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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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基层法院运行现状考察——以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

困境与出路: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基层法院运行现状考察——以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

困境与出路: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基层法院运行现状考察——以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加速推进,基层法院的运行面临了一系列的困境。

作为司法系统中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基层法院的良性运转对于整个司法系统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探讨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基层法院的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出路。

一、现状考察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是一所较为典型的基层法院,目前其主要面临以下困境:1.工作量巨大:一线法官承担着庞大的工作量,个人负担过重,容易导致审判质量下降或工作效率低下。

2.裁判文书制作复杂:由于各法院使用不同的文书模板,个性化程度较高,导致裁判文书较难规范化,耗时较多。

3.人员流动性大:基层法院人员流动性较高,特别是一线法官,容易出现部分岗位严重人员短缺的情况。

4.体制机制不完善:一些基层法院在人员配备、资金支持、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脱钩现象。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说明以上困境的实际影响,下面列举三个相关的案例来解析。

1.一线法官审理排队等候在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举行的全市司法公开活动上,一名民事审判法官表示,他在一年内审理了100余件案件,平均每天需要审理3~4件,而且由于当时法院人手不够,审判人员每天不得不排队等候审理案子,上面一件下面一件,手头从来都没有空余时间。

2.裁判文书制作时间长有一名行政法官在法庭审理一起案件后,花了一个星期终于把判决书写好。

在这个星期里,他花了大约20个小时在文书上,而其中18个小时是用来写判决书的。

他说,如果他用这18个小时的时间在其他更为紧要的事情上,就能够拯救更多的案件并加速审判效率。

3.裁判人员短缺影响质量据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管理员表示,一些涉税纳税申诉案件在法院待了一年多,因为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审判队伍缺乏人手,导致案子一直没有处理完结,其间涉及三年多的时间,最后有52名纳税人得到了应有的公正审判结果。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研究作者:刘薇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12期【摘要】日本当代的司法考试制度发端于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制近代化过程。

追溯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渊源,明确日本旧司法考试制度特点和弊端,探讨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原因、理念和方法,从而提出改革后日本法律职业培养体系将面临的课题。

【关键词】日本司法考试改革上世纪末进行的日本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以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的报告为标志。

报告中对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务列出了三条,其中第二条即扩充法曹(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法曹三者)规模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是扩大法曹规模的中心环节,也是选拔精英法律人才的关键,决定了国家法律人才整体素质的高低。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渊源日本当代的司法考试制度发端于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制近代化过程。

经历了二战前制度草创形成期、二战以后司法制度的确立期,经逐步发展最后形成了当代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模式。

二战前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形成。

明治维新后,日本建立近代司法制度,实现了法制近代化。

在近代司法制度形成过程中,日本首先将分散的司法权收归中央,并改变了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法院体系,制定司法程序法,培养了专业的司法人员,在此制度背景之下,日本近代司法考试制度逐渐形成。

1872年,日本司法省制定了近代第一部统一规定法院制度的《司法职务定法》,形成了近代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的雏形。

1876年司法省公布《代言人规则》,由于限定了代言人的资格条件和考核标准,日本建立了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法律职业考核制度。

1893年又制定了《律师法》,将律师资格限定为通过律师考试的男子。

从此,日本律师职业考试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

①可见,二战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为二元法律职业制度服务,是在法律职业内部分层的结构中建立起来的。

1886年,日本制定《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根据这个规则,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属于文官一种,原则上担任高等文官要在文官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习方可任职。

民事司法改革的困境及出路

民事司法改革的困境及出路

利, 2 近 0年 来 , 多 国 家 也 都 在 不 同程 度 上 对 司法 许 制度 进 行 改 革 , 国 外 的 改革 经 验 来看 , 乎 可 以 启 从 似 示我 们 , 法 的 改革 同 样 能够 成 功 。因此 , 我 国 民 合 对 事 司 法改 革 进 行 反 思 , 探 求新 世 纪 司 法 改革 的 发 展 方 向, 是每 个 法律 工 作 者所 责 无 旁贷 的 。 应
关 的 司法 改 革 几 乎没 有 作 出任 何 回应 .不 能不 说 足

