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2016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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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轮规轮轴检修

铁路轮规轮轴检修

第四章轮轴检修1.综合要求本章规定了铁路货车轮对组装、检修和滚动轴承一般检修、大修、压装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轮轴组装及检修须详细检查各零部件的技术状态,轮对、车轴、车轮加工、组装及检修须符合图样要求和本规则的规定。

轮对组装、检修后,须在车轴轴身和车轮表面(踏面和轮辋内、外侧面除外)均匀涂刷醇酸清漆;轴承压装后,须在前盖、后挡及车轴防尘板座非配合面等部位涂刷醇酸清漆,经磷化处理且状态良好的前盖、后挡可不再涂刷。

车轴、车轮、轮对及轮轴吊装须采用专用吊具,严禁吊具的金属部位直接接触车轴、车轮的加工配合部位。

装车使用的车轴、车轮、轴承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陷,带辐板孔车轮的装车要求须符合铁道部的相关规定,轴承退卸后重新组装时均须装用工程塑料(塑钢)保持架。

轮轴、轮对、车轮、车轴、轴承等零部件的技术状态判定须依据下列条件:轴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退卸:货车入铁路货车造修理工厂(公司)厂修或车轮须退卸时。

车辆段检修的轮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无标志板或标志板标记不清、打错而导致无法判断轴承首次或末次压装时间。

.2各型新造、大修轴承在6个月内达到表2-2规定的使用时间或运行里程(使用时间以首次压装时间开始计算)。

.3 各型轴承虽未达到规定,但经技术状态检查或经轴承诊断装置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轴承(包括外圈、密封座、密封罩、橡胶油封、前盖、后挡、轴端螺栓等)外观有裂纹、碰伤、松动、变形和其他异状;b. 密封罩、油封、密封组成外观有裂纹、碰伤、松动、变形,SKF 197726型、353130B 型、353132A(352132A)型、353132B(353132X2-2RS)型轴承密封组成中骨架与油封脱胶的圆周长度大于100mm。

c.轴承密封失效,有甩油、混砂、混水或油脂变质现象;d.转动轴承有异音、卡滞或其他不正常现象;e.轴承的轴向游隙大于0.75 mm;f.电焊作业导致电流通过轴承;g.空车脱轨轮轴的同一转向架上的所有轴承,车辆颠覆或重车脱轨后的全车轴承;h.轮轴上遭受水浸或火灾的轴承;i.发生热轴故障的轴承;j.使用时间达到 20 年的国产 RD 2 型 40 钢车轴上的轴承;1.1.3.1 197720 型和 197730 型轴承末次压装使用时间达到年;k.车轮踏面擦伤、局部凹陷深度达到1mm的轮轴上的钢保持架轴承,深度达到2mm的轮轴上的工程塑料(塑钢)保持架轴承;l. 车轮踏面剥离、缺损超过运用限度的轮轴上的轴承;i. 其他需要退卸的情况。

铁路货车轮对和滚动轴承组装及检修规则

铁路货车轮对和滚动轴承组装及检修规则

4.1轮对组装范围4.1.1轮对新组装:轮对新组装是以新制车轮及车轴按新制(原型)技术标准组装的轮对。

4.1.2轮对重新组装:轮对重新组装是以旧车轮和旧车轴(拼修)、旧车轮和新车轴(换轴)及新车轮和旧车轴(换轮)按厂修技术标准组装的轮对。

4.2轮对组装要求4.2.1 同一车轴上必须组装同型号、同材质的车轮(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同国家或不同厂家制造的车轮不得混装)。

4.2.2轮对应以同型号的车轴和车轮相组装。

当车轮与车轴型号不同时,轮对型号以车轴型号为准,组装规定如下:4.2.2.1 D型车轮可组装在轮座直径为197mm及以下的E 型车轴上;4.2.2.2 E型车轮可组装在轮座直径为192mm及以上的D 型车轴上。

