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海的划分
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

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1. 什么是领海外部界限?说到“领海”,大家可能会想,哎,那不就是我们国家的海吗?没错!领海就是一个国家主权延伸到海洋的一部分,简单来说,就是“我的海,你不能随便来”。
可是在这片广袤的蓝色海洋中,怎么划分边界呢?这可不是随便画几条线那么简单,得有章可循,得有规矩。
1.1 领海的定义我们先来说说领海。
根据国际法,领海是一个国家沿海延伸的水域,通常为12海里(约22.2公里)。
哎,听起来不远吧?但其实在浩瀚的海洋中,这可是个重要的界限。
想象一下,走在沙滩上,突然有人问你:“这片海是你的吗?”你得知道,咱们的领海就在那12海里内,外面的可就不是咱家的地盘了。
1.2 划定的意义那为啥要划分领海外部呢?首先,这关系到国家安全。
你想,外面有敌国的军舰在那晃悠,谁能心安呢?再者,这还涉及到资源的开发,比如海底的石油、天然气,还有丰富的渔业资源。
如果不划界,大家都是“各自为政”,那可就成了无头苍蝇了,谁也不知道该捞多少鱼,怎么分配。
2. 划定的标准说完了领海的定义,我们再来看看,划定这些界限的标准是什么。
这里可真是门大学问呢!不仅有国际法的条款,还有各国之间的各种协定。
2.1 国际法首先,得提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可是划定海洋边界的“圣经”。
根据公约,各国可以根据地理位置,合理地划分领海。
就像玩拼图一样,得看你在哪块拼合,不能强行把自己的部分放到别人那儿。
2.2 自然地理因素另外,地理特征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比如,海岸线的形状、岛屿的分布等,这些都影响着领海的界限。
如果你的海岸线曲曲折折,哎,那可就麻烦了,可能得多划几条线,才能把“家”圈好。
也正是因为这些因素,各国的领海边界有时候会显得奇奇怪怪的,像是画家喝醉了酒,随便涂鸦。
3. 实际操作当然,理论归理论,实际操作可得看人家怎么做。
各国在划定领海时,往往会面临很多争议和挑战,这就像一场博弈,谁都想要更多的“海”。
3.1 双边协商在许多情况下,国家之间会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领海争端。
第02章 领海、毗连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三)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P67)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是“无害”的。 所谓“无害”是指外国船舶在通过时,应不 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通过 的进行应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海洋公约法》在对无害通过的意义 作出规定后,进一步列举了外因船舶在通过
时不应进行的12种活动。如果外国船舶在领
(二)领海受一定宽度限制。 此段海域,并非辽阔无边,而是一带海域, 即有一定宽度,一般由沿岸国根据其经济、 国防等利益并参照国际惯例合理地加以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将领海宽度定 为12海里。
(三)领海海域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领海海域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 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主权不仅包括领海海 域,还及于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此项主权的行使还要受有关国际公约和有 关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如外国商船可在领海 内“无害通过”)
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 有为在该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 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不受任 何限制。
2 民事管辖权 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沿 海国通常采取不干涉的态度。在这方面,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规定符合一般的国家实践。
海岸相邻国家间领海的划定,在国家实践中, 没有比较一致和方法。
一些国家采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定与邻国的 领海界限。 少数国家采用与海岸的垂直线来划分邻国 间的邻海界限。 在一些陆上的界限由河流构成的国家间, 毗邻的领海的划界有时采用沿该河流主航 道向海伸出部分划界的方法。 少数国家采用穿过陆上界限与海的交界点 的纬度线来划定与邻国的领海界限。 在特殊的情况下,有关国家通常达成特别 的协定,采用特别的划界方法。
领海、内海、边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4)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权利;
(5)刑事、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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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如前所述,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开,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将在大陆海岸向外突出处和沿海外缘岛屿上所选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2、沿海国领海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2)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海域范围的定义

