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中的条件判断及推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的实施。
那么,对于一个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进行判断呢?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应当是自愿性。
自愿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标志,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前提。
自愿性是指当事人在完全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作出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反之,如果一个行为是在欺骗、胁迫等非自愿情形下进行的,那么这个行为就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应当是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一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再次,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应当是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真实、真诚的意思表示,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关系。
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法律关系真实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一个行为是真实、真诚的意思表示,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关系,才能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应当是明确性。
明确性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明确、确定的,能够清晰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和意图。
明确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要求,也是保障法律关系明晰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一个行为是明确、确定的,能够清晰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和意图,才能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明确性。
只有当一个行为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这些判断标准,以便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规范命题及其推理

四、法律规范对当推理
1、矛盾关系对当推理 OP→ ~ P ~ p O ~ p→ ~ Pp ~ OP→P ~ p ~ O ~ p→Pp P ~ p→ ~ OP Pp→ ~ O ~ p ~ P ~ p→OP ~ Pp→O ~ p 例如: (1)并非子女必须随父姓,所以,子女可以不随父姓。 ~ OP→P ~ p (2)已婚夫妇不必须生育,所以,已婚夫妇允许不生育。 ~ OP→P ~ p (3)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所以,不禁止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 证据。Pp→ ~ O ~ p (4)公安人员不允许对人犯刑讯逼供,所有,公安人员必须不对人犯刑讯逼供。 ~ Pp→O ~ p (5)这次考试必须在两个小时内交卷,所以,这次考试不允许在两个小时内不交 卷。OP→ ~ P ~ p
例如: (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 许确定为有罪,所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允许不确定为有罪。 ~ Pp→P ~ p (2)私营企业不允许不照章纳税,所以,私 营企业允许照章纳税。 ~ P ~ p→Pp
4、差等关系对当推理
OP→Pp ~ Pp→ ~ OP O ~ P→P ~ p ~ P ~ p→ ~ O ~ p (1)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不必须 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Pp→ ~ OP (2)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允许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证。OP→Pp (3)青少年必须不抽烟,所以,允许青少年不抽烟。 O ~ P→P ~ p
(2)允许否定命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一下有 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7 条) 我们用符号“P”表示规范算子“允许”, 允许否定命题的逻辑形式是“P ~ p”, 读作“允许非p”。
法律考试民法理论解析技巧

法律考试民法理论解析技巧在法律考试中,民法理论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合同、权利、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掌握一些解析技巧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针对民法理论题型的解析技巧,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合同解析技巧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考察合同的题目常常涉及到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在解析合同题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理解合同要素: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
在解析题目时,要仔细分析题目中是否提供了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2. 注意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在解析题目时,要注意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况,以确定合同是否产生效力。
3. 解析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定情况下终止合同关系。
在解析题目时,要注意判断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以确定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举例说明:某题目描述了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要求解除合同。
在解析该题时,应注意分析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首先,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即是否满足合同要素;其次,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即是否存在支付货款的义务;最后,要确定合同是否解除,即乙方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二、权利解析技巧权利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考察权利的题目常常涉及到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
在解析权利题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享有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在解析题目时,要注意分析权利主体的身份和地位,以确定权利是否存在。
2. 分析权利的取得方式: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包括法定取得、合同取得和侵权取得等。
在解析题目时,要分析权利的取得方式,以确定权利是否有效。
3. 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式: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式包括自主行使和申请保护等。
在解析题目时,要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以确定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民法法考考察的答题套路和依据汇总

