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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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领海基线

海洋法——领海基线

国际法院
1951年12月18 日国际法院作出 判决,认定挪威 1935年法令中规 定的直线基线不 违反国际法。
1982年《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 (UNCLOS)明 确规定了直线基 线。
方法2:直线基线
在大陆沿岸向海突出的地方,或海岸附近的岛屿上,确 定若干适当的点为基点,将相邻的两个基点用直线顺次 连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7条“直线基 线”。
10
直线基线 适用情况: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 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 岸有一系列岛屿。
外形特点:
呈折线形状。
陆 地
方法3:混合基线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 交替使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 线以确定领海基线。 混合基线一般适用于海岸线 漫长,地形复杂,沿岸地形情 况变化较大的沿海国。
小结
什么是领海基线?
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海洋区域宽度 的起算线。
海 洋 法
——领 海 基 线
褚晓琳 上海海洋大学
2012年9月中国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 领海基线
内容:
(1)什么是领海基线? (2)怎么划定领海基线?
3
什么是领海基线?
测算沿海国领海和
领 海 基 线
其他海洋区域宽度的
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确定意
义重大。
怎么划定领海基线? ——方法1:正常基线
一般情况下,海岸的低潮 线为领海基线。

在海洋法上,称之为“正 常基线”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CLOS)第5条“正常 基线”。


正常基线 适用情况:
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 较平直的情况。
外形特点挪渔业管辖权案
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 水域, 1935 年 7 月 12 日挪威颁布一项

领海基线(baseline)——陈

领海基线(baseline)——陈
VS
3. 特殊海岸地理的基线
❒河口
❒ 海湾
❒ 低潮高地
4. 我国领海基线
直 线 基 线
1958年 关于领海的声明》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2010年 2010年确定东海领海基点
群岛基线( baseline) 二、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 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 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领海基线
baseline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 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海洋区域示意图
分类
按照《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的规定, 一般有3 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 种是正常基线法 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 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 直线基线法,还 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 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 混合基线法。
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目前已有不少相关方面的专家 中国应该如何应对? 提出了建议,现综合如下: 提出了建议,现综合如下:
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宣示。菲律宾违 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宣示。 反了中国与东盟各国关于南海问题达成的“搁置争议、 反了中国与东盟各国关于南海问题达成的“搁置争议、共 同开发”的政府间协议, 同开发”的政府间协议,中方首先应通过外交途径来进行 交涉,谴责这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 交涉,谴责这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除了外交上的宣示 以外,还要在军事巡航、海洋渔业、 以外,还要在军事巡航、海洋渔业、石油勘探等方面加强 我们的主权意识,积极进行宣示。 我们的主权意识,积极进行宣示。 其次,进一步加快海洋立法, 其次,进一步加快海洋立法,为南海争议岛礁确立法律地 长期以来,中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存在大量空白。 位。长期以来,中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存在大量空白。我们 虽然有足够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虽然有足够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但在国内立法方面却 一直有所欠缺。 一直有所欠缺。这导致了我们不能有效遏制侵犯中国海洋 权益的各类行为,对许多突发事件难以应对。因此, 权益的各类行为,对许多突发事件难以应对。因此,加强 和完善海岛保护, 和完善海岛保护,通过法律程序向国际社会充分表明立场 已经刻不容缓。 已经刻不容缓。 除此之外,我国应加快领海基线的确定, 除此之外,我国应加快领海基线的确定,尽快研究并向联 合国提交自己的领海基线主张, 合国提交自己的领海基线主张,加强对南海岛屿的管辖管 理等,都是应对南海岛屿争端的有效措施。 理等,都是应对南海岛屿争端的有效措施。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近来看到诸多媒体关于南海争端报道,说服力均不强。

今看到贵州大学赵少群教授的文章,对领海基线划分有比较全面的论述,对广大网友评判谁是谁非,可做为有价值的参考。

限于篇幅下面对核心内容进行了压缩编辑。

一、正常基线和基点(一)沿岸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对于大比例尺海图,公约没有另行规定,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的海图。

什么是低潮线,公约未下定义,因而对低潮线有不同的解释,从而为各国在其官方承认的海图上绘制低潮线时采用不同的标准提供了事实上的便利。

在实践中,正常基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陆海界限明显的情况。

(二)低潮高地的低潮线。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低潮高地是否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取决于它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

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自己的领海。

(三)礁石的低潮线。

公约第6条规定,“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这条规定说明,如果海岸平直的大陆在其沿海地带有环礁上的岛屿,或岸礁上的岛屿,由于这些珊瑚岛屿通常是贴近大陆海岸和海岛周围生长的边缘地带,因此,有这类地理情况的沿海国家的领海基线应该是礁石向海一面的低潮线。

(四)正常基线的例外。

适用正常基线的国家虽说海岸平缓,但毕竟有河口、海湾等不能适用正常基线的例外情况。

1、河口的领海基线。

对这个问题没有多大分岐。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如果河流流入海湾,出现河口湾则根据海湾的规则来确定基线,如果在湾口还有其它沙洲、岩石、冲积岛时,则可以在它们的外缘选定一些定点,并用直线连接起来形成直线基线。