4.2.3 向同一车轴上组装的两个车轮轮辋宽度相差不得超过5mm,其内侧距离应按最小轮辋宽度的规定执行;轮辋宽度小于127mm的车轮不得再组装使用。

4.2.4轮对退轮检查后,其原车轮与原车轴不得重新组装。

4.2.5轮座和轮毂孔旋配技术要求4.2.5.1轮对组装时,轮毂孔及轮座应在相同环境温度下同温8小时后进行加工、测量、选配和组装。

4.2.5.2轮座与轮毂孔采取过盈配合,配合过盈量按轮座直径的o.8‰~1.5‰执行;4.2.5.3轮毂孔和轮座的直径尺寸必须符合规定限度,并且同一车轴上两端的轮座直径相差不得超过3mm。

4.2.5.4 轮座加工后的圆度不得超过O.020mm,内外侧的直径差不得超过O.1mm,并且大端必须在内侧。

4.2.5.5 轮座的终加工可采用磨削或滚压工艺,采用滚压工艺做为终加工时,轮座经车削加工表面粗糙度必须达到Ra3.2μm后方可进行滚压加工,经磨削或滚压加工后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1.6μm,但由于压装工艺的原因,为保证压装力曲线合格,轮座表面粗糙度可放宽到Ra2.0μm。

4.2.5.6轴身直径不得大于轮座直径,轮座与轴身过渡部分的圆弧半径必须符合图纸规定,过渡部分的表面粗糙度必须达到Ra6.3μm。

铁路货车轮轴修理规程

铁路货车轮轴修理规程

轮轴修理规程部分2012年6.1 轮轴须与转向架分离。

分解挡键时不得伤及轴承及其附件。

6.2 滚动轴承均须退卸。

退卸前对滚动轴承进行修程判定,并按规定记录轮对、轴承信息,建立《轮轴卡片》。

6.3 轮对各部表面的油漆及锈垢须清除,车轴外露部位、车轮辐板须露出基本金属面。

6.4 车轴外露部位、加工和再加工部位、轮对须按规定进行湿法磁粉探伤和超声波探伤检查,车轴重新组装前须进行全轴穿透探伤和湿法磁粉探伤检查。

6.5 轮对、车轴、车轮、轴承及附件须按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尺寸测量和修理。

图样为SLH26-00-02 26的旧型前盖不得使用。

6.6 轮对须按规定分解、加工、检修及组装。

车轴轮座终加工须采用磨削加工工艺;车轴卸荷槽或轴颈根部圆弧锈蚀时须用00号砂布或粒度不小于P150的砂布蘸油打磨,打磨后凹陷深度不大于0.05mm。

6.7 轴承零部件须按规定分解、清洗、探伤、外观检查、修理和组装。

轴承清洗须采用具有清洗介质过滤功能的设备;轴承组装时,须对轴承外圈牙口配合面尺寸与密封罩配mm。

合面逐个检测,选配组装。

353130B型轴承大修、一般修后装配高为180.6 +0.71-1.516.8 轴承一般修须设置专检工序,检测器具须配置齐全。

6.9 轴承须按规定选配和压装,压装过程中须转动检查,压装后须进行压装到位检查。

6.10 轴端螺栓须集中清洗、集中检查,制造时间超过10年的轴端螺栓不得装用。

轴端螺栓安装时须使用能够计量扭力矩的装备均匀紧固。

6.11 轮对、轴承、标志板须按规定刻打、涂打标记。

6.12 轮轴组装、检修后,须在车轴轴身、防尘板座、车轮、前盖、后挡外表面非配合部位均匀涂刷醇酸清漆,车轮踏面、轮辋内、外侧面、经磷化处理且状态良好的前盖、后挡除外。

6.13 轮轴装车须符合下列要求:6.13.1 装车使用的轮轴须符合轮轴厂修质量标准。

6.13.2 同一转向架不得混装不同型号的轮轴,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6.13.3 同一轮对两车轮直径差不大于1mm。

铁路轮规第四章轮轴检修

铁路轮规第四章轮轴检修

铁路轮规-第四章-轮轴检修第四章轮轴检修1.综合要求1.1 本章规定了铁路货车轮对组装、检修和滚动轴承一般检修、大修、压装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1.2轮轴组装及检修须详细检查各零部件的技术状态,轮对、车轴、车轮加工、组装及检修须符合图样要求和本规则的规定。

