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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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勃罗梭

龙勃罗梭

(四)偶然犯罪人
定义:并不寻找犯罪机会,但总是遇到 犯罪机会,或由于极其轻微的原因而犯 罪的人。 虚假犯罪人或准犯罪人 倾向犯罪人 习惯犯罪人 癫痫犯罪人
如何对犯罪人量刑?
如何预防犯罪?
四、犯罪对策论
鉴别犯罪人
对犯罪人的矫治
犯罪预防
五、对龙勃罗梭理论的评价
龙勃罗梭极大地推 动了犯罪学的发展 龙勃罗梭学说的缺
进行的研究。马罗发现,像大脑前庭(frontal
cavity)的大小、后缩的额头、斜眼等隔代遗传 特征和身体异常,在犯罪人中的出现率与非犯罪 人中同样多。
不能证明相貌特征是导致犯罪 的因素 不能排除后天环境的影响
生理或精神上的异常或病变可能 是一个人存在反社会倾向的决定 因素,既可能来自遗传,也可能 来自后天的刺激或伤害。
你拥有某种版本的战士基因,那么你的大脑
无法对5-羟色胺的镇定效果做出反应。
由天生犯罪人理论到基因研究
MAOA-L被发现与暴力和攻击行为有很大联系。2011年,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凯文· 比弗发现,携带MAOA-L基因的
男孩更容易参加犯罪团伙,更容易在打斗中使用武器。有 文章报道说,黑社会文化可能源于战士基因,携带这种基
头骨
身高
……
体质
体重
(二)犯罪人的情感和社会习性
情感
智力水平
心理特征
文身
二、犯罪原因论
犯罪原因论
隔代遗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隔代遗传:指倒退到原始人或者低于人类的 人的一种返祖现象,隔代遗传者在生理和心 理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使人很容易联想起 猿和低等灵长类动物。
退化:是犯罪人身上的一种病理现象,退化
(二)激情犯罪人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流派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流派

内分泌说
主要观点:由于内分泌腺对人 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 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 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 绪、意志以至理智的变化,进 而产生犯罪心理。
染色体变异说
代表人:杰可布(Jacob A.) 主要观点: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
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XYY或XXX 染色体异常者容易出现情绪躁动、理 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等的心理特点, 从而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 且初次犯罪的时间早。
性本能说
主要观点:性冲动是产生犯罪 心理的唯一原因,是一切犯罪 的原动力。
权欲说
主要观点:人具有保存自己、 追求优越、崇尚权力的欲望; 当这种欲望长期得不到满足时, 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就是人 为了克服自卑感而进行的过度 补偿的结果。
在社会的约束和监督之下,人的侵 犯本能处于隐蔽状态,但在发怒和 激烈争斗时,它就会不自觉地流露 出来。
利欲本能说
主要观点:人的生存欲望、需求是 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动力。生存欲求 即是利欲心,这是人的一种内驱力。 当一个人的利欲本能长期得不到满 足时,便可能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满 足,从而诱发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的产生。
学习理论
代表人:美国的班度拉(Bandura A.)
主要观点:犯罪行为(特别是攻击行 为)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后天习得 的,犯罪心理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来 源。(1)观察学习:包括家庭成员的 影响和强化,人们所属亚文化的影响, 广泛使用的宣传工具所提供的具有充 分形象的范例等;(2)凭直接经验学 习;(3)生物学因素。
那些处于下层社会的阶级由于无法取得同 中上层阶级竞争的优势,便会产生一种紧 张状态,并导致破坏法律的行为发生。
标签理论
代表人:贝克(H. Becker)和利莫特 (Ednin Lemert) 。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1. 引言1.1 龙勃罗梭是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一位备受推崇的犯罪学家,他在犯罪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声誉。

通过对各种犯罪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龙勃罗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和观点,为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的研究成果不仅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对社会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龙勃罗梭的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深受同行和学生的尊重,他的学术成就为后人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龙勃罗梭不仅是一位杰出的犯罪学家,更是一位对社会犯罪问题充满关怀和责任感的学者。

