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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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3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3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在国际社会中,人们谈论的最多的也许也是这两个概念。

然而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国际上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论。

在此,本文将浅析二者的关系问题。

从二者的概念入手,逐步过渡分析二者的辩证关系,然后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最后给出中西方关于二者的一些普遍观点。

关键字:主权人权关系方法正文: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论马克思的人权观

论马克思的人权观

论马克思的人权观
马克思的人权观
一、历史唯物主义
1、人权是历史产物。

马克思认为,人类和人权都是历史发展和进化的
产物,他把人权置于一定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在先进社会的形
态中体现出来。

2、唯物性理论。

马克思主张唯物论,他认为,人的存在取决于客观现象,人权也是一样,必须建立在客观社会环境中,反映着人们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二、对社会关系的分析
1、分析劳动关系。

马克思把社会关系看作是一种劳动关系,他认为,
劳动关系解决一个社会的本质问题,要实现人权,就要保护劳动者的
权利,也就是实现人权的基础。

2、反映劳动者的意志。

马克思认为,要实现更好的人权就必须反映劳
动者的意愿,无论是对劳动的认可,还是重视劳动的人的权利,都要
被正确的体现出来。

三、对经济制度的反思
1、经济自由。

马克思认为,要完善人权,就要建立一种经济自由制度,保证和促进经济发展。

这种经济自由制度体现了一种可以鼓励劳动主
义的制度,促进社会正义,并有利于实现人权。

2、持久的社会正义。

马克思认为,社会正义是人权的基石,他主张推行持久的社会正义,即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以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完善社会的基础。

四、改革思想的涌现
1、知识的认识。

马克思认为,知识 is power,对于社会的改革,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就是人权的传播,都需要知识的普及。

2、改革的实践。

马克思提倡以实践为主,他认为,只有通过改革来推进人权,这样才能使人权得到有效的保障,有助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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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一、最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选题参考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中国路径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4、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与中国应对之道5、“TRIPS-递增”协定:类型化与特征分析(下)——基于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趋势的一种考察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的保护7、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扩张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影响9、21世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走向10、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人权问题11、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我国制药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1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转换及其推进策略——多边体制、双边体制、复边体制?13、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4、《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及其复边体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三条道路”15、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1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发展学术报告会综述1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问题述论18、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9、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博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应然发展趋势2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利益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大全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困境及相关思考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研究4、浅析美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5、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权6、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反思——从公共健康角度7、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限制以艾滋病药品专利保护争议为例8、人权视域下考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应然法则——由“微软黑屏”触及的系列问题展开9、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人权视野10、反思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当前任务11、FTA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探析12、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研究13、以马克思主义时代观认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变化--兼议入世后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能转变14、日本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 --兼论对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影响1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点思考——基于贸易自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视角16、从《反假冒贸易协定》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之争与利益博弈1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影响机制分析1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家战略对策19、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美国特别301条款谈起2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形势的分析研究三、热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影响及应对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合法性危机的质疑与反思——合法性危机抑或合理性期待3、TRIPs协议创造了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模式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扩张趋势及我国的应对策略5、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理分析——以中国药品为例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制度研究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以《ALI原则》与《罗马条例Ⅱ》为视角9、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权研究——以药品为研究样本1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渊源1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及对策1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态势及我国比较优势分析13、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适用原则探析1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双语教学初探15、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1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大化趋势的反思与应对--基于发展权的角度17、后TRIPS协议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人权保护1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9、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制度及我国应持的立场20、浅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及对策四、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毕业论文题目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2、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兼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3、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5、美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中美337争端6、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公共健康保护的主要争议评析7、与公共健康危机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8、TRIPS新一轮谈判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9、TRIPS新一轮谈判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10、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1、传染病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制的正当性--以TRIPS协定的发展为视角1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13、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14、知识产权与人权: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5、《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新趋势——《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表”与“里”16、TRIPS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系1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解读与启示——以利益平衡为视角18、“TRIPS-递增”协定的发展与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秩序19、试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与进口权2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中私人集团的作用五、比较好写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嬗变及我国的策略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及我国对策研究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人权关系问题研究--以TRIPS协议为视角4、话语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秩序:以ACTA立法进程为例5、论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发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6、贸易机制的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边境措施实施范围法律问题研究8、双边投资协定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影响及对策9、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迂回之路——以发展中国家为视角10、基于TRIPS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探析11、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研究12、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13、TRIPS协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研究14、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研究15、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存在困难的原因及对策16、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中庸之道17、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发展和演进18、关贸总协定体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法律分析19、TRIPS协议下软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研究20、绍兴黄酒国际贸易之殇——黄酒企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困境与实践。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咱们先来说说人权这档子事儿。

