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规定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施行日期】200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上会: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第3号部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自2004年8月26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问题(一)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严格进行初审,对其上报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制度(须包括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办法)等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应不予通过初审和上报,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资格申请。
对已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为申请企业开具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应根据业务统计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可要求经营公司出示相关合同或协议,如发现经营公司虚开证明材料,不予通过其当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取得全方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和本行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已达到《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条件,可自2004年8月26日起,按程序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如至2005年8月26日仍不能达到《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其经营资格将自动丧失。
(三)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自然拥有向其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的资格,但不得从事单纯的劳务分包,上述劳务人员纳入对外承包工程的统一管理;如开展工程项下劳务以外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按《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2004年4月6日)第十条第二款:“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90]外经贸合字第19号,1990年2月21日)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贸易经济厅(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经贸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的管理和协调。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1999年4月9日)。
二、申请条件(一)大型实体企业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以上的(包括一级)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二)设计院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三)外贸流通企业1、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2、沿海地区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五)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1、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业务;2、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经营资格;3、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527号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资格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资格概述随着国家对外援助力度的不断增强,对外援助项目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成为了当前对外援助的主要形式之一。
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着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的责任,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对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资格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本文将从什么是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如何招标以及对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资格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什么是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投标人按照承建方提供的技术要求、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等,分项工程和专业之间统筹协调,熟悉各项工程工艺、工法、建筑材料、工程机械、标准、规范及相关法规,承担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建设方式。
它已成为国家对外援助项目中的一个重要形式,尤其是在大型基建等领域中。
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商需要具备项目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熟练掌握工程全过程中的人员、资金、材料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同时还需要具有较高的资信水平、财务实力和资源能力。
如何进行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与普通建筑工程招标不同,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需要遵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具体来说,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需要执行以下程序:准备阶段1.预核准阶段:承建方根据项目需要,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等待批准。
2.准备招标方案:承建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方案。
3.安排资金:确定项目资金需求,按照相关要求拟定工程造价的预算书,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安排专门的资金。
4.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公告阶段1.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正式开始招标。
2.接受投标申请:接受投标人提交的投标申请。
投标阶段1.发放招标文件:交纳标书定金、购买招标文件。
2.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的承包商编制投标文件。
3.递交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开标阶段1.开标评标:招标人委托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工程承包要什么条件

工程承包要什么条件工程承包是需要承包企业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承包商的资质对于他能承包的工程有直接影响。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工程承包要什么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工程承包要什么条件1、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2、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3、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4、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5、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二、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建筑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活动。
(1)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三、建筑工程承包规则是什么建筑承包工程的规则是:承包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28•【文号】商合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电商会,承包商会,各驻外使(领)馆: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最主要形式之一,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及提升我与有关国家政治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各项促进政策和措施的相继出台及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的日渐提高,此项业务近年来增长迅猛。
2001至2005年,营业额年均增长24%;2006年,完成营业额300亿美元,新签合同额达660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7.8%和123%。
在对外承包工程步入快速发展轨道的同时,业务的总体发展水平和质量尚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涉及增长方式转变、经营秩序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步凸显,特别是个别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承揽和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有章不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对内对外均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甚至对我与有关国家的经贸关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重申对外承包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尚未能完全杜绝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形象,保持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外汇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规定及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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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世界最大225家承包商营业额市场分布比重图
8.5% 18.2% 0.1% 16.6% 4.4%
1.0% 15.2% 36.1% 加勒比 欧洲 中东 亚洲(澳) 非洲 其它
19
北美
拉美
2003年世界最大200家设计公司营业额市场分布比重图
3
实施“走出去”战略 提高对外开放水 平
• “走出去”战略是我国改革开放总体战 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对外开放, “走出去”与“引进来”并举 •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 提出的一项事关我国发展全局和前途的 重大战略 • 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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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 一、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许多重要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 蕴藏量不足,必须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和做法,在国际市场上配置资源,加强 境外资源开发合作与综合利用,为我国 获取重要资源提供相对稳定的来源,实 现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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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承包工程企业的角度看: 据《ENR》统计,全球最大的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商当年完 成的海外营业额约在1400亿美元左右。
1985-2004年全球最大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商国外营业额(单位:亿美元)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
19 8 19 5 8 19 6 8 19 7 8 19 8 8 19 9 9 19 0 9 19 1 9 19 2 9 19 3 94 19 9 19 5 9 19 6 9 19 7 9 19 8 99 20 0 20 0 0 20 1 0 20 2 0 20 3 04
• 三、是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我们要抓住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充 分享受相应权利,实现权利和义务平衡, 必须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带动货 物、技术和服务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占 有率,在国际分工与合作中取得有利地 位
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8.20•【文号】[1998]外经贸合发第48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48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公司:为加强对我国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宏观管理,保证对外经济合作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现将《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目前各单位所持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在1998年度内到期的,仍按原办法换证;1999年度到期的一律按新办法办理。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国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经营国外经济合作业务企业的管理,根据《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外经济合作系指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勘测、咨询、设计、监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一)是企业经营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资格证明。
企业在开展上述业务、招聘和外派劳务人员时,可根据需要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和劳务人员及外商出示《许可证》。
企业在办理劳务人员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时,须出示《许可证》。
第四条许可证的种类(一)《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国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均须申请领取。
(二)《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临时经营许可证》1.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国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在尚未完成有关手续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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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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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令2009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9-09-28
【实施日期】2009-11-01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部长:姜伟新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项目。
第三章资格申请
第七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八)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并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应同时通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将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不予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终止的,合并后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四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商业报纸或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法终止的,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及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可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的需要,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守法经营情况和有关组织资信评级等,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应依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情况,依据行业规范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单位在申请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整改,并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3年。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资格证书》换证和变更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调整范围不包括机电产品及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