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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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部分地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做法及启示

内蒙古部分地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做法及启示

内蒙古部分地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做法及启示作者:王关区于光军文明来源:《北方经济》2008年第17期内蒙古部分地区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的实践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特别是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以及促成土地合理流转、催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工业反哺农业等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开始走上了一条既符合当地实际又顺应世界潮流的农业现代化之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与推广价值。

由于内蒙古部分地区示范基地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难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很好地研究、解决。

一、内蒙古部分地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做法2007年以来,内蒙古鄂尔多斯等部分地区主要按照“水、田、林、路、机”五配套的标准和农业生产经营“五统一”的要求,进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的建设。

其主要做法可以归纳为:(一)对土地进行整合和整理所谓土地整合、整理,是在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框架内,在保障农民权益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集中连片的平整开发和调整,将农民手里自然状态的土地变更为土地账册中抽象的土地;然后通过合理、合法、有偿流转农民承包的土地,使其集中到种田能手和农业大户手中,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为机械化作业、节水灌溉及解放劳动力创造条件。

目前,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区土地整合、规模经营的实施主要是按三种模式进行的:一是公司化模式,即当地种田能手或大户成立农业生产公司,租赁当地农民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或是进行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租赁某村、某嘎查的土地,建设自身的原料生产基地。

二是农机服务队代耕模式,又称农机合作社模式,即农机队与农户之间签订代耕协议,农机队承包规模经营区域内农业产中的全过程,年终与农户按照协议分成收益。

三是农民合作社模式,即数户农民自动联合,把农田连成一大片,进行现代化农业生产。

(二)建设高标准的节水灌溉系统根据当地水土条件,主要选择三种节水灌溉系统的建设模式。

其一是沿河灌区模式,即通过“水权置换”等兴建高标准的节水改造工程,衬砌农田的干、支、斗、农四级渠系,在黄河等沿河灌区建设“农田、灌溉渠系、防护林、农田作业路、排水渠系、农机”六配套的现代化农业基地。

论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

论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

农业经济No n g ye jin g ji城镇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农村人口、土地等地理要素空间分布的调整,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在城镇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将受到巨大影响,土地利用现状的改变在所难免。

于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便成为实现五原县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其中,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土地利用的效率进而影响五原县城镇化的水平和质量。

一、五原县目前乡村城镇化存在的问题1、农村城镇化水平低受长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五原县城镇化一直处于一种低水平缓慢发展的状态,与发达国家和我国发达地区城镇化水平有较大的差距,也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

据统计2014年中国城市人口比重为54.77%,世界平均城市人口比重为54%,而发达国家城市人口比重均在80%以上,而我县城市人口比重仅为30%。

2、对城镇化存在着认识误区五原县是典型的农业县,农村的传统观念强调耕田种地是农民的本分,农民也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很难完全舍弃农业生产。

结果是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困守在有限的土地之上,农民“离土不离乡”造成了劳动生产率低下,传统观念制约着当地的乡村城镇化。

3、城镇化的质量不高五原县是内蒙古西部一个小县城,小城镇的特定地位决定了其与农村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客观上造成许多居民身份不明确,处于“半工半农”或“不工不农”的状态。

正是由于这种既“难舍故土”又“若即若离”的农村情结,使得许多地方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处于一种低水平的状态,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

4、进城农民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由于认识上存在偏见,农民及农民工在市民心中一直不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农民工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受到政策排斥及制度压抑,进城农民工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住宅建设等方面,都难以享受到和普通市民同等的待遇,很难进入到城市正规体制内,实现与城市的真正融合,进城农民为此要支付更大的显性和隐性的成本。

二、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的作用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的基础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可以在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基础上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其他非农生产领域转移。

包头市土地利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包头市土地利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包 头 市 地 处 祖 国北 疆 , 于 内 蒙 古 自治 区 中西 位 部 , 与 蒙 古 人 民 共 和 国 接 壤 , 与 呼 和 浩 特 市 毗 北 东 邻 , 与 鄂 尔 多 斯 市 隔 河 相 望 , 与 巴 彦 淖 尔 市 相 南 西 连 。 东 西 长 1 2 m , 北 宽 2 0 i , 地 总 面 积 为 8k 南 7k n 土 2 6 k , 据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的 调 查 , 利 用 结 构 77 8 m2 根 其 的布局 情 况 如 下 : 头 市 农 用 地 总 面 积 为 265 包 2 4 12 h , 全 市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9 9 4 .0 mz 占 4. 7% ; 设 用 建 地 总 面 积 为 8 3 4 h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3 5 6 3. 2 m2 .
收 稿 日期 :0 8 5 2 2 0 —0 —1

