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试行

合集下载

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doc

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doc

附件 2.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古树名木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

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生长情况,单株古树名木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生长地点、生长环境、生长状况、养护管理等数据和照片资料,掌握了解古树名木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设计及养护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东北内蒙古国有原始林区、西南西北国有原始林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普查建档范围。

第四条古树分为一、二、三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古树名木的分级标准及鉴定执行《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

第五条普查的主要任务全面系统地查清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生长状况等情况;建档立案,形成完整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源档案;建立全国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古树名木的动态监测体系,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定期报告。

第六条组织领导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成立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第七条建档管理普查结束后,普查结果须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并形成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文字和电子档案。

第二章调查工作第八条调查流程古树名木调查工作按照如下流程开展:第九条技术培训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国性调查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方法和技术标准。

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

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

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入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制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古树名本普查建档的主要目的是:搞清我国古树名水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古树名本在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诸方面的价值;为制订一占树名水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西南西北国有林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本次普查建档范围。

其它地区成片生长的大面积古树,划定“古树群”,纳入本次普查范畴。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

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第五条组织领导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

各级要成立临时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办公室可设在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第六条建档管理各地普查结束,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定稿后,要形成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档案,实行微机动态监测管理。

古树名木档案每五年更新一次。

第二章调查工作第七条技术培训省(区、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的普查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方法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工具材料准备各地要根据古树名水的数最及工作量,确定普查人员数量,并配备普查设备和仪器。

第九条过往资料搜集及社会调查。

近年已搞过正规普公的,要将原资料进行分析,尽量利用,对缺项因子,要认真进行补充充调查。

古树名木普查方案

古树名木普查方案

陕西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稿纸陕西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试点的通知》(全绿办﹝201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安排和《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行政主管部门的古树名木保护职责,有序地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为指导,以弘扬植绿、爱绿、护绿传统和保护管理古树名木资源为目标,按照政府指导、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扎实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我省古树名木家底,明确被保护主体,使古树名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普查范围及责任符合《通知》附件1《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古树名木分级和名木范畴”以及《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古树名木均为普查对象。

责任划分按《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普查的技术方法掌握我省实际古树名木资源现状,开展普查建档工作是保护古树名木的基础和前提,各级绿委办应采用传统调查技术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相结合方法,以满足计算机网络动态监测为要求的开展普查、建档工作。

其方法如下:1、以乡镇为单位,逐树进行普查,利用1:1万地形图和林业基本图、GPS定位仪、数码相机等工具进行数据获取、标本采集、调查表填写等。

2、以全绿办《通知》中附件2的《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试行)》为规程,切实按照普查范畴,完成好普查工作规定,为下一步的建档管理打好基础。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时间:2015年8月5日-9月30日)1、拟定普查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发出普查通知;2、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宣传教育;3、收集资料:以2002年开展的古树名木普查资料为基础,根据近几年收集掌握的古树名木信息对我省古树名木资源数量、种类、分布和历史记载情况进行查找收集、汇总。

4、准备材料:复制林业基本图和地形图,印制调查用表,购置调查工具、仪器设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三维防伪码扫描仪、GPS定位仪等)。

全绿字〔2001〕15号(全绿委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

全绿字〔2001〕15号(全绿委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文件全绿字[2001]15号《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

但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古树名木遭受破坏现象严重,数量急剧减少。

为保护好现存古树名木,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决定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为今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现将《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这次普查建档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查成果,请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制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建档的主要目的是:搞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古树名木在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诸方面的价值;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西南西北国有林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本次普查建档范围。

其它地区成片生长的大面积古树,划定“古树群”,纳入本次普查范畴。

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

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

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古树名木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生长情况,单株古树名木树种、树龄、级别、生长地点、生长环境、生长状况、养护管理等数据和照片资料,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古树名木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设计及养护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西南西北国有林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本次普查建档范围。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一、二级,一级古树树龄300年以上,二级古树100-299年。

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第五条普查的主要任务对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生长情况进行普查,全面系统地查清全国古树名木资源分布和生长状况,对古树名木进行建档立案,形成完整的资源档案。

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平台,建立全国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古树名木的动态监测体系,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定期报告。

主要工作包括:1.制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2.完成古树名木每木定位和调查;3.完成古树名木每木换牌、挂牌;4.编制古树名木普查技术报告;5.建立基于GIS的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组织领导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成立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古树名木普查实施方案

