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1.范围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GB 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70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游泳场所swimming 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人工游泳场所artificial swimming pool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天然游泳所natural swimming place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4.从业人员资质4.1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5.经营设施设备条件5.1人工游泳场所5.1.1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25㎡;新建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
滑雪场安全生产制度

滑雪场安全生产制度滑雪场安全生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滑雪场所的行业管理机构各类滑雪场所的行业管理由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条制定本文的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滑雪场所开发及其经营的指导、监督、管理,强化对滑雪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促使滑雪运动及其场所健康、有序、持久发展为目的,根据下列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滑雪运动及滑雪场所目前的实际状况与发展趋势,特制定本《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中国滑雪协会章程》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9079体育场所开发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4.《国际滑雪竞赛规则》5.《中国滑雪竞赛规则》6.国际雪联颁布的《滑雪者行为守则》7.国际雪联颁布的《滑雪者安全守则》第三条滑雪场所适宜开展的大众滑雪项目现代滑雪运动的项目有高山滑雪、北欧滑雪(含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滑雪三个大项)、单板滑雪、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滑雪、登山滑雪、定向滑雪等。
每个大项目中又包括诸多小项。
有些项目局限于专业竞技,如标准的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中的空中技巧等项目,这些项目属专业竞技滑雪项目。
有些项目适宜于在大众中广泛普及,如高山滑雪中的回转与大回转、单板滑雪中的大回转、基本跳跃、U型场地技术,越野滑雪各单项等项目,这些项目适于大众休闲、娱乐滑雪。
普通滑雪场所开展哪些项目,要从实际出发,自行决定。
第四条本文所用的滑雪术语1、滑雪运动人们基本呈站立姿态,双脚各踏一只滑雪板(或双脚同踏一只较宽阔的滑雪板),双手各持一只滑雪杖(或双手不持滑雪杖),在雪面上滑行(有的项目须加进跳跃)的雪上运动,“立”、“板”、“雪”、“滑”是其基本要素。
2、滑雪场所向社会开放的,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滑雪训练、竞赛、健身娱乐等活动并有管理的场所,简称滑雪场所。
滑雪场的范围可能很大,容纳多项目多种滑雪道,也可能很小,只有一条滑雪道。
3、滑雪器材滑雪者为满足滑雪要求而必备的器具。
其中基本器材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杖;辅助器材有滑雪服、滑雪帽、滑雪镜、滑雪手套、滑雪头盔、保护用具等。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2006-08-02 11:30:00 中国轮滑协会官方网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轮滑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适应轮滑事业发展需要的轮滑教练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5部分:轮滑场所》和《轮滑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轮滑教练员是指在轮滑活动中从事教学训练、锻炼指导、技能传授、业务咨询、组织管理等工作的轮滑技术指导人员。
第三条轮滑教练员业务培训由中国轮滑协会组织实施,技术等级称号由中国轮滑协会批准授予。
中国轮滑协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各级轮滑协会培训相应级别的轮滑教练员并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各级行政地域未成立轮滑协会的,中国轮滑协会可暂委托该地域具备条件的轮滑项目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级别的培训和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第四条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初级轮滑教练员、中级轮滑教练员、高级轮滑教练员和国家级轮滑教练员。
各级轮滑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轮滑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备急救方面的知识并具有现场急救操作能力。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四)掌握相应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制定训练指导等计划并根据计划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第五条申请初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有从事轮滑教练员工作愿望。
(二)有一定的体育基础理论和轮滑运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申请或晋升中级轮滑教练员称号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初级轮滑教练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含1年)。
(二)获得轮滑项目“一级运动员”称号。
(三)体育专业中专毕业,体育专业本、专科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非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
(四)所培养运动员在省级锦标赛中曾获得前6名。
(五)曾获得中国轮滑协会颁发的轮滑教练员、指导员结业证书。
体育场所开放与技术要求 游泳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 游泳场所(2003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 范围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游泳场所swimming 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人工游泳场所artificial swimming pool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天然游泳所natural swimming place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4 从业人员资质4.1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游泳)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5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5.1 人工游泳场所5.1.1 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水面面积不小于25㎡;新建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水面面积不小于100㎡。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意见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9•【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发〔2007〕145号)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确保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卫生部、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请于3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或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
