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利用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状况确认,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制度。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细化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本次将从政策解读的角度,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1、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林地、草地,以及附着在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与地面有关的建设物等。
不动产是具有稳定位置、不易移动、不可分割的性质,同时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性。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利用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状况确认,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旨在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各种利益。
3、不动产登记的对象有哪些?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租赁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利状况。
在实际操作中,登记机构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他权利或权益状况,并在登记簿册中进行记录。
4、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包含10章、77条。
其中,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总体框架、法律基础和实施要求;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和登记机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第四章到第九章则分别涉及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备案和公告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第十章则是对实施细则进行监督管理的总则。
其中,实施细则中的重点内容包括: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形式和内容、不动产登记簿册的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申诉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和管理,并确保不动产交易和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注:目录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4)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6)1.5 不动产登记簿 (6)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8)1.9 代理 (10)1.10 其他 (11)2 申请 (12)3 受理 (13)3.1 查验登记范围 (13)3.2 查验申请主体 (13)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 询问 (14)3.5 受理结果 (14)4 审核 (15)4.1 适用 (15)4.2 书面材料审核 (15)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5)4.5 实地查看 (16)4.6 调查 (16)4.7 公告 (16)4.8 审核结果 (16)5 登簿 (17)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分则 (18)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7.1 首次登记 (18)7.2 变更登记 (18)7.3 转移登记 (19)7.4 注销登记 (20)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0)8.1 首次登记 (20)8.2 变更登记 (21)8.3 ..................................................................................... 转移登记22 注:.8.4 注销登记 (23)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4)9.1 首次登记 (24)9.2 变更登记 (25)9.4 注销登记 (2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8)10.1 首次登记 (28)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1)11.1 首次登记 (31)11.2 变更登记 (32)11.3 转移登记 (33)11.4 注销登记 (34)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12.1 首次登记 (35)12.2 变更登记 (36)12.3 转移登记 (37)12.4 注销登记 (38)13 地役权登记 (39)13.1 首次登记 (39)13.2 变更登记 (39)13.3 转移登记 (40)13.4 注销登记 (41)14 抵押权登记 (42)14.1 首次登记 (42)14.2 变更登记 (43)14.3 转移登记 (44)14.4 注销登记 (45)15 预告登记 (45)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45)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46)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47)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47)16 更正登记 (48)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48)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49)17 异议登记 (49)17.1 异议登记 (49)17.2 注销异议登记 (50)18 查封登记 (50)18.1 查封登记 (50)18.2 嘱托查封主体 (51)18.3 ......................................................................................... 注销查封登记51 注:.19 登记资料管理 (52)19.1 一般规定 (52)19.2 纸质资料管理 (52)19.3 电子资料管理 (54)20 登记资料查询 (55)20.1 查询主体 (55)20.2 申请材料 (55)20.3 查询条件 (55)20.4 出具查询结果 (56)附录A (57)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57)A.2 通知书、告知书 (61)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1)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2)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63)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64)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65)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66)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67)A.3 公告文书 (6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68)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69)A.3.3 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0)A.3.4 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0)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2)A.5 询问记录 (73)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7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7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74)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76)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76)A.7 授权委托书 (78)A.8 承诺书 (79)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79)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注:.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登记机构的组织和职责、登记申请的条件和材料、登记程序和流程、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公示、登记的效力和变更等方面。
正文内容:1. 登记机构的组织和职责1.1 登记机构的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应该满足便利当事人申请登记的要求,合理布局,确保覆盖范围。
同时,应该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1.2 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负责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登记机构还应当及时公示登记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2. 登记申请的条件和材料2.1 登记申请的条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合同协议等。
2.2 登记申请的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包括不动产的地理位置、面积、权利人等。
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权属变更证明、用益物权证明等材料。
3. 登记程序和流程3.1 登记申请的受理: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如材料不齐或存在疑义,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澄清。
3.2 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不动产的权属和权利的合法性。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补充材料。
3.3 登记申请的办结:经过审查无误后,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结登记申请,并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 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公示4.1 登记信息的查询:任何人都可以向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以了解不动产的权属和其他相关信息。
查询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网站、窗口或其他指定渠道进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991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7)1 一般规定 (7)1.1 总体要求 (7)1.2 登记原则 (8)1.3 不动产单元 (9)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10)1.5 不动产登记簿 (11)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1)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13)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4)1.9 代理 (18)1.10 其他 (19)2 申请 (21)3 受理 (22)3.1 查验登记范围 (23)3.2 查验申请主体 (23)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24)3.4 询问 (24)3.5 受理结果 (25)4 审核 (26)4.1 适用 (26)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7)4.5 实地查看 (27)4.6 调查 (28)4.7 公告 (28)4.8 审核结果 (29)5 登簿 (30)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30)分则 (31)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1)7.1 首次登记 (31)7.2 变更登记 (32)7.3 转移登记 (34)7.4 注销登记 (35)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6)8.1 首次登记 (36)8.2 变更登记 (38)8.3 转移登记 (40)8.4 注销登记 (4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3)9.1 首次登记 (43)9.2 变更登记 (45)9.4 注销登记 (49)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0)10.1 首次登记 (50)10.2 变更登记 (52)10.3 转移登记 (53)10.4 注销登记 (5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7)11.1 首次登记 (57)11.2 变更登记 (59)11.3 转移登记 (60)11.4 注销登记 (62)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63)12.1 首次登记 (63)12.2 变更登记 (65)12.3 转移登记 (67)12.4 注销登记 (68)13 地役权登记 (70)13.1 首次登记 (70)13.2 变更登记 (71)13.3 转移登记 (73)13.4 注销登记 (74)14 抵押权登记 (75)14.2 变更登记 (78)14.3 转移登记 (80)14.4 注销登记 (81)15 预告登记 (82)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83)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84)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85)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86)16 更正登记 (87)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87)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89)17 异议登记 (90)17.1 异议登记 (90)17.2 注销异议登记 (91)18 查封登记 (92)18.1 查封登记 (92)18.2 嘱托查封主体 (92)18.3 注销查封登记 (93)19 登记资料管理 (94)19.1 一般规定 (94)19.2 纸质资料管理 (95)19.3 电子资料管理 (98)20.1 查询主体 (100)20.2 申请材料 (101)20.3 查询条件 (101)20.4 出具查询结果 (101)20.5 办理时限 (102)附录A (103)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03)A.2 通知书、告知书 (10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10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110)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11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11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11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11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117)A.3 公告文书 (11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118)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120)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122)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123)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24)A.5 询问记录 (126)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28)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29)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31)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32)A.7 授权委托书 (133)A.8 承诺书 (134)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35)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的种类、属性、权利和限制等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保障公平、公正、高效的登记工作,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以下是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一、登记申请的受理1. 不动产登记业务应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工作人员应核实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受理,应当在申请材料的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如有需要补正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补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3. 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可以查询申请状态。