古树名木普查实施方案

古树名木普查实施方案一、前言古树名木作为我国的文化遗产和生态资源,具有重要的科研、保护和文化传承价值。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古树名木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制定本古树名木普查实施方案。

二、背景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并且具有历史、文化或者自然科学研究价值的树木。

它们承载着悠久的历史记忆,是人类与自然相互关系的重要见证。

然而,目前我国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工作尚不完善,信息不全面,保护存在一定差距。

三、目标本次古树名木普查旨在全面搜集古树名木的信息,包括数量、分布、树种、树高、树龄、保护状况等。

通过普查结果的分析,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工作内容1.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范围、内容和方法,并制定相应的调查表格和统计标准。

2. 组织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普查人员掌握调查技巧和注意事项。

3. 制定普查计划:按照各地区的情况,制定普查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

4. 开展实地调查:根据普查计划,组织普查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实地调查,记录相关信息,并在调查表格上进行填写。

5. 数据整理与分析:对收集到的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验证,并进行统计分析,生成相应的报告和图表。

6. 保护措施建议:根据普查结果,针对古树名木的保护问题,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建议。

7.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普查工作的意义和成果,增强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五、工作时限本次古树名木普查工作计划在两年内完成,具体时间安排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六、工作保障1. 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按照工作需要提供普查所需的经费支持。

2. 人员配备:各地区组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与普查工作。

3.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辅助普查工作,提高普查效率和数据质量。

七、工作评估普查工作结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对普查结果进行审核和验收。

八、结语通过本次古树名木普查工作,将全面了解我国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状况,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实现古树名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

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

附件2.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古树名木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生长情况,单株古树名木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生长地点、生长环境、生长状况、养护管理等数据和照片资料,掌握了解古树名木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设计及养护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东北内蒙古国有原始林区、西南西北国有原始林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普查建档范围。

第四条古树分为一、二、三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古树名木的分级标准及鉴定执行《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

第五条普查的主要任务全面系统地查清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生长状况等情况;建档立案,形成完整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源档案;建立全国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古树名木的动态监测体系,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定期报告。

第六条组织领导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成立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第七条建档管理普查结束后,普查结果须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并形成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文字和电子档案。

第二章调查工作第八条调查流程古树名木调查工作按照如下流程开展:第九条技术培训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国性调查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方法和技术标准。

第三次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

第三次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

第三次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实施细那么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二○一五年十月目录1 调查内容.................................................... - 1 -1.1 调查任务................................................ - 1 -1.2 调查范围................................................ - 1 -2 前期预备工作................................................ - 1 -2.1 组织预备................................................ - 1 -2.2 技术预备................................................ - 2 -2.3 物质预备................................................ - 2 -3 技术标准.................................................... - 2 -3.1 古树名木分级标准........................................ - 2 -3.2 古树名木普查技术标准(试行)............................ - 3 -3.3 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 - 3 -3.4 古树名木养护复壮技术标准(GB/T 报批稿)................. - 3 -3.5 古树名木代码与条码(LY/T1664—2006 )................... - 3 -3.6 丛林资源代码树种(LY/T1439—99 )..................... - 3 -3.7 树种名称、拉丁名........................................ - 3 -4 实地调查工作................................................ - 3 -4.1 确信调查对象............................................ - 3 -4.2 实地调查区域划分........................................ - 3 -4.3 实地调查工作内容........................................ - 4 -4.3.1 实测数据.......................................... - 4 -4.3.2 照片搜集.......................................... - 4 -4.4 表格填写标准............................................ - 4 -4.4.1 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 - 4 -4.4.2 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 - 8 -4.4.3 古树群调查表...................................... - 8 -5 信息汇总工作................................................ - 9 -5.1 市级数据汇总............................................ - 9 -5.2 省级数据汇总............................................ - 9 -6 鉴定工作.................................................... - 9 -........................................................... - 10 -6.2 鉴定人员............................................... - 10 -6.3 鉴定方式............................................... - 10 -6.3.1 树种鉴定......................................... - 10 -6.3.2 树龄鉴定......................................... - 10 -6.4 鉴定结果............................................... - 11 -7 电子档案录入工作........................................... - 11 -8 总结评估工作............................................... - 11 -附件附件1 第三次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技术线路图附件2 调查进度安排附件3 《古树名木代码与条码》(L Y/T1664-2006)附件4 《丛林资源代码树种》(L YT 1439-1999)附件5 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表(GB/T 17296-2020)(节选)附表附表1 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附表2 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附表3 古树群调查表附表4 古树名木清单附表5 古树名木鉴定意见书第三次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实施细那么依照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试点的通知》要求,依据《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古树名木普查技术标准(试行)》和《安徽省古树名木爱惜条例》,结合安徽的资源特点、组织形式和技术力量,编制《第三次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实施细那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古树名木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生长情况,单株古树名木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生长地点、生长环境、生长状况、养护管理等数据和照片资料,掌握了解古树名木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设计及养护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东北内蒙古国有原始林区、西南西北国有原始林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普查建档范围。

