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川16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爱华叶官清冯烈钢【审理法官】陈爱华叶官清冯烈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黄荣全【当事人-公司】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君【代理律所】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荣全【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补偿合法违法不予答复管辖合法性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土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019广安征地补偿办法

2019广安征地补偿办法土地补偿为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到10倍。
安置补偿按照安置人口数计算,每人标准为耕地前三年均产值4到6倍,特殊情况下最高补偿过15倍。
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执行。
青苗补偿费,分两种情况,刚播种的农作物,按照往年一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成长的农作物,按照往年一季度产值全部补偿。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我们只有用对土地的使用权。
有时候国家要对土地进行使用的时候,就要对土地进行征收,这势必会影响到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的权益,一般是土地上的附着物,所以国家要对丧失土地使用权的人们进行补偿。
由于每个地方的补偿方法不同,现在小编就来介绍一下2017广安征地补偿办法。
广安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广安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安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广安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广安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广安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四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四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土地征用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用于建设项目或其他公共利益目的,并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土地征用补偿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四川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的,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和实际情况的考量。
下面将对四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四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补偿款项和补偿方式两个方面。
补偿款项包括土地征用款、被征地农民补偿款、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等。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就业安置等。
在具体实施中,四川省根据土地征用的具体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四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建立在科学、公正、合理的基础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明确了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程序。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土地的等级、位置、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款项公平合理。
再次,四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市场变化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市场价格也在不断变化。
因此,四川省不断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时调整补偿款项和补偿方式,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四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补偿款项的及时足额支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四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和实际情况的考量。
四川省将继续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广安府办函[20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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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广安府办函[2015]72号岳池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请示》(岳府〔2015〕11号)收悉。
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广安府发〔2009〕37号规定的“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其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的计算方式是按年计算支付,而不是按实际月份计算支付;拆迁过渡期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是指拆迁过渡期从第2年起,每年的过渡费在第1年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支付,而不是逐年加倍支付。
二、自2013年5月2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发布施行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37号)已同时废止。
广安府发〔2013〕13号与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在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以及延期过渡费计算方式上是一致的,只是对过渡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因此,对原实行还房过渡安置但广安府发〔2013〕13号文件印发实施后尚未还房安置的安置户,过渡费应按照新的标准支付。
此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结束——。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广安府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5]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4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及构筑物。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广安区人民政府和前锋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人民政府)是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城管、公安、监察、工商、审计、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

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广安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现就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拆迁制定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方案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安府发〔2015〕30号)等文件。
二、征收范围北至广前北线、南至渠江、东至小平大道、西至渠江。
按实施进度和棚户区分布情况,分期公布批次范围,具体以各批次公布范围公告为准。
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日期从本征收方案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当事人征收人: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征收部门: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奎阁街道办事处、护安镇人民政府五、相关政策(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3.租赁、抵押房屋;4.买卖房屋;5.其他不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所指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四)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及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记载为准。
1.若记载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且未进行改、扩建的,由不服的一方申请广安市房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经另一方认可后可以按此次测量面积进行补偿,其测量服务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函〔2014〕136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函〔2014〕1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发〔2010〕5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广安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3日附件广安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区市县涉及区域等别年产值(元)广安区龙安、蒲莲、杨坪、郑山、苏溪、崇望、大龙、大有、东岳、消河、白马、广罗、协兴、枣山、广福、中桥、浓洄、北辰、万盛、浓溪、方坪、广门、悦来、花桥、彭家、兴坪、穿石、井河、白市、大安、官盛、恒升、化龙、石笋、肖溪、龙台131880前锋区虎城、龙滩、观塘、小井、观阁、光辉、广兴、桂兴、新桥、前锋、护安、代市、奎阁131880华蓥市红岩、庆华、溪口、天池、禄市、永兴、高兴、观音溪、明月、阳和、双河、华龙、古桥131880邻水县八耳、椿木、甘坝、高滩、合流、冷家、两河、石永、坛同、王家、关河、护邻、柳塘、牟家、石滓、太和、龙桥、九峰、长安、风垭、古路、华蓥、凉山、梁板、龙安、四海、西天、子中、新镇、三古、荆坪、黎家、同石、长滩、丰禾、复盛、柑子、御临、兴仁、袁市、九龙、观音桥、鼎屏、城南、城北131880武胜县烈面、八一、赛马、高石、金牛、胜利、礼安、乐善、双星、永胜、猛山、龙庭、飞龙、三溪、鼓匠、鸣钟、白坪、万善、新学、万隆、石盘、金光、宝箴塞、龙女、中心、清平、旧县、街子、真静、沿口、华封131880岳池县长田、东板、双鄢、秦溪、团结、黄龙、兴隆、鱼峰、天平、北城、同兴、九龙、花园(含翠管委)、朝阳、镇龙、白庙、新场、粽粑、酉溪、恐龙、平安、坪滩、嘉陵、龙孔、排楼、西板、石鼓、镇裕、顾县、苟角、石垭、普安、乔家、花板、大石、罗渡、裕民、赛龙、齐福、大佛、中和、伏龙、临溪131880——结束——。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8日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组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14
•【字号】广安府办函〔2020〕93号
•【施行日期】2020.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广安府办函〔202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各地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和市政府研究确定的补偿标准。
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各地应集体研究,按市场价格确定合理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本补偿标准自2020年11月3日起施行。
附件: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广安土地征收合同协议书
广安土地征收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广安土地征收合同协议书甲方:广安市人民政府乙方:被征收人鉴于甲方拟对乙方拥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就土地征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征收土地范围甲方拟征收乙方位于广安市XX区XX街道XX号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XXX号,宗地面积为XX平方米。
具体征收范围以甲方提供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甲方征收乙方土地的用途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
三、征收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按照《广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每平方米补偿XX 元,共计补偿XX元。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广安市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计算,补偿费共计XX元。
3. 搬迁补助费:每人补助XX元,共计补助XX元。
4. 临时安置费:按照《广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每平方米补偿XX 元,共计补偿XX元。
四、征收补偿支付方式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总额的XX%。
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费。
3.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款项的领取手续。
五、征收补偿款的支付与结算1.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时限向乙方支付征收补偿款。
2. 乙方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进行补偿款的核算和支付。
3. 双方应当共同签订征收补偿款结算确认书,确认补偿款已支付到位。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自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起X日内搬离被征收土地,并将土地交付给甲方。
2.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搬离被征收土地的,甲方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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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组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实施,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就业培训等措施促进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就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选址、规划设计、质量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征地组)的常住农业人口数及花名册、负责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确认和为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办理转非手续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征组建制调整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人口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审查和确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组和农民思想工作,组织、督促被征地组按规定推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并办理农转非人员的转非、保险安置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督促被征地组支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化解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的面积为准。
征地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按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勘测面积计算。
第二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第六条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后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七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40%标准执行。
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
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对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被征地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不愿意按15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村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清点,按附表三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林木、树竹的所有权人。
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
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九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组,由被征地组扣减劳动力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被征地组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公开。
第十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
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组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
第三章被征地人员安置第十一条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二条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员和其他违规迁入人员。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满8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不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四条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人数,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
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为被征地组总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组总农业人口。
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十五条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征地单位缴纳12%,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
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其所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为扣减个人应缴劳动力失业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
征地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一)根据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即满16周岁缴费1年,满18周岁缴费2年,以此类推,下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调整政策。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数除以计发月数。
(四)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六条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本人坚持货币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司法公证后,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第十七条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由被征地组直接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第十八条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同等对待。
但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应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
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以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其中个人应缴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80%、被征地组承担20%。
应由被征地组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持《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