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涵义的理解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涵义的理解何汉初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该条文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则相关协议将会被裁判机构认定为无效。
然而,对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涵义,法律没有明确,这就容易导致具体适用层面的混乱。
此,要判断中标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就应当先弄清楚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涵义。
一、关于“实质性内容”涵义的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既有一些共性的要求,也有少量的针对特殊项目的规定。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归纳出如下要点:1 . 现行法律规定,中标合同、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三者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一致。
2 . 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为“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3 .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可被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4 .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实质性内容的,不受《招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的影响。
具体来说,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1 .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

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核心条款,是双方进行工程建设、支付价款和完成工程的基础。
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范围和内容工程范围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的详细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
工程内容的明确有利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期工期是指工程的开竣工时间,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时间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时间。
工期的明确有利于双方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同时,工期也是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的重要依据。
三、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质量要通过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等级、质量责任制度、按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严格按设计采购和检验制度、工序管理、检测、试验、返修、保修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予以保障。
在订立工程质量条款时,应考虑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环节、各因素,全面、详尽地订立好施工质量条款。
四、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的总费用,包括工程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工程造价的明确有利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控制成本,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预算。
工程造价通常依据国家或地方的建设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等确定。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是建筑工程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比例等。
工程价款的支付通常分为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两个阶段。
进度款支付一般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
竣工结算是指工程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是建筑工程合同中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条款。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违约时的责任和后果,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同时,合同还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建设工程合同分析的重点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分析的重点内容合同主体的确认是首要步骤。
建设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必须具有明确的法人身份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需仔细核实对方的主体资格,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项目的描述要尽可能详细。
包括工程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要求等,这些信息应与实际项目计划严格对应。
任何含糊或不明确的定义都可能导致后续纠纷。
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工程的总价、计价方式以及付款条件和时间节点。
变更订单的处理流程也应当提前约定,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或额外工作。
工期的确定同样重要。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延期的条件和责任。
同时,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误,应有明确的处理机制和责任划分。
质量保证是建设工程的核心。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程序,以及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办法。
保修期限和维修责任也不应忽视。
安全管理是工程顺利进行的保障。
合同中应包含安全生产的责任分配、事故处理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对工人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
争议解决机制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合同应预设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同时,应明确争议解决的地点和适用的法律。
合同的终止条件也应明确。
无论是工程完成、合同期满还是违约情况,合同都应提供清晰的终止条款和相应的后果。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细致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主体资格、详细的工程描述、合理的价格与支付方式、确切的工期规定、严格的质量保证、严密的安全管理、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清晰的终止条件。
这些关键点的把握,有助于降低合同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的定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关于建筑工程施工事项的约定和规范,以及利益分配等相关问题的协议。
二、合同的基本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的基本信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期、投资额、支付方式、保证金等基本信息。
2. 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合同中应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和各个工程节点的验收标准,同时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按照计划完成工程,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4.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具体包括质量验收后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款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
5. 保证金和质量保证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需要缴纳的保证金,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和相关的制度。
三、合同的签署和生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需要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如果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原因包括质量问题、期限问题、不可抗力等。
五、合同纠纷处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总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许多方面,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应注重细节,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以确保施工进展顺利,工程质量过关。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有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双方(业主和承包商)在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合同。
它是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合同的主要条款、责任划分、变更管理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解读。
一、主要条款解读1. 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它明确了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在合同中,应该详细列出工程的构造、装修、设备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并对各项工程进行具体描述,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2.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条款,它明确了工程的总造价以及付款方式和时间。
在合同中,应该明确支付的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节点,并规定相关的索赔和违约责任。
3.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以及保修期等内容。
同时,还应该规定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
4. 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是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条款,它明确了工程的施工时间和进度计划。
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各个施工阶段的时间节点,并规定相关的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