在 今 后 应 采 取 的对 策 有 : 3 1 坚 持 改 革 、 善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体 制 . 完 出现土地 利用管理 制度不 完善 、 理力度 不够 , 管 是 因 为市 政 府 更 多 关 注 的 是 带 有 全 局 性 、 略 性 的 战 宏 伟 目标 , : 民 利 益 保 护 和 社 会 稳 定 等 ; 旗 县 如 农 而 区 政 府 则 更 看 重 本 地 区 的短 期 的 发 展 目标 , 工 业 如 发 展 、 镇 建 设 等 。 在 处 理 保 护 耕 地 和 建 设 用 地 的 城 关 系 问 题 上 , 、 两 极 政 府 的 目标 不 可 能 完 全 一 市 区 致 , 邓 才 导 致 了 在 用 地 上违 法 违 规 现 象 , 且 分 级 因 而 管 理 体 制 也 很 难 保 障 地 方 政 府 自觉 地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规 和 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 划 的要 求 管 理 土 地 。 法 目前 , 然 包 头 市 已实 施 了 省 以 下 土 地 管 理 部 虽 门垂 直 管 理 , 是 由 于 垂 管 不 彻 底 , 仅 只 是 对 旗 县 但 仅 区 国 土 部 门 的 领 导 的 任 命 权 实 行 了 垂 管 , 政 体 制 财 还 是 依 靠 地 方 政 府 , 而 在 执 法 力 度 上 还 要 受 地 方 因 政 府 态 度 的影 响 , 而 须 不 断 地 深 化 改 革 , 一 步 理 因 进 顺 关 系 , 化 对 土 地 执 法 行 为 的监 督 , 强 土 地 利 用 强 加 管 理 行 政 能 力 建设 , 格 土 地 管 理 责 任 追 究 制 , 一 严 进 步 深 化 土 地 使 用 制 度 改革 , 善 土 地 市 场 体 系 , 善 完 完 土 地 竞 争 机 制 , 量 减 少 政府 行 为 , 土 地 资 源 市 场 尽 让

鄂尔多斯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分析

鄂尔多斯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分析

内蒙古财经大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社会调查报告鄂尔多斯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耕地的保护姓名专业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职称指导教师评语:成绩:教师签字2016年9月10日鄂尔多斯地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可持续发展的分析——基于鄂托克旗的调查前言:“艰辛如人生,实践长才干”,作为大学生,我们最终要走入社会,融入社会。

况且对于一个大学生而言,敢于接受挑战是一种基本的素质。

2016年7月放假之后的第十天,28日至8月8日我开始了大学生暑期社会调查报告活动。

只不过与别人不同的是,我想通过亲身体验,切实访谈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自己周围所生活的环境,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找出自身对社会问题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结合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地区的实际概况,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鄂托克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毛乌素沙漠腹部,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年平均气温6-8℃,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

经济以畜牧业为基础,是驰名中外的阿尔巴斯白绒山羊原产地。

工业上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有40多种,主要有煤炭、天然气、天然碱、耐火粘土、石膏等,其中石膏储量居全国之首。

除此之外,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内生长着距今1000—3000万年前素有“植物大熊猫”之称的四合木、半日花、沙东青等国家级重点保护珍惜植物群系。

国家级恐龙足迹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奇特、种类多、世界上首屈一指,近年来草原、寺庙、温泉等旅游资源也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

近年来随着鄂托克旗改革发展进程加快,城镇空间拓展迅速,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不容忽视,生态脆弱性加剧了土地治理问题的必要性。

:首先,土地面积大,宜牧土地资源丰富,宜耕土地贫乏,宜林地少。

鄂托克旗牧草地1535272.76 公顷,占全旗土地总面积75.38%,其中阿尔巴斯苏木草场资源最丰富,占全旗牧草地资源的37.09%。

耕地、园地、林地面积小,宜农土地贫乏,宜林地少。

五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乌拉特中旗

五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乌拉特中旗

乌拉特中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内政发〔201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牧户认可的原则,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依据,以嘎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航拍测绘成果辅以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旗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数字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三)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牧户承包地。

对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0]10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0]10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0〕104号2010年11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最近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和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政策。

这是国家新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意义重大。

贯彻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基本前提就是要全面落实草原“双权一制”,草牧场全部承包到户。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区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草场公有、承包到户、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

从1989年开始,进一步落实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牧区生产力,调动了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目前,全区草原承包面积共达8.78亿亩。

但是,有些地方草原“双权一制”仍然没有完全落实到户,存在着机动草原预留过多、权属不清、非牧人员占用草原以及草原流转不规范等问题。

为解决好存在问题,保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机制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各盟市、旗县要立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牧区、半农半牧区草牧场“双权一制”落实情况的调研,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面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方案。

