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异议管辖若干问题的探讨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一、引言法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多个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时,当事人可能会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
这意味着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了争议,认为该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本文将就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展开讨论,并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
二、法院管辖权的基本概念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限度。
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是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与法院的级别、地域、案件性质等因素有关。
三、法院管辖权的主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院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法院的基本管辖权,包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此外,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特别程序案件、跨行政区划案件等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需要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明确了一些具体的管辖划分标准,如居民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为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四、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若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向法院提出。
通常情况下,异议应在答辩及提交证据的期限内提出,以确保争议能及时得到解决。
五、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 原审法院的处理方式原审法院将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的决定。
如异议一经采纳,原审法院将撤销之前的案件受理决定,并移送相关的法院。
2. 上诉法院的审查若异议被驳回,当事人仍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将对原审法院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判决是否支持原判决。
六、实际案例分析1. 案例一:A与B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权属于A所在地的法院。
B提起诉讼并选择了B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A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A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种类、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可以包括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种类1. 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2. 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地域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4)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3. 专属管辖异议专属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专属管辖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异议事项、理由和依据。
2. 审查与裁定受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分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而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哪个法院具有审理该案件的权力。
本文旨在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并对其进行探讨和解读。
二、管辖权的定义管辖权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力范围,也就是指哪个法院有权对某起案件进行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一项基本原则,它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管辖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可以分为绝对管辖和相对管辖两种情况。
1. 绝对管辖绝对管辖是指法院对某些特定案件具有独占的审理权。
比如,人民法院对外国人、无住所地被告、涉外案件等具有绝对管辖权。
这些情况下,法院拥有对案件的审理权,无法被其他法院剥夺。
2. 相对管辖相对管辖是指法院对一般案件具有审理权,但其他法院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具备审理权。
相对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和普通管辖两种情况。
管辖权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简易程序原则根据简易程序原则,对于一些简单、明确的案件,法院应该采取尽快解决的方式,避免过度耗费资源和时间。
简易程序原则有助于保证诉讼的迅速进行。
2. 原则上就近原则原则上就近原则要求案件应在离双方当事人住所或地点较近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各种不便,提高司法效率和便利性。
3. 一审管辖权原则一审管辖权原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这有助于确保案件能够从初审开始得到妥善处理,并减少司法程序中的瑕疵。
五、常见管辖权问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种管辖权问题:1. 接连案件的管辖问题当多个案件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时,法院需要确定哪个法院具有对这些案件进行统一审理的权力。
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依据案件之间的具体关系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选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时,法院需要判断异议的合理性,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异议。
3. 加入第三人的管辖问题当原告或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加入第三人时,法院需要判断该第三人是否适合加入,并决定是否具有对其进行管辖的权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就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章节:(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管辖权原则。
(2)第二章管辖: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进行了规定。
(3)第十章案件受理和审判: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审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时限。
(2)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3)明确了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处理决定的上诉程序。
三、管辖权异议的类型1.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级别管辖权。
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2)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1. 引言1.1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确定自己是否有权管辖案件的权限。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不够严谨,导致有些案件被错判或延误审理。
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有时候法院对异议并不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一些法官对管辖权的认定缺乏专业性,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的干扰,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也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法院裁量权的监督不够到位,有时会出现法官滥用裁量权的情况。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实践,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
2. 正文2.1 加强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加强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仔细审查当事人的提起诉讼的请求和案件实际情况,确保案件符合法定管辖范围。
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确保对管辖权的确认是准确的、合法的。
法院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加强对法院审查管辖权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官审查管辖权的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通过加强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可以有效预防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规范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在规范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方面,需要加强对法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程序规范、透明。