关于 民事经济 审判 方式改革 问题 的若 干 规定》及
19 99年 《 民法 院 五年改 革 纲要 》 不 论 司 法 文 人 且
改革 就 有 可 能 与现 行 法 律 相 抵 触 、 反法 律 的规 定 。 违
从 国外 司法 改革 的情 况来 看 ,一 般 部十 分 注 重 维护 法 律 的权 威 , 即合法 性 是作 出任 何 决 定 的前 提 条件 。 因此 , 是否 得 到法律 的 授权 , 改革 能否进 行 是 的依 据 。 决 改 革合 法性 控 制 的途径 有 二 : 是 由议 解 … 会立 法进 行 授权 , 如美 国于 19 年 1 90 2月通 过 《 民事 司法 改革 法 》 来主 导 改革 ; 是成 立专 门的司 法 改 革 二 委 员 会 , 者 由议 会 以修 改法 律 的方 式 进 行 改革 , 或 如 英 国 的司 法 改 革 就 是在 其 议会 下 设 的独 立 机 构— —
好 的 条件 。

缺 乏立 法 支 持 的 封 闭性 改革 是 制约 民事 司
法 改革 的最 重 要 因 素
我 国 司法 改 革 的 内发 性 动 力 ,源起 于 现 行 司法 体 制 及 其运 行 过 程 中出 现 的各 种 不 能 适应 市 场 经济 发 展 需 要 的 问题 ,而 其 外 部动 力 则 是 依 法 治 国基 本 方 略 的确 立 。在 司法 现代 化 的过 程 中 , 于 原本 就 缺 对 乏 法 治 传 统 的 国 家来 说 ,往往 过 多地 追 求 立竿 见 影 的成 效 , 忽 略 了规 范 与程 序 的重 要 性 。 茸的 司法 却 我 改革 从 一开 始 就 是 由法 院 主 导 的 ,在 法 院 内部 进 行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不稳定、执行难、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探讨改进方向。

一、审判质量不稳定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应当是公正合理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审判质量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有些案件中,相同的事实情况下,不同法庭的裁判结果却不一致,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困惑和不信任。

改进方向: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2. 完善司法制度,明确司法标准和程序,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意识的影响。

3. 加强案例指导和评估,形成一定的导向和规范,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执行难问题司法判决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但在一些案件中,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

改进方向:1. 完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

2. 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协调和监督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的统一度和协调性。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和改进,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三、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司法决策要基于法律和事实,以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导致决策结果不理性和不公正。

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减少外界干扰和压力,确保司法决策的纯粹性和公正性。

2. 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减少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3. 强化司法透明度,加大对司法决策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四、司法服务效率低下司法服务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但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司法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些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改进方向:1. 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设施和技术设备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引言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改善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性。

问题一:司法流程繁琐司法流程繁琐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传统的司法系统中存在大量的文书、证据、庭审等环节,使得整个流程冗长而漫长。

这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还使得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一:简化司法流程为了解决司法流程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简化司法流程。

可以通过引入电子文书、在线庭审等技术手段来简化和加快司法流程。

此外,还可以考虑合并某些重复环节,减少庭审次数,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问题二:司法资源不足司法资源不足是导致司法系统效率低下和质量下降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许多地区和国家,法院人员和设施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判周期过长。

建议二: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该增加对司法系统的投入。

可以增加法官和法院人员的数量,改善法院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

问题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司法公正性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但在现实中,司法公正性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司法裁判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容易受到个人偏见和外部干扰的影响。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还降低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建议三: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我们应该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

政府应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官任命机制,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评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问题四: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许多司法机构仍然依赖传统的纸质文书和庭审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脱节,无法充分利用科技的便利性。

建议四: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为了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应该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JOURNAL OF JIANGSU INST IT UT E OF SOCIALISM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71收稿日期:2008-09-29作者简介:顾美英,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教师、讲师。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顾美英摘 要: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即司法不独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司法权威不足和效益低下,这是制约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主要根源,是司法改革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08)05-0071-02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努力工作,司法职能不断加强,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司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同样不容忽视。

无论是司法队伍建设,还是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诉讼渠道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日趋扩大。

在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在督促政府部门主要是各级行政部门依法办事,培养全社会成员平等的法律意识方面,各级司法机关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是司法制度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面。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机制逐步形成,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利益的多重性已经成为客观现实;随着法治的逐步推进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步增强,法律制度日趋精深;加上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千百万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使之更快地融入到全球一体化的潮流之中。

面对如此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我国司法制度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一面日益凸现出来。