1.3 轮对组装、检修后,须在车轴轴身和车轮表面(踏面和轮辋内、外侧面除外)均匀涂刷醇酸清漆;轴承压装后,须在前盖、后挡及车轴防尘板座非配合面等部位涂刷醇酸清漆,经磷化处理且状态良好的前盖、后挡可不再涂刷。

1.4车轴、车轮、轮对及轮轴吊装须采用专用吊具,严禁吊具的金属部位直接接触车轴、车轮的加工配合部位。

1.5 装车使用的车轴、车轮、轴承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陷,带辐板孔车轮的装车要求须符合铁道部的相关规定,轴承退卸后重新组装时均须装用工程塑料(塑钢)保持架。

1.6 轮轴、轮对、车轮、车轴、轴承等零部件的技术状态判定须依据下列条件:1.6.1 轴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退卸:1.6.1.1 货车入铁路货车造修理工厂(公司)厂修或车轮须退卸时。

1.6.1.2 车辆段检修的轮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6.1.2.1无标志板或标志板标记不清、打错而导致无法判断轴承首次或末次压装时间。

1.2各型新造、大修轴承在6个月内达到表2-2规定的使用时间或运行里程(使用时间以首次压装时间开始计算)。

1.6.1.2.3 各型轴承虽未达到 1.1.2 规定,但经技术状态经轴承诊断装置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轴承(包括外圈、密封座、密封罩、橡胶油封、前盖、后挡、轴端螺栓等)外观有裂纹、碰伤、松动、变形和其他异状;b. 密封罩、油封、密封组成外观有裂纹、碰伤、松动、变形,SKF 197726型、353130B型、353132A(352132A)型、353132B(353132X2-2RS)型轴承密封组成中骨架与油封脱胶的圆周长度大于100mm。

c.轴承密封失效,有甩油、混砂、混水或油脂变质现象;d.转动轴承有异音、卡滞或其他不正常现象;e.轴承的轴向游隙大于0.75 mm;f.电焊作业导致电流通过轴承;g.空车脱轨轮轴的同一转向架上的所有轴承,车辆颠覆或重车脱轨后的全车轴承;h.轮轴上遭受水浸或火灾的轴承;i.发生热轴故障的轴承;j.使用时间达到20 年的国产RD 2 型40 钢车轴上的轴承;1.1.3.1 197720 型和 197730 型轴承末次压装使用时间达到 3.5 年;k.车轮踏面擦伤、局部凹陷深度达到1mm的轮轴上的钢保持架轴承,深度达到2mm的轮轴上的工程塑料(塑钢)保持架轴承;l. 车轮踏面剥离、缺损超过运用限度的轮轴上的轴承;i. 其他需要退卸的情况。

铁路货车轮轴备用轮轴管理制度

铁路货车轮轴备用轮轴管理制度

铁路货车轮轴备用轮轴管理制度本章规定了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的铁路货车备用轮轴、备用轮对、备用车轴、备用车轮和备用轴承的管理。

9.1 总公司所属单位国铁货车的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管理9.1.1 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数量管理9.1.1.1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由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进行数量管理。

9.1.1.2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车辆段均须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应定期核对,做到数量一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9.1.1.3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参加处理车辆段报废的备用车轴和备用车轮。

9.1.1.4车辆段检修、运用(站修)车间备用轮轴、轮对数量管理9.1.1.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检修、运用(站修)车间轮轴(轮对)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1)的增加统计手续:(1)调入或购入的轮轴、轮对;(2)由报废车上卸下的轮轴;(3)由检修车上卸下的轮轴。

9.1.1.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检修、运用(站修)车间轮轴(轮对)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1)的减少统计手续:(1)调出的轮轴、轮对;(2)向检修车上安装使用的轮轴。

9.1.1.5车辆段车轮(轮轴)车间备用轮轴及部件数量管理9.1.1.5.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车轮(轮轴)车间轮轴(轮对)、车轴、车轮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2)的增加统计手续:(1)备用车轴a.调入或购入的车轴;b.备用轮对解体后的车轴。