人权啊,简单来讲,就是咱们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等。

这就好比你在学校里,每个同学都有权利被尊重,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想法,都有权利参加各种活动,这就是最基本的人权。

我记得有一次,我们小区组织了一场儿童绘画比赛。

有个小朋友叫小明,画得特别好,大家都觉得他肯定能拿奖。

可结果公布的时候,却没有他的名字。

小明委屈得不行,觉得自己的权利被忽视了,这其实就是他的正当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那知识产权又是啥呢?比如说你写了一篇特别精彩的作文,这篇作文就是你的创作成果,别人不能随便拿去说是自己写的,这就是你的知识产权。

再比如说,有人发明了一个超级厉害的小玩意儿,申请了专利,这专利就是对他发明成果的保护,别人不能随便抄袭模仿。

就像我认识的一个叔叔,他自己琢磨了好久,发明了一种能让自行车更省力的装置。

为了这个发明,他花了好多时间和精力,做了无数次试验。

后来他申请了专利,这专利就是对他辛苦付出的认可和保护,别人要是想用他的发明,就得经过他的同意,不然就是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

那人权和知识产权有啥关系呢?其实啊,它们就像是一对好兄弟。

人权是基础,只有当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大家才能安心地去搞创作,去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如果一个人连最基本的生存、自由都保证不了,哪还有心思去琢磨发明创造,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反过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能促进人权的发展。

当人们的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和保护,他们就能通过这些成果获得收益,改善自己的生活,从而更好地享受人权。

比如说一个作家,他的书卖得好,赚了不少钱,就能给自己和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这也是人权的一种体现嘛。

再比如说,在学校里,如果老师能够尊重每个同学的创意和想法,保护同学们的小发明、小创作,那么同学们就会更有积极性,更有自信,觉得自己的权利得到了重视,这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多重要啊!总的来说,人权和知识产权是相辅相成的。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当今社会,人权和知识产权都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对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人权,简而言之,是指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是每个人能够自由、有尊严地生活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则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从本质上看,人权和知识产权都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人权保障了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让人能够在社会中不受侵犯地追求幸福。

知识产权则为创造者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鼓励他们发挥创造力,推动知识和技术的进步。

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人权在知识创造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人权是知识产权存在的基础。

如果一个人的基本人权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他很难有条件和环境去进行创造性的活动,也就谈不上对其智力成果的保护。

例如,在一个动荡不安、贫困饥饿的社会中,人们首要的需求是解决温饱、保障生命安全,而不是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或发明创造。

只有当人们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得到满足,才能够有精力和资源投入到创新活动中,从而产生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人权的实现。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者能够获得经济回报和社会认可,这不仅激励了他们继续创新,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进一步实现了自身的发展权。

同时,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知识和技术的进步,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就业等机会,从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人权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例如,某些药品的专利保护可能导致其价格高昂,使得一些贫困患者无法承担,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健康权。

再比如,在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自由传播,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

为了平衡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我们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当今社会,人权和知识产权都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它们不仅影响着个人的生活和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起着关键作用。

理解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对于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和创新的社会至关重要。

人权,简而言之,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尊严权等。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分割的,它们是人类尊严和价值的体现,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知识产权则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形式,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的保护。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

通过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和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

当个人的智力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就能够从自己的创造中获得经济利益和声誉,这有助于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和发展,从而保障了个人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例如,一位作家通过版权保护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从而能够继续从事创作,实现自己的文学梦想,这就是对其人权的一种支持。

其次,人权的实现也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在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中,人们能够自由地思考、表达和创新,这是产生新的知识和技术的基础。

只有当人们的言论自由、教育权利等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从而推动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

然而,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限制知识的传播和共享,从而影响到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一些专利药物的高昂价格可能使许多患者无法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们的健康权。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公众的人权,如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可能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平衡。

为了协调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寻求平衡。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L abo r T heory )被普遍用于证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 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 来源于自身的劳动。

简言之, 洛克认为: 劳动使人获得私有财产; 劳动使人获得自由。

因为知识产品同样也是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产物。

根据洛克的逻辑, 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品, 而劳动使人自身自然外在延伸, 人的天赋权利中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 所以人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

