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探讨
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

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新农村建设是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战略,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建设新农村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手段,但在建设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纠纷,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设用地纠纷新农村建设中建设用地纠纷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和耕地保护政策的限制,建设用地的供应受到很大的限制。
这就导致了很多农民为了获取土地资源,常采取自行出让、非法占用和恶意毁坏等手段,从而引发建设用地纠纷。
对于建设用地纠纷的解决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优先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建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优先考虑利用现有的不良土地资源,如荒地、废弃地等,减少对耕地和生态用地的影响。
2.国家政策出台,加强对违规占用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规占用和破坏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制定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对于征收农民的土地或房屋,政府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如公开征收、协商补偿等。
4.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确定专责部门来负责农村土地纠纷等农村法律事务,加强司法体制的建设。
村务管理纠纷新农村建设中,很多的权益微弱、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民理解不能问题,加上村委干部现实利益的偏向,往往会权利受损,引发村务管理纠纷。
比如一些农村公共事务不公平,资金不透明等情况。
对于村务管理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村规民约。
建立和完善村级规章制度,加强村级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水平。
2.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形式。
采取多种形式,如民主选举、村民会议等,让农民参与村务管理和讨论村务,推进农村民主化。
3.加强村干部培训。
加强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水平和职业素养,从源头预防村务管理纠纷的发生。
乡村建设施工纠纷新农村建设中,乡村建设施工纠纷是比较普遍的问题。
由于一些乡村施工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资源不足等原因,导致了施工质量不高、工期延误等问题,进而引发建设质量不达标和工程拖延的施工纠纷。
农村违章建筑存因与解决对策

农村违章建筑存因与解决对策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农村违章建筑存因与解决对策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违章建筑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违章建筑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城镇有序的规划,也成为脏、乱、差的主要源头,更有损于文明城市的建设。
如何有效地治理农村违章建筑,刹住农村盲建乱建歪风,应引起各级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农村违章建筑的表现及危害从城建部门调查和了解到,农村违章建筑的主要表现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这些建筑的结构既有砖木结构,也有铁棚和彩板棚的简易房;既有用作营业房、仓库、厂房和车库的,也有用作附属房、住房和猪舍的。
由于盲建乱建,给新农村建设和周边村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有的违章建筑侵占了公园绿地、堵塞了通道、占压了地下管线,不仅严重影响了村级道路,还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有的违章建筑私自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口,成了部分违法犯罪分子的藏身地;有的住户违章加层,严重影响房屋的安全,成为危房,影响到村民的生命安全;有的违法搭建有利可图,邻里间因利益冲突引起纠纷影响和睦;更有一些大胆的侵占农田,使耕地遭到人为破坏。
种种表现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进程和周边村民的生活,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二、农村违章建筑存在的原因由于经济发展需要,中小企业多、外来人口多、房屋租赁市场火爆。
加上近年区域内征地拆迁多,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以至违章建筑屡禁不止,但也有不少现实问题。
主要有:1、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数村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建房政策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
一些村民为解决家庭住房紧张等实际困难,认为在自己的承包田上建房不影响别人;也有人认为主体建筑已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附属房就不需再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意识到未经审批建造附属房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大部分村民对于别人的违章搭建,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仅很少有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且在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搭建时,在一旁看热闹的多,支持执法的少,甚至有些人鼓动当事人对抗执法,加大了执法的难度。
农村土地上违章建筑执法工作的探讨

