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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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1. 意外险救助车祸受伤者小明在骑车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恢复。

2. 健康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王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健康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3. 财产险赔偿火灾损失小张的房子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财物损失严重。

他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重新建造房屋和购买新的财物。

4. 旅游险保障旅行安全小李去旅游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回国。

他购买了一份旅游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能够顺利地回国治疗。

5. 车险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小赵的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人员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修复车辆和赔偿受伤人员。

6. 家庭责任险赔偿意外伤害小钱的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家庭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受伤人员。

7. 人寿险保障家庭经济安全小孙购买了一份人寿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保证家庭的经济安全,即使他不在了,家人也能够得到经济支持。

8. 意外伤害险赔偿意外伤害小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恢复期间的生活费用。

9. 儿童保险保障孩子成长小明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教育金、医疗费用、意外伤害等,让他能够健康成长。

10. 养老险保障退休后生活小王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在退休后得到经济支持,过上安稳的生活。

11. 重疾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张被诊断出患有重疾,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

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

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以下是一起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详细阐述了客户申请理赔的流程和经过。

某地区某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险。

在一次公司组织的户外活动中,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小张不慎滑倒,致使左手腕骨折。

小张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了此事,并根据险种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理赔申请。

公司相关人员在得知小张的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中心,并向理赔处理中心提交了小张的相关资料,包括小张本人的基本信息、意外伤害证明、医疗报告单、医疗费用明细等。

保险公司在收到资料后,经过核实,认定小张是符合保险契约约定的理赔条件,因此便开始了理赔的处理工作。

首先,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中心派出专业的理赔人员对小张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和调查工作,以确认小张的骨折情况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这一步是整个理赔流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因为只有在保险公司确认小张的骨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才能继续进行后续的理赔流程,否则理赔申请将被驳回。

在确认小张骨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保险公司理赔处理中心开始计算小张的理赔金额。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小张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和伤残赔偿,其中医疗费用赔偿是指小张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其中的部分费用;而伤残赔偿则指小张因事故导致身体功能永久受损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估算结果给予一定的赔偿。

在计算小张的理赔金额时,保险公司理赔处理中心需要准确计算小张的医疗费用,并对小张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估。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联系小张本人或其亲属,核实理赔的相关事项,以保证真实性。

在所有的理赔流程完成后,保险公司最终给小张支付了合计23000元的理赔款项。

这其中,包括小张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伤残赔偿。

总的来说,这个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展示了保险公司理赔处理流程的具体步骤和保险客户在意外意外事故发生后提出理赔申请的相关流程。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保险公司为保持客户利益而进行的承诺,同时也看到了保险客户应按时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以此保障双方的利益。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小江是生活在本地的一个普通上班族,小江妻子是在当地保险公司上班,于是,他们对于保险的作用非常重视。

小江一家三口都办理了意外保险。

一天,在小江下班回家的路上,小江骑着摩托车在拐角处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小江头部受到撞击,昏迷过去,并造成了腿部骨折。

在医院两天急救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此时,小江的妻子马上向保险公司申报了意外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报后,马上派人前来审查,小江的妻子此时马上向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责任核查报告,此外还向医院申请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小江的伤势和医疗费用。

经过仔细的调查,保险公司确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并且车祸事故的责任不在小江。

其受伤情况也属于意外险的担保范围。

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

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

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江女士一次在马路上散步时,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她在躲避一辆横冲直撞的大卡车时,却被另一辆随后冲上来的小货车撞伤了大腿,骨折住进本地医院,在随后的手术以及护理中,梁女士的相关费用差不多花费了3万多元,并且医院建议梁女士需要卧床休息5个月以上。

在这个保险理赔案例中,江女士身心受损的时刻,让其唯一庆幸的是,自己购买的总保额为3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这下能发挥作用了。

可让江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她今年康复出院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她说,只有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投保人才能依据"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现在江女士的腿部功能并没有完全丧失掉,因此,公司只能按照"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对江女士赔付8000元以下的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专家讲座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专家讲座


黎伟英死亡原因,三份死亡证实书先后分别表
述为“符合猝死死亡”、“符合摔伤后猝死”、“符合摔
倒后死亡”。

此证据目标在于证实,被保险人黎伟英是在骑
自行车过程中摔倒后死亡,符合保险企业给付保险
金条件
• 保险企业认可上述三份死亡证实书客观真实性, 认可其均由公安机关出具。但提请法院注意,上述
三份死亡证实书对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表述前后不 一。而且,三份死亡证实书都没有认定黎伟英是因 意外伤害而死亡。