1.2 天生犯罪人理论是龙勃罗梭提出的理论龙勃罗梭是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个体的遗传和生理因素决定的。

根据这一理论,一些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犯罪倾向,无论环境如何影响,这种倾向都是难以改变的。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行为可以通过遗传途径传递,而且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远远大于环境因素。

他主张应该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天生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而不是简单地惩罚他们。

天生犯罪人理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种理论有助于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另一方面则有人担心这种理论可能导致对天生犯罪人的歧视。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观点、影响犯罪的遗传因素、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社会对天生犯罪人的态度以及龙勃罗梭的研究案例。

2. 正文2.1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观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遗传基础,即部分个体天生就具有犯罪倾向。

他认为犯罪行为不仅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更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

他指出,个体的遗传基因会影响其个性特质,从而导致其对犯罪行为的倾向。

他认为,天生犯罪人在面对困境或挑战时更容易选择犯罪行为,因为他们天生就带有这样的倾向。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还强调,犯罪行为不仅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

他指出,环境的影响可能会加剧犯罪倾向,也可能会减轻犯罪倾向。

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作者:曹宁芦康来源:《陕西社会科学论丛》2011年第05期摘要:龙勃罗梭作为刑事人类学派的开山鼻祖,素有“犯罪学之父”的美名。

他的天生犯罪人(生来犯罪人,英语born criminal)理论是其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犯罪学理论,同时,也是龙氏一生心血的结晶。

当然,这也为其带来了无数的非议。

本文希望能通过粗略的介绍龙氏其人以及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澄清这一理论所带来的争议。

关键词: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实证主义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086-02一、龙勃罗梭其人龙勃罗梭生于1835年11月6日,意大利维罗纳的一个犹太家庭。

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

从犯罪学史来看,龙勃罗梭是现代犯罪学最重要的开拓性研究者之一,被许多犯罪学家称为“犯罪学之父”、“现代犯罪学之父”、“生物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建之父”、“意大利学派之父”等。

美国现代犯罪学家伦纳德萨维茨也指出:“他是一个思想和学派的创始人,这个学派分别被称为意大利学派、人类学派、现代学派,最广泛使用的名称是实证主义学派”。

他所创立的实证派刑事法学开创了将自然科学引进社会科学的先例,开辟了研究犯罪学的新途径,他采用实证主义的犯罪研究方法,从而结束了对犯罪进行抽象思维的形而上学的时代,转而向严格的科学数据中寻找犯罪的本质,将自己的研究结论不是建立在逻辑与推理的基础之上,而是从大量数据与表格之中得到。

使犯罪学从古典学派走向了实证学派。

龙勃罗梭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直到现在也是西方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之一,这不能不归功于龙氏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龙勃罗梭也与其两位得意弟子,同时也是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的菲利和加罗法洛并称“犯罪学三杰”。

二、天生犯罪人理论在龙勃罗梭以前,古典学派主要关注犯罪行为,同时也把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局限在法律层面,而没有关注到犯罪人本身在犯罪过程当中的作用,而且主要采用理性思辨的的研究方法,使犯罪学研究落入了空洞无物的哲学范畴而不能自拔。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作者:崔佳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5期摘要: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以其天生犯罪人理论跻身刑法学启蒙先哲之列,人们对于这一理论褒贬不一。

本文作者从内容理解、客观评价、个人感悟三个方面浅谈自身对于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见解。

在阅读经典的过程中,去伪存真,吐故纳新,立足实际,践行实证主义精神。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启蒙思考切萨雷·龙勃罗梭是近代犯罪学的创始人和刑事人类学派(又称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者,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

