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讲解
全面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全面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管理问题逐渐凸显,为了解决各地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和不透明现象,我国于2016年10月1日全面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实现不动产权益的明确和确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
通过全面统一登记,可以避免重复登记、虚假登记和冒名登记等问题,从而减少不动产纠纷的发生,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登记范围扩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从传统的房地产扩大到了土地、林权、矿权等不动产类型,确保了各类不动产的权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2. 登记程序简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登记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化,取消了一些繁琐的登记手续和要求,提高了登记的效率和便利性。
3. 登记信息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公开,包括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提高了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登记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流程等,提高了登记机构的专业性和服务水平。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得到了大幅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时间大大缩短,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等待时间和成本。
其次,不动产权益的安全得到了有效保护,不动产交易的纠纷和争议大幅减少。
最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不动产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管理体系、维护不动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培训和规范,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精解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精解1. 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情况记录在册,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解决。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2. 不动产登记流程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不动产登记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
2.材料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公告告知:如无异议或异议已经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媒体上公告告知相关信息。
4.登记备案:在公告告知期满后,如无异议或异议已经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权利人的权益记录在册。
3.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解析在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3.1 权属证明缺失或不全权属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材料之一,用于证明申请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况:•权属证明缺失:申请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明材料。
•权属证明不全:申请人提供了部分权属证明材料,但缺少关键信息。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补齐材料:要求申请人尽快补齐缺失的权属证明材料。
2.重审核查:对已有的部分权属证明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和核实。
3.2 异议处理问题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他人对该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益提出异议的情况。
这时,我们需要妥善处理异议问题。
异议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异议登记:如果有他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益提出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会登记该异议,并告知申请人。
2.异议调解:不动产登记机构会组织相关方进行调解,寻求解决方案。
3.异议裁决:如果调解无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讲解ppt课件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国土资发〔2016〕161号) 6.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 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 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 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严格一户一宅的规定和面积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一是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 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 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 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依职权注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八十四条
(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公告的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 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 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 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概述ppt课件

掌握业务技术规范(任务五)
业务规范
《暂行条例》和《实
施细则》。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
工作规则》。 省版不动产登记簿和 工作表单。
技术规范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 数据库标准》。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 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 施意见》。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整合方案。
不动产登记流程
权调成果审核入 库、不动产单元 划分和编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
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构作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海域所有权 矿物所有权
用益物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草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 水产养殖权 地役权 森林林水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控矿权 采矿权
记
记
记
代
代
代
代
理
理
理
理
机
机
机
机
构
构
构
构
关于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登记机构 (章 2015年动音型专日
一般情况: 加盖县级以上政府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过渡时期: “旧证老章”或“旧证新章”。 非行政区: 加盖所属县级以上行政区政府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市辖城区: 根据登记机构性质确定。
落实场地移交资料(任务三)
国家层面
省级层面
市县层面
· 印发整合文件 · 组建登记机构 · 整合工作人员
· 印发整合文件 · 组建登记机构 · 整合工作人员
· 印发整合文件 · 组建登记机构 · 整合工作人员
制定法规规范标准(任务二)
国家层面
省级层面
制定登记条例 统一登记簿证 统一数据标准 制定权调规范 制定实施细则 信息平台方案 争议调处办法 登记收费办法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什么《不动产登记》的条例或许对很多⼈来说还⼗分陌⽣。
那么,究竟《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什么?对我们的⽇常⽣活有何具体影响?下⾯⼤家就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条例》,不光是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包括集体⼟地所有权,森林、林⽊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地承包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海域使⽤权等等法律规定的关于“地权”的使⽤,都是《不动产登记》所规定的“不动产”的登记对象。
因⽽,和很多⼈印象⾥的观念不同的是,这⼀次执⾏实施的《不动产登记》中,对于不动产的界定有着清晰的界定。
不动产并⾮只是指个⼈名义下的房产,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地、海域、房屋、林地”等定着物(与⼟地相连,但并⾮⼟地的组成部分)。
不动产登记是《民法典》确⽴的⼀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或利害关系⼈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司法效果的事实⾏为⽽⾮登记机关的⾏政管理⾏为。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也于2015年3⽉1⽇落地实施。
