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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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

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2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2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4日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保护耕地,进一步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没收工作,规范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除第四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条土地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

第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加盖土地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财政局(国资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

建立由财政局(国资部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房管局和城管行政执法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移交或处置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一、移交前的处置工作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局(国资部门)进行移交。

依法处置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前,由规划局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认定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前,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委托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代管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汛、防盗、安全监督、登记建档等管护工作。

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依法没收后,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

逾期未腾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移交后的处置方案财政局(国资部门)对移交的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应当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二)出售。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产业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在土地征收后,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行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评估价一并挂牌。

(三)划转。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划拨供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划转方案。

土地征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没收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办理

没收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办理

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的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82号令)、《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1. 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

2可以处没收所占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占地行为和处罚依据如下: (一)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并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3,履行的程序和履行程序的依据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受理案件,2符合查处条件的立案查处3,调查勘测清楚具体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责任4,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听证:对做出没收的处罚按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组织听证7.被处罚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8、履行处罚程序不受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影响,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綦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违法占地是当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

对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但长久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和完整,对其的理解也各有差异,在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权威的指引,在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方面,往往按照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标准,予以拆除或没收,这种状况一直到2014年10月才有所改变。

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区分占用不同地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要求:“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内涵《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条款基本内容的理解从七十六条的行文表述可以看出,该条第一款是对违法占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实际包含4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明确了对违法占地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两种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要承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法律后果。

违法占地,既包括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也包括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况.第二层含义:又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

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没收建筑物处理办法

没收建筑物处理办法

中国国土资源论坛:对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没收建筑物,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下发裁定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将建筑物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案件执行完毕、国土部门将建筑物移交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就算结案了,如何让处置变现保值增值那是财政部门的事情。

按照有的法院讲的,财政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意见,如果符合规划可以补办手续,那么可以将建筑物公开拍卖,违法当事人可以优先取得,然后在按照法定程序完善其手续。

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国土资(法规)函 [2005] 799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处理“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问题的请示》(穗国房字[2005]45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两条中有关“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程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是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此复。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宁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8日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南京市域范围内,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或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级以下(含市级)管理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相应执法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适用本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管理的,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按照省以上(含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工作。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或其指定的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执法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将没收建筑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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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的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82号令)、《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1. 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

2可以处没收所占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占地行为和处罚依据如下: (一)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非法占用土地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履行的程序和履行程序的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1,受理案件,2符合查处条件的立案查处3,调查勘测清楚具体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责任4,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听证:对做出没收的处罚按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组织听证7.被处罚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
8、履行处罚程序不受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影响,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綦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对违法没收的财物和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需要退赔的,按《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赔。

4,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的详细程序和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1)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5日内将其移交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据(该收据是行政机关依据其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专用收据),不开具专用
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交。

(2)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腾房通知书;在腾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腾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移交没收的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除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物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五日内将没收物资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制作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并将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移交清单应当注明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盖章。

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处置违法用地所需经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拨付。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根据根据《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没收的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该行政机关保管或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保管的没收物资不得使用、调换和擅自处理,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

财政部门的工作
对行政机关上交的没收物资必须委托管委会指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门对接收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登记造册。

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部门对违法用地建筑物进行鉴定;对于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建筑物由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没收的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该行政机关保管或处理
在接受委托后,行政机关应当将依法直接处理或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的变价款,自处理之日起二日内缴付财政局代收机构。

财政局依法处理的物资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

5.关于处置中的合法化问题的建议
对于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建筑物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对于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连同土地一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
(二)对于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由原违法用地的当事人申请回购;
(三)对于政府出资的公益事业的建筑物,由当地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无偿返还。

对原违法用地当事人要求回购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财政局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与当事人办理回购手续。

违法用地当事人不回购的,可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人购买。

处置违法用地建筑物后,当事人凭拍卖成交书或回购协议书、缴款凭证到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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