二、责任划分解读1. 业主责任:业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业主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场地,并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同时,业主还应提供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必要的文件资料,以便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2. 承包商责任: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担着施工责任。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同时,承包商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监理责任:监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环节。
监理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监理还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把关,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变更管理解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的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浅析

建设工程合同浅析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业主)与承包人(施工方)之间就建筑工程施工、安装、装饰等活动所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通常涉及工程的范围、质量、价格、施工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二、合同主体1. 发包人:指委托施工的一方,通常为项目业主或其代表。
2. 承包人:指接受委托进行施工的一方,可以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或工程承包商。
三、工程范围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名称与地点- 工程的具体施工范围- 工程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标准四、工程质量1. 质量标准:合同应规定工程的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特殊标准。
2. 验收程序:明确工程验收的条件、程序和验收标准。
五、工程价格1. 计价方式:可以是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成本加酬金等。
2. 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最终结算等。
六、施工期限1. 开工日期:明确工程开工的具体日期。
2. 竣工日期:明确工程竣工的具体日期。
3. 延期条款:规定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的处理方式。
七、合同文件1. 合同文本:包括所有书面协议、附件、补充协议等。
2. 图纸和技术资料: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八、权利与义务1. 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工程款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按时交付工程等。
九、违约责任1. 违约定义:明确何种情况下构成违约。
2. 违约处理:规定违约方需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十、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 仲裁或诉讼:协商不成时,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十一、合同变更与终止1. 变更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需要变更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2. 终止条件: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后续处理。
十二、附则1. 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条件,如签字盖章、预付款到账等。
2. 其他约定: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条款。
十三、签字盖章合同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合同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解读一、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主体一般包括业主、承包方、监理方等。
业主是工程的权利人,具有工程的所有权,是发包方;承包方是实施工程建设的主体,负责完成工程施工,是中标方;监理方是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第三方机构,负责保障工程质量。
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业主应当支付工程款、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工程进度等,承包方应当完成工程施工、保障工程质量等。
二、工程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工程的内容、范围、规模等。
具体包括工程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设计要求等信息,以及工程施工的标准、工艺流程、质量要求等。
例如,规定工程的结构、装修、设备、通风、供暖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工程建设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
三、工程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格是双方重点约定的内容之一。
工程价格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经过双方协商确定。
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总价、支付方式、结算周期等相关内容。
例如,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工程的分期支付、工程款的计算方式等。
四、工程进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工程的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计划是根据工程的内容和标准,设定的工程施工的时间节点和完成要求。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开始时间、完成时间、交付时间等重要时间节点,以确保工程按照预定计划进行。
例如,规定各个施工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工期要求、工程的交付时间等。
五、变更和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内容、价格、进度等发生变更。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方式。
双方应当约定变更的程序、内容、方式等,以及索赔的条件、程序、金额等。
例如,规定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索赔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报批程序等。
六、质量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需要约定工程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
双方应当明确规定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保修期限等内容。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主要内容、作用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工程施工任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件。
合同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付款方式、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1. 工程范围:包括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如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
2. 建设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总天数。
3. 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质量要符合设计和技术标准,对建材、构配件、设备等严格把关。
4. 工程造价:根据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出的工程总价。
5. 材料和设备供应:明确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责任和时间。
6. 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
7. 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的验收程序。
8. 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的期限和范围。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1. 约束作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约束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 赔偿作用:在工程过程中,如因一方违约,需对另一方进行赔偿,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调解作用:合同中的条款有利于解决工程过程中的纠纷,维护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4. 法律依据:合同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
四、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纠纷。
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合法合规。
3. 注意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工程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双方要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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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摘要: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然而,建筑工程合同的那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其做进一步细化,使得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变更我国建筑市场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加上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市场,使得建筑工程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自利驱动下的自由竞争使得部分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除签订经招标投标并备案的合同以外,还签订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协议,以规避法律和政府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公平的交易环境和整个行业的秩序。
正因为这种非正常现象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普遍存在,加上相关的法律规范过于笼统,使得建筑工程合同效力认定成为法院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难题。
一、案例简介某市中学因需要建设教学楼而向社会公开招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04年11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固定为430万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8月25日,工程验收应达到市级合格。