民法近6年法考主观题考察的答题套路一、合同的效力1.合同有效的情形(1)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597条】【考察年份:2016年第2问】(2)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723条】【考察年份:2016年第4问、2017年第4问】(3)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考察年份:2016年第1问、2017年第1问、2018年第6问、2018年第7问】(4)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和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有效--债权不平等性的例外【依据:民法典第209条】【考察年份:2017年第3问】(5)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诺成合同or实践合同【考察年份:2019年第2问】(6)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有效,只是对出租人不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716、718条】【考察年份:2021年第7问】(7)真人假章---看人不看章,合同效力可以归属于法人承受【依据:九民纪要第41条】(8)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独立判断【依据:民法典第215、224条】(9)法定批准生效的合同---报批条款独立生效【依据:民法典第502条】(10)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的合同效力可以归属于法人承受【依据:民法典第504条】(11)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依据:民法典第505条】(12)侵犯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2条】(13)侵犯房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728条】(14)约定禁止转让抵押物的,不管该约定是否办理了登记,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15)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只是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已【依据:民法典第511条】2.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形,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68条、171条】【考察年份:2018年第3问】(2)民法法律行为无效情形--双方虚假行为、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53、154条】(3)流质流押条款--无效【依据:民法典第401、428条】(4)基于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388条】(5)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79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3、47条】(6)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后转贷牟利的,转贷合同无效【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二、撤销权1.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当事人怎么列【依据:民法典第539条】【考察年份:2019年第1问和第3问、2020年第6问】2.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注意不得撤销的情形(公证+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据:民法典第658、663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9问】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形成诉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依据:民法典147-152条】4.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依据:民法典171条】三、优先购买权1.房屋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判断【依据:民法典第726条】【考察年份:2021年第9问】2.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给他人的仍然可以继续主张【依据:民法典305-306条】四、担保1.担保物权(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持票人设立质权行为是否有效--有效,仅仅设立一个权利负担而已【依据:民法典第440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8条】【考察年份:2019年第5问】(2)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区别【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考察年份:2017年第1问、2018年第6问、2018年第7问、2020年第3问】(3)混合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是否有顺序限制(看债务人有没有提供物保)【依据:民法典第392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4问】(4)抵押权---追及效力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第404、406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4问】(5)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13条【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10问】(6)留置权构成要件--普通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依据:民法典第448条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10问】2.保证(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or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686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4问、2017年第2问】(2)一般保证中当事人怎么列【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1款】【考察年份:2020年第4问】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直接订立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2)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包括本金,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6条和40条】【考察年份:2018年第3问】五、风险负担1.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交付主义【依据:民法典第604条】【考察年份:2017年第5问】2.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收货人签收之时【依据:民法典第512条】3.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发生转移【依据:民法典第606条】4.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据:民法典第605条】5.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610条】6.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出租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729条】7.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承租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751条】六、合同的解除权1.法定解除权(1)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仍然不履行、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考察年份:2018年第8问】(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经催告买受人仍未支付的,出卖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634条】(3)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673条】(4)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716条】2.任意解除权(1)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933条】【考察年份:2018年第4问】(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707、730、734条】3.特殊的解除事由(1)情势变更--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依据:民法典第533条】(2)不可抗力--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民法典第563条】(3)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违约方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80条】七、法人人格否认1.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主体要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83条第2款、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考察年份:2018年第4问】2.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适用【依据:九民纪要第11条】【考察年份:2019年第8问】3.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适用情形--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过度支配和控制【依据: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考察年份:2019年第8问】八、侵权责任1.产品侵权--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考察年份:2020年第5问】2.用人单位的责任--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扩大解释)【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考察年份:2016年第6问】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实际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依据:民法典第1208条】【考察年份:2016年第6问】4.树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管理者的过错推定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57条】【考察年份:2021年第5问】5.安全保障义务--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1254条第2款】【考察年份:2021年延考第3问】。
