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保险投保人的权益和义务

保险投保人的权益和义务保险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风险保障和经济安全。
作为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对于正确购买和维护保险政策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投保人的权益和义务,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管理自己的保险政策。
一、保险投保人的权益1. 选择权保险投保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和公司。
这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以及保险政策的附加条款等。
投保人有权咨询专业人士,进行全面的比较和分析,以确保所选择的保险产品最符合自己的需求。
2. 隐私权投保人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严格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保密其个人信息,并仅在法律授权或经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
3. 信息公开权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保险信息和条款,以便投保人全面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包括保险费用、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等,以帮助投保人做出明智的决策。
4. 收益权保险投保人享有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或利息等经济收益的权利。
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支付合理的赔偿金额给投保人或受益人。
二、保险投保人的义务1. 诚实义务投保人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如实回答,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付所需的资料和证明。
保险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合同,投保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2. 缴费义务投保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是购买保险产品的一项基本条件,投保人必须按时支付保费,以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3. 保密义务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可能会了解到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专有信息,投保人有义务保密并不得透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这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保险公司的商业利益。
4. 遵守合同义务投保人应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等。
保险公司可否追偿无责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可否追偿无责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一家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商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在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合理利用资金,维护公司经济利益。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保险公司会遇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在处理理赔问题时,能够保证公司经济利益的同时,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是否可以追偿无责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无责”的概念。
所谓无责,就是指一方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但是交易中却发生了损失或损害。
在保险领域,无责通常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任何过错或责任。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则不应该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追偿无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呢?首先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缔结的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对于无责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他们缴纳的保费中已经包含了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的费用。
因此,在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追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但是,也有一些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追偿无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比如说,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虚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或者原因,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故意欺骗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就有权追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保险赔偿,从而对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比如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即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者没有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更高的赔偿金额,那么被保险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此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被保险人追偿,以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问题时,需要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利用资金,维护公司经济利益。
保险合同的五大要素

保险合同的五大要素
保险合同的五大要素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保险费、保险责任。
以下是对每个要素的简要概述: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资格由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
2.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支付保险费,并享有与被保险人相关的权益。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3.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重要信息,并详细说明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的条款。
4.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获得所购买的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计算。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补偿或给付。
保险责任应当明确规定,以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是保险合同中的五大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并规范了保险交易的权益和责任。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称 “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投保⼈或被保险⼈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能享有的财务利益。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益与义务