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专题调研

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专题调研孙 慧(包头市国土资源产权管理与服务中心,内蒙古包头 014010)摘 要:土地二级市场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重要方式之一,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不仅直接关系到土地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能否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专题调研就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分别就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制度建设,实际交易情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调研,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二级市场;国有建设用地;包头市中图分类号:F301(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4)21—0017—02随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有期限出让制度的建立,土地市场成为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二级市场也逐步成为土地交易的重要平台。

土地二级市场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重要方式之一,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不仅直接关系到土地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能否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专题调研就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即对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专题调研进行分析,说明结论并提出建议。

1 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有关制度建设情况包头市长期以来积极探索并逐步完善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制度建设。

从2003年起探索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了专门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促进了土地有形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2011年,为进一步规范包头市土地市场转让行为,推进包头市土地二级市场体系建设,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头市制定并印发了《包头市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鉴证暂行办法》。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因房产转让而引起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城镇住宅分割登记)和不需公开交易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内政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是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物质基础,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嘎查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苏木乡镇会计核算代理机构或“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撤嘎查村后代行原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牧区社区(居委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公司)。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嘎查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土地流转对策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土地流转对策任志江【期刊名称】《内蒙古林业》【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2页(P26-27)【作者】任志江【作者单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经管局【正文语种】中文孟宪毅摄影目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流转土地面积达到56.9万亩(今年完成流转2.1万亩),占全区耕地面积的28%,农村土地流转向经营大户集中的趋势已经形成。

其中,转包面积35.7万亩,转让面积1.7万亩,互换面积0.5万亩,出租面积17.8万亩,入股面积0.4万亩;按照流转去向划分,流入农牧户的面积为39.2万亩,流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面积为1.9万亩,流入龙头企业的面积为9.3万亩,流入家庭农牧场、经营大户等其他主体的面积为5.7万亩;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牧户2.3万户。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及特点1.大户承包型一是农户间转包,流转土地主体为种养大户,主要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

二是农户之间为满足经营者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形成相对集中的经营专业户。

三是部分农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收入来源,把部分或全部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形成经营大户,这种方式大多出现在农村税费改革前。

以上形式使少数农户转变为种植经营大户,实现了土地相对集中规模化经营。

2.企业带动型以农业实体公司为主体,通过租赁农民土地的方式,发展规模高效农业和生态旅游休闲农业。

双河镇自2009年引入民营企业成立鸿德农业专业合作社以来,以每亩800元的价格租赁农民土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当地农民就地转化为产业工人或外出务工,其中,产业男工人每月工资2000元,女工人每月工资1700元,每年至少可工作6个月以上,农民实现了双重收益。

目前,生产园区已由去年的3000亩扩大到现在的6000亩,经营领域由最初的大田生产逐步向设施农业、高效种植业、特色养殖业、花草树木繁育等方面拓展,并从宁夏引入先进的经营方法和生产技术,对园区产品进行统一布局生产、统一经营上市,已初步打造成为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农牧业生产基地。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厅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08〕54号2008年9月26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全面有序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主要完成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盟市、旗县、所有涉及林改工作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各盟市、旗县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全区上下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林改,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高位推动、强势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宣传发动,开展培训。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都要分别制定宣传、培训计划,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先行实施。

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并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做到家喻户晓。

通过宣传动员解决改革中的思想认识问题,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和踊跃参与改革。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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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11卷第3期[收稿日期]2013-02-02[基金项目]2012-2013年全国行政学院科研合作课题[作者简介]沙咏梅(1978-),女(回族),山东平原人,内蒙古党校经济学教研部讲师,硕士,从事农牧业经济,宏观经济研究.

内蒙古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研究沙咏梅(内蒙古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摘要]土地流转可以改变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条块分割、零散经营的现状,实现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内蒙古农牧区土地流转规模小,形式单一,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提出了“8337”发展思路,要着力把内蒙古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这个发展定位对内蒙古发展现代农牧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旨在分析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完善内蒙古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给出内蒙古加快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的建议。[关键词]现代农业;土地制度[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871(2013)03-0030-04

2013年3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同志在全区传达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干部大会上,提出了“8337”的发展思路。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在明确时代背景、把握我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重大发展战略,是体现历史发展大势的必然选择。“8337”发展思路密切关注收入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结构调整、所有制结构调整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而且还与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特别是在发展定位上,提出要着力把内蒙古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这个发展定位对内蒙古发展现代农牧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作为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内蒙古不但是我国畜牧业大区,同时是主要粮食生产基地之一,拥有闻名世界的广袤草原,是中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和6个粮食净调出省区之—,全区人均粮食占有量连续11年居全国第3位,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优势突出。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的核心任务在于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深化农业改革,必须加快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见,发展现代农牧业关键在于解决未来十年谁来种地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有效的把土地集约利用起来,流转给种粮大户、家庭农牧场和农民合作社,真正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问题,换而言之,完善土地制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牧业的重中之重。一、完善土地制度的必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曾经有力的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社会结构、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应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农村的土地制度,使生产关系更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核心是完善农村牧区的土地流

