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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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

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 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 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五)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一证多主”现象的探究作者:大悟县烟草专卖局朱颖颖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0日烟草在线专稿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要从事与烟草相关的行业,都必须合法取得专卖许可证.结合中国目前的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专卖零售,也应当定义为专人专证专卖.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普遍存在“一证多主"现象,而“一证多主”的实质则是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

“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一证多主”是指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拥有两个业主,其一是专卖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业主,另一个则是持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实际经营的业主。

“一证多主”现象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地区的某一个烟草市场,而是在中国烟草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证多主”实质是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

这里所说的合法外表是指,经营者并不是纯粹的无证经营,也拥有由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所核发的专卖许可证,因此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寻求各种借口和理由,来证明他们正在进行的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经营。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考量“一证多主”经营,其本质是违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剖析:(一)“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是无证经营1.被许可者无权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必须要遵守“禁止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的结果是授予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质、资格或特定权利,因此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被许可人不得随意转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

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

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免税区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应以“规范有章、布局有法、监管有力、流转有序”为原则,积极贯彻“寓服务于管理”的执法服务理念,持续完善行政许可全过程管理模式,积极构建行政许可管理体系,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第四条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实施管理监督。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在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及时公开涉及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施和结果以及相应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七条申请人要求发证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类申请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探索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探索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探索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烟草行业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党和国家实施了“放管服”的政策,也为这一行业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针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开展高质量的后续监管工作,不仅可以有效约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行为,还可以保障我国烟草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依据相关研究成果与工作实践经验,从多个角度分别探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具体的应对措施。

最终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探讨,能够为广大烟草部门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证件管理“放管服”政策使我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取得标准实现了宽泛化,配套“宽进严管”的政策,更是激发了烟草市场的发展动力。

烟草销售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在我国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当前,尽管我国的烟草市场实现了高速发展,但是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监管人员就需要准确分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问题的因素,以此制定出更为科学且合理的监管对策。

一、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一)许可证使用不规范根据实际的工作状况以及调查发现,部分地区的烟草经营商户存在不规范使用许可证的行为。

这一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人证不符、证件地址不符、证照不符以及没有依据规定摆放许可证等,均造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难以开展。

以没有依据规定摆放许可证这一现象为例,部分烟草经营商户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放在销售区域内最显眼的位置,多存在放置于店内的角落、只展示复印件、不直接出示许可证等,这直接滋生了各种隐患。

(二)恶意利用规则漏洞部分地区的烟草经营商户存在恶意利用市场规则漏洞的现象,这也会变相增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难度。

其主要表现在停业整顿、负面清单以及随意歇业三个部分,是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手册》提出的各类规范条例的。

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

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

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从以上法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地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烟草专卖的本质内容由行政许可制度来体现。

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不断探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更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巩固、发展,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

本文针对在零售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完善建议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授予其资格和能力的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这是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内容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规定。

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打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烟草改革方案

烟草改革方案
2.优化烟草产业结构,提高烟草制品质量和安全性。
3.增强烟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4.提高国家税收,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三、核心措施
1.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1)完善烟草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2)制定烟草消费税调整方案,合理调整烟草制品价格,以抑制烟草消费。
(3)加强对烟草走私、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2.优化烟草产业结构,提升烟草制品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
3.完善烟草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4.增加国家税收,促进经济发展。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立法与政策支持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消费的门槛。
(2)制定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合理调整烟草制品价格,引导消费者减少烟草消费。
(2)加强烟草制品成分检测,降低有害成分含量。
(3)提高烟草制品包装标识要求,加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4.加强烟草市场管理与监管
(1)完善烟草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
(2)加强对烟草制品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的监管。
(3)建立健全烟草市场信用体系,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5.宣传教育与戒烟服务
(1)加大烟草危害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3)加大对走私、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打击力度,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2.优化产业结构
(1)鼓励烟草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2)支持烟草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低焦油、低危害烟草制品。
(3)推动烟草行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
3.提升产品质量与安全性
(1)建立严格的烟草制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5.戒烟服务与支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国烟法〔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3月27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