黑格尔的人格论( P ersona lity Theo ry) 被认为是与财产的洛克模式最相匹配的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路径。

黑格尔认为: 人格就是人的资格, 人的资格应该是人的个体实践自己意志的资格。

法的本质是意志自由和权利, 自由意志主要是通过私人财产所有权来表现的, 人有权将他的意志体现于任何物中。

财产权对个人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

�“在知识产品中分清“你的”和“我的”这一财产权, 不仅是人格为了在世上作为意志自由的个人实体或特性而需要作出的一种区分,而且也是个人为了在世界上生存而需要的一种制度形式”。

[ 11] “人格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而不仅仅是一种宪法权利。

[ 12] 人格论认为: 智力产品不仅是个人所获得的, 更是个人努力的结果, 授予知识产品专有权是为保护知识产品中的人格, 捍卫知识产品创造者自身的人格不被侵犯。

功利论(U tilitar ianism )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知识产权学说。

在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上, 被认为是最有力和最广泛适用的理论。

知识产权功利论来自于功利主义学者边沁等对于功利主义思想的阐述。

[ 7] 该学说的核心思想是: 通过授予发明人和创作者对智力成果的排他性权利, 达到激励发明和创作的目标, 从而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福利。

功利学说认为: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 促进社会进步, 因而具有正当性。

激励论在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上, 激励论是最有力和最广泛适用的理论。

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论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摘要】人权是人作为人而享有的自然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两者既存在着区别又具有联系。

两者区别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形态不同;两者联系之处在于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指引,公民基本权利是部分人权的具体化与法制化。

【关键字】人权基本权利法制化宪法一、人权的概念及特点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理念经历了长久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的一套概念体系与特点。

(一)人权的概念人权作为人类普适性的一种权利,其概念按照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含义。

首先,按照人权的主体类别,可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1其次,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2(二)人权的特征除了拥有自身特殊的含义以外,人权还拥有独特的特征。

1曾令良.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J].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1):89-103.首先,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一方面,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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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张乃根2012-12-27 22:43:10 来源:中国人权网一、问题《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1.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活动,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2.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这两项人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或公约均提到了“科学进步”和“技术革新”、“福利”和“利益”等。

从科技发展与人权的视角看,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间存在什么联系?值得研究。

1998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召开了被认为是第一次以“知识产权与人权”为主题的研讨会,作为联合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的活动之一。

人们开始讨论这一问题:既然TRIPS协定的序言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属私权”,即个人的权利。

但是,除了在TRIPS协定之后的2000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财产权)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应予以保护”,为什么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国际保护法律文件或公约都没有将知识产权列为人权呢?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有没有本质联系呢?近十多年来,学术界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许多研究和讨论。

最近,一位荷兰学者主编的《知识产权与人权:悖论》,汇集了一批欧美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

一个基本的看法是:虽然传统上国际法几乎没有规定国家有义务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但是,最近十年至十五年兴起的知识产权法与人权法学界关于两者关系的争论却也是有目共睹。

尤其是涉及行使知识产权时的人权法适用问题。

”为什么在行使知识产权时应特别考虑人权法的适用呢?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来看,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历史和现实早已证实了这一点。

譬如,化学药品的研发需要巨额的研发投入,如无知识产权保护,很难促进新药的发明创造,以最终造福人类的健康。

但是,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也规定,对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考虑到与一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譬如,中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在国际上,2001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指出:“TRIPS协定没有、也不应阻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

“健康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的缔约国有义务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

因此,TRIPS 协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药品专利权)在与公共健康的利益相冲突时,应予以一定的限制。

2003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决定可强制许可使用药品专利权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

一项旨在造福人类健康的药品专利权,如果其行使的结果导致公众难以承受的价格而无法获得,就应予以限制。

如果药品专利权是权利人的人权,这是否意味着不同人权之间存在可能的冲突?诸如此类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引起的问题,值得探讨。

本文仅作扼要分析。

二、探讨人权的国际保护可追溯到1815年欧洲国家签署的《关于取缔非洲奴隶贸易的宣言》(最后发展为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

但是,直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之前,国际上尚无明确的、统一和普遍的“人权”(human rights)的观念。

1929年10月由国际法研究院通过的《人的权利宣言》所采用的“人”(man)一词本身就带有排斥女性的含义,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所称的“所有人”(all human beings)不论性别、年龄、肤色、种族、国别,“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一基本观念。