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建立起来的现行司法制度,无论从司法理念还是从司法体制来看,都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急骤变革中的社会的需要。

从新一轮司法改革谈我国司法独立问题

从新一轮司法改革谈我国司法独立问题
政法行政 重
从 新 一 轮 司 法 改 革谈 我 国 司法 独 立 问题
高 娅பைடு நூலகம்
( 东政 法 大学 上 海 华
中图分类号 : 9 04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206 0 O 3)
文章编号 : 6 2 7 9 2 0 0 — 9 一 2 1 7 — 8 4( O 9) 5 1 5 O
22 司 法 独 立 与 司 法 公 正 .
期 以来基 层法院 由于经济上不独 立 , 过度依赖地 方. 为地方 经济服
务, 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公平、 平衡的法律体系的 目标。” 此次基层法 院经费 的改革 , 乃是 司法改革 的一个重大进展 。但 是 现在有人 提出这样的问题 : 仅仅 是财源的问题解决 了 , 但人事 的 问题没有解决 , 法院 的人事还是 由地方政府管理 的。现在法官虽然 不再 需要 地方政 府的拨款 ,法官在一 定程度上可 以维持公正独 立 的审判 , 但是 政府还可 以通过将法 官免职来制约 他 , 这样一来法 官 同样无法公正审判 , 这最根本 的原因就是 因为人权还在地方。人权 和财权 , 这是 解决法院独立性 的两 大最基 本的 问题 , 这两个 问题应 要一 同考虑 。但是就 目前状况而言 , 把财政上交中央解决实际上是 为 司法独立提供 了条件 , 尤其是 司法 相对 于政府 的独 立 , 这也是一
论及社 区等的关 系 ; 内部独立是 指司法系统 内部 的关系 , 即下级 司 法机关 和上级 司法机关 的关 系、 司法机关 内部设置 和运行 的关 系、 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之 间的关系 , 即法官独立等等 。 概括而言 , 司 法独立必须具有 三要 索 : 院独立 、 法 法官独立和 审级独立 。法 院独 立, 就是 法院作 为一个 独立行使 审判权 的机关 , 依法 审判 , 不受 一 切 国家机关 、 社会 组织和个人 的干涉。审级独立 , 是指作为独立 机 关法人 的各级 、 各地人民法 院是独 立的。严格意义 上讲 , 法院与 法 院之间不应区分具有依附关系 的上级和下级 。法官独立 , 是司法独 立 的内部结构要求 , 它是司法独立 的核心内容 , 是指法官作为 审 其 判的主体按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 中立裁判。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

这是一篇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译文,文章翻译仓促,且语言也未进行润色与修饰,请同学们权当学习过程中的域外阅读资料吧!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现状日本现行司法制度建立至今已经有五十余年了。

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各方面与制度创立之初相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于是自进入8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各界要求全面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盘考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智囊班子。

审议会于2000年向日本内阁提出了《中间报告》,并于2001年6月向内阁提出了《最终报告》,即《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简称司法改革意见书)。

该《司法改革意见书》勾画了日本新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各司法领域中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

《司法改革意见书》实际上是当今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南。

目前的司法改革的审议会,是从司法制度利用者即国民的角度出发,来寻求就司法制度的机能和作用的充实强化的。

其所构筑的是“符合二十一世纪为国民服务的司法”。

二、日本司法制度的历史概观(一)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1.日本司法制度变迁的过程(1)战前的司法制度日本近代的司法制度的基本的架构是在明治宪法制定后的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经由所谓的《裁判所构成法》所确定的。

裁判所(法院)由所谓的大审院、控诉院、地方裁判所、区裁判所的组织机构加以构成。

在裁判所下设了检事局(检察机关),裁判官和检察官均作为司法官来加以培养,司法行政的监督权由司法大臣等所掌控,该制度的主要架构显然类似于德国的司法制度的架构,在裁判程序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裁判模式。

法曹(法律执业人员)的培养上采用的是将司法官(裁判官、检事)与律师分别加以培养的制度。

(具体参见表1)(2)战后的司法制度随着战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与颁布,日本的司法制度仿效美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其中在赋予了裁判所违宪审查权的同时,将司法权完全归属于了裁判所,废止了日本战前所存在的诸如行政裁判所之类的特别裁判所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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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笔者作为客座教授于去年9月在日本新泻大学讲学一年。

