救济,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登记的行为主体,应是政府部门。

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文件也陆续出台。

从文件内容来看,均明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专门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不动产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应公之于众并可供公众查阅,从而达到申请人公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性质。

现行法律、法规均明确,具体某项不动产的登记,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后才能作出。

因此,不动产登记含有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的行政确认成份。

国家行政机关是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不动产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不动产确权的行政行为,国家公权力介入了不动产登记,赋予不动产登记强大的公示效力。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政府组成部门的增减变动,应当遵循必要的报批程序,而非政府部门如事业单位的设立,则是另一程序。

《条例》的规定是依精简、效能原则,在不新增设政府部门的前提下,允许各级政府在现有组成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穆志清、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穆志清、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桂05行终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慧席淑燕侯应蓉【审理法官】吴慧席淑燕侯应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穆志清;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事人】穆志清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事人-个人】穆志清【当事人-公司】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律师/律所】曾越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陈小强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越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陈小强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越陈小强【代理律所】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穆志清;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上诉人穆志清于2020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合浦县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原合浦县房地产管理局颁证职权)于1997年9月11日颁发的合房抵字(1997)第220号《合浦县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简称前证)及于2001年4月23日颁发的合房廉州他字第××号(701)号他项权利证书(简称后证)。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违法证据不足受案范围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穆志清于2020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合浦县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原合浦县房地产管理局颁证职权)于1997年9月11日颁发的合房抵字(1997)第220号《合浦县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简称前证)及于2001年4月23日颁发的合房廉州他字第××号(701)号他项权利证书(简称后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正文:----------------------------------------------------------------------------------------------------------------------------------------------------“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2014年4月11日经研究认为,网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内容理解不准确,上述通知不应予以废止,理由如下:1、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从通知内容看,一是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范围。

通知第一项规定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我院1993年11月24日颁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范围,凡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应积极受理。

二是明确房地产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以解决房地产民事案件审理在法院内部分工不明确问题。

从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看,符合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有关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存在仅解决1999年房改前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问题,不会造成目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按照通知规定导致无法起诉情形。

人民法院至今按照通知规定,确定房地产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该类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适用良好,缺乏废止的理由。

2、我院已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房地产案件的受理及审理问题。

2003年,我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规定,以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全国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结束——。

试论我国房屋登记赔偿责任的分担机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承担 赔 偿责 任 , 当然 , 能不 是赔 偿 全部 损 失 , 可
而 只 是 适 当 数 额 的 信 赖 利 益 赔 偿 。最 高 法 院
(0 1 法释 第 2 2 0) 3号 司法解 释 规 定 : 在 确 定赔 偿 “ 的数 额 时, 当考 虑行 政 行 为在 损 害发 生 过程 和 应
消灭 的 责任 。简言 之 , 真正 连 带 责任 乃 多数 人 不
就 同一 内容 之 给 付 , 负全 部履 行 义 务 , 因一 各 而 责任人 之 履行 则全 体 责任 消 灭之 责任 。 真 正连 不 带责任 与 连 带责 任 的最 直 接 区别 就在 于 : 者 要 前
求 最 终责 任 承担 者 承担 所 有损 害 赔偿 责 任 , 分 不
致 害 的情 况下 , 何确 定 民事 侵权 行 为人 和违 法 如 登记机 构 责任 分 担 , 是学术 界 争论 的 焦点 。对 于 不 动产 权属 登 记行 政 民事 混合 侵权 赔 偿案 件 中 , 登 记机 构 究竟在 什 么情 况 下承 担赔 偿 责任 , 担 承 赔 偿 责任 的范 围有 多 大 , 关 法 律 、 规 和 司 法 相 法 解释 均 未作 出明确 规定 ,学界 对此 观 点各异 , 司
失对 材 料 审查 不严 而 导致 登 记错 误 , 应
3 补 充责 任 . 补 充 责 任 是 指 多 数 行 为 人 基 于 不 同原 因而
要赔 偿 责任 ; 果 不动 产 登记 部 门具 有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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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故意 , 则应 承担 主要 赔偿 责任 。
按份 责 任 是 目前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践 中较 常 适
当针对 不 同 的情形 , 活适 用一 种或 多种 责 任 分 灵 担 形式 , 做到 公平 、 理分担 责任 。 合 1 当 事人 与 登 记 机 构 的共 同故 意 即 恶 意 串 . 通, 或共 同过 失导致 登 记错误 情 况下 的责任 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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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法释〔2 010〕15号,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第五条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

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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