他首次提出刑事人类学的观点: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取,因而犯罪是天生的。

犯罪是“自然的” 而非自由选择的产物,而且永远是人类的一个部分。

他的著作都充塞着大量的数据、图表,很明显地体现了他的实证主义的精神。

因他把实证的、归纳的方法引入犯罪研究领域,引起了犯罪研究领域中的一场方法论革命,使犯罪学向科学方向大大迈进了一步。

一、内容理解犯罪人的分类是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核心。

在其早期的研究中,龙勃罗梭专注于对犯罪人生理的观察和研究,把犯罪原因单纯地归结为遗传的简单认识,仅以生物学为基础提出了天生犯罪人学说。

而在晚期的研究中,龙勃罗梭提出的犯罪原因除了种族和遗传等先天因素外,还包括后天的因素,比如社会,环境,气候等等。

其后来的理论只是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一种修正和完善,他并没有从本质上去否认天生犯罪人的存在,只是认为除了先天因素,确有后天因素影响着犯罪,从而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总数中的比例。

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实际应用制度主要包括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

他提出刑罚应当针对各个犯罪人,而非其罪行。

他明确拒绝接受道德责任的原则,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强迫行为,这要么是他们天生的身体和心理上的退化,要么是由于社会环境所致。

监狱制度而言,传统学派把监狱看做是对人身刑罚的既人道又有效的选择,实证论者却认为,把可改造的犯罪人与天生偏常者混合监禁,会促使那些可改造的犯罪人堕落。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犯罪⼈论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其中犯罪现象是指⼀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的⾮刑法条⽂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

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

⽽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部分。

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

⼆者的关系常常被⽐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

⼀、理论产⽣背景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为。

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思想对⽴(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们的吸引⼒的时候,⼈们的兴趣⼀⽅⾯转向了与⼯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物学,另⼀⽅⾯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

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

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个抽象实体进⾏研究。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由论并⾮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种思辨⽅法,其⽅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

从社会整体(哲学本体论)来考察,⾃由意志论有虚假的成分,⼈是受到个⼈和社会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历史的发展已到了研究这些社会现象的时候,19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类⽣物学和⼼理学以及对⼈类社会的⾃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种特别适合对个⼈及社会犯罪现象进⾏实际调查的学术⽓氛。

19世纪末西⽅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涨及因此⽽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重要因素。

犯罪学

犯罪学

2、简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模式
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关系有被害人受攻击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被害人推动模式和冲突模式,不同模式对犯罪的发生起的作用不同。
一、被害人受攻击模式
开始是犯罪人有计划有预谋的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犯罪人与被害人就构成一对矛盾并处于矛盾的运动状态。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的作为和不作为都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特别是在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必然要进行面对面的接触,甚至身体的接触和较量。被害人在这样的情形中,或者顺从、或者试图逃离、或者消极对抗、或者公开反抗等,都表现出被害人在互动过程中的一种状态,也都有可能推动犯罪行为向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由于采取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和主动的进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而被害人一开始由于毫无思想准备,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这类被害人称为理想的被害人或完全不自觉的被害人,在犯罪的形成上没有任何的过错,往往都是无辜的被害人,犯罪人应对犯罪的发生负全部的责任。
第二类犯罪倾向者和习惯犯。龙氏认为此类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称为偶发性犯罪人。
第三类称为激情犯或情感犯。认为此类犯罪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论及刑罚理论因其过分是强调运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其荒谬之处益膨。但也因其研究方法,实现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把刑法学的研究重心由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小转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上,并以此为依据主张刑法改革和处于个别化原则,有力地推动了缓刑、假释等行刑制度的发展,得到了刑法学界的普遍赞同。
被害人推动模式视被害人责任的大小不同又分为以下情形:(1)被害人的责任小于犯罪人的的情形。在这种互动关系中,被害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推动作用并不是被害人积极行为的结果,而是被害人的某些条件或者行为恰好为犯罪人所利用,而犯罪人积极地完成了该犯罪行为。比如,被害人举止轻浮、爱占小便宜等等。这种互动关系是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的互动关系,不是特定被害人的特定行为引起这种犯罪行为的,而是对于所有人来说,如果具有这些条件或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害人。虽然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往往只限于一种广义的道义或道德责任,我们一般没有理由去苛责于被害人,犯罪人一般不能因此而减轻刑事责任。(2)被害人与犯罪人责任同等或者被害人的责任大于犯罪人的的责任。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诱发性的被害人。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了积极主动的角色,往往在追求某种非法或者是违反道德的目标,引起了犯罪人的反抗或者是防卫,从而造成了犯罪人加害被害人的结果,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诱发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从实质上来看,被害人可能是互动关系中最初的或者是本来的加害者,而犯罪人则是互动关系中最初的或者是本来的受害者,比如防卫过当的情况。这种情况被害人通常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一般应减轻犯罪人的责任。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龙勃罗梭(Lombroso)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一位意大利犯罪学家,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Criminal Man)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个体的生物学特征所决定的,即某些人天生就具有犯罪的倾向性。

