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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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为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各国不断完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一项重要法律程序,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安定。

本文将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定义、作用、程序和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一项法律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国家在斗争犯罪、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消除其罪恶影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1、惩罚犯罪分子: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惩罚,使其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净化社会环境。

3、预防犯罪: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的震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4、帮助受害人: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减轻其经济损失。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包括违法所得的认定、违法所得的查封、冻结、扣押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置和使用等环节。

1、违法所得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只有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才能够进行后续的没收程序。

2、违法所得的查封、冻结、扣押:在确认违法所得的基础上,需要对违法所得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防止违法所得被转移、隐藏或挪用。

3、违法所得的没收:在对违法所得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后,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将其归入国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违法所得的处置和使用:对于没收的违法所得,国家需要在法律和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的处置和使用,保障其合法、公平、透明的使用。

《2024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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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也日益严格。

其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遏制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并获取了违法所得时,有关机关可依据法律规定,将这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一种法律程序。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剥夺违法者的非法利益,达到遏制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现状及问题尽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其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程序适用标准不统一。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证据收集和认定难度大。

违法所得的认定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但在实际操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再次,执行难度大。

部分违法者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四、关于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思考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1. 统一程序适用标准。

应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适用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能够保持一致。

2. 加强证据收集和认定。

应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的协作,提高证据的收集效率和认定准确性。

同时,应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鼓励证人提供证言。

3. 强化执行力度。

应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违法所得能够顺利没收。

例如,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逃避执行的违法者进行追缴。

4. 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几个问题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几个问题

题2023-11-09contents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步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法律问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困境与对策•域外类似程序的比较研究与借鉴目录0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定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对涉嫌犯罪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依法进行没收的处理过程。

性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对涉嫌犯罪的财产进行追缴和没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遏制犯罪行为,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定义和性质法律渊源和立法背景法律渊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

立法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演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逐渐成为打击贪污贿赂、恐怖活动、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涉案财产进行及时查封、冻结、扣押和没收,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并实现对犯罪收益的追缴和返还。

程序目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对涉嫌犯罪的财产进行追缴和没收,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同时遏制犯罪的再次发生。

要点一要点二程序价值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制权威等多重价值。

通过对涉案财产进行及时查封、冻结、扣押和没收,可以有效地惩罚犯罪行为,并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还可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增强法制权威性和公信力。

程序目的和价值0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0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往往难以通过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缴违法所得。

涉案财产在境外的02如果涉案财产在境外,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更有效地追缴涉案财产,防止财产流失。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没收违法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政处罚的种类之⼀,⾏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政拘留;(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对“违法所得”问题关注极少,只是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明确的具体规定。

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和随后不断增加的修正案,对“⼈”的权利⾏使的正当化、保障犯罪嫌疑⼈、被告⼈权利⽅⾯取得了很⼤进步,但对诉讼中的“财物”这⼀与公民财产权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却鲜有规范。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法律⽐较重视⼈权保护,却忽视了对物权的保护。

⽴法上的缺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使得侦查机关的扣押、追缴等措施使⽤不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不断发⽣,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违法所得是指⾏政相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的⾏为,或未履⾏法定义务的获利额。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条⼯商⾏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违法⽣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扣除当事⼈直接⽤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出,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违法所得的没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这一程序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进行深入思考,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概念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没收的一种法律程序。

这一程序主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所得是指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收益。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违法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且违法所得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

其次,违法所得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且数额较大。

最后,需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认定。

在适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一)程序启动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认定等方面的困难,导致程序启动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完善证据收集和认定的机制,降低程序启动的难度。

(二)没收范围的界定没收范围的界定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界定违法所得的范围,避免扩大化或缩小化。

同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没收范围。

(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程序错误或不当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同时,应加强司法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认定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认定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特 别程序 中参 与诉讼 的权 利 ; 完善公 告境 外送达 的 司法协助程 序 , 健全 我 国生效的没收裁 定在 国
( 境) 外获得承认 与执 行 的刑 事 司法协助诉讼 机制 ; 证 据标 准参 照 民事诉讼 “ 优 势证据” 原则; 确 立 举证 责任倒置 的原 则 ; 慎 用违 法所得 没收程序 等。 关键词 : 特别程序 违法所得 没收 司法 实践 存在 问题 立法与司法完善
2 0 1 5 年第 4 期
法治研 究
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认定 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术
陈 雷 摘 要: 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以来, 司法机关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启动追赃诉讼的司法实践
并不理 想 , 主要 问题在 于该程 序在 立法设计上存 在一 定缺 陷, 相 关司法解释 未能全 面领会把握 该 项 立法 的本意 , 并在 诉讼证 据标 准等方 面的 司法认 定上设 定 了程序 性障碍 。 本 文试 就 司法实践 中 存在 的 受案 范 围受到 限制 、 立 法未赋 予潜逃 的犯 罪嫌疑 人或被 告人参 与诉讼 权利 、 严格 的刑事证
了《 关 于实施 刑事诉 讼法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 其 中
第3 6 条 至第 3 9条对 违法所 得没 收程 序作 出 4 条 立法解 释 ; 此外, “ 两高 ”( 最高人 民法 院与最高人 民检 察 院 ) 以司法解 释 的方式 , 于2 0 1 2年 1 1 月5 日和 2 0 1 2 年 1 0 月 1 6日分别 通过 了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 的解 释 》( 法释 [ 2 0 1 2 ] 2 l 号) ( 简称 “ 最 高人 民法 院司
落不 明 , 隐藏在境内或 国 ( 境) 外 的某一个地方 , 侦 查机关或 司法机关查找不到 , 无法将其缉捕归案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尤其 是在 我 国开展境 外追 逃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法律对于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追缴的一种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于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进行没收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文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深入分析,从法律层面探讨其程序、范围、程序和实施方式,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具体阐述。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违法所得指的是犯罪分子通过违法手段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包括财产和非财产利益。

对于这部分违法所得,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追溯和追究,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其追缴归还国家或者受害人,同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违法所得没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三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取得违法所得的。

根据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于涉及上述情形的犯罪分子进行违法所得没收。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范围及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范围涉及到犯罪分子通过违法手段而获得的财产和非财产利益,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和其他有价证券;二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非财产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经营的企业、非法获取的技术、专利和商标。

在确定违法所得的范围时,司法机关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确保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全面追缴。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首先是违法所得的查封程序,即依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和非财产进行查封,防止其转移或者变卖;其次是违法所得的冻结程序,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进行冻结,防止其进行挪用、转移或者掩饰;最后是违法所得的追回程序,一旦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确定,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追缴,确认权属归属。

《2024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2024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其中之一就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顾名思义,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有权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以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相关问题,分析其适用条件、程序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法所得的来源必须明确,即必须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产;二是违法所得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以体现其社会危害性;三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追缴。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涉嫌违法所得进行调查取证;其次,由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认定决定;最后,依法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或退还给受害人。

此外,还应当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的问题尽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其次,程序不够规范,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此外,还存在着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给程序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五、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适用条件。

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违法所得的来源、数额以及认定标准等,以减少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

2. 规范程序操作。

制定统一的操作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保障。

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支持力度,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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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第二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五条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缉”。

第六条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案由及案件来源;(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七)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八)有无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翻译件随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九条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四)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送,七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七)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九)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

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

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

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

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第十三条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通知书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至迟在开庭审理三日前送达;受送达人在境外的,至迟在开庭审理三十日前送达。

第十五条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

对于确有必要出示但可能妨碍正在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针对该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申请没收的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第十八条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规定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利害关系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二)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三)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条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被请求国(区)的主管机关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的制发主体必须是法院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冻结令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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