海域范围的定义海域范围的定义是国际法和国家法在管理海洋资源和划分海洋边界中一个核心概念。
明确海域的范围不仅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安全,还关系到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将对海域范围的定义进行详细探讨,涵盖海域的分类、国际法律框架及其对国家主权和国际事务的影响。
一、海域范围的分类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家对其海岸线向海洋扩展的海域。
根据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领海的宽度从基线起计算不得超过12海里(约22.2公里)。
领海内,沿海国家拥有完全的主权,类似于对其陆地的主权,但必须尊重国际航行自由。
毗邻区毗邻区位于领海之外,延续到领海基线向外扩展不超过24海里(约44.4公里)。
在这一海域内,沿海国家可以行使一些控制权,以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法律的行为,如非法移民、海洋污染等,但毗邻区的权利不及领海完全。
专属经济区(EEZ)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起向外延伸200海里(约370.4公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拥有对海洋资源的专有权利,包括渔业资源、海底矿产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
沿海国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尽管沿海国家拥有经济专属权利,但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仍然受到尊重。
大陆架大陆架是指从陆地边缘向海洋延伸的海底部分。
根据国际法,大陆架的权利通常延续至200海里,但如果大陆架自然延伸的范围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家可以申请扩展其大陆架的权利。
大陆架的开发主要集中在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上,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
公海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域,通常包括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海域。
在公海上,所有国家享有平等的航行、飞越、捕鱼和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必须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法框架海域范围的定义和划分主要依赖于国际法的规范和约定,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自1982年生效,涵盖了海洋的各类海域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公约对各类海域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各类海域的使用规则。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国际法八大海域是指国际法上规定的八个特殊海域,它们分别是领海、内水、连带区、排他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
下面将对这八个海域进行详细介绍。
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陆地边界起算向外延伸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通常为12海里。
领海内的国家享有主权,有权对外国船只和飞机实施管辖,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
内水是指沿海国家的领土范围内的水域,包括内河、湖泊和一些固有的水域。
内水完全属于沿海国家的主权范围,沿海国家可以对内水的利用和管理行使绝对权力。
连带区是指毗连两个或多个国家领海的海域,它是领海的外延。
连带区的划定需要通过国际协议来确定,毗连国家可以在此区域内共同行使主权和管辖权。
排他经济区(EEZ)是指沿海国家在领海以外,可依照国际法自主决定和管理的海域。
它延伸到邻近的大洋中,通常为200海里。
沿海国家在EEZ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包括开发和管理海洋资源等。
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出来的海底地质结构,包括陆坡、大陆架坡等。
根据国际法,大陆架是沿海国家的自然延伸,沿海国家对其拥有主权和主权权利。
高海洋是指大陆架以外、深海中属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范围的海域。
高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在高海洋进行科学研究、航行和渔业等活动。
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范围的海域,是国际社会共同拥有和管理的海域。
公海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航行、进行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等。
国际海底区是指大洋深处的海底区域,属于国际社会共同管理和利用的区域。
国际海底区的管理和探索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进行,以确保海底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总结来说,国际法八大海域是国际法上对海洋划分的重要概念,包括领海、内水、连带区、排他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
每个海域都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规定,对于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海洋利益保护和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和利用这些海域,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平稳定的海洋秩序。
我国水域和海域的几类区的划分

我国水域和海域的几类区的划分
我国水域和海域的划分涉及到许多因素,例如地理位置、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国的水域和海域可以被划分为以下几类区:
1.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家对其领土以外海域的主权领土。
我国领海的范围为12海里,即国土线以外12海里到海洋中心线之间的海域。
2.毗连区:毗连区是指海域内相邻两个国家的交界处,其宽度不超过24海里。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毗连区包括黄海、东海和南海。
3.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可以在其领海以外的200海里范围内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和资源开发的特殊经济区域。
我国的专属经济区面积为380万平方公里,包括黄海、东海、南海和东海大陆架等。
4.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家领土延伸到海洋中心线以外,直到海底地形开始陡峭的地区。
我国的大陆架面积约为170万平方公里,包括南海、东海和黄海。
5.公海: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其开发和利用受到国际法的规范和限制。
我国的公海面积为166万平方公里,主要位于南海和太平洋。
以上是我国水域和海域的几类区的划分。
每个区域都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 1 -。
国际法

内水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水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弯。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入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人指定的开放港口,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三、港口制度关于港口制度,有包括《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则在内的一些国际条约。
我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则》、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有关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1.进出港口。
外籍船人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如获准入港,须在抵港前二十四小时报告其预到港时间及船体前后吃水情况。
入港后应呈报进港报告书、船舶证书和其他报表,接受港监、海关、检疫和边防等检查。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领海线、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示意图、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三个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及其底土,包括所属岛屿。
领水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内水)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领海)。
领空指一个国家的陆地、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上的空气空间(领空的高度迄今为止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国际上所普遍接受是国家领空只限于空气空间而不能扩展到外层空间的这一原则)。
国家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
毗连区指连接领海之外具有一定宽度的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从量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200海里的海域,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领海基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领海线: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延伸12海里的线。
毗连区:领海线向海一侧延伸12海里的线。
专属经济区: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一侧延伸200海里的海域。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可享有2 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海洋领土的概念及划定什么是海洋领土海洋领土是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
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
领水附随于领陆。
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
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海洋领土的划定海洋领土的划定1.邻海基线: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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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领海的划分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基本还是远没有解决的问题,可以说过半数的濒海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领海争端的问题。
世界上对领海划分最有法律权威的文件就是1982年联合国会议通过并在1994年达到60个国家签署而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
这个文件对于领海的划分基于两个概念:1、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
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2、领海范围———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
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
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对另一个关系国家利益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进行了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由于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使其对国家的利益关系非常大。
所以目前对专属经济区的争端甚至多于领海的争端。
从中可以看出,领海的大小和拥有主权的岛屿有非常大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在南海占有岛礁的原因,也是中日韩在岛屿问题上长期争执的关键。
对于没有足够宽度划分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域,通常在四个原则下通过协商来划分:1、最简单的中分线原则;2、大陆架延伸原则;3、海岸线长度比例;4、人口比例。
通常情况下各国根据自己有利的方面主张遵循的原则是不同的,如在黄海争端中,朝鲜和韩国都主张中分原则,而我们则主张不同的原则,而且对朝鲜和韩国的原则还不一样。
总的来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中国在黄海和东海区域与朝鲜、韩国、日本的领海争端是有利的,但在南海的争端中是相当不利的。
在实际中对领海划分起重要作用的除了国际公认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文件外,还有就是国家的经济军事实力和在领海争端中涉及国家利益的大小与争端本身需要付出的代价的比较。
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约国,在遵守其规定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国家力量特别是远洋海军的实力并加大与争端国家的利益交集是非常重要的。
就法律角度,我们在南海的九段曲线内的领海主张具有相当大的退让空间,但考虑民族情绪和国家尊严,通过硬实力的优势保持原有主张是必须的;同时在目前环境下,按照“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来处理争端是最明智也是对参与争端国家都具有最大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