领海基线内容

领海基线内容

领海基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在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便使用直线基线划分的方式,即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自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点,这些点就被称为领海基点,这些直线就是这一海域的领海基线。

1种类介绍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

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延伸信息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

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

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

”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

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

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

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

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

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

”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国际法

国际法

内水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水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弯。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入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人指定的开放港口,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三、港口制度关于港口制度,有包括《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则在内的一些国际条约。

我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则》、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有关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1.进出港口。

外籍船人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如获准入港,须在抵港前二十四小时报告其预到港时间及船体前后吃水情况。

入港后应呈报进港报告书、船舶证书和其他报表,接受港监、海关、检疫和边防等检查。

领海基线(baseline)_陈

领海基线(baseline)_陈

南海争端
中国南沙群岛,
共有约40多个岛礁 被其他国所侵占, 32个主要岛礁,31 个在外国控制下。 这些岛礁,位于
“九段线”的国
界线内,此割据形 势,“九段 线” 已近名存实亡。
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目前已有不少相关方面的专家 提出了建议,现综合如下:
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宣示。菲律宾违 反了中国与东盟各国关于南海问题达成的“搁置争议、共 同开发”的政府间协议,中方首先应通过外交途径来进行 交涉,谴责这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除了外交上的宣示 以外,还要在军事巡航、海洋渔业、石油勘探等方面加强 我们的主权意识,积极进行宣示。
领海基线
baseline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 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海洋区域示意图
分类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 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 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
一、一般基线
1.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
2,正常基线可能会随着时间的线
(straight baseline)
❒ 1951年英挪渔业案 ❒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
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 当点的直接基线法 ❒ 限制
(1)不偏离海岸的一般走向(general direction) (2)基线内的海域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 (3)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EEZ隔断
其次,进一步加快海洋立法,为南海争议岛礁确立法律地 位。长期以来,中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存在大量空白。我们 虽然有足够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但在国内立法方面却 一直有所欠缺。这导致了我们不能有效遏制侵犯中国海洋 权益的各类行为,对许多突发事件难以应对。因此,加强 和完善海岛保护,通过法律程序向国际社会充分表明立场 已经刻不容缓。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领海线、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示意图、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三个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及其底土,包括所属岛屿。

领水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内水)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领海)。

领空指一个国家的陆地、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上的空气空间(领空的高度迄今为止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国际上所普遍接受是国家领空只限于空气空间而不能扩展到外层空间的这一原则)。

国家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

毗连区指连接领海之外具有一定宽度的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从量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200海里的海域,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领海基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领海线: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延伸12海里的线。

毗连区:领海线向海一侧延伸12海里的线。

专属经济区: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一侧延伸200海里的海域。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可享有2 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海洋领土的概念及划定什么是海洋领土海洋领土是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

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

领水附随于领陆。

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

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海洋领土的划定海洋领土的划定1.邻海基线: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

我国领海基线划定现状评价

我国领海基线划定现状评价

我国领海基线划定现状评价我国领海基线划定现状评价导语: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广阔海域的海洋国家,领海的划定对于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

领海基线的划定是确立领海范围的首要步骤。

本文将评价我国领海基线划定的现状,探讨其深远意义,并分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一、我国领海基线的划定现状1. 我国领海基线划定的法律依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依法划定了领海基线。

其中,197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我国划定领海基线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文件。

2. 我国领海基线的划定原则我国在划定领海基线时坚持以下原则:(1)基于历史和法理依据:我国将领海基线的划定依据归结为历史和法理,注重保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2)合理、公正、合法:我国在领海基线的划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国家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划定结果合法有效。

(3)与相关国际法规定相一致:我国敦促各国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的规定,切实维护海洋权益的公正合法性。

3. 我国领海基线划定的现状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完成了领海基线的划定工作。

目前,我国已划定并公布了东海、黄海、南海的领海基线,确立了我国的领海范围。

二、我国领海基线划定的深远意义1.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领海基线的划定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

通过划定领海基线,我国能够对领海范围进行明确和保护,进一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捍卫国家核心利益。

2. 确保相关领域的权益领海基线的划定不仅影响到领海的范围,也涉及到与领海毗连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相关海域的权益。

通过准确划定领海基线,我国可以明确划定相关海域的权益范围,确保我国在这些区域内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3. 保障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实施领海基线的划定对于我国海洋事务的规划、开发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领海基线后,我国将更有科学依据来制定海洋发展战略,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我国领海基线的划定现状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这对于国家的海洋权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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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 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 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专属经济区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 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 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 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等活动的主权权 利;并对该区域内的人工构造物、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发表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发
表声明。 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 有一条起点线。这条 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 称为“领海基线”。
意义: 它是沿海国建立海洋管辖权主张的起始 线。它还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
规定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 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 1、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2、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 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 3、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 用直线基线法。 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明确表述,即: “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 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 领海。
毗连区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 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 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 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 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 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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