不过, 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使法院相信,
上述皮挫伤本身不足以造成黎伟英死亡后
果发生。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专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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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周艳芬基于未同意对黎伟英尸体进行解 剖以探求黎伟英死亡确实切原因, 符合普通民 众之正常伦理观念, 本院给予充分尊重。
• 是否进行遗体解剖以查明其确切死因, 决 定权在于亡故者亲属, 受理案件法院不宜为追 求查明案件事实而强制干涉。不过, 所以而造 成黎伟英死亡原因不明确实际情况以及进而造 成不利于诉讼后果, 应该由周艳芬负担。
就医可能会取得比很好照料。转院后10天, 张某病情急剧恶化, 经抢救
无效而死亡。张某所在单位事前已为全体职员集体投保了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意外伤害险保额是3万元;住院医疗险
保额是1万元。

张某家眷请求保险企业理赔, 保险企业认为被保险人张某在工作
时间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有显著有意行为, 所以不能认定事故属于意
• 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 中暑不是突然发生, 所以不属 于“意外事故”, 所以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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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页
• 评析

建工团体意外险案例

建工团体意外险案例

建工团体意外险案例建工团体意外险是为建筑工人提供的一种保险,用于在他们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提供经济赔偿。

下面是一些建工团体意外险案例:1. 张师傅的意外伤害张师傅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一次搬运重物时不慎滑倒,导致腰部严重受伤。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及时的医疗救治,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度过了休养期。

2. 李师傅的高空坠落李师傅是一名高空作业工人,他在一次作业中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了多处骨折和内伤。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紧急救援和医疗治疗,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渡过了伤病期。

3. 王师傅的工伤事故王师傅在一次施工中被工地上的钢筋割伤,导致手臂严重受伤。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及时的急救和手术治疗,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恢复身体和经济。

4. 张师傅的职业病治疗张师傅长期从事有害物质施工,患上了职业病。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专业的职业病治疗,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应对疾病的困扰。

5. 李师傅的意外身故李师傅在一次施工中不慎触电身亡。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的家人得到了丧葬费用的赔偿,帮助他们度过了悲伤的时期。

6. 王师傅的休息补偿王师傅在一次工作中受伤,导致长期休养。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休息补偿的经济赔偿,帮助他在休养期间维持生活。

7. 张师傅的康复治疗张师傅在一次事故中受伤,导致肌肉和关节功能受损。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专业的康复治疗,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恢复身体功能。

8. 李师傅的紧急救援李师傅在一次施工中突发心脏病,险些丧命。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紧急救援和及时的医疗治疗,帮助他度过了生命危险期。

9. 王师傅的精神损害赔偿王师傅在一次工作中目睹了同事的意外身亡,导致他产生了严重的精神创伤。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心理咨询和精神损害赔偿,帮助他恢复心理健康。

10. 张师傅的失能补偿张师傅在一次事故中受伤,导致永久失去了工作能力。

意外险十大不赔情况

意外险十大不赔情况

意外险十大不赔情况很多人认为购买了意外险产品,那么只要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都得赔偿。

但有些人购买了意外险产品之后发生意外,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玄机”?来看看下面十则案例:case1:中暑身故案例:某年夏天,张先生在走下公交车后突然中暑晕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张先生的儿子想到单位为张先生购买了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认为中暑不属意外,拒绝理赔。

解读: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

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

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case2:妊娠意外案例:周女士在6月购买了意外险产品。

但是,当年12月底周女士意外摔倒(当时怀孕4个多月),身上出现多处明显的伤痕,经医生检查后,安排住院观察和治疗,后成功保胎。

但在出院后,周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解读: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

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case3:八级以下伤残案例:一位老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按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鉴定为腰部伤残八级,右上肢伤残十级。

当老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意外险条款中只对七级以上(包含七级)伤残进行赔付,老人的伤残等级不在赔付之列。

解读:目前,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都将央行1998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基本的给付标准(烫伤、烧伤除外),这个标准分为七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共34类。

而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分十个等级(一级最重)342类,要详细得多。

这也就意味着,八级以下伤残会被拒赔。

case4:过劳猝死案例:李先生在单位加班时突然摔在地上,在被送至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医生诊断为“猝死”。

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名下的意外险,理由是“猝死不是意外”。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意外伤害保 险案例及分析