坚持便民利民。

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中国烟草体制历史 现状与问题

中国烟草体制历史、现状与问题专题报告一2005年·元月中国烟草体制历史、现状与问题一、中国烟草管理体制的历史演进(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历史沿革“专卖”即垄断经营的意思,是一种经济管理体制,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国家对某种或某些商品实行的具体管理制度,它是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专卖的主要特征是管理权限由国家集中,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及个人。

专卖可以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国家专卖和地方专卖。

所谓完全专卖,即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某种商品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均实行专卖管理;不完全专卖,是对生产经营的部分环节,主要是销售环节实行专卖管理。

地方专卖是相对国家专卖而言,也可以称之为不完全专卖,即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决定对某种商品实行专卖。

在我国古代,专卖即称“榷酤”,榷是指一个人通过不准他人并行的独木桥,是“专”的意思;酤,即卖。

作为一种制度,专卖最早由我国封建社会官营工商业制度发展而来,当时称之为禁榷制度,实行禁榷的商品由政府垄断,限制或禁止私人经营,西汉时封建王朝就对酒、盐、铁实行专卖,所得收入归政府所有,作为中央财政上缴国库。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实行的是完全专卖、国家专卖的专卖形式。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的历史比较晚,将烟草作为专卖对象的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1915年国民党财政部成立烟酒公卖局,对烟酒实行公卖,税率高于其他商品。

1927年国民党政府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即《烟草公卖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雏形的出现。

(二)解放后我国烟草管理体制的演进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烟草行业在改革过程中得到了不断的进步和发展。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这种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恢复发展和初步建立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时期(1949年10月—1966年5月)解放初期,我国烟草行业和当时整个国民经济形势一样,处于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状态。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方案

**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清除当前全市行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加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根据省局检查质询意见和要求,**市局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许可,提高全市行业专卖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法律法规应用水平,全面清除当前全市行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消除各级烟草专卖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完善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规范许可证办理流程,保证许可证办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使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同时把专项整改工作与优秀县级局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全市行业专卖管理工作水平,使各项工作协调互动、整体推进。

二、存在的问题1、许可证到期不按法定时限办理延续。

只有少数几个县级局不存在此项问题。

个别县级局情节严重,**县局和**区局最为严重,其余县级局多则70余户,少则十余户,导致全市行业各单位在客观上实施了为无证者提供经营条件的违法行为。

2、许可证已过期,但仍然办理了延续的问题。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延续的必须予以注销,过期的许可证即属于无效,而部分县级局对已过有效期限的许可证办理延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3、停业期间有效期届满是否延续的问题。

不少县级局对此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导致停业期限超过了许可证有效期限,同时造成了对大量停业期限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零售许可证办理了延续手续的严重后果。

4、2011年市政府“三项整治”中经营场所遭拆迁的问题。

不少县级局对于在三项整治中经营场所被拆迁的零售户没有进行合法的处理。

对至今没有经营场所的零售户仍然存在供货的情形。

对已经搬迁到新地址的零售户,没有进行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方案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零售行业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制定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的颁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

申请人需要提交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并通过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许可证。

二、许可证的有效期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要进行重新申请。

三、许可证的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家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要求或未经许可的商家进行查处和处罚。

四、许可证的注销
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者停止从事该行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注销其许可证,同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制度,包括各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和颁发程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监督制度等。

总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烟草专卖零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利益,促进烟草专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各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机构也需要认真执行该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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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完善内容提要:诚然,烟草的革新寄希望于打破井田制的坚冰和解决税制之痛。

然而,在大前提不变的情形下,对现有体制的细节的完善和改革仍不会是徒劳无功。

笔者即希望通过本文能发现我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体制的不足,以期建立更完善、更具活力的体制,为烟草的变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许可证管理竞争性发放方式一﹑现行专卖体制下的许可证制度我国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制度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这一制度是由我国《烟草专卖法》确立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烟草的两大职能:企业职能和政府职能。

与之相对应的两大任务是市场和管理。

因此,在我们仍旧坚持专卖的体制下,专卖管理机关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市场的职能必然要求利润的最大化,在于培育和开拓。

