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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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许厂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3篇)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3篇)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井下爆破管理是指对井下爆破作业进行科学、安全、规范的管理和操作的一系列措施。

井下爆破作业是指在地下矿山、隧道、地铁工程等地下工程中使用爆炸物炸碎岩石、破坏结构的作业。

井下爆破在地下工程中具有高效、经济的特点,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制定和遵守井下爆破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井下爆破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工作流程、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要点。

一、管理机构1. 设立专门的井下爆破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爆破作业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2. 强化管理团队建设,配备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管理人员,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二、管理人员1. 爆破作业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爆破作业经验和技术能力,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 爆破作业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具体的井下爆破作业,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指导。

三、工作流程1. 编制详细的井下爆破作业方案,明确爆破的位置、方法、装药量、引爆方式等参数。

2. 爆破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评估,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3. 制定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安排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措施1. 配备专业的爆破作业设备和安全防护工具,如防毒面具、防爆装备等。

2. 在进行爆破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爆破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在爆破作业现场设置专门的预警设备,确保爆破作业的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理。

4. 严格控制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确保安全使用和管理,并对爆破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加强现场监督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可控。

五、应急处理1. 制定井下爆破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人员疏散、伤员救护、爆炸物处理等应急处理方案。

2. 组织井下爆破事故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能力。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保证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爆破作业管理,在遵守国家安全规程规范的前提下,对井下爆破作业作出如下规定:一、在井下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在所有通往爆破危险区域的通道上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

二、警戒距离:浅孔爆破,直线巷道50米,转弯巷道30米。

浅孔爆破的警戒距离由生产技术部门技术人员确定。

三、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包括喊话、鸣笛哨等)和视觉信号(制作专门警示牌在各地点悬挂),使危险区域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四、每次爆破必须发三次爆破信号。

第一次为预告信号,要求所有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域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爆破人员向危险区域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为起爆信号,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域,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爆破员方可起爆。

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警戒岗位。

全部炮响后,须经过15分钟后方能解除警戒,若炮响数量与点炮数量不符,须经过20分钟后方能发出警戒信号。

五、施工单位实施中深孔爆破,必须提前一天通知总调、生产部、安环部及采场附近作业单位,并在副井口及所在中段告示牌上写明爆破时间、地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六、需二次爆破的大块,应在每天下午3点实施集中爆破,并在通往爆破地点的每一个入口设置警戒,并按要求必须发出二次爆破信号。

七、巷道贯通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两工作面相距15米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此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

八、间距小于20米的两平行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必须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九、距离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在距离炸药库30-100米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井下爆破是一项非常危险的作业活动,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备且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安全。

下面将从各个方面对井下爆破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完善的爆破作业计划:包括爆破区域的划分、爆破方案的设计、爆破参数的确定等。

2. 资质要求:所有参与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爆破证书,且具备丰富的实际作业经验。

3. 检查设备和材料:确保所有使用的爆破设备和材料都符合规定标准,且经过检测和验收合格。

4. 协调沟通: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井下爆破作业的顺利进行。

二、井下爆破现场管理1. 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个人防护装备。

2. 现场标识:明确标识危险区域,并设置相应的禁止进入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现场。

3. 爆破设备和材料管理:进行严格的入库管理,确保设备和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现场检查:定期对井下爆破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爆破方案的制定和审核1. 爆破方案的编制:根据具体的爆破作业需求,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包括使用的爆破器材、药剂种类和数量、起爆程序等内容。

2. 方案审核:由专业的爆破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方案备案:将通过审核的爆破方案进行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四、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1. 火源控制:建立严格的火源管控制度,禁止在爆破现场使用明火、电火花等易引发爆炸的物品。

2. 通风和防尘措施:确保爆破作业环境的良好通风,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防止爆破产生的粉尘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3. 喷水降温:对于容易产生高温的爆破作业区域,采取喷水降温的措施,防止温度过高引发爆炸。

4. 强制隔离区域:设立临时隔离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5. 爆破通风控制:通过合理的通风设计和实施,降低爆破露天区的气体浓度,减少爆破产生的露天爆炸风险。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井下爆破是一种在地下采矿过程中常用的爆破技术,它通过在地下进行爆破作业,破碎矿石或岩石,以便更好地进行采矿作业。

然而,井下爆破作业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因此有必要制定和执行一套严格的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可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下面将从爆破计划编制、爆破作业组织与协调、爆破器材与物品管理、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爆破作业现场管理、事后处理与记录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一、爆破计划编制制定爆破计划是井下爆破工作的基础。

爆破计划应包括爆破位置、炸药种类和数量、起爆方式、爆破时机等信息。

制定爆破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井下环境、爆破效果要求等因素,确保爆破作业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

二、爆破作业组织与协调在进行井下爆破作业前,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需要对作业区域进行划定和标识,确保只有经过培训并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进入爆破区域。