03转制度,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简称土地流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广义的土地流转,即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由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二是狭义的土地流转,即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土地的使用权或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实体(家庭农牧场、农户或企业)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对于发展现代农牧业具有重要意义。(一)新型城镇化战略顺利实施的制度保障新型城镇化战略将拉开农村新一轮改革的大幕,促进城镇化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流转和户籍改革,土地流转乃大势所趋。推进城镇化的一大难题就是农村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应该进一步增加对农民的转移支付和失地补偿,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收入不断地增加。政府如果不把土地和就业解决好,脱离土地和农村的农民会觉得不踏实,不如留在农村耕种庄稼更有保证。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并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这项举措将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在推进新型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应该把征地、户籍、财政三方面的制度改革统筹起来通盘考虑,并通过制定配套性的改革方案来从整体上推进,实现土地-财政-户籍改革的全面突破。(二)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科技推广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土地条块分割、零散经营情况普遍存在,经营方式粗放,2012年内蒙古土地和草场流转面积1674万亩和7392万亩,分别占土地和草场总面积的15.6%和7.1%。我国发达省区的土地流转水平在35%-55%左右,中西部农区土地的流转率在20%以下,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模式吸收运用新技术、新农艺、新设备的能力差,不适应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的要求,不适应农牧业现代化的要求。只有规模化才便于机械化、标准化、现代化,才能提高效率,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三)土地依然履行社会保障的功能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要守住一条底线,就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体现了中央已经充分认识到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伴随着中国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愈来愈多的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但由于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进城的农民依然把土地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和生存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只覆盖到城市,城市居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社会养老金补助,农民并不能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金。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于农地的特殊性,农民长期承包使用土地便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功能,农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还是农民的一种生存保障资料。如何把农民从土地的保障功能中剥离出来,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因为这关系到能否顺利把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能否顺利实现城镇化和发展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战略举措。(四)能够增加农牧民的财产性收入近年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性收入占44.6%,工资性收入占43.5%,转移性收入占8.7%,财产性收入占3.2%。家庭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继续下降,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继续提高,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也有所提高。从农民收入结构角度分析,近年来,因为农产品价格上涨导致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增加,以及由农村转移劳动力数量增加和农民工工资水平提高导致的工资性收入增加,成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强劲动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依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发挥着最主要的作用。但是,一直以来被予以重望的财产性收入却并没有对农民增收起到太大的作用,近年来它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占比一直维持在3%-4%,农民财产性收入是依靠农用地、宅基地、自有资金、集体经济等财产获得的收入,13是农民收入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增长空间。农民财产性收入有赖于农村体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改革越深化的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越高。因此,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土地制度是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明确界定和保护农民土地权利上取得了巨大进展,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和措施不断强化,土地的法律框架也逐步完善。但是,在新的城镇化战略下,在“四化”同步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土地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矛盾,如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地转非趋势严重,粮食安全难以保障等等,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探索一套严格的农村土地制度,为发展现代农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一)健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土地非农化趋势据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7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工商资本进入与土地要素密切相关的种养环节,会加速土地“非粮化”、“非农化”趋势,另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大量圈占土地的势头没能得到根本遏制,造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逐步上升,18亿亩耕地红线有被突破的危险。因此,我们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同时,在保护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一方面落实责任制度,增强耕地保护的强制性和法制性,另一方面要完善耕地的占补平衡等制度。(二)优化土地流转环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扩大登记试点范围,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各部门制定银行信贷、税收、流转土地农民就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土地规模化经营专项资金,引进、扶持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本地有潜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大户建立标准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发展特色种养业。另外,加大项目扶持。扩大项目整合范围,有效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加强规模化经营区域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扶持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再者,建立激励机制。出台奖励措施,分别按照承包土地的规模制定不同的奖励办法,对积极带动周边农民致富的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规模化经营主体给予奖励,通过奖励的形式或以奖代补的形式激励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三)强化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从保护农民权益的角度要做到,一是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产权的确权颁证,确权颁证是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基础。二是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实现形式。在确权的基础上,要赋予农民清晰而完整的土地产权,保障农民拥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能,探索农民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担保等实现土地产权的具体形式,以最大化农民的土地财产价值。另外从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要做到,一是要加快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和发展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

的各类服务中介组织,开展土地流转的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信用担保等服务工作,以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和风险,提高流转效率。二是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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