而管理职能要求的是加强执法,净化市场有序发展。

在我们现行的体制下,管理职能的实现依赖于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权。

权力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烟草两大职能的实现,这也是本文所要涉猎的,即烟草专卖体制下的许可证制度。

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来源于《烟草专卖法》。

对烟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实际上可以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及准运证。

不难看出,这些许可证实际上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位于链条的最终环节的是零售零售许可证。

而事实上,市场的成败也在于零售这一环节上,卷烟作为一种最大众化、最市场化的产品,最终是要通过这一环节来实现利税的。

因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处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对他的管理和创新也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现行烟草零售许可证制度的优劣说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不提及网络建设。

近年来,烟草行业不断在总结和推广的一系列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确定了网络的基本运行模式,销售网络的建设对于调控市场、服务客户、培育品牌、稳价增量等方面都能发挥积极作用。

销售网络的建设可以帮助烟草行业实行从行政垄断向经济垄断,从管理到服务,从行政审批管理到市场化方式调控的诸多深刻转变。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搭建起卷烟销售网络,使烟草公司能够通过连点成面的销售网,保持对渠道和终端的控制。

这事实上也体现出我们现行的许可证制度有益的一面,它对许可证的发放、布局、总体数量有所控制,这使得烟草公司对零售市场有了比较宏观的掌握,确保了主动权,有利于网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按现有的许可证管理模式却极易导致以下情形:第一,许可证管理中准入条件的不可确定性,导致发放有过多过滥的嫌疑,由于数量的增多,发证后疏于监管现象增多。

第二,许可证执有人非法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现象严重,行政机关难以有效履行对许可证的监管职责。

第三,许可证取消权利的限制,导致许可证的后继管理难有作为,现行《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卖局权利的行使有诸多限制。

而且,在这样一种最严格的专卖体制下,从上游到下游,所有的环节被严格管理起来。

这种管理的方式不但成本高,效果也不好,矛盾与问题多多。

三﹑入世后国外烟草公司对我国烟草专卖体制的冲击加入WTO,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与全球经济联系更紧密,但蜂拥而至的国际品牌又给民族工业带来严峻的挑战,新的全球性竞争时代已经来临。

与世界经济接轨,我国经济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烟草行业也不例外,这表现在:关税减让原则,使进口卷烟关税大幅下降(现在卷烟进口关税未65%,至2004年降为25%)。

这无疑增强了国外卷烟在我国市场的竞争力,国内同价位卷烟必将受到冲击。

国民待遇原则,使国外卷烟在我国的销售将与国内卷烟一视同仁,不能加以各种限制(如外烟销售许可证等),这对国内卷烟来说,将失去原有的“民族保护”色彩,把国烟与外烟推到了统一市场竞争的起点上。

对烟草行业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使现有对外烟进口的有关限制措施(如配额)将失去作用(至2004年完全取消配额)。

外烟将不再受进口数量的限制。

外烟大量涌入我国将成为必然。

国内卷烟的市场占有率下降也是必然的,烟草行业的最终市场占有率难以估计。

贸易制约化原则,使国家对烟草行业的行政干预力度削弱,现有专卖管理体制下的有关阻碍国际贸易正常开展的规定、制度、方式将减少、消除、修改,现有的专卖保护力度必将明显减弱。

而现有烟草行业的市场化,烟草公司的公司化程度低下,完全国有化经营体制在市场经营中占有多少优势是一个未知数。

而当前,我国烟草行业的现状与国际烟草行业相比,差距很大。

一是我国现有的烟草生产企业的规模、品牌小而散,而国外的生产企业规模、品牌大而集中。

如我国现有185家烟厂,年均产量18万箱,年产100万箱以上的只有三家,50万箱以上的品牌的只有三个,全国卷烟品牌达2000种以上。

而美国的“菲莫”公司,仅一个“万宝路”年产量就达700万箱。

二是我国现有卷烟工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科技含量以及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与国际主要烟草生产商相比,更是差距甚大。