(2)备用车轮a.调入或购入的车轮;b.备用轮对解体后的车轮。

(3)备用轮轴、轮对a.新组装、换轴、换轮或拼修的轮轴、轮对;b.调入的轮轴、轮对;c.委托修理的轮轴、轮对。

9.1.1.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车轮(轮轴)车间轮轴(轮对)、车轴、车轮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2)的减少统计手续:(1)备用车轴a.调出的车轴;b.报废的车轴;c.经加工组装成轮对的车轴。

铁路货车轮轴检修综合要求

铁路货车轮轴检修综合要求

铁路货车轮轴检修综合要求4.1.1 本章规定了铁路货车轮轴、轮对检修和轴承一般检修、大修、压装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4.1.2 轮轴检修后,须在车轴轴身和车轮表面(踏面和轮辋内、外侧面除外)均匀涂刷醇酸清漆或非苯类清漆,一级修除外;轴承压装后,须在前盖、后挡及车轴防尘板座非配合面等部位涂刷醇酸清漆或非苯类清漆,经磷化处理且状态良好的前盖、后挡可不再涂刷。

4.1.3轮轴、轮对、车轴及车轮吊装须采用专用吊具,严禁吊具的金属部位直接接触车轴、车轮的加工配合部位。

4.1.4轴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退卸:4.1.4.1 货车入修理工厂(公司)厂修时。

4.1.4.2车辆段检修的轮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4.1.4.2.1轮对需分解时。

4.1.4.2.2无标志板或标志板标记不清、打错而导致无法判断轴承首次或末次压装时间。

4.1.4.2.3新造、大修轴承在6个月内达到表2-1规定的使用时间或运行里程。

4.1.4.2.4轴承经技术状态检查或轴承诊断装置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轴承(包括外圈、前盖、后挡、轴端螺栓等)有裂纹、碰伤、松动、变形和其他异状。

(2)密封罩、密封座、油封、密封组成有裂纹、碰伤、松动、变形,密封组成高于外圈端面,SKF 197726、353130B、353132A(352132A)、353132B(353132X2-2RS)型轴承密封组成中骨架与油封脱胶影响密封性能。

(3)轴承密封失效,有甩油、混砂、混水或油脂变质现象。

(4)转动轴承有异音、卡滞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5)轴承的轴向游隙大于0.75 mm;(6)电焊作业导致电流通过轴承。

(7)空车脱轨轮轴的同一转向架上的所有轴承,车辆颠覆或重车脱轨后的全车轴承。

(8)轮轴上遭受水浸或火灾的轴承。

(9)发生热轴故障或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TADS)预报需退卸的轴承。

(10)使用时间达到 20 年的国产 RD 2型 40 钢车轴上的轴承。

(11)车轮踏面擦伤、局部凹陷深度达到2mm及以上的轮轴上的轴承。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2016版本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2016版本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2016版本《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要求 (3)3 轮轴新组装 (8)3.1基本作业条件3.2车轴加工3.3车轮加工3.4车轴、车轮选配3.5 轮对组装3.6 轴承压装4 轮轴检修 (18)4.1综合要求4.2一级修4.3二级修4.4三级修4.5四级修4.6轴承检修4.7轮对检修限度4.8轴承检修限度5 轮轴及零部件标记 (54)5.1车轴标记5.2车轮标记5.3轴承标记5.4 标志板标记6 轮轴探伤 (66)6.1综合要求6.2探测规定6.3 轮轴、轮对、车轴手工超声波探伤6.4 轮轴、轮对自动化超声波探伤6.5轴承外圈超声波探伤6.6轮轴、轮对、车轴磁粉探伤6.7轴承零件磁粉探伤7 信息化管理 (101)7.1综合要求7.2输入、输出数据规范7.3数据信息管理7.4信息共享与应用8 故障轴承鉴定分析 (107)9 备用轮轴管理 (109)9.1管理机构及职责9.2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管理9.3备用轴承管理10 附则 (117)TG/CL224—2016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1 总则1.1 铁路货车是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载工具,轮轴是铁路货车上重要的并且是可互换的部件,其技术状态直接影响到车辆的运行安全。

