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性质分类表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甚至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了更好地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管理和预防,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标准,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1. 设计原因,包括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计算错误、设计图纸错误等导致的事故。
2. 施工原因,包括施工工艺不合理、施工操作失误、施工质量不过关等导致的事故。
3. 材料原因,包括材料质量不合格、材料使用不当等导致的事故。
4. 设备原因,包括设备故障、设备操作不当等导致的事故。
5. 管理原因,包括施工管理不到位、监理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导致的事故。
二、按照事故造成的后果分类。
1. 人身伤亡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包括轻伤、重伤甚至死亡。
2. 财产损失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设施、设备、材料等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环境污染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事件,包括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
4. 社会影响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包括交通中断、生活困难等。
三、按照事故发生的阶段分类。
1. 设计阶段事故,指在工程设计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2. 施工阶段事故,指在工程施工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等阶段。
3. 运营阶段事故,指在工程运营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阶段。
四、按照事故性质分类。
1. 突发性事故,指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
2. 长期性事故,指由于长期存在的隐患或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如设备老化、材料劣质等。
以上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预防控制,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分类1、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3、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
4、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
5、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6、凡所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7、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8、“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
9、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
10、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
11、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二、事故管理的分工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具体负责。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质量安全部负责。
3、质量事故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质量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三、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且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1999年3月4日起施行),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工程且为备选条件。
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其中: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机电工程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对于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第一章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勘察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耐久及经济美观、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即工程实体的质量。
由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知道,其质量蕴含于整个工程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实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
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一贯方针。
然而,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者水平、技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司空见惯,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可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考虑。
我国《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建筑的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的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重新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相继修订实施。
1989年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凡是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者,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本书所指的质量事故泛指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达不到《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的要求者。
“缺陷”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不同于质量事故,但是质量事故开始时往往表现为一般质量缺陷而易被忽视。
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质量缺陷逐渐发展,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
施工质量事故预防与处理

22104040 施工质量事故预防与处理复习要点1.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凡工程产品未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未满足与预期或者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者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
由于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者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按照其造成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四级:特殊重大事故(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l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l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 l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l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l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l0 人以下死亡,或者 l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lO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普通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l0 人以下重伤,或者 l00 万元以上 lO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4)质量事故按照产生原因可以分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管理原因引起的事故、社会、经济原因引起的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事故。
2.施工质量事故的预防(1) 质量事故的预防。
可以从分析常见的质量通病入手,深入挖掘和研究可能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抓住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和施工质量形成过程的各个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有效预防措施.(2)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大致有:非法承包,偷工减料;违背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的失误;施工的失误;自然条件的影响等。
(3) 施工质量事故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严格依法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工程地质勘察;科学加固处理好地基;进行必要的设计审查复核;严格把好建造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关;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做好对不利施工条件和各种灾害的预案;加强施工安全与环境管理等。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 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第七条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
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21种事故隐患36大危险20类事故

21种事故隐患、36大危险、20类事故一、最常见的事故隐患有哪些?隐患,是指隐藏的祸患,即隐藏不露、潜伏的危险性大的事情或灾害。
事故隐患,是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归纳为21大类: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其他类隐患等。
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中,要注意检查以下最常见的事故隐患:(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主要有11类,也是造成生产事故中人的主要直接原因: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8.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9,忽视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或未能正确使用;10.不安全装束;1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接触和处理错误等。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主要有4类,也是造成生产事故中物的主要直接原因:L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4,生产施工场地作业环境不良。
(三)管理上的缺陷。
主要有7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管理上的主要间接原因:L技术和设计上缺陷;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6.没有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或者不健全;7.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经费不落实。
二、危险和有害因素如何辨识?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什么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安全事故

什么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第9号令)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1.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报告;2.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等级管理;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质量事故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
③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简称“三不放过”。
④事故分类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如下表:备查: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档案资料。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建设部分类)①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灵)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③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颁布实施)规定: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质量事故
按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
一般事故
无结构隐患、永久质量缺陷,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重大事故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
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不足
存在结构隐患或永久质量缺陷,影响建筑物的寿命或正常使用
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即险些发生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或者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下
轻伤事故,即人员受伤后误工满1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重大事故
重伤事故,包括骨折、内脏伤害、严重烧伤烫伤、失明、重大抢救等,或其他引起功能性障碍或造成残疾的伤害
死亡事故,包括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全部劳动力的伤害。
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原因划分
人的因素
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
物的因素
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安全事故
环境因素
由于环境的不良影响,如气候、温度、自然地理条件、施工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
管理因素
由于制缺失、管理漏洞或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等主观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
按事故原因划分
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主要是指由于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而引发的质量事故
社会、经济原因
引发的事故
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
按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