然而,这个理论在现代犯罪学中已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评述,并说明其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主要基于他对犯罪者的观察和测量。

他认为,犯罪人在生物学上存在有明显的异常,如大耳朵、宽颧骨、突出额头等。

他相信这些生理特征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另外,他还将种族和遗传因素纳入了天生犯罪人的理论框架。

然而,龙勃罗梭的理论在犯罪学界引起了强烈的争议。

首先,他的研究方法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他的研究样本主要是来自监狱和疯人院等特殊群体,因此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犯罪人群。

其次,他的统计和测量方法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他的测量标准过于主观,容易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偏见和观察误差的影响。

此外,龙勃罗梭的理论也忽视了社会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虽然他在后期的研究中开始关注社会因素,但他仍然强调了个体的生物学特征在犯罪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

这种解释方式忽略了贫困、教育、就业机会等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忽略了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另外,龙勃罗梭的理论也受到了伦理和道德上的反对。

他的理论将犯罪归因于个体的生物学特征,这相当于将犯罪行为单纯地视为个体的劣等或心理缺陷。

这种观点容易导致对犯罪者的歧视和排斥,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尽管如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对犯罪学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他的理论促使了后来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引发了对其他因素如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关注。

同时,龙勃罗梭的理论也启发了对犯罪者个体差异和罪犯特征的研究。

综上所述,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现代犯罪学中已经被广泛质疑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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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内容简介: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

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在理论的前后两个时期,龙勃罗梭对人之所以会犯罪经历了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的变迁。

尽管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但是他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学派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天生犯罪人论综合犯罪原因论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

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

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

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

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

[1]
一、理论产生背景
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行为。

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
思想对立(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人们的吸引力的时候,人们的兴趣一方面转向了与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生物学,另一方面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

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

[2]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

[3]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并非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一种思辨方法,其方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

从社会整体(哲学本体论)来考察,自由意志论有虚假的成分,人是受到个人和社会等方面客观条件限制的;历史的发展已到了研究这些社会现象的时候,19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

19世纪末西方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高涨及因此而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一重要因素。

在犯罪不断增长的现实面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

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当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的时候,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

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

正因为如此,实证犯罪学派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它建立在我们日常生活状况的
基础之上。

[4] 犯罪的增长说明了刑事古典学派关于刑罚心理强制学说的虚幻与失败,以往刑法制度在治理犯罪方面的无所作为便成为新学派产生的有利突破口。

[5]
由此,犯罪学的研究方向,大致分为两派。

一派是专门从事人的素质方面、生物学方面的研究的,这一派以龙勃罗梭的人类学研究为主,应用生理学、医学、精神学、心理学等知识来阐明犯罪的原因。

与此相对应,另一派是为人的行动即环境方面、社会学方面进行研究,他们应用了社会学、统计学、教育学等方法。

[6] “自从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的深刻的片面以后,在刑法领域中不再有片面,因而也就没有了深刻。

我们看到的现代刑法学派,无非是新古典学派、新人类学派、新社会防卫论。

这里虽然标榜‘新’,实则是一种‘旧’:因为,已经不能再突破旧古典学派、人类学派、社会学派的藩篱。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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