农村土地上违章建筑执法工作的探讨关于农村土地上违章建筑执法工作的探讨近年来,由于城市进程的加快,工业、房地产用地以及市区重点工程用地不断增多,伴随着在农村出现了大量私自改扩建、非法占地建设的各类违章建筑,虽然执法部门认真查处,竭力控制,但仍屡禁不止,使正常的土地、规划、建设秩序受到扰乱。
因此,如何有效处置这些违章建筑,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现笔者就结合自己近几年来的工作实际来谈一些看法。
对于农村违章建筑的处置,首先第一点就是信息来源要及时。
越早发现,违章建筑就越易控制,而且越早发现,违章建筑的成“形”就越微小,对于违章当事人来说所花的成本就越少,就相对利于之后我们的拆违工作。
因为违建的发生常常是来源于“利益驱动”,损失越少,当事人的情绪、态度越易得到控制,相对来说工作也就越开展。
那么如何做到信息来源及时呢,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一是加强日常的巡查力度和密度。
负责拆违的工作小组,要分时段对对管辖区内进行巡查,巡查时间可以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来具体安排,但一发现有违章搭建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
与此同时,为避免巡查中产生死角,造成工作的被动,队员们还坚持不定期地去各村徒步走家串巷进行一一排摸,坚决不放过一处违章苗头。
二是跟踪建筑材料去向。
建造违章建筑必须要用到建筑材料,因此跟踪、关注建筑材料的去向能更早、更及时、更准确地发现违章苗头。
从建筑材料入手,对各村有建筑材料运输、堆放痕迹的要重点对待,跟踪查找有关建筑材料的去向,并详细登记。
通过这项措施,往往能及早的发现违章苗头,及早发现就能及早遏制,当事人的损失也能降低到最小。
三是设立信息员。
为能更及时地掌握各村情况,我们应和各村的村干部多交流思想,统一意见,把查处违章建筑这项工作上升到街道工作思路中去。
同时在各村设立一名信息员,信息员一发现有违章苗头,就立即通知我们前去处理。
另一方面当我们在村内进行相关的拆违活动时,其还能在现场协助中队开展相关的劝说工作,避免若干不必要的过激情况的出现。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探讨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探讨发布时间:2022-08-05T05:50:42.795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3月第6期作者:覃永祥[导读]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覃永祥陆川县马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广西玉林 537000摘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要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2020年底,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布局来看,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优先顺序划定三条控制线,做到现状耕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进一步凸显耕地保护的国策地位。
关键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引言整治乱占耕地建房工作主要是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提升。
1乱占耕地建房特点乱占耕地建房现状以住宅类为主,多为村民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建造住宅或附属建筑,普遍存在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的情况,且因点多面广、分布零散,造成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投入多,该类图斑面积占比79.3%;公共管理服务类是村集体占用耕地建造文化广场(礼堂)、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面积占比8.9%;产业类为企业以租代征违法占用耕地,违规建盖厂房及配套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多数属招商引资项目,面积占比11.8%。
应强调的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对此类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还、限期拆除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农村非法建房问题的建议

解决农村非法建房问题的建议改善居住条件,始终是农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从现实看,震后几年所建的房屋大多进入了翻建期。
同时,由于各类矛盾的积累,在有些镇村,建房指标还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建房需求,还有的农民手持批复而没有明确的建房地基。
从我院受理的案件看,占用承包地或其他土地非法建房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类问题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但由于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期限过长,导致处理不及时,工作难度大。
镇村非常迫切需要人民法院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给予解决。
我院也本着法官找法的精神对个别案件进行及时的审理。
从法律专门明确适用行政程序,转而由民法调整,解决此类群发、多发性案件,还需进一步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探讨。
从解决我县农村非法建房的现状来看,目前通用的方法是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解决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非法建房的现象起到了约束作用,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客观上还存在难以避免的难题。
第一,行政程序解决农村非法建房问题,法定期限过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地建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此看来,理论上讲,按照行政程序解决农村非法建房问题,在非法建房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而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可以拖延135天的时间,而实践中对违法占地建房的处理一般也需要两个多月。
关于加强乡村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探讨

关于加强乡村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探讨作者:耿宝华来源:《农家科技》2018年第08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乡村违法建筑越来越多,这使得违建治理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本文将对乡村违法建设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希望可以提高治理水平,从而促进我国乡村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乡村;违法建设;治理随着时代的进步,乡村建设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而违法建设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
因此,必须对违建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其产生的原因,并通过有效措施的实施,提高治理的效率与水平,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乡村违法建設问题的原因1.农村居民法律观念淡薄目前,很多农村居民仍然存在着传统的“祖宗地”思想,而且由于知识水平有限,其无法正确理解土地联产承包制这一政策,这就使得其不能清晰地认识到农村土地的性质。
大部分的村民认为村组织分配下来的土地就是属于自己的,从而使得乡村违法建设问题经常出现。
2.农房依法报建渠道不畅通当前,虽然各个市县政府已经实行了农房报建审批制度,但是因为以往工作中的一些遗留问题,如村庄规划编制不接地气、无证办理土地手续以及审批流程复杂等,使得部分农村居民为了满足住房需求而无证建房。
同时,因为缺乏约束与指导,这种建房行为完全凭个人喜好而来,有着较大的随意性,这就使得违反规划的问题经常出现。
3.乡村建设执法监察不到位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虽然各乡镇都设立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以及国土所,但是因为专职人员较少,没有执法权,且其综合素质存在差异,这使得乡村建设执法监察工作经常存在盲区。
同时,乡村违法建设具有反复性强、成本低特点,这也加大了监察的难度。
二、加强乡村违法建设治理的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为了有效提高农村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水平,必须加大相关的宣传力度,让农村居民了解到违法建设带来的危害,提高其法律意识,从而在根本上减少违建问题的出现。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重视乡村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并通过宣传车、横幅标语以及公益广告等方式,将城乡规划建设法规与相关的违法建筑治理措施等普及给村民,让其树立起遵法守法的意识,并调动其积极性,使其主动参与到治理工作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从而有效促进乡村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处理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探讨十