三是我国的卷烟生产、消费结构与国际脱轨,很难步入国际竞争。

国烟92%是烤烟型、中高焦油含量的产品,对人体危害相对较大,国际上均以混合型、低焦油含量的产品为主,对人体的危害相对较小。

四是我国的卷烟生产、流通还很混乱。

走私烟、假冒烟、非国家计划烟,超计划生产烟在社会上流通甚广,烟草行业对社会上的卷烟加工、供求关系的控制力度相对薄弱。

而国外基本上由“菲莫”、“英美”、“日烟”等四家公司统治烟草世界,其生产、销售王国遍布世界各地,且十分严密,社会卷烟加工(零售价)相当统一而稳定。

1虽然,尽管零售市场对外开放,跨国烟草巨头们也不能轻松的驰骋中国烟草市场,原因在于,中国的分销权尚未放开,而且我们还可以祭起“技术壁垒”这面大旗。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烟草可以高枕无忧。

形势逼人,中国烟草何去何从?四﹑应对之策(一)加强现有体制的有效管理和改进在坚持专卖体制下,专卖管理机关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则应是专卖专营的基础,是网建工作的基石。

等到有朝一日专卖制度成为历史的时候,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专卖管理机关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历史。

因此,可以说专卖管理的未来走向不是直线式的,而是螺旋式的。

在这一前提下,继续运用好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仍然是有必要的。

1、继续深化户籍化管理2、《行政许可法》下的许可证审批制度改革(二)WTO规则下的公平和竞争机制在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的创设中,我们一贯重视的是公平原则,如何来保障相对人平等的享有权利以及事后救济手段是重点。

然而,笔者以为在在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中确立竞争原则同样重要。

因为,当行政资源拥有了稀缺性,遇有多个申请时,用竞争来确定归属实际上是最公平的,也是最经济的。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度,同样需要确立公平机制和竞争机制。

1、公平机制我们知道,审批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权力,可以给部门带来利益,有“寻租谋利”的可能时,它也是导致官僚主义、滋生腐败的温床。

寻求一种程序的公正在此时是相当重要的。

是规范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的前提。

(1)建立便捷高效的许可程序科学高效的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

因此,首先要确立的就是发放许可证的公示制度,要将所有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公示,确定当事人的申请程序和条件,保证给予所有人的平等机会。

其次,要确定行政行为复具理由制度,在制度的设定中就要明确:在审批颁发许可证的过程中,对于不被许可的,必须要说明理由。

2(2)确定审批的听证程序凡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该允许当事者提出听证。

如遇有竞争性申请的,许可机关根据许可人或利益关系人的要求,应举行听证惠,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保证审批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规定监督机制审批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为,是一种可以给部门带来利益的的权力。

完善审批管理,除了程序的公正、公开和严明外,还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的披露。

同时制度的创设还要便于相对人监督专卖审批机关,探索各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维护烟草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竞争机制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如何最有效的使用和分配行政资源。

单纯的依靠审批机关的自律,在笔者看来是不现实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确立是竞争机制。

(1)确立竞争性发放方式在保证给予所有申请人平等机会的同时,我们在许可证的发放过程中也不应排除竞争。

而且,当许可具有经济利益且数量有限时,竞争是最好的选择。

对于能够通过竞标、拍卖、考核等形式颁发许可证的,应在许可制度的设定中予以明确。

3(2)将许可证的撤消制度落实到可操作的层面上淘汰规则是一个机制良好运行所必须具备的,即所谓的能进能出。

首先,要明确“取消资格”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这是为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管理,维护卷烟流通秩序,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行政管理权力,属于行政管理措施的范畴。

其次,“取消资格”的管理措施应以“通知”形式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取消资格”不是行政处罚,因此,它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而是根据管理资料,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书面通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当事人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置方式。

第三,“取消资格”原则上由发证机关实施,非发证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向发证机关通报,要求发证机关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4参考书目:1、参见刘明炉、陈焱著《与跨国巨头赛跑的中国烟草》第393-394页;2、资料来源《南方周末》2003.6.5,B14、B15、B16版;3、参见《浙江烟草》1999年第5期,第8页;4、参见《浙江烟草》2000年第3期,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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