为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要求,体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发展,统一铁路货车轮轴造修技术及管理要求,促进铁路货车修程修制发展,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铁路专业技术管理标准有关要求和铁路货车轮轴技术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是对货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轮轴技术、管理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是轮轴技术与管理的专业性文件,全面涵盖了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组装、检修、探伤技术和信息化、安全、备用轮轴等管理要求,适用于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单位对轮轴的组装、检修、探伤和管理,滚动轴承(简称轴承,下同)的一般检修、大修和压装,车轮、车轴的加工和标记,以及备用轮轴管理、轮轴信息化管理、热轴故障鉴定分析,其他要求仍执行《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和有关文件、电报规定,圆柱滚子轴承检修及组装要求执行《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

铁路货车轮轴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程

铁路货车轮轴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程

铁路货车轮轴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程三、日常保护3.1基本要求3.1.1.各单位务必建立健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与工作标准。

3.1.2.使用设备务必执行四定(定岗、定员、定量、定责)、三包(包人、包机、包修)制度,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构造性能、操作方法、安全规则等,懂得设备保护保养技术,并经培训达到“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发给设备操作证,方能操作设备,严禁无证操作。

3.1.3.维修人员应全面掌握设备技术性能与保护使用要求,具有快速推断、处理设备故障的能力。

3.1.4设备的保护保养分为点检、巡检、季检与日常保养。

3.2 设备点检操作人员每班开工前应进行设备点检,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对设备的机械部分、液压部分、电气部分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点检内容根据每台设备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点检内容顺序进行,并认真填写设备点检、运转记录。

3.3. 设备巡检3.3.1 巡检要求设备保护人员按设备保护规程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有关设备进行巡检。

巡检时务必携带常用工具、量检具或者简易诊断仪器。

巡检人要与使用人密切配合,确认设备状态,发现设备特殊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结果与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逐项填写在设备巡回检查记录簿上。

3.3.2 巡检范围a.检查连接传动机构结合是否良好,声音是否正常,各连接螺丝及基础螺丝是否松动,各运动部件是否良好。

b. 检查电压、电流显示是否正常,各类开关、接触器接触点、制动装置是否良好,配线、接地线是否牢固。

c. 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牢固可靠,使用人是否按操作规程操作,自检自修范围执行如何。

3.3. 设备季检设备的季检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保护人员在日检的基础上,对设备外设配件进行检查,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测,并对设备的全面性能指标进行校验。

3.4 校验及标定3.4.1.轮轴探伤、检测设备每班开工前务必进行日常性能试验,压装机每月进行一次日常性能试验并打印或者填写有关日常性能校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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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要求 (3)3 轮轴新组装 (8)3.1基本作业条件3.2车轴加工3.3车轮加工3.4车轴、车轮选配3.5 轮对组装3.6 轴承压装4 轮轴检修 (18)4.1综合要求4.2一级修4.3二级修4.4三级修4.5四级修4.6轴承检修4.7轮对检修限度4.8轴承检修限度5 轮轴及零部件标记 (54)5.1车轴标记5.2车轮标记5.3轴承标记5.4 标志板标记6 轮轴探伤 (66)6.1综合要求6.2探测规定6.3 轮轴、轮对、车轴手工超声波探伤6.4 轮轴、轮对自动化超声波探伤6.5轴承外圈超声波探伤6.6轮轴、轮对、车轴磁粉探伤6.7轴承零件磁粉探伤7 信息化管理 (101)7.1综合要求7.2输入、输出数据规范7.3数据信息管理7.4信息共享与应用8 故障轴承鉴定分析 (107)9 备用轮轴管理 (109)9.1管理机构及职责9.2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管理9.3备用轴承管理10 附则 (117)TG/CL224—2016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1 总则1.1 铁路货车是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载工具,轮轴是铁路货车上重要的并且是可互换的部件,其技术状态直接影响到车辆的运行安全。

为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要求,体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发展,统一铁路货车轮轴造修技术及管理要求,促进铁路货车修程修制发展,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铁路专业技术管理标准有关要求和铁路货车轮轴技术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是对货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轮轴技术、管理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是轮轴技术与管理的专业性文件,全面涵盖了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组装、检修、探伤技术和信息化、安全、备用轮轴等管理要求,适用于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单位对轮轴的组装、检修、探伤和管理,滚动轴承(简称轴承,下同)的一般检修、大修和压装,车轮、车轴的加工和标记,以及备用轮轴管理、轮轴信息化管理、热轴故障鉴定分析,其他要求仍执行《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和有关文件、电报规定,圆柱滚子轴承检修及组装要求执行《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