第四条古树分为一、二、三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古树名木的分级标准及鉴定执行《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

1第五条普查的主要任务全面系统地查清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生长状况等情况;建档立案,形成完整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源档案;建立全国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古树名木的动态监测体系,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定期报告。

第六条组织领导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成立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第七条建档管理普查结束后,普查结果须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并形成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文字和电子档案。

2第二章调查工作第八条古树名木调查工作按照如下流程开展:第九条技术培训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国性调查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方法和技术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的普查技术培训。

第十条调查准备3根据古树名木的数量及工作量,确定普查人员数量,并配备相应普查设备和仪器,如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GPS、测高仪、坡度仪、海拔仪、全站仪、围尺等。

第十一条搜集历史调查资料和管理资料,对历史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核实,充分利用好历史资料和数据,对缺项因子认真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二条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地调查实测、填写调查登记表。

第十三条每木调查1.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名称,调查号顺序由各乡镇(街道)统一定,填写阿拉伯数字。

在各乡镇(街道)调查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统一编号。

2.树种:无把握识别的树种,要采集叶、花、果或小枝条制作标本,由专家进行鉴定。

3.位置:逐项填写该树的具体位置,小地名要准确,是单位内的可填单位名称,标注具体分布区域,并利用差分GPS和全站仪进行精确定位。

属性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位置进行选择。

4.生长特点根据古树的生长周边环境选择散生或群状。

5.特征代码: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古树名木代码与条码》(LY/T1664-2006)。

单株古树名木的特征代码由22位数字组成,包括古树名木标识代码、级别代码、种类代码、树龄代码、4树高代码、胸围(地围)代码、冠幅代码、生长势代码、和生长环境代码。

具体结构如下:3代码用1位数字表示级别代码描述古树名木的种类,用4位数字表示,种类代码采用LY/T1439中树木种类的代码。

古树名木的树龄,用4位数字表示,名木树龄代码表示。

8888用)为m为古树名木的树高测量值,以米(树高代码3位数字表示1单位计至小数点后位,用胸围(地围)cm)为古树名木的胸围测量值,以厘米(代码为单位,计至整数,用4位数字表示)为古树名木冠幅测量平均值,以米(m冠幅代码为单位,计至整数,用3位数字表示表示古树名木的生长情况,正常、弱、濒生长势代码4 3、、21危、死亡分别表示为、表示古树名木分生长环境情况,好、中、生长环境代码 3、21差分别表示为、注:按照实际测量值编制特征代码。

不必描述或代码值不足以填满规定位数的,可用“0”补足位。

56.树龄:分“真实年龄”、“估测年龄”两种情况。

凡是有文献、史料及传说有据的可视作“真实年龄”;“估测年龄”在估测前要认真走访,并根据各地制定的参照标准类推估计(此项仅限于古树)。

7.古树等级:分为三级(此项仅限于古树)。

树龄达到500年及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8.栽植时间:根据实际栽植时间填写年月日(此项仅限于名木)。

9.栽植人:填写实际栽植人全名(此项仅限于名木)。

10.类别:名木分纪念树、友谊树和珍贵稀有树(此项仅限于名木)。

11.树高:用测高器或皮卷尺实测,以米为单位,记至小数点后1位。

12.胸径:指树木根颈以上离地面1.3m处的主干带皮直径;分枝点低于1.3m的乔木,在靠近分支点处测量;藤本及灌木测量地径。

13.冠幅:分“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量测,以树冠垂直投影确定冠幅宽度,计算平均数,以米为单位,记至整数。