在此期间,正赶上日本进行二战后的第三次司法改革,而此时,我国的司法改革也进行得如火如荼。

为此,我怀着浓厚的兴趣,对日本这次司法改革的基本做法进行了一定的考察,以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借鉴。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先后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第一次是二战结束之后在美国的干预下所进行的司法改革。

这次司法改革是在日本废除了明治宪法,制定了实行国民主权原则的日本国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主要内容是“赋予裁判所完全的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禁止设置二战前行政裁判所那样的特别裁判所;增设了家庭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形成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简易裁判所的裁判所体系;裁判程序方面,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广泛采用了当事人主义的美式诉讼原则;将司法三曹的培养制度合二为一,实行同一的严格的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等等。

这次司法改革,使日本的司法制度融合了许多英美法的内容,在日本建立了兼具大陆法和英美法双重特征的现代司法制度,意义十分深远。

第二次司法改革是从1962年开始的。

这次司法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日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诉讼周期太长、效率太低;二是立志成为裁判官的人员减少,不能满足裁判所人员设置的需要。

为了进行这次司法改革,根据“临时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设置法”,日本内阁设立了“临时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

这次司法改革的议题主要集中于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和提高裁判官数量和质量,就实现法曹一元制的设想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由于司法三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意见分歧,这次司法改革没能实现预期的主要效果,但其对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朝着有利于增加法曹人口的方向进行改革,以及为实现方便国民利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和方便裁判所迅速裁判的目的而对《日本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自1999年7月开始、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是日本战后所进行的第三次司法改革。

虽然其已进行的时间不长,改革还处于初期阶段,但日本为这次司法改革所确定的目标、计划改革的内容、改革进行的步骤等已初见端倪,为进行这次司法改革而设立的组织机构已经成立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着工作。

从他们所进行的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在观念上对此次司法改革的认识以及他们从事司法改革的一些具体做法。

如果将这些认识和做法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我国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存在着一些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

11司法改革的机构和司法改革的统一性日本为此次司法制度改革特设专门机构:司法改革审议会。

该机构是由日本内阁根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1999年6月9日公布,法律第68号)而设置的,其成员来自日本的法律界、教育界和企业界,由法律专家、知名学者、知名企业家和律师组成。

司法改革审议会的性质属于咨询机构,主要是负责搜集、整理日本各界对司法改革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司法改革进行讨论,最后要向内阁提出司法改革的方案。

正从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潘剑锋理论法学法学2000年第8期是因为有了司法改革审议会这样的一个专门机构,日本各界对司法改革的意见能迅速地在社会上得到反映,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讨论也因此而逐步地引向深入,司法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各界关于司法改革及与司法改革有关的改革计划能在司法改革审议会的主持下得到协调,从而使得日本的司法改革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目标并保证改革能在统一的计划下进行运作。

可以说,司法改革审议会的设立,对日本司法改革进行的有效性和有序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从我国司法改革所进行的情况看,我们并没有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改革的机构。

由此产生的最大的弊端之一是进行司法改革的相关各界的改革缺乏协调:司法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各界,在进行司法改革或与司法改革密切相关的改革时各自为战,各有各的目标和计划。

比如,人民法院系统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检察院系统则搞了个《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而与司法改革有密切关系的律师界则不见有什么成文的改革意见或计划,律师制度的改革基本上仅是借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推进,从而形成司法改革不能统一进行的局面。

而这一局面的形成又会反作用于各项具体司法制度的改革,对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造成妨碍。

因为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一项工程的完成,往往得以其它工程的完成作为前提,如果没有一个统一负责协调各个工程进展的机构,各项工程的有效完成自然就是个问题。

因此,要切实完成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使司法改革深入化和取得实际成效,设立一个专门性的司法改革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在这方面,不仅仅是日本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进行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同样有益的启迪。

①21对司法改革的认识和司法改革目标的确定如何认识司法改革,关系到司法改革目标的确定以及司法改革的内容等问题。

在这次的日本司法改革的讨论中,不少专家和学者都明确指出,日本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应当是司法最有效地保护国民的利益,司法能适应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②司法改革努力的方向应当是改革后的司法制度能反映司法的本质特性:公正性、公平性、中立性和程序性。