1.3铁路货车轮轴修程分为轮轴一级修、二级修、三级修、四级修,轴承修程分为一般检修和大修,在货车定期检修的框架下,实行以换件修和专业化集中修为主,以状态修为辅的检修管理体制,结合铁路货车检修进行,但又与铁路货车检修相对独立。

1.4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和管理工作是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车轮轴新组装的目的是满足新造货车、补充检修货车使用需要,一级修的目的是维护轮轴的基本使用性能,二级修、三级修的目的是维护轮轴的技术性能,四级修的目的是恢复轮轴的技术性能;轴承一般检修的目的是维护轴承的技术性能,轴承大修的目的是恢复轴承的技术性能,加强轮轴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轮轴满足使用要求,保持运输秩序畅通,实现质量追溯。

1.5铁路货车轮轴组装及检修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质量保安全”的方针,贯彻“以装备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体现货车轮轴“检修及加工数控化、检测及组装自动化、过程管理信息化、生产组织集约化”的思路,积极推进轮轴技术及管理现代化进程,实现管理规范、工艺科学、装备先进、质量可靠、安全稳定的目标。

1.6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应在满足本规则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工艺流程,优化工艺装备,改进作业方式,不断完善轮轴造修基础工艺线,逐步实现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光电化。

应根据本规则编制完善的工艺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且不得低于本规则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7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逐级负责铁路货车轮轴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企业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铁路货车轮轴的技术管理工作。

1.8铁路货车轮轴检修实行维修资质管理,轮轴一级修、二级修、三级修、四级修、轴承一般检修和大修均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轮轴造修使用的新制轮对、车轴、车轮、轴承等也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1.9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应按相应层级管理要求设置轮轴专职技术人员。

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熟悉本规则的规定和车辆检修的有关技术要求,具备上岗条件。

1.10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实行质量保证和寿命管理。

零部件造修单位承担零部件造修质量保证责任,装用单位承担装用责任。

实行寿命管理的零部件,寿命到期时须报废。

1.11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应严格控制轮轴造修质量,建立检验制度,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验,验收合格或经监造同意接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轮轴造修单位和装车单位须按规定对外购零部件进行复检。

1.12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测量,对重要零部件使用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等无损检测手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零部件疲劳裂纹及缺陷。

各种设备、仪器、仪表、标准样件和量具须按要求配备齐全,按规定检修、检定、校对,具备有效的计量合格证明。

1.13国有铁路货车使用的备用轮轴、备用轮对、备用车轴、备用车轮和备用轴承(简称备用轮轴及部件,下同)是国有资产,按管理权限实行资产、技术和数量归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满足车辆检修需要。

1.14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实行信息化管理,按规定使用和完善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简称HMIS,下同),进行信息整合和综合应用,做到数据完整、准确、及时,充分利用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实现铁路货车轮轴造修技术全过程管理和全寿命周期内质量追溯。

1.15铁路货车轮轴是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关键部件,应纳入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及时发现、预报与处置故障,发生热轴等故障时按规定进行鉴定分析。

1.16轮轴及零部件要按原结构组装和检修,装用的零部件须与设计规定一致,进口轮轴在检修过程中补充新品零件时应使用国产标准型产品,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1.17轮轴新组装及检修须详细检查各零部件的技术状态,轮对、车轴、车轮加工、新组装及检修须符合本规则规定和相应图样要求。

2 基本要求2.1轮轴新组装和检修修程2.1.1铁路货车轮轴新组装是新品车轴、车轮、轴承及附件的全新组装,可装用于新造铁路货车和各级修程货车。

2.1.2 铁路货车轮轴检修修程从低级到高级依次分为一级修、二级修、三级修和四级修。

一级修是经对轴承、车轮外观技术状态检查,无需退卸轴承,仅对车轮踏面进行旋修的轮轴检修,主要结合货车站修进行,修复后装用于辅修、临修货车。

二级修是经对轮轴外观技术状态检查,无需退卸轴承但需探伤的轮轴检修,主要结合货车段修、入段厂修进行,修复后装用于段修及以下修程货车。

三级修是经对轮轴外观技术状态检查,需退卸轴承而不需分解轮对的轮轴检修,主要结合货车段修、入段厂修、工厂(公司)厂修进行,修复后可装用于各级修程货车,其中单端退卸轴承的修复后装用于段修及以下修程货车。