规范征求意见稿可在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或体育总局网站(http://)下载。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联系人:吴勇卫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联系人:黄希发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cn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中国体育场馆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9 8 7 6 5 4 3 2 1 0 珠三角城市群 长三角城市群 环渤海城市群 成渝城市群 辽中南城市群
人均占地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 人均场地面积
图11 我国不同城市群人均体育场馆面积的比较
40
万人人均场馆个数
35 30 25 20 15 10 5 0 珠三角城市群 长三角城市群 环渤海城市群 成豫城市群 辽中南城市群
第二,法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 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内容滞后,不同法律法规 的内容相互冲突。 • 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 差,对城市体育场馆的建设实践缺乏指导性 作用。我国建设部出台的若干与体育场馆建 设有关的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社区体育设施 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应当如何布局,这使得 基层社区在社区体育设施配置方面无所适从 • 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健 全,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
120
20
40
60
80
0
佛山 东莞 惠州 江门 中山 珠海 宁波 苏州 嘉兴 无锡 扬州 镇江 常州 绍兴 湖州 廊坊 秦皇岛 唐山 张家口 绵阳 德阳 乐山 宜宾 自贡 内江 泸州 铁岭 抚顺 本溪 辽阳 鞍山 营口 盘锦
图15 我国地区中心城市人均体育场馆面积指标的比较
人均场地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
人均占地面积
城市群、城市圈和城市带之间的关系图
京津唐城市群 关中城市群
辽中南城市群 山东半岛城市群 长三角城市群 台海城市群 成渝城市群
珠三角城市群
我国城市群分布情况
我国体育场馆分布规律 • 我国不同城市群体育场馆的分布与城市经济 发展水平有密切的关系。 • 我国城市体育场馆的分布与地理环境和气候 特点有密切的联系。我国地域十分辽阔,跨 越的寒带、温带和热带三个气候带,不同气 候带的城市其体育场馆的布局特点有很大的 不同。
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注:本规范所波及旳基础设施和基本管理指标,如有有关国标或行业原则旳,所有遵照执行。
编制阐明一、合用范围本规范合用于由各级人民政府举行或者社会力量举行旳,向公众开放、到达《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有关规模规定旳体育场(观众座位数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及由这些体育场馆构成旳综合性场馆单位。
二、有关根据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体育总局等八部门有关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行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旳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献为根据。
三、基本原则约束性原则。
编制本规范旳意义在于督促体育场馆发挥其体育基本公共服务旳主体功能。
所有指标均属于约束性指标,若有任何一项不达标,均为基本公共服务不达标。
全面性原则。
本规范旳指标包括基础设施、基本管理、主体服务、综合保障、群众满意度等多方面内容,涵盖功能、硬件、软件、运行、群众感受等多种方面,波及政府、场馆管理者、场馆消费者等多种主体,力争全方位、多角度、多主体地审阅体育场馆旳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关联性原则。
本规范内容设计上保持与《大型体育场馆运行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等有关政策旳一致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对照使用。
对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旳体育场馆,原则上不参与运行管理综合评价考核。
可操作性原则。
本规范中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旳结合,既便于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理解接受,又便于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有关数据,进行主观评价,并获得综合性结论,提高了综合评价旳可信度。
大型体育场馆运行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编制阐明一、合用范围本评价体系合用于由各级人民政府举行或者社会力量举行旳,向公众开放、到达《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有关规模规定旳体育场(观众座位数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及由这些体育场馆构成旳综合性场馆单位。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监管,体育总局制定了《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体育课外培训监管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和完善制度标准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体育总局办公厅2021年12月14日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治理,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形成良好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课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
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规范》要求。
第二条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条组织课外体育培训活动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第四条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场地设施要求第五条用于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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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 游泳场所1.范围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游泳场所 swimming 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人工游泳场所 artificial swimming pool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天然游泳所 natural swimming place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4.从业人员资质4.1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游泳)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5.经营设施设备条件5.1 人工游泳场所5.1.1 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水面面积不小于25㎡;新建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水面面积不小于100㎡。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
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GB6566 要求。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 m 。
——水面面积在500㎡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4 个出入水池扶梯。
——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一一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排水沟。
——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5.1.2有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其设备须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
5.1.3 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 lx,照明设备距离水面的高度不低于5 m。