二、权属调查的实施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权属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状况、系留等情况。
2. 权属调查应当采取公告、发函等方式进行,并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3. 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向法院、公安机关、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三、权属证明的提供1. 不动产权属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动产的权利状况,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权属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明应包括不动产的详细地址、面积、使用权类型、权利人姓名等信息。
四、登记手续的办理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机构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明书上进行登记。
五、登记结果的通知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结登记手续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
2. 登记结果通知书应当详细说明登记结果和权益归属等情况。
六、登记档案的管理1. 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详细的管理,包括建立档案系统、分类整理、备案查阅等工作。
2. 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保存长期,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七、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和上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受合法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主体1.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上享有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动产登记应由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指由国家授权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机构,一般为地方政府下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不动产评估机构:不动产评估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评估机构,负责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所有权。
不动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二、登记程序1.提交登记申请: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2.材料审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身份、不动产信息及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处理登记事项:经过材料审查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包括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不动产面积和产权归属等信息的登记等。
4.公告告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完成后,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告知,确保登记结果的公示和公证。
三、登记事项1.不动产权属确定:不动产登记应当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包括所有权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情况。
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之一2.不动产界址测绘:不动产登记应当对不动产的界址进行测绘,确保不动产的范围和位置的准确性。
不动产界址测绘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环节。
3.不动产抵押登记:当不动产权利人将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应当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登记结果1.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出具登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面积证明、不动产抵押证明等。
登记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重要依据。
2.登记备案: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结果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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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之三: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 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3)预查封登记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则之四:属地登记原则 1)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 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 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 别办理。 不动产单元跨行政区域且无法分别办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先受理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提出指定办理申 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协商确定或者依指定办理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 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 动产坐落、界址、总面积、跨区域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 书面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4)注销登记 适用于已经登记过的,但当事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
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A 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B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 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 料。
3)变更登记 适用于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 生变更,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 号码发生变化的; ( 2 )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则之二: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 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 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 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 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 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 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 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 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 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 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一、登记原则
原则之一: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 除外: 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 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A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凭证等相关材料; B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 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C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 凭证等相关材料; D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 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E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 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 料。
审查要点: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 料是否齐全、规范;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 是否一致; (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 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 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 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 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 人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 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 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 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 程。
审查要点: (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农民集体相一致; (2)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土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4)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首次登记 适用于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
C 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 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 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 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E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 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F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 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 料。
审查要点: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 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 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签订出让合同,是否已提交缴 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以划拨、作价入股、出租、授权经营等方式取 得的,是否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授权;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预查封,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 ,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是否已缴清土地价款;依法应当纳 税的,是否已完税; (7)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太原理工大学 董宇阳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 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 规范》,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工作。 该规范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 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 ,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 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 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 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二、登记的类型及其办理规则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1)首次登记 适用于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 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 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代为申请。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 生变化的,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由共有人一 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A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 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B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 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 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 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 的材料;
(5)公告是否无异议;
(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2)变更登记 适用于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 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代为申请。
2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 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 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 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 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