人权是作为自然人与身俱有、一生始终应享有的基本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肇起于十九世纪末由欧洲国家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

当时还没有涵盖工商业及国际贸易有关“工业产权”(industrial rights,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和文化相关“智力产权”(intellectual rights,著作权、相邻权等)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一词。

这两项公约保护的是有期限的、具有物质内容、可有偿转让的个人无形财产权。

直到1928年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增加第6条之二的“道德权利”(moral rights,也称“精神权利”,即请求作者身份的权利,反对某些修改与其他诋毁行为的权利),才有依附于作者身份而不受期限,不可转让的权利。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采用了包括工业产权和文学作品权利的“知识产权”概念,并考虑到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关系密切(工业产权本身源于科学技术,非精神权利的文学作品权利也与现代印刷出版的技术有关),以开放性的列举方式界定“知识产权”,为今后新的知识产权产生留有余地。

根据TRIPS协定,各成员可在履行保护该协定范围内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前提下自行决定本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只要与该协定的基本原则不抵触。

可见,人权与知识产权(除了精神权利)本质上是不同的。

人权是人意识到自己作为“人、人类”(human beings)的一分子,有尊严地活着所必需的一切基本权利,本质上是精神权利,当然也需要物质上的一定满足。

知识产权是一部分人通过自己努力发明创造的技术或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无形财产权,并且必须通过一定物质载体而体现,本质上是财产权。

正是由于这一本质区别,虽然《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但是,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未将财产权作为人权保护对象,因为财产的所有及多少取决于个人的作为或家庭的缘故,每个人不同,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但是没有、也不可能保护每个人拥有平等的财产权。

正是这一缘故,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整体上也未被列为人权国际保护的对象。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一)款规定:人人有权“1,参加文化生活;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

其中第3条仅限于保护作为人权的版权,并以精神权利为基础的。

其他没有精神权利的知识产权均被排除。

既然国际公约的规定很清楚,为什么近年来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或许1998年时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罗宾逊(Mary Robinson)夫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Kamil Idris)博士共同为“知识产权与人权”研讨会的《论文集》所写的如下序言,会对人们有所启示:“近年来,知识产权与各种政策问题的关系,日益密切。

这包括贸易、健康、文化与遗产、投资、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等等。

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的改革方案使得人权成为与联合国任何事务均有关系的核心问题。

在社会发展中,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不能被过分地强调;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世界不同人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但是,在发展与相关政策领域里,知识产权的作用也引起了许多复杂的、变化迅速的、有时颇有争议的问题。

”可见,第一,近十多年来,联合国对人权问题更加重视。

2006年联合国成立新的人权理事会,并有意将其提升为与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并行的三大理事会之一,就是明证。

第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实施TRIPS协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这一方面适应了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限制了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的广大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的人民共同享有科技发展成果的需求,尤其是药品领域。

于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发生了冲突。

如果说,第一个原因具有宏观意义,牵涉到整个联合国体系的改革,那么第二个原因显得比较微观,与科技发展及具体人权的保护密切相关。

如上所述,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尤其在经济全球化、技术全球化的形势下,客观上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没有保护,依赖个人发明创造的科技何以可持续发展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强调总体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而被纳入人权范畴加以更好的保护,尽管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国家授予而具有公权性质。

但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属于国家授予的有期限合法垄断权,一旦行使不当(misuse),可能违背国家授予专利权的最终目标——促进科学技术发展,造福全人类。

因此,近年来从人权法的角度讨论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更多的关注如何适当地保护知识产权,特别在药品知识产权方面,以便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

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如何界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具体的问题,需要做细致的分析。

总之,除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明确将知识产权作为人权保护,其他人权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或公约均未如此规定。

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本质区别,因此在具体的领域,假定作为人权的知识产权与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发展权、文化权等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

国际上除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限制药品专利权以有利于保障公共健康的法律性文件,尚无其他任何国际知识产权或人权公约对此具体规定。

可以预见,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继续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继续加强,与人权的新冲突还会产生。

譬如,2011年10月以来,由美国、日本和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先后签署的《反假冒贸易协定》引起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网上言论、出版自由的人权之间冲突,导致许多国家和地区公众的强烈反对,乃至欧盟议会推迟讨论批准该协定,就是一例。

(作者张乃根系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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