在爆破作业期间,需要进行好与其他作业相协调的工作,避免产生意外事故。

三、爆破器材与物品管理爆破器材和物品的管理是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重要环节。

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并进行严格的存储和管理。

爆破物品如炸药、导爆管等也需要进行专门的储存和保管,防止其受潮、受热、受损等情况发生。

四、爆破作业人员管理为保证井下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应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体检。

作业过程中,应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提供合适的安全防护装备、设备和设施,保证人员不受噪音、粉尘和有害气体的侵害。

五、爆破作业现场管理在爆破作业现场,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爆破区域应进行合理划定,并设立警示标志,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爆破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确保周围环境安全,避免因其他因素对爆破作业产生影响。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规范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爆破作业单位、工地负责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爆破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

第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制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井下爆破作业的组织和实施,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二章井下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井下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包括爆破设计参数、模拟计算和评估等内容。

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进行周密的勘探和测量工作,确保爆破作业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应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井下爆破作业不会对周围环境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九条井下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单位应召开专题会议,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介绍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对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井下爆破作业的实施第十一条井下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爆破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适用性。

第十二条井下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井下爆破作业现场应按照爆破方案的要求设置监测装置,时刻监测地下水位、岩层位移等指标。

第十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爆破作业人员,确保他们熟悉爆破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应对现场进行及时监测和记录,保留相关数据和记录。

第四章井下爆破作业后的处理工作第十七条井下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作业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和恢复工作,确保周围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中,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是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活动。

第二章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

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炮工进行。

所有炮工必须持有炸药炸破资格证。

第七条炮工应当熟悉煤矿井下的地质情况和工作环境,以便正确判断爆破效果和安全风险。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实行严格的作业和巡检制度,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炸破规程进行,爆破时间、起爆点、爆破药量等必须符合工作计划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专门的爆破区域,周围应当设置足够的防护设施,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在爆破区域内进行,严禁在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地方进行放炮作业。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采取防爆电气设备和无线装置,确保爆破过程中不产生火花或电火花,避免引发爆炸。

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紧急救援装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事先通知周边矿区和相邻矿区,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发生爆炸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报告。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5篇)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5篇)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____%,不准放炮。

3.通风科负责为井下专职爆破工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专职爆破工入井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必须领上一炮三检图表,到达作业地点后由爆破工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具体内容,并应有当班工长、瓦斯检查员的签名,下班后专职爆破工交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将图表一起交至仪器收发室工作人员。

5.通风科必须设专人认真审核一炮三检图表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签字(盖章)保存。

对屡纠不改的问题或不按要求填写图表的队组和专职爆破工,要进行罚款处理。

6.不管当班放炮与否,都必须携带和填写一炮三检图表。

若当班未进行放炮作业,图表中注明本班未放炮字样。

7.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程序为:放炮前,专职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当班工长,由工长清点人员无误后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护情况完好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

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放炮警号(吹上哨、大喊三声放炮)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8、安全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对一炮三检图表的填写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9.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由矿统一制作,通风部门发放和管理。

使用三牌人员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否则,要及时补办。

10.放炮前,作业队组必须断开回风流中一切电源,瓦斯检查员确定无误后,方可发出放炮命令。

11、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____%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井下爆破作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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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井下爆破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1491-91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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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的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的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检查与考核。

2.1 哈沙图煤矿爆破管理职责:a) 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b) 哈沙图煤矿分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做好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c)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积极组织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的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d)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必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通过演练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e)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保卫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作业场、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2.2 爆破哈沙图煤矿职责:爆破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爆破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爆破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3 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职责: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并接受哈沙图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2.4 爆破员职责:a) 必须严格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专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b) 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与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己有,更不允许与安全监炮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爆炸物品;c) 在爆破作业时,严禁将民爆物品交给非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装要爆破;d) 领出的爆炸物品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和赠与他人;e) 装炮眼药,制造炸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哑炮时,要催促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在操作过程重要接受安全监炮员监督检查;f) 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爆破信号后,方能点火进行爆破作业;g) 爆炸时,应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h) 爆破结束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i)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 管理内容和要求3.1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3.1.1 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注: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3.1.2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

3.1.3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注1: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注2: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3.1.4 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注1: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注2: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

注3: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注4: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3.1.5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3.1.6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3.1.6.1 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3.1.6.2 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1.6.3 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3.1.7 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3.1.8 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

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

3.1.9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9.1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2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3 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4 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注: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3.1.10 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注: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3.1.11 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1.12 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3.1.13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1.14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3.1.15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15.1 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

3.1.15.2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1.15.3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3.1.15.4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3.1.16 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注1: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

注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3.1.17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注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注2:严禁裸露爆破。

3.1.18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1.18.1 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3.1.18.2 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1.18.3 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3.1.18.4 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3.1.18.5 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3.1.18.6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3.1.18.7 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3.1.19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19.1 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

3.1.19.2 爆破前必须洒水。

3.1.19.3 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19.4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1.20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3.1.20.1 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3.1.20.2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 1.0%。

3.1.20.3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3.1.20.4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3.1.20.5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3.1.21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3.1.22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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