14.立地条件(1)坡度应实测;可采用坡度仪或者手持GPS测定。

(2)古树名木的地面朝向称坡向,分为9种,划分标准如下:6(3)地面坡度分为6级,分级标准如下:(4)坡位分脊部、上部、中部、下部、山谷、平地6个坡位,(5)土壤名称:根据中国土壤分类系统,记载到土类。

(6)土壤紧密度分“极紧密”、“紧密”、“中等”、“较疏松”、“疏松”五等填写。

15.生长势:根据古树名木叶片、枝条和树干等生长状况划分为四级:正常株、衰弱株、濒危株、死亡株。

分级标准如下:7按照古树名木生长状况确定生长势级别,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调查中发现已死亡的古树名木直接填写,死亡古树不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和资源总量统计。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要编调查号,并在总结报告中说明。

16.生长环境:分为“良好”、“差”、“极差”三级,按照古树现在的生长环境选择,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17.生长场所:分为“远郊野外”、“乡村街道”、“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古迹区”等五个类型,按照古树现在的生长场所选择,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18.现存状态:按照古树名木的现有状态选择,分“正常”、“移植”、“伤残”和“新增”四种,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19.古树历史(名木介绍):简明记载群众中、历史上流传的对该树各种神奇故事,以及与其有关的名人轶事和奇特怪异性状的传说等,字数300字以内。

20.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其它,据实确定,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21.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具体负责管护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

无单位或个人管护的,要具体说明。

22.树木特殊状况描述:包括奇特、怪异性状描述,如树体连生、基部分杈、雷击断稍、根干腐朽等。

如有严重病虫害,简要描述种类及病害危害症状。

23.树种鉴定记载:非疑难树种,由调查人员确定,调查人员无把握定名的疑难树种,野外填写《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见表2),并采8集(花、叶、果实、树皮照片),由县(市、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标本鉴定:县(市、区)无法确定的,将照片送市(地、州)鉴定,以此类推。

特别重要的古树名木,请专家现场鉴定。

“砌“支撑”、“封堵树洞”、24.地上保护现状:分有“护栏”、树池”、“包树箍”、“树池透气铺装”及“其它”等七种类型,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幼“渗井”、“通气管”、25.养护复壮现状:分有“复壮沟”、树靠接”、“土壤改良”、“叶面施肥”及“其它”七种类型,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照片要清晰自然地突出古树名木要有全景彩照,26.照片及说明:古树的全貌。

照片编号与古树名木编号要—致。

照片如有特殊情况须字以内。

说明的,可附简单说明,字数5027.古树群调查:按《古树群调查表》(见表3)要求如实填写。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古树名木调查建档工作质量管理和技术责任制度,加强调查质量监督,逐级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把好调查工作质量关。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普查结束后,要进行自检。

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市(地、州)要逐县(市、区)组织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古树名木重点分布的市(地、州)组织抽查。

抽查数量不9少于普查总量的5%。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查结果进行抽样核查。

第十六条普查工作质量等级评定1.优秀: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5%,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5%:2.良好: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5%,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10%;3.合格: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下、90%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10%,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10%;4.不合格:树种鉴定正确率在90%以下,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大于10%,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大于10%。

第四章资料汇总第十七条县(市、区)上报市(地、州)资料,应经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查论证后,通过古树名木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录入。

报送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资料主要有:1.全部《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古树群调查表》和对应照片。

2.需要上级鉴定的树种标本和对应的《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

3.县(市、区)古树名木清单。

4.县(市、区)古树名木普查总结五份。

10第十八条各市(地、州)在抽查合格后,应经市(地、州)普查领导小组审查论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报送资料主要有:1.全部《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古树群调查表》和对应照片。

2.需要上级鉴定的树种标本和对应的《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

3. 市(地、州)古树名木清单。

4. 市(地、州)古树名木普查总结五份。

原始数表必须上报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市(地、州)普查成果要严格审查、抽查,合格后向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1. 国家一级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平均年龄达500年以上的《古树群调查表》和对应照片。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分类株数统计表》(见表5)。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目录》(见表6)4.《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树种株数统计表》(见表7)。

5.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普查工作总结报告(附省级质量检查报告)一式五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古树名木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建档、挂牌,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