与此认识相适应,日本将此次司法改革的目标确定为日本的司法制度能被国民方便地、有效地利用,能适应日本社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的要求,也就是实现由“官僚的司法”向“市民的司法”的转变,司法制度能符合国际社会向日本提出的日本社会应当由“事前规制型”的社会治理结构向“事后审查型”的社会治理结构转变的要求。

③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比较模糊或片面的,对司法的价值和司法的特征缺少正确的认识。

主要表现为:强调司法的政治化,忽视司法的中立性;强调司法的大众化,忽视司法的专业性;强调司法的目的性,忽视司法的程序性。

此外,还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司法(包括司法组织和司法行为)行政化的倾向在人们观念中也是根深蒂固的。

这些对司法的模糊或片面的认识,反映出我们在观念上对司法的认识是滞后的———我们对司法的认识未能跟上社会改革对司法所提出的要求。

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我们也没有将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这一对司法改革具有指导性意义的问题提出来研究和讨论,而只是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具体的问题的角度来认识司法改革的意义。

基于这样的一个认识水平,我们确定的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还是在考虑如何健全有关的司法组织系统,完善相关的审判工作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解决好司法经费问题,而未把司法改革的目标引伸至如何使司法制度能更有效地被国民所利用,如何使司法更有利于对国民的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司法制度能更适应于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要求。

笔者认为,我们现在有关司法系统所确定的改革目标并不是错误的,但它未能完全符合司法改革的本质要求,因为司法改革的本质,在于使司法权能更有效地保护民众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如何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增加司法经费和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应当说,后者只是实现司法目的的具体要求,如果将它们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而忽视了对司法改革应当使民众更方便地利用司法制度的追求,就无疑是本末①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中,设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英国80年代进行刑事司法改革时成立了“皇家刑事司法改革委员会”;意大利在80年代末进行司法改革时,成立了“司法改革委员会”;韩国在司法改革时,也设立有类似的机构。

②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第六回会议资料:各委员的论点整理意见书。

参见《法律家》2000年第1期。

③同上注。

①自1999年7月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成立至2000年6月,已经召开审议会会议22次,每次会议的间隔时间大多是10天至20多天不等(只是第1次与第2次会议相隔的时间较长,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平均是半个月左右。

②参见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发布的各次会议的议事概要。

③参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

倒置了。

日本将他们此次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另一个目标定位于使国家的司法制度能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对日本而言,这是相当有远见的。

就我国目前而言,该目标有点可望而不可及,因为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要融入国际化改革进程还有相当的路程。

但司法改革应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一思路,对正在进行经济改革和正准备加入W TO 的我国来讲,同样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31司法改革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日本人做事计划性强的特点在此次司法改革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严格的计划和按部就班的工作程序,使得日本司法改革启动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得十分有序。

在此次司法改革正式启动之前,日本就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1999年6月9日颁布,此次司法改革从同年7月1日开始)。

该法对审议会如何成立,成立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确定司法改革的方案,在此期间内什么时候应开展什么工作,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安排。

这些计划和要求,有比较长远的,也有近期的。

比如,该法要求“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应在2001年7月,将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在重视司法整体性的前提下协调各种意见之关系而作成的《司法制度改革意见报告书》提交给内阁。

而司法制度改革意见的中期报告则要在2000年10月提出。

在此期间,“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平均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会议①,讨论司法改革的有关问题。

每次会议开会之前,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题、会议中心发言人以及会议材料都作了周密的安排和准备。

②另外,“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为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改革意见,还不定期(但不是随意)地在不同的地点就不同的问题召开司法改革地方听证会。

地方听证会讨论什么问题,由多少人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中心发言),大约什么样的人以及多少人参加旁听,会议时间多长,等等,也都有明确的计划和安排。

就司法改革的内容而言,先改什么后改什么,也在计划之内。

司法改革的计划性所产生的效应是:司法改革工作的有序和有效。

具体地表现为,日本的司法改革应当就什么问题进行改革、目前改革进行到了什么阶段、社会各界对有关的改革问题持什么看法、负责改革的机构下一步将如何开展工作等问题一目了然,政府、司法部门、与司法改革有关的社会各界、国民等对司法改革的情况都可以做到十分的了解,这也在一定意义上加强了人们进行司法改革的信心。

与司法改革计划性具有密切关系的是司法改革的严肃性。

日本进行司法改革的严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在现行法律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决不允许以改革的名义破坏国家的法制;二是司法改革的各项方案都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司法改革的方案进行科学的论证)之后才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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