意外伤害保 险案例及分析

浅析:从上述近八百字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解 释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即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江某进行了如实告知并及时上网激活了保单, 而且该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范围,其发生的时间也处于保险期间内。因此,排除了上述干扰 因素,我总结出整个案件的争论点有如下两点:其一,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应先向社 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其二,江某购买的 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是两份独立的合同,还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 首先我们针对第一个争论焦点进行分析。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 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查阅了大量资料后,我认为保险公司的这个观点 可以成立。江某投保的虽是意外伤害保险,但其中作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责任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属于商业医疗保险范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明确规定,职工对超过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 途径解决,即同时投保社会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可见,规定中强调 的是:“对超过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 决”。因而商业医疗保险只是对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补充,对该限额为达到的部分进 行保险援助。而且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适用损失补偿 原则。由于社保报销部分是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不属于江某本次个人实际支出,故不能 列入赔付范围,以避免额外获利,违背损失补偿原则。所以江某认为向谁先索赔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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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卡又名保险证,保险用户在保险公司承保后由保险公司颁发给保户的,具有保单等同性 质的,方便携带的保险凭证;自助保险卡也叫自助卡,是一种凭借帐号密码激活生效的保 险产品,购买后可根据需要随时激活。自助保险卡是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一经激活保 险合同即生效。汪某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实际上等同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 在注册后生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也就是说,汪某是购买并已生效了两份意外伤害保单。 对于汪某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两份保单具有同样的效力。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汪某购 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并不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实质上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 是不准确的。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公司对于汪某的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法律效用的解释存在偏差,但其 “被保险人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的说法成立。汪 某的医疗费用应先向社保部门寻求报销,剩余部分才应由保险公司按损失补偿原则予以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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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7.8)的机动车(见7.9);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 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10)、 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1) 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2)、跳伞、攀岩(见7.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见7.14)、摔跤、武术比赛(见7.15)、特技表演(见7.16)、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争议焦点:
涉案的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 下,保险人是否能够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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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认为: 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为爱玛牌电动车,依据通常理解,此车辆 为非机动车辆,因此无行驶证,也无需驾驶证就能驾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 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应认定原告驾驶 的车辆为非机动车辆,并不能适用条款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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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 1.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已就保险条款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 除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且电子投保确认书中也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 笔签字确认。原被告所订立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2.3责任免除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其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无有效行驶证”的字体被加黑加粗; 释义条款中的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 格……7.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 2.原告“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驾驶证驾驶”的事实已由国家执法机关作出 了认定,涉案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也已由第三方执法机构予以确认,不存 在争议,无需适用通常解释或者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方法。 3.道交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比非机动车上路的 风险大,承保风险也比非机动车大,对没有取得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情 形,保险公司进行免赔是有合理依据的。
司法解释
原告提交了本案争议车辆的合格证和使用手册,其中合格证中记载:产品名 称电动自行车,产品商标爱玛,产品型号TDR311Z……执行标准GB17761-1999, 生产厂商为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手册中也记载了该使用手册是 对爱玛电动车的说明,其执行标准为GB17761-1999。经查询执行标准 GB17761-1999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但北京某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 的鉴定意见书中表明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有关规 定的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案争议车辆由于无人力骑行装置,无法实现人力 骑行功能,因此,排除其为电动自行车。 普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机动车概念的理解,只能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 其对所购买产品的认知,通常是基于产品使用说明及合格证。本案争议车辆 在产品使用手册及合格证上均显示为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对产品性质的认 定和表述,使得被保险人李某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知晓该车是机动车,因 而不可能产生该车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中所约定的机动车的认知,亦无 从根据机动车的管理需要去办理驾驶证和行驶证。该车虽未领取机动车证照, 但鉴定意见中也并未提及该车进行了购买后的改装,所以被保险人主观上不 存在违反保险条款约定的故意和过失。
刘铮 邹淑娜 王子昕 马宏健 李昀珊 刘铮 邹淑娜 王子昕 马宏健 娜 王子昕 马宏健 李昀珊
案情介绍
争议焦点
法律分析
判决结果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29日,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被保险人 为李某某,保险期间为一年。附加一年期短险:意外医疗B,保险金额30000元;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 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均系本人亲笔签名。 2015年10月12日13时46分,在北京市某路口,李某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适 有丁某驾驶小客车头东尾西在第一条车道等候信号灯,王某某驾驶大客车由西向东在第二条车道行 驶,李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丁某某车后部接触后,倒在王某某车左后部的车轮下被轧伤,三方 车辆损坏。 交通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委托北京某车辆司法鉴 定中心对涉案无号牌二轮车的车辆类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无号牌二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摩托车未按规定分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 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 李某某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医院急诊,并于当天住院至2016年1月26日进 行治疗,期间共花费299478.02元。未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被告 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就该笔医疗费取得过补偿。 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获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赔,其理由为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原告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万元;2.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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