法理学006—法律方法论

在这个推理过程中,Tom C.Clark大法官认为‚超现实主义的反政府影片‛ 在实质方面与美国宪法权利法案所保护事项相同。
三、普通法中类比法律推理的运用
在遵循先例的英美法系,司法判决的法律推理采用的是类比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必须将问题案件与先例进行比较,找出其相同点与不同 点,并且判断其重要程度。类比法律推理的过程包括三个步骤:寻找 判例;发现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判断重要程度。 类比法律推理的第一步是‚识别‛。即:确定相关管辖范围中最高一 级法院在以往判决的某个法律案件作为一个特殊的基点。
类比法律推理的第二步是‚区别‛。即:当一个判例的事实与一个问 题案件的事实相似到要求有同样的结果时,法官的判决必须依照判例 (除非这个早先的判决被否决)进行;而当一个判例的事实不同到要 求有不同的结果时,法官的判决必须区别判例。同样案件应该同样判 决这一理念意味着:如果在某种情形下不同点更为重要,那么不同的 案件应该有不同判决。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法官依照相似的判例,同样 也要求他们区别不相似的判例。 法官在一个法律案件中并非随意确定任何理由的重要程度。法官的义 务是依照正义观念、社会政策等因素决定这个问题,同时必须给出论 证。
(案件可以援引的规则)的方法不同。类比推理遵循三个必要步
骤:(1)寻找判例;(2)案件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 同点;(3)判断相同点与不同点的重要程度。
演绎法律推理的基点是指成文法(制定法)适用 于案件时要确立的法律规范,相当于判例法中寻找到 的可以援引的先例。实际上就分为三个必要步骤: (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即基点;(2)明确表 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3)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在演绎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确定作为基点的规范与 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重要程度,以便做出判决结论。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八条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八条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典总则编中,第八条规定了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基础,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灵魂。
它不仅具有法律效力,也具有道德影响力。
本文将对第八条进行详细解读,强调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第一节:合法性的定义与要求合法性是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要求。
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性要求;二是不违反公序良俗。
合法性的第一个方面,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性要求,是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没有规定不允许的行为或者规定必须行使的行为。
合法性的第二个方面,即不违反公序良俗,是指行为不能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第二节:公序良俗的核心内涵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体现,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公序包括法律公序和道德公序,良俗包括法律良俗和道德良俗。
法律公序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的遵守。
道德公序是指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尊重和遵守。
法律良俗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习惯和规范。
道德良俗是指符合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行为习惯和规范。
第三节:合法性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
在具体的行为中,合法性是公序良俗的基础和前提。
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对行为的要求是统一的。
合法性与公序良俗相互区别又相互依存。
合法性是具体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公序良俗是法律规范的补充和完善,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该原则保障了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合法性保证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会造成混乱和冲突。
公序良俗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正常秩序。
其次,该原则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保障了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公序良俗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公益。
最后,该原则维护了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
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促使人们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民事法律行为判断标准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判断标准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等。
那么,对于这些行为,法律是如何进行判断的呢?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呢?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以自愿为基础的。
自愿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最基本的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是在自己的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是被胁迫或者欺骗的结果。
只有当事人是在真实、自由的情况下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行为才是有效的。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判断的第二个标准。
这里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二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取违法手段。
比如,买卖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合同的签订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就会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
再次,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真实的。
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判断的第三个标准。
也就是说,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是基于真实的意愿和真实的情况,不能是虚假的、欺诈的。
比如,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签订了合同,这样的合同就是不真实的,是无效的。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明确标的的。
明确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判断的第四个标准。
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或者标的权利。
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确定的商品或者货币,借贷合同的标的权利必须是确定的借款权利等等。
只有当民事法律行为有明确的标的物或者标的权利,这个行为才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明确标的。
只有当民事法律行为符合这些判断标准时,这个行为才是有效的,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判断标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类案在司法推理中的规范化运用研究