四级修是检修过程中需分解轮对并重新组装,且车轮踏面经过旋修(新品车轮除外)的轮轴检修,主要在车辆段轮轴(车轮)车间和工厂(公司)进行,修复后可装用于各级修程货车。

铁路货车轴承检修分为一般检修和大修。

2.2 质量保证铁路货车车轴、车轮、轮对、轮轴、轴承实行质量保证,时间统计精确到月,在正常运用和维护条件下,其质量保证要求规定如下:2.2.1 车轴制造的质量保证在规定的车轴使用寿命期内,凡由于车轴材质和制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行车事故,应由车轴制造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凡由于车轴材质和制造质量问题危及行车安全的缺陷车轴,由车轴制造单位免费更换。

2.2.2 车轮制造的质量保证在车轮的整个使用期内,凡由于车轮材质和制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行车事故,应由车轮制造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凡由于车轮材质和制造质量问题危及行车安全的缺陷车轮,由车轮制造单位免费更换。

2.2.3 轮对组装的质量保证2.2.3.1 质量保证期限双列圆锥滚子轴承LZ40钢车轴的轮对为5年,LZ50钢、LZ45CrV钢材质车轴的轮对为6年,圆柱滚子轴承的轮对为4年。

2.2.3.2 质量保证内容2.2.3.2.1在组装质量保证期内轮毂松动、轮座裂损时由组装单位负责。

2.2.3.2.2第一次组装(即新组装和四级修更换新制车轴组装)的轮对在组装质量保证期内,轮座镶入部、轴颈、防尘板座或轮座外侧的外露部位发生断轴事故时,由组装单位承担责任;但轴承如经退卸,轴颈发生断轴事故时由重新压装轴承的单位负责。

超过轮对组装质量保证期时,由向车辆上安装的单位负责。

2.2.3.2.3两次及以上组装(即四级修使用旧车轴组装)的轮对在组装质量保证期内,轮座镶入部、轮座外侧的外露部位及防尘板座部位发生断轴事故时,由轮对末次组装单位承担责任;但轴承如经退卸,轴颈部位、防尘板座部位及轮座外侧的外露部位发生断轴事故时由重新压装轴承的单位负责。

超过轮对组装质量保证期时,由向车辆上安装的单位负责。

2.2.4 轴承压装的质量保证轴承自压装之日起至被退卸之日期内出现轴承压装松动等压装质量问题时由轴承压装单位和末次关盖单位共同负责。

2.2.5 轮轴检修的质量保证2.2.5.1 一级修经外观技术状态检查确认良好的轴承,由装车单位承担自轮轴装车之日起30天的外观技术状态检查质量保证责任。

2.2.5.2二级修、三级修、四级修2.2.5.2.1 轮轴:在货车1个段修期内不发生因检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行车事故。

2.2.5.2.2 车轮:在货车1个段修期内保证无旧痕裂损。

2.2.5.2.3 车轴:在货车1个段修期内保证车轴经超声波探伤的部位和磁粉探伤的部位不裂损。

2.2.5.2.4 轴承:轮轴二级修、三级修时,经外观技术状态检查确认良好而不需退卸的轴承,可继续装车使用,并由装车单位承担自装车之日起3个月的外观技术状态检查质量保证责任。

2.2.6 轴承的质量保证2.2.6.1 新造轴承的质量保证内容2.2.6.1.1新造轴承自首次装车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因轴承材料缺陷原因造成的行车事故,由轴承制造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2.2.6.1.2新造轴承自首次装车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因轴承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的行车事故,由轴承制造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2.2.6.1.3新造轴承自首次装车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限内,运用中发现的由于材料缺陷或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轴承,由轴承制造单位免费更换。

2.2.6.2 大修轴承的质量保证内容2.2.6.2.1大修轴承自首次装车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因轴承大修质量原因造成的行车事故,由轴承大修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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