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概论一、知识点司法制度1、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
P42、司法权具有执行权、裁判权和救济权,以及监督权。
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P63、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P84、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
P105、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的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旅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
在这阶段,国家尚未产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和司法权。
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
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通承认和实行。
一些法人类学者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之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
P146、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中有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P157、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
P168、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化形成于古罗马时期,但实际成长于中世纪晚期,12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近现代法律职业与法学的诞生。
P169、现代司法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成文法典和判例法体系)P1710、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以形式合理怀和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
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不断趋向合理和文明。
P1711、1906年清政府开始进行“变法修律”依照西方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P1812、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诉讼模式。
其特点是(1)司法的简便和常识化。
(2)可以口头起诉,通过简便的方式,就近办案。
(3)司法的民主化,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
(4)法院审理的高度职权主义,法院直接对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法考 法硕 司法方面相关知识点梳理

论述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权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司法权;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
司法活动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等特点。
(1)司法法治原则。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
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认真贯彻这项原则,首先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其次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另外,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2)司法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其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初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i叁整!查塾垒三!!!竺!三望堕j||■—叠圜圆圈●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初析陈超清摘要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贯穿与司法改革的全过程,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指明方向和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我国司法改革应该坚持两个基本理念,本文对其确立的原因、具体内涵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论证。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律至上以人为本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1-03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是指贯穿于司法改革始终,并在此过程发挥着主导和支配作用的根本指导思想和理念,在设定我国司法改革目标时以此理念为价值准则。
概括来说就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就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灵魂和精神,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指明方向和路径。
笔者建议,一、“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是我国司法改革应首先确立的两项基本理念(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在当今社会我们探讨法律至上,其基本内涵是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是一切行为主体的最高准则。
国家之治,就是法律之治。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律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不断追求法律至上的历史。
“法律至上”的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中的“司法权优越”思想,之后被英国法律所继承,并逐渐发展成为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的司法改革走到今天依然要确立“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在此笔者着重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述:1.我国司法改革所处的特定历史环境要求我们坚持法律至上。
我国毕竟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封建文化、缺乏法治传统的大国,可以想象在这样的国家进行司法改革,法治建设的难度,无疑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全面进行法治建设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法律体系也初具规模,并把依法治国写成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可是距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依然还很远很远。
寻其原因最核心的应该是渗透在法治国家具体制度背后的法律之上的理念的缺失。
法治中国-新常态下的大国法治试卷及答案

法治中国—新常态下的大国法治一、填空(共15题,每题2分,共计30分)1.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必须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严格划清公与私的界限。
2.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宪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力的实现。
5、法治中国的首要意义就在于强调和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6、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7、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主义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8、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及坚持司法终审9、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权威的基本前提10、行政许可设定后,经过一段时间实施,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都应当对设定的必要性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改或提出意见11、法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用权要受监督违法要受追责12、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社会建设在线阶段的任务之一。
13、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理论框架和总体思路,还应遵循宪法原则和法治规律14、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15、坚持依法治国和医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二、简答题(共5题,每题8分,共计40分)1、四中全会对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了哪些制度设计1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两院人财物需独立出来。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干预司法追责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3.审判权执行权分离。
建立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持的几个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持的几个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问题作了全面系统部署,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并指出为实现这个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
本文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对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四个原则作了一些分析与探讨。
标签:法治原则党的领导人民主体人人平等中国实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问题作了全面部署和系统规划,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
为实现这个总目标,《决定》同时还提出了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现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来具体谈一谈我们应当坚持的几个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宪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并由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认的。
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最坚实的领导力量,是国家富强、民族进步、人民幸福的最根本保证,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离开了党的领导,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将失去正确的政治方向,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将无法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将难以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将成为空谈。
因此,《决定》特别强调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也要求党必须做到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
《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
以下是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法律依据分析。
二、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基本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设立、职责、组织和活动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证据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民事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对行政诉讼的原则、程序、证据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证据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制定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公开审判的范围、程序和方式。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提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库建设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方法。