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益与义务保险是一种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在风险发生时获得经济保障的方式。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主要的角色,他们在保险交易中各自具有一定的权益与义务。
本文将探讨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与义务。
一、保险投保人的权益与义务1.1 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作为投保人,首要的义务是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和需求,选择并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
投保人应全面了解保险条款,确保选择的保险产品能够满足其所需的保障范围和保险金额。
同时,投保人也有权利在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充分协商和约定保险条款的内容,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1.2 认真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要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这包括及时支付保险费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信息告知义务等。
投保人应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如有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的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理赔被拒绝。
1.3 享受合法的保险赔偿当投保人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请求。
在享受保险赔偿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并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工作。
二、被保险人的权益与义务2.1 合法利益的保护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享有其合法利益的保护权。
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保持相应的保险费用支付。
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2.2 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首要的义务是如实告知自己的个人情况和风险状况。
被保险人应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职业情况等提供真实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
此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2.3 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工作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时,被保险人有责任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助您理解《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或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保险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我们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被保险人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2.3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保险事故通知3.2 保险金申请3.3 配合调查与治疗3.4 保险金的给付3.5 重新获得合格许可证3.6欺诈3.7诉讼时效4.如何支付保险费4.1 保险费4.2 续保保费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1 解除合同的手续5.2 效力终止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3 年龄或性别错误6.4被保险人变动6.5 未还款项6.6 合同内容变更6.7 联系方式变更6.8 争议处理7.释义7.1正常工作7.2周岁7.3身体伤害7.4疾病7.5暂时完全失能7.6永久完全失能7.7合格许可证7.8意外7.9连续参加本保险7.10艾滋病7.11恐怖主义行为7.12未满期净保费7.13 受益人7.14 有权机构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简介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
保密义务
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保险人应当对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 保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其他不正 当用途。
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内容和其他重 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第 三方。
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
目录
• 投保人义务 • 被保险人义务 • 保险人义务
01
投保人义务
告知义务
01
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包 括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风险程 度等。
02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支付保险费义务
投保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可以解 除合同或者按照约定扣减保险金。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和时间应当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保险标的维护义务
投保人有义务对保险标的进行妥善维护,防止其发生保险事 故。
投保人未尽维护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按照约定 扣减保险金。
02
被保险人义务
遵守保险合同义务
01
02
03
按时缴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 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确 保保险合同的守保险合同 中的各项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保险标的、保险期限、 理赔程序等。
配合保险公司核查
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 公司进行必要的核查,提 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义务
合理使用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应合理使用保险 标的,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以减少损失。
保险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协议,其中包含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其义务主要是支付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投保信息。
而被保险人则享有某种风险保障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实现。
以下将详细讨论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一、投保人的权利义务1. 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责任。
投保人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明确所需的保险责任。
同时,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2. 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完成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3.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个人健康状况、相关风险情况等。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保险金的拒付。
4.享受保险权益。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享受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益,包括风险保障、医疗费用报销等。
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1.享受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享受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2.协助提供证明和调查。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和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进行理赔工作。
此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以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的划分。
3.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个人健康状况、工作情况等。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保险金的拒付。
4.支付保险费。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费用,例如在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后,才能享受保险公司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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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助您理解《永安乐健一生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保险保障………………………………………………………2.2投保人可以行使的退保权利…………………………………………………………5.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及时向保险人通知保险事故……………………………………………………3.2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8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5.2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保险人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解释,请您注意 (7)我们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本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请您仔细阅读1.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被保险人2.保险保障2.1 保险福利表2.2 保险责任2.3责任免除2.4保险金额3.保险金的申领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代理申请及其他3.5配合调查3.6保险金的给付3.7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4.2 宽限期4.3 续保保费5.保险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5.1 合同解除5.2效力终止6.其他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年龄错误6.3 被保险人变动6.4 合同内容变更6.5 联系方式变更6.6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7.释义7.1周岁7.2 境内7.3正常工作7.4医疗机构7.5累计费用限额7.6次费用限额7.7累计赔付限额7.8次赔付限额7.9累计次数限额7.10累计日数限额7.11每日费用限额7.12每日赔付限额7.13等待期7.14次免赔额7.15年免赔额7.16 保险金额7.17终身赔付限额7.18意外7.19疾病7.20牙科意外医疗7.21重大疾病7.22中医门诊7.23 临终关怀7.24医务人员7.25医学必需7.26住院7.27日间住院7.28膳食费7.29医生7.30手术植入器材7.31物理治疗7.32职业疗法7.33耐用医疗设备7.34门诊7.35顺势疗法7.36针灸治疗7.37妊娠并发症7.38既往症7.39先天性疾病和症状7.40艾滋病(AIDS)7.41艾滋病病毒7.42试验性治疗7.43中草药7.44毒品7.45 保险费到期日7.46未满期净保险费7.47手续费7.48未满期保险费7.49每次治疗永安乐健一生医疗保险条款在本保险条款中,“保险人”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永安乐健一生医疗保险合同”。
◆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福利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有关约定书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具体起讫时间(北京时间),即保险期间,载明于合同中,且最长为1年。
1.3被保险人凡首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见7.1),常住境内(见7.2),能正常工作(见7.3)、劳动或生活的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常住境内,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投保时年龄不超过21周岁(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
除特别指明外,以下各条中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保障2.1 保险福利表 每一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障,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在相应福利表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就诊医疗机构(见7.4),保险责任,费用类型,累计费用限额(见7.5)、次费用限额(见7.6),累计赔付限额(见7.7)、次赔付限额(见7.8),累计次数限额(见7.9)、累计日数限额(见7.10),每日费用限额(见7.11)、每日赔付限额(见7.12),等待期(见7.13),次免赔额(见7.14)、年免赔额(见7.15),给付比例,保险金额(见7.16),终身赔付限额(见7.17)等。
在福利表中,投保人、保险人也会针对特定意外(见7.18)或疾病(见7.19),如牙科意外医疗(见7.20)、精神和心理障碍、重大疾病(见7.21)、中医门诊(见7.22)、临终关怀(见7.23),的治疗,或针对特定类型的治疗方式,约定每一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障。
2.2 保险责任本保险包括住院、门诊、生育、健康检查、牙科等五种保险责任,在投保住院责任后可选择投保其他责任。
2.2.1 住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见7.24)提供的医学必需(见7.25)的住院(见7.26)医疗(包括日间住院(见7.27)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在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获得补偿,保险人另按每住院一日200元给付住院津贴保2险金:(1)床位费;(2)膳食费(见7.28)、护理费;(3)重症监护室费;(4)检查检验费;(4)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5)治疗费、医生(见7.29)费、会诊费;(6)手术植入器材(见7.30)费;(7)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见7.31)、职业治疗(见7.32)、语言治疗费;(8)耐用医疗设备(见7.33)费;(9)陪床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10)视为住院医疗的癌症治疗、肾透析费:因癌症进行诊断、随诊、复查、化疗、放疗而发生的门诊费,肾透析门诊费;(11)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2.2.2门诊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诊(见7.34)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挂号费、诊察费;(2)治疗费;(3)药品费;(4)检查检验费;(5)手术费;(6)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7)中式理疗费:顺势疗法(见7.35)、正骨治疗、针灸治疗(见7.36)费;(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9)耐用医疗设备费。
2.2.3 生育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妊娠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产前检查费;(2)正常分娩/剖腹产费;(3)床位费;(4)妊娠并发症(见7.37)治疗费;(5)因医学原因流产或终止妊娠费;(6)产后复查费;(7)出生后15天内的新生儿护理费。
2.2.4 健康检查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福利表中约定项目健康检查费,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5 牙科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费、检查费;(2)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以及相关口腔X光费;(3)重大治疗费:包括根管充填、根管治疗、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相关口腔X光费。
2.2.6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以该次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实际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2.3 责任免除2.3.1 住院、门诊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或门诊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1)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见7.38)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先天性疾病和症状(见7.39)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见7.40)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见7.41)(HIV 阳性)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2)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按疗程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后服用的药品费用,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任何费用,与不符合本保险条款定义的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关的任何费用;(3)与妊娠有关的费用,与不孕不育症或生育治疗相关的费用,任何类型助孕费以及与此相关的妊娠并发症医疗费,对流产或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4)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费,男性或女性绝育恢复手术费,性别转换症、性障碍治疗费,伟哥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5)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见7.42)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6)整容费用,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白癫风、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非医学必需的对浅表静脉曲张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与脱发相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丰胸或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戒烟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及相应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常规足部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7)非处方开具的药品和设备费用,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见7.43)、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眼镜、隐形眼镜费用;(8)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老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校正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治疗费,对脚表面损害(如鸡眼、老茧、角质化)医疗(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费;(9)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引起的或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由酒精、溶剂或毒品(见7.44)滥用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完全或部分由服用酒精、非法药物、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非医师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自残、自杀引起的自我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10)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费,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费,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