工程款的支付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按季度计算拨付,所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的4.5%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结清,其余0.5%的工程款在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4天内付清,逾期付款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合同约定进场施工。
2005年12月l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价款为闭口包死价共计500万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每延迟一天罚息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
2006年1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由建筑公司先行垫资50万元施工,学校从2006年2月1日起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所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5%,工程款的4.5%和建筑公司50万元垫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结清,其余0.5%的工程款在工程保修期届满后60天内付清;工程竣工日期为2006年8月1日,每延迟一天罚息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
工程验收为市级优秀,否则罚款10万元。
后建筑公司因学校拒付工程款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教学楼建设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按照何种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于2006年8月30日竣工并经验收为市级合格,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经过备案的,而两份补充协议没有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补充协议二》中双方对垫资施工以及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显属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学校没有以备案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中学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两份补充协议中对竣工日期的约定显属是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但因备案合同中对竣工延迟造成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而两份补充协议对此进行了详细约定,此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对备案合同的补充而不应当是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至于适用补充协议中哪一个延迟竣工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时间在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更能反映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本案中工程竣工日期应当是备案合同约定的2006年8月25日,建筑公司在2006年9月1日竣工显属违约,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二》“每延迟一天罚息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竣工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市级合格,而《补充协议二》约定为市级优秀,否则罚款10万元,因两份合同对此约定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建筑公司也未能证明《补充协议二》存在欺诈、胁迫等,故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学校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10万元。
二、案例分析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是判断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重要条款。
依据该条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司法解释》第21条对建筑工程款项结算作了相应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另行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何谓“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由于各地法院对“实质性内容”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参差不齐,千姿百态。
《招标投标法》虽未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具体的规范,但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结合本案例分析,本案中存在三个合同文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
比较三个合同文件,变更较大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工期、是否垫资、工程款支付方式、工工期是否垫资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8月25日否固定500万元市级合格未约定补充协议一2006年8月15日否固定500万元市级合格每延迟一天罚息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补充协议二2006年8月1日垫资50万元2006年2月1日起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所付进度款不超过总造价的85%市级优秀延迟一天的罚息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工程为市级优秀否则罚款10万元法院以《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司法解释》第21条为依据,认为原告某市中学与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过合法有效的招标投标程序而缔结,并且已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予以认定。
对于两份补充协议并没有简单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否认其法律效力。
可见,法院在认定这两份补充协议时,充分考虑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何谓“实质性内容”作了较为细致的区分和诠释,具体分析如下:(一)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二》中双方当事人对垫资施工以及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属于是对原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变,不予支持。
可见,法院对垫资条款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变动的法律效力持否定态,认为其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动;(二)对于补充协议中竣工日期的变更,法院认为该约定属于对原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但因备案合同对履行延迟的违约责任并没有进行约定,而补充协议对此违约责任进行了详尽的补充,该违约责任条款认定为是对备案合同的补充而非是实质性变更,至于适用哪一个补充协议的违约条款,法院认为时间在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更能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适用《补充协议二》的违约条款;(三)在工程款支付方式上,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为固定500万元,而在《补充协议二》中改变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约定从2006年2月1日起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所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5%。
法院回避了对此条款的认定,并未作出是否属于建筑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判断。
(四)有关竣工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变更,法院认为,两份合同约定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建筑公司并未能证明《补充协议二》存在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院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三份合同条款的变更效力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严格区分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是值得肯定和赞同的。
但笔者窃以为本案判决关于建筑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存在少许纰漏,如关于工程竣工日期的变更的效力认定。
根据学校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看,原拟定竣工日期为2006年8月25日,后经《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分别变更为2006年8月15日和2006年8月1日。
从三个竣工日期的比较来看,该项内容的变动幅度不大,与整个工期相较而言应属于较为细微调整,且工程款项并未因竣工日期的提前而浮动,也未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故不应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三、何谓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本文拟通过对招标投标法立法精神进行探析,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立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实践,对何谓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谈一些自己的观点。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旨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宽,发挥的作用也日趋明显。
同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
如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程序规范,做法不一,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1有些工程单位故意缩短投标时间,缩小公告范围,违法分包、挂靠、越级承揽、出借资质证书现象严重2。
为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规范,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打击扰乱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为,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
正如《招标投标法》第1条所规定,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1“《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中国政府采购网,/site13/cgzn/gnjd/11484.shtml,访问日期2011年5月21日.2王俊安:《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406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订立书面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从立法精神来看,该条规制的主要是建筑工程市场经常出现招标人和投标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目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自身优势,诱骗或者迫使另一方相对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