三、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孟建柱: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基本遵循中国网 时间:2013-11-25 内容来源: 人民日报原标题:孟建柱人民日报撰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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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改革/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实质性的成效不甚明显。
从理论上提出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并用以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乃保障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
因此,确立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阐述具体原则的内容、依据等就成为文中应有之意。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
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笔者就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据此,笔者认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主要应当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总揽全局,就是坚持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全局工作的领导。
集中精力抓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在总体上对司法改革工作予以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
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保证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协调各方,就是从实现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规范并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党委、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等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职责及关系,使其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意味着: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领导,对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不能随意干涉,要从以前习惯于依靠政策转向依法执政。
另一方面,党不应陷入纷繁琐碎的改革事务之中,包办代替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工作。
而是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改革依法进行。
第二,党要充分引导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认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决策理应有参与权。
而且,实践也证明,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将一事无成。
事关全社会的司法改革更应如此。
我们必须看到,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司法改革的热情,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司法改革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改革思想影响群众。
收集、反映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要求,使司法改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同时注意纠正和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司法改革的各种偏见和误解,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司法改革观。
第三,党在领导制定司法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应注意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司法改革有法可依。
应该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方案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严格执行司法改革的方案本身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司法改革就是让包含着党的正确主张在内的既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功能,而不是在改革中随时接受党临时提出的各种主张。
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政党无不希望影响司法,问题的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影响。
考察各国的情况,不难发现,目前较为通行的方式是政党通过议会等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牵制。
议会通过立法规定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并通过法律的实施贯彻议会的政治意图。
而这一切都是由政党来控制的。
虽然西方国家的宪法为了显示司法的权威,一般都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权。
但宪法同时又规定,议会拥有修改宪法条文的最后权力。
如果司法审查权一旦成为了阻止议会法案生效或实施的障碍,议会在必要时则会行使最后的权力,以此来制约司法权,确保议会法案的通过、实施。
应当说,这种政党对司法领导的国家化不失为第四,注重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实司法队伍的领导层。
这事关司法改革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改革后成果能否巩固。
二、坚持司法改革系统性的原则
在司法改革系统性问题上,当前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理论。
这是
司法改革的基础。
没有多数人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司法改革必然会遇到传统观念和理论以及既有司法体制的阻碍;离开了理论对司法改革的指导,衡量司法制度合理与否的具体标准便无法界定。
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形式上可谓轰轰烈烈,似乎随着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对司法改革的提出及要求,司法改革的任务就自然而然实现了。
而对究竟为什么进行司法改革、改革的目标、改革的整体设计和基本方案、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改革方案实施的方法步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理论研究。
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多不同程度地带有功利性、片面性或盲目性等局限。
可以说,我国司法改革所出现的某些混乱甚至违法,与司法改革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不无关系。
如果说,市场经济之初,司法改革的理论和设计尚不可能在瞬间作出适应经济基础需求的回应,以致司法改革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是因为相对于经济基础的变化,司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话。
那么,在社会转型和司法改革若干年后的今天,司法改革的理论仍然滞后于改革实践的情况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的。
在理论研究的问题上,尤其要重视调查研究的方法。
这方面,国外诸多成功的司法改革为我们提供了经验。
以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为例,由沃尔夫勋爵领导的专家队伍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基础上,将几乎所有民事司法制度中的问题用统计数字的形式予以证实和说明, [1]与之相比,我们只能自叹不如。
第二,在司法系统的改革中,将司法体制作为改革的核心。
形式上看,司法改革所解决的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等问题。
但从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看,除了司法机关的问题外,还涉及到社会的多个领域,其中最主要的是司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在计划经济和高度行政集权的背景下建立的,其设计的基本理念存在许多误区。
现实中许多司法不公的现象都是体制性的原因所致。
因此,司法改革除要求改革的具体内容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并与其他上层建筑相协调外,关键是从司法体制的改革入手。
第三,认真总结这些年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以资后续整体的司法改革借鉴。
司法改革本应是全社会的事情。
但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主要是以司法机关为主的自身改革。
结果是司法机关各自为政,限制对方而扩充自身的权力,以致引发摩擦,形成内耗;并把司法改革作为进行权力交易的平台; [2]甚至借口司法改革进行政治炒作。
而对司法的体制等关键问题没有触动。
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改革不是任何部门或地方的专利,改革也不应仅仅着眼于一项或几项制度,忽视制度间的相互衔接,更不应将本来有联系的制度有意无意地割裂开来,依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改革。
司法改革发展到今天,从整体上对司法进行改革已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必须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局部服从整体、地方服从国家的原则,按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进。
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协调。
三、坚持司法改革依法进行的原则
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
在党提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尤其如此。
司法本是一种对既有法律的适用,它要求司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并应用实体法解决冲突。
这也就决定了对规范司法活动的司法改革更应纳入到法定的框架内,从法律上为司法改革提供保障和平台,使既定的司法改革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同时也避免包括司法改革主体在内的任何组织在司法改革上的随意性。
因此,强调司法改革依法进行在今天就更具意义。
为此,首先要从理论上对那些类似于“改革无禁区”等似是而非的理论予以澄清。
对那些以司法改革为由而置国家法制统一于不顾,我行我素的观念和宣传应认真进行反省。
其次,司法改革的每一步,从程序到实体,都必须依法进行。
司法改革应先对现行不科学的法律予以修改,并充实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内容,使改革有法可依。
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改革首先应当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这些年来,司法改革中出现的司法机关从上到下出台的许多突破现行立法的规定,甚至与法治的本意相悖的改革措施, [3]应坚决叫停。
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由此而造成的负面效应迟早会为我们自己所领教,我们
应及早做好防范准备。
再次,建立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
国外司法改革对此问题的解决主要采用了三种形式:一是由议会立法予以授权;二是成立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三是由议会以修改法律的方式进行改革。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考虑在党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之外,尽快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咨询等工作的国家司法改革机构。
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司法改革的方案和程序。
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然后再由国家司法改革的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