⼆、不动产登记需要登记些什么?这次执⾏实施《不动产登记》内容,与其说是和国际接轨,倒不如说是法规上对于相关物权登记的精简,将以往的集体⼟地使⽤证、房产证、林权证逐步淘汰。
通过⼀个《不动产登记》,集成⼀系列有关“⼟地和房屋”的物权登记。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途等⾃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都会计⼊不动产登记中。
对于登记的机构来说,登记不动产权的相关信息都会统⼀记录到《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着所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影响?未来,就如同每个⼈⾝份证信息所记录的⼀样,《不动产登记簿》所登记的信息便是每个⼈的不动产信息情况。
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机构就可以实现全国联⽹式的不动产管理。
不动产登记体系工作流程解读讲解介绍

不动产登记体系工作流程解读讲解介绍不动产登记体系是指通过系统化的方式,对不动产进行登记、认定和管理的一种体系。
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建立对于保障不动产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具体步骤。
首先,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工作流程包括四个主要步骤,即申请材料准备、审核和审批、登记和发证、档案管理和归档。
在申请材料准备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不动产证明材料,例如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分割合同、不动产交易合同等。
同时,还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提交给登记部门。
审核和审批阶段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登记部门会对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和勘验,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且不动产权益明确,登记部门就会进行审批。
登记和发证阶段是最核心的环节,在此阶段,登记部门会将不动产权益确权,并将其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同时,还会为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这个阶段的完成标志着不动产登记成功。
最后,档案管理和归档是将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这些材料包括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这一过程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除了以上的主要步骤外,不动产登记体系还需要考虑到安全保密问题。
所有的登记材料都应该妥善保管,确保信息不被泄漏或篡改。
此外,还需要建立起严密的监管机制,对登记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结来说,不动产登记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工作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备、审核和审批、登记和发证、档案管理和归档等环节。
建立一个高效、安全、公正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及性质

第一节:不动产的含义及性质(一)不动产的含义与范围1、不动产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民法》第66条在民法中的概念为: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份。
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对其概念解释为:指土地、土地定着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
《不动产证劵化条例》第4条中指出,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车场与其他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及所依附之设施,但以该设施与土地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者为限。
不动产相关权利:指地上权及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权利。
在本文中,不动产的概念及含义是指:2、不动产的范围根据物的社会价值的不同,土地、建筑物为不动产,土地上的林木与汽车、船舶、航空器、公司资产、上市公司的股票等为不动产,应纳入到不动产目录中去。
除此之外的物为动产。
(二)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别虽然经历了时代的更迭变迁,但将物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这一法律传统却经久不衰,其应用范围的广泛性不因时代的前进而后退,甚至影响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财产划分方式。
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我国学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纯粹物理标准,即以物的物理属性能否移动为标准,该标准为大多数学者所推崇,为主流观点;二是登记标准,即经登记的财产是不动产,反之,为动产,该标准以孟勤国先生为代表;三是以物权权利表征方式的不同为标准,笔者简称权利表征方式标准,即不动产、动产分别以登记和占有为表征方式,此乃叶金强先生所提出的一种新型划分标准。
[i](三)不动产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司法行为说。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行政行为。
房屋不动产证解读

房屋不动产证解读
房屋不动产证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房地产的所有权证书。
以下是对房屋不动产证的常见解读:
1. 物权归属:证书上会明确标注房地产的所有人,确认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
只有在不动产证上登记的人才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和转让。
2. 房屋描述:证书上会详细描述该房地产的规格、结构、面积和土地使用权性质等信息。
这些描述有助于确立房产的特征和价值。
3. 权利限制:证书上可能会列出该房地产的一些限制,如抵押、租赁、借贷和查封等。
这些限制对所有权人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需要注意和了解。
4. 土地属性:证书上会显示该房地产所在的土地性质,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等。
这对于了解该房产所处的土地规划和用途限制非常重要。
5. 不动产登记号码:证书上会显示该房地产的不动产登记号码,这是唯一标识该房产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信息。
通过该号码,可以查询到该房产的详细登记信息。
6. 发证机构:证书上会标明颁发该证书的机构和日期。
该机构是有权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政府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房地产交易。
通过理解和解读房屋不动产证,购房者可以了解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权利限制和土地属性等重要信息,有助于提供购房决策的依据,并确保购买房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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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 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 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 人。 建筑工程价款: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 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 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 造成的损失。
(2)物权对于一般人的优先效力 即优先购买权。指财产所有 人在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 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如 共有人、承租人。
(二)到底什么是物权?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1866 年 10 月 13 日 ,刚刚打赢对奥地 利的“七周战争”,把 500 万人口和 64 万 平方公里土地划入了普鲁士版图的威廉一 世,在大批臣属的前呼后拥之下临幸他在 波茨坦的一座行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 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 磨坊却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 坊主死活不卖。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 被磨坊主诉至法庭。
2013.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1)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 地登记的职责整合应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 (2)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专家观点:以土地为核心
四、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一)总登记 在一定时间内对辖
本来平民告国王已经是破天荒头一遭, 但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裁定: 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 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帝国宪 法》第 79 条第 6 款;责成被告人威 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 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人 150 元。
故事中反映了物权的什么内容?