应该建立统一的审理标准和程序,明确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该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以确保每个案件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审理,避免主观臆断或随意裁量。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特别是针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专业知识培训,确保法官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为法官个人理解或认识偏差导致审理错误。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及对策

摘要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管辖能否正确确定,决定着案件能否顺利进入民事审判程序。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救济措施,是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然而,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常发生当事人为了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拖延诉讼为目的而实施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办案压力,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也对社会大众起到了十分消极的示范作用。
本文从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入手,分析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及成因,进而对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程序正义完善对策ABSTRACTJurisdiction is the beginning of the civil procedure. Whether the jurisdiction can be determined correctly or not determines.Whether the case successful enter into the civil trial procedure. The system of objection to jurisdiction is a procedural remedy given by the law to the parties, and a concrete embodi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the parties to the civil procedure. However, judging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 it often happens that the parties abuse the jurisdiction objection.The purpose of delaying the litigation and damag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ther parties, which not only increases the pressure on the court to handle the case, damages the plaintiff's legal right, also has played the very negative model function to the social populace. The paper began in the meaning and formed in the abuse of jurisdiction objection, analyzed the status and caused of the abuse of jurisdiction objection.And put forward many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regulating the abuse of objections.Key words:Jurisdictional objection Abuse Procedural justice Perfect countermeasures目录一、引言 (2)二、管辖权异议滥用行为的概述 (3)(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及条件 (3)(二)管辖权异议制度运行中的偏离和异化 (2)(三)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2)三、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及负面影响 (3)(一)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 (3)(二)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负面影响 (4)四、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分析 (5)(一)立法不完善 (5)(二)滥用成本低、风险小 (5)(三)易被利用为拖延诉讼的“合法”之术 (5)五、规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建议 (6)(一)完善立法 (6)(二)提高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7)(三)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7)六、总结 (8)参考文献 (9)致谢 (10)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及对策一、引言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在民事程序法中,该制度的确立是当事人平等这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既有利于维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也是为了避免出现“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案件的管辖权应由其他法院行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因此,对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概述、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概述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提出诉讼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若被滥用,则会对诉讼效率、司法公正等造成不良影响。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现状当前,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规避责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故意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
这不仅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司法资源浪费,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问题。
此外,一些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
四、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尚不完善,一些条款的表述模糊、缺乏操作性,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措施也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遏制其滥用现象。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
此外,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或规避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操作一些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不符合管辖条件的案件仍予以受理或错误地认定某些案件的管辖权。
这些不当操作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机会。
五、解决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明确管辖权的认定标准、程序及处罚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审理权限。
正确的管辖权判断对于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包括管辖权的概念、种类、确定方法以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一、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予以审理的权限和范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于特定类型、特定金额或者特定地理范围的案件具备的审理权,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相对管辖权则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选择等因素进行判断,并由法院自行决定。
二、管辖权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主管辖和特别管辖两种。
1. 主管辖主管辖是指法院依法对特定类型案件具有审理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管辖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金额、当事人等因素划分为一般、特别和独占的主管辖。
一般主管辖是指法院对各类普通民事案件具有审理权限。
特别主管辖是指法院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具有专门审理权,例如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
独占的主管辖是指法院对某些特定案件具有唯一的审理权限,例如海事案件、商标权纠纷等。
2. 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法院对具有特殊性质或者特定当事人的案件具有审理权。
特别管辖在我国法律中是以法院的审判机关所在地为基础的。
根据法律规定,特别管辖适用于涉外案件、非涉外案件,以及在我国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案件。
三、管辖权的确定方法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1. 绝对管辖权的确定绝对管辖权的确定是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来进行的。
具体而言,绝对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法律对案件性质、金额、当事人等方面进行规定,并根据这些规定加以判断。
当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就具备了对该案件进行审理的绝对管辖权。
2. 相对管辖权的确定相对管辖权的确定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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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一、诉讼标的额变化违反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是否有权提管辖异议?