类案在司法推理中的规范化运用研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调研正文类案在司法推理中的规范化运用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关于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工作办法》,设立并推行“类案检索及制作检索报告制度”。
然而,类案运用实践与制度规定预期之间仍存在落差,法官们普遍为何、何时、如何使用类案存在困惑。
本文从法官的司法推理过程入手,明确类案运用的实践价值、必要情形和规范方法,探析类案运用的规范路径。
一、类案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困境(一)错位的产生:司法实践与检索规定间存在落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了类案检索及制作检索报告制度。
此后,地方各级法院陆续制定了相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为考察审判实践中法官实际检索并运用类案的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B市法院2017年至2019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为样本,分别以“在先案例(在先判决、在先判例)”、“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参阅案例”为关键词,在“全文”和“(裁判)理由”部分进行检索。
发现审判实践中运用类案的情况存在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裁判中运用类案的整体数量很少。
从B市近三年的民事案件来看,运用类案的平均比例仅为0.03%。
二是在运用类案的案件中,在裁判说理环节加以论证的比重较低。
在上述B市案件中,该比例不超过25%。
说明即使案件裁判中涉及类案,也较多存在于当事人提出诉辩意见、举证质证、事实认定等环节,法官极少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类案论证法律推理过程。
可见,一方面,从全国到地方,各级法院积极呼吁并要求法官在实践中进行类案检索及参照运用;而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真正运用类案,尤其是进行说理的情形却寥寥可数。
类案检索规定与类案运用的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错位。
(二)错位的原因:法官对裁判中运用类案的困惑为进一步挖掘类案运用现状背后的原因,笔者采用了问卷形式进行调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规范中条件判断及推理
一、充分条件的推理
如恩吉施所述,法律规范是一种充分条件的论述,也即法律规定“假如某一案件符合该规范的事实构成,那么该案件发生该规范的法律结果。
”通过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连接,立法者部分地表达了他们如何组织社会的设想。
从这个角度出发,司法的三段论可以理解为一个由条件前提和一个直言前提组成的混合假言三段论。
条件前提法律规范,这是由制定法保真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间的关联。
第二个直言前提是关于案件事实的判断,也即该案符合构成要件的直言判断。
结论是该案适用该规范法律效果的命令。
当然,这种推理也是演绎推理,可以简化为审判格的直言三段论形式。
充分条件的三段论形式可能进一步丰富司法推理的形式,加深对法条适用理解。
例如,
充分条件:假如A命题成立则B命题必然成立。
那么我们把A命题叫做B命题的充分条件,把B命题叫做A命题的必要条件。
换成法律表述则是:如果具备T的要件,则适用R的法律效果。
T→R。
这个命题由法律规定有效,那么,T的要件就是R法律效果的充分条件。
(一)正确推理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充分条件的三段论有效的推理有形式逻辑上所谓肯定前件式推理和否定后件式推理。
肯定前件式推理:
大前提:如果具备T的要件,则适用R的法律效果。
T→R。
小前提:如果该案件事实符合构成要件S=T;
结论:S→R(得出结论S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例如,
大前提: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构成要件)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小前提:张三无权占有李四的动产(案件事实满足构成要件)
结论:李四可以请求张三返还占有的动产。
该推理主要用于起诉状的撰写和权利主张,找到能够支持我方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后,就要根据该请求权基础进行事实主张和证明,证明该案满足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从而适用该法律效果。
否定后件式推理:
大前提:如果具备T的要件,则适用R的法律效果。
T→R。
小前提:不能适用R的法律效果。
结论:S不符合T的构成要件。
例如,
大前提: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构成要件)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小前提:李四不可以请求张三返还占有的动产。
结论:张三无权占有李四的动产不能成立。
这主要可以用来审查判决,决定是否提起上诉或再审时使用。
比如,法院驳回了李四请求张三返还占有的动产,那么,必然要否定张三无权占有李四的动产这个事实不能成立。
在审视法院判决的时候,法院如果没有对李四主张的张三无权占有其动产事实予以否定,或者
该否定是错误的,李四就应该以事实不清或事实错误进行上诉。
(二)推理谬误及其注意事项
否定前件谬误
有一种谬误叫做否定前件谬误,即否定该条文的构成要件,并不能否定该法律效果不成立。
这是因为现实中存在请求权竞合,该规范的要件不满足,不意味着具有相同法律效果的其他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也不满足。
作为律师来讲,就要全面检索法律规范,只有穷尽法律途径仍然不能实现当事人愿望时才能放弃。
对于法官来讲,则需要进行必要的释明,当事人不一定懂法,不能以他的请求所选用的法条不能满足而直接驳回请求或判决败诉,应该对相关法条的选择在必要时释明。
这和刑法上的定罪三段论是有区别的,所谓定罪三段论,就是以有关罪名概念的定义为大前提,以表述某人或某些人的犯罪事实的判断为小前提,推出某人或某些人犯了某罪与否的推理形式。
如:“凡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抢夺罪,某甲的行为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所以,某甲的行为是抢夺罪。
”。
当然,这种推理的否定前件推论也是成立的,如,凡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抢夺罪,某甲的行为不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所以,某甲的行为不是抢夺罪。
”。
这是因为根据罪行法定,罪名是对该行为的定义,是等值的,不构成该行为,就不构成该罪。
但是民法规范中一般不具备这种等值关系,所以要慎用这种否定前件,否定结果的推理。
肯定后件谬误
同样由于请求权竞合的存在,适用该法律效果并不能意味着该构成要件的满足,也有可能是满足了其他构成要件。
二、对法条中各种条件的判断
由于法律规范是条件式的判断,这就需要我们在阅读法条的时候进一步区分是哪一种条件句,应该进一步区分充要条件,充分但不必要条件,必要但不充分条件。
民法规范一般没有逻辑词表明是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这就需要适用者根据立法意旨和法律体系自己进行判断。
(一)充要条件
该种条件可以进行如下推理:有该种条件,必有该结果。
有该结果,必有该条件。
没有该条件,必没有该结果。
没有该结果,必没有该条件。
充要条件可以做反面解释。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该条件发生该法律效果,可做反面解释为不满足该要件的就不构成该法律效果。
当然,这种充要条件的判断在民法规范中并不多见。
(二)充分但不必要条件:这种规范在民法上比较多,民法是权利法,针对各种情况规定了对当事人的不同救济方案,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效果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要注意考察其他能够得出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考量。
此路不通,自有殊途同归。
做为律师,要穷尽列举各种请求权基础,全面比较衡量,做出最优选择。
这种条件句不能作反面解释。
民法规范通常是先规定构成要件,再规定法律效果。
这样符合思维逻辑和认知规律,但是为了节省立法资源或者条件过多的,也使用条件倒置的方式,先规定产生什么结果,再列举需要具备条件或条件之一。
选言式条件:肯定其中一项,就能得出肯定法律效果的结论。
否定其中所有项,才能根据该条否定该法律效果。
比如,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联言式条件:肯定所有项,才能得出肯定法律效果的结论。
否定其中一项,就能根据该条否定该法律效果。
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
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是成为国家副主席的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只有具备这个条件才有可能当选。
如果当选,则必然具备这个条件。
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充分条件。
但在例外情形下,应该理解为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比如,在附生效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在五类实践合同的情形。
区分必要但不充分条件,主要是在这个必要条件之外,还要再满足其他条件才能适用该法律效果,比如前例中提到的条件已成就,自然人借款已交付、定金已交付等。
当然,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可以做反面解释。
法律是一门实践的艺术,精细入微的理解与适用才能体现专业的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