直接支配权 排他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动产占有
物权排他
公示
不动产占有与 产权不统一
登记
任意可知悉状态 明确物之归属 维护交易安全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类型
契据登记制 法国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任意登记主义
登记制度 类型
权利登记制 德国
托伦斯登记制 澳大利亚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类型
当代人:拥有土地就意味着将土地 直接出售给他人的自由。 原始人:不容他人染指的机会。
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法定的,债权是约定或依
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1.问题
分散登记和多头管理:登记信息混乱 法律模式不统一
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一般登记原则,即登记 要件主义,不登记不生效,但第127条又规 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即自愿登记。
2.进程展望
《物权法》(2007年):国家对不动产实 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 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
1.从物权的对象——物来分类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交付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
登记
(1)不动产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 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产的终极所有权、经营权、直接 使用权和使用财产的受益权,以 及使用受益权的转让权。
第二种观点:
所谓产权是所有权(Property
Rights)的另一种译法,按照马克 思经济理论的科学表述,它是指 财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 的反映。
第三种观点
产权是反映经济主体对财产的权
力关系的概念。
第四种观点
(三)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办 法和限制
1.允许查询的主体 自己查、委托代理人、登记代理结 构查 2.查询要求
一、什么是产权?
企业产权制度:产权明晰 房地产产权 知识产权 “小产权房”
什么是产权?
财产?物?
还是其它?
她在想什么呢?对于这辆车她可能 会有几种权利?
第一种观点:
产权是一种所有权,它包括对财
B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限制物权, 在债务人破产或被执行的,该定 限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
C 物权优于债权的例外
◆ “买卖不破租赁” ◆基于公益或政策的原由,法律 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享有优先次序。 实例:(合同法286条)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 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 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 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 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针对所有地产和房产的一种 普遍性登记,
(二)初始登记
设立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而进行的 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抵押权 •地役权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抵押
权登记
(三)变更登记
土地
•权利人改变 •权利人名称、地址改变 •土地用途变更
从历史上看,物权尤其是其 中的所有权的观念,早在二千多 年前的罗马法上,即已确认所有 权等诸多具体的物权形式,并已 形成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理念。
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中首次(也是 目前唯一的)对物权的概念作出了规定。 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 “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 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 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没有物权的概念,与 之相近的词汇是“财产”或“财产权” (property)。
(2)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的构成
自物权 ——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分类依据:物权人对物享有的不同利益
(五)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债权为请求权
(四)物权的分类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采矿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相邻权、 渔业权、 水权、 狩猎权, 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及优先权等
其次,产权还包括与所有权有关
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在所有 权部分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 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 在他人的物上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二、房地产产权
房地产产权:房屋的所有权和土
地的使用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 的权利的总称。
三、物权
(一)、物权的词源
权利登记模式,并吸收托伦斯 登记制度的发证制度。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一般情况,不动产物权经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2.特殊情况
(1)法院、仲裁委员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自这些法律文件生效时发生效 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 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 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能取得处分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发生 法律效力。 3.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物权内容。
权属来源文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 地籍调查表 地籍图
(二)房屋登记公开查询的范围
1.空开查询的信息
房屋自然状况
房屋权利状况
2. 限制查询的信息——原始登记
产权人或其委托人 房屋继承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 国家安全、公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
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物权的效力是指为了确保物 权人支配特定之物而享受利益的 权利不受侵害,法律所赋予物权 的特定的保障力。
1、排他效力
指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 互排斥性,即在同一物上不容 同一性质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 存。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之间的优先权。
(1)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 也有债权,无论成立先后如何, 物权均优先于债权。 主要表现是:
(3)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有二个以上相同内 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 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此即“成立在先,权利在先”。
[模拟案例]
债务如何清偿? ——物权的优先权效力
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自己的设 备和厂房先后向A、B两家银行抵押贷 款300万元和200万元,共计500万元, 期满未还,后甲企业破产,除银行债 务外,还有其他债务600万元。经评估, 企业的厂房和设备价值400万元,其他
押,融资增加金融风险等等。
(四)不动产登记收费
房屋按件收取费用 (包含证书费)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申请人(权利承受人)缴纳
官方更正、查封、注销不收费,权利 人申请补领叫证书费 农民于宅基地上盖房登记,不收费
经适房、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减半收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