开放夜场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4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1.5 分设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5.1.6 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1.7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1.8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喷淋设备男、女各一套,每套喷头数量不少于4 个,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
5.1.9 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5.1.10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5.1.11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GB/T 17093 的要求。
5.1.12有广播设施。
5.1.13有专用直拨电话。
5.1.14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5.2天然游泳场所5.2.1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域面积不小于1000㎡。
——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
——岸上活动区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5.2.2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5.2.3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 瞭望) 台。
5.2.4有广播、通讯设施。
5.2.5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6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5.2.7设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2.8设有宽度不小于1.5m 的人员疏散通道。
5.2.9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出入口。
5.2.10有专用直拨电话。
5.2.11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6.1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6.2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符合GB 9667 、GB 3097 的要求( 水温规定除外) 。
6.3 游泳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 9667 、GB 9668 、GB/T 17093 的要求。
6.4 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GB 9667 、GB 9668 的要求。
7.安全保证7.1 救生设施7.1.1 有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 ㎡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 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 ㎡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
——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 其高度不低于2.O m 。
7.1.2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饶、救生圈、救生杆。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7.1.3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1.4嬉( 涉) 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技入使用。
7.2 救生人员7.2.1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 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2天然游泳场所( 海水游泳场所除外) 按每360 ㎡配备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3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 m 配备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 人。
7.2.5至少有医务人员1 名。
7.3 安全制度7.3.1 有醒目的“ 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2 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7.3.3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O ㎡。
7.3.4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3.5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7.3.6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7.3.7 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
7.3.8 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 要求) 的规定。
7.3.9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禁止酬酒人员游泳。
7.3.10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第2部分: 卡丁车场所1.范围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卡丁车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卡丁车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14166 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GB 19194 竞赛类卡丁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9195 普及( 娱乐) 类卡丁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9197 卡丁车场建设规范GB/T 14621-19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卡丁车场所 karting circuit能够满足人们从事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需要的室内外卡丁车运动场所。
3.2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 karting instructor是指传授卡丁车驾驶理论与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5.1卡丁车场地5.1.1卡丁车场地水平照度不低于80 lx,照明设备的高度距跑道不低于5m 。
5.1.2卡丁车场地符合GB19197 的要求。
5.2卡丁车5.2.1最大噪声不超过107.5db 。
5.2.2普及类卡丁车符合GB19194 的要求。
5.2.3竞赛类卡丁车符合GB19197 的要求。
5.2.4安全带性能符合GB14166 的要求。
5.2.5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符合GB14167 的要求。
5.2.6卡丁车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7卡丁车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3辅助设施设备5.3.1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
5.3.2有男、女卫生间。
5.3.3有广播、通讯设备。
5.3.4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6.1卡丁车排气污染物符合GB/T14621—1993的要求。
6.2室内卡丁车场所空气符合GB9667的要求。
7.安全保障7.1在醒目位置有“卡丁车人员须知”及安全警告。
7.2应有急救人员。
7.3卡丁车场应至少配备2名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
7.4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7.5有事故抢救操作规程及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6有治安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7.7驾驶卡丁车人员必须佩戴有安全护目镜的全盔型头盔。
7.8应确定在室内卡丁车场驾驶卡丁车的人员系戴安全要求。
7.9卡丁车技术指导人员应确保卡丁车驾驶人员穿着符合安全要求。
7.10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11卡丁车场所禁止吸烟。
7.12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要求)的规定。
7.13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及各类人员岗位服务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