情况一:原告增加或者减少诉讼标的额,导致不符合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对于此种情况,民诉法解释第39条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应当予以调整,以防止当事人利用变更诉请的权利规避管辖。
但对于此种调整系以当事人提管辖异议的方式还是法院主动审查移送的方式进行,则无法进一步说明。
对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得出被告有权在审理中再行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结论。
消化理解:【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 5 号)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
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
该批复中上述规定内容本条规定冲突,不再适用。
情况二:被告反诉的诉讼标的额超过本诉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也涉及了反诉的情形,从条文解读来看,应当允许反诉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中,作为官方解读的版本,对该问题做了如下解读“至于当事人提前反诉,不管其标的有多大,已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防止裁判冲突”。
该解释显然有悖于39条的规定。
经查,该意见也出现在最高院的立案工作指导(2013年第3期)中(《对级别管辖中“本辖区”的理解——关于甲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此种处理方式系基于以往对于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理解,同时也是考虑到反诉原告本有权选择另行起诉,此时由级别较低法院审理该案件符合反诉原告放弃级别管辖利益的意愿。
但不得不指出的一点是,此种解释忽视了反诉被告的级别管辖利益保护,同时也变相承认了双方当事人合意可以选择级别管辖的方式。
个人认为,对于此种情形,以受理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将反诉合并上提的方式更为合理。
消化理解:【反诉】
相关链接:1、民诉法司法解释(2015)条文索引及简要解读(管辖部分)/s/blog_4ac0fb810102vb0i.html
2、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zhichangzixun/140101.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law/law_view.asp?id=302097
二、原管辖连接点消失,被告能否提管辖异议?
所谓原管辖连接点消失,系指多被告案件中,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受理法院驳回了对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的被告的起诉;二是原告撤回对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的被告的起诉。
在上述情形下,如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其他被告能否基于该情形的出现再次提出管辖异议?对此,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最高院公布的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364号)对该问题发表了如下意见:在不适格被告被裁驳之前,原审法院受理案件并无不妥,且鉴于另一被告未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管辖权已确定,作为高校连接点的被告双方适格均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不需再移送案件。
显然该案例对其他被告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持否定态度。
但个人认为,此种情形下,只要案件尚未裁判,均应允许其他再提异议,理由在于:首先,在原管辖连接点存在的情况下,其他被告应诉答辩,不能视为自愿放弃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当不适格被告被裁驳后,其他被告接收管辖的前提已不存在,此时剥夺其异议有失公允;其次,从处理效果上来说,如禁止其他被告再提异议,有可能产生鼓励原告以此种方式规避管辖的后果。
三、原告变更诉讼标的,被告可否再提管辖异议?
原告是诉讼过程中变更了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此种情形通常表现为原告对起诉依据的调整,尤其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诉讼中,原告方以请求权A提起诉讼,被告方进行了打包,但诉讼中,原告方将其起诉的依据变更为请求权B,此时,管辖的连接点发生了变化,案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被告是否有权在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且被告已经接受了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故无论是期限上还是从应诉管辖的角度,都无权再提管辖权异议。
笔者暂停相反意见,在原告调整起诉依据后,诉讼标的发生根本性变化,此时,可以说已构成一个个新的宿舍,在诉讼标的变更后,司法机关也应给予被告方新的答辩期以应对原诉讼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被告有权再次就新的诉讼标的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与民诉法规定的“在提交书面的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并不矛盾;其次,被告方对变更前诉讼的应诉答辩不能适用于变更后的诉讼,诉讼标的变更前后虽当事人诉讼地位、案号、审判组织未发生变化,但管辖依据、法律关系性质、适用法律均存在差异,被告方应有权对变更后的诉讼从管辖角度再行提出异议。
四、案件审理中追加的被告,能否提管辖权异议?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新追加的被告也应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加入的被告也享有答辩的权利,法院也应给予其答辩期做诉讼准备。
在此期间,该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此为一般规则。
其理由在于,新加入被告不能因其他被告接收管辖的行为而丧失该项权利,其他被告的默示接收不能直接作用于新加入的被告,此处与多被告案件中不因为部分被告接收管辖而剥夺另外一部分被告提管辖异议的权利同理。
但是如该案件此前已经有其他被告提出过管辖异议,并已经有啦生效的管辖异议裁定,则一般认为,新加入被告无法再提管辖权异议,其理由在于:在先的管辖异议裁定虽是基于其他被告所提管辖异议而做出,但裁定的结论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得出的,其对案件的全部当事人,无论是何时参与到案件中来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此时结果已经确定,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说,法院不可能就同一案件,在原管辖依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仅因诉讼当事人的增加而做出相反的裁定,此时,保障新加入被告单纯行使程序性权利的制度价值需让位于诉讼效率及维护生效裁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