处理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探讨十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农村违法建筑问题日益突出。
关于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涉及的方面很多,包括政府管理、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等。
下面将就这些方面,就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政府管理方面政府在农村违法建筑纠纷中应扮演重要角色。
针对农村违法建筑大量出现的现状,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等资源的管控,同时加强农村规划管理。
在实践中,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1.明确规划政府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村庄规划,明确区分哪些地段属于农业用地,哪些地段属于建设用地,并将规划纳入长远统筹中,在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统筹考虑问题。
2.做好宣传教育政府要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农民在土地资源利用上遵守规定。
同时,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建进行整治和处罚,以树立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土地承包方面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在处理农村违法建筑纠纷中,土地承包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使农民的土地承包得到保护和落实。
1.明确土地权益政府需加强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坚持农民承包经营权无偿扩大到合作社经营面积不受限制,进行明确的土地搬迁方案,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2.合理利用土地政府和农民要合理利用土地,制定科学种植计划,稳定种植结构,坚持增产增收,合理利用承包土地,保障农民的权益。
三、法律制度方面法律制度是保障治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就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立法完善根据农村违法建筑的实际特点,政府需立法完善各类法规,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以保障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2.提高司法保障能力加强建立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仲裁机构,在法律制度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司法保障的投入,提高司法保障能力,确保纠纷的公正和高效解决。
综上所述,要更好的处理农村违法建筑纠纷,需要政府、农民、社会各方面的共怕协作,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的发展和建设。
浅谈乡镇违规建筑整治的对策分析

浅谈乡镇违规建筑整治的对策分析
乡镇违规建筑整治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与建设的有序进行。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分析。
加强监管力度。
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违规建筑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违规建筑的排查机制,定期对乡镇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治违规建筑。
还应加强对违规建筑的日常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建者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威慑。
加强宣传教育。
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增强他们对违规建筑的危害性和不良后果的认识,使其能够自觉遵守规划纪律,不再盲目追求个人利益而违反规划规定。
采取激励机制。
为了鼓励居民自觉遵守规划纪律,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如给予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者一定的补贴或奖励,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城乡建设,相反地,对违规建筑者进行处罚或限制,加大违规建筑的经济成本和法律责任。
乡镇违规建筑整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采取激励措施,加强规划管理,推动乡镇违规建筑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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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探讨【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因此,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各地法院对违法建筑引起的纠纷持保守的态度。
笔者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农村违法建筑的概念以及农村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等问题进行剖析后,提出建造人占有违法建筑在私法领域应受法律的保护,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提出受理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对策以及对几类农村违法建筑纠纷案的处理意见。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农村违法建筑、占有、事实状态目前,我国农村部分地区尚有少数干部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法律意识不高,未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便将村中的集体土地自行规划后分配(或卖给)本村村民建住宅,因此,村民在无法经过审批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便兴建住宅,故纠纷时常发生,且争议较大,个别甚至演化成群体斗殴、闹政府、堵塞高速公路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这类案件值得我们认真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及其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
二、农村违法建筑的概念及其情形违法建筑,有学者也称违章建筑,从严格的语意上讲,违法建筑物的范围应广于违章建筑物,它包含了一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建筑物,而违章建筑物一般是指违反规章的建筑物。
目前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将两概念通用。
违法建筑根据土地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农村违法建筑和城镇违法建筑。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农村违法建筑虽包括各种违法建造的建筑物,但主要是指住宅。
农村违法建筑物的基本特征就是具有“先天违法性”。
农村违法建筑物依其“违法”的程度不同,主要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建造人在他人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物;二是建造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兴建住宅,即建造人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兴建住宅。
第一种情况,建造人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建筑的行政法规,也侵害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建造人除非取得该建筑物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使建筑物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该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利用的必须予以拆除,能利用的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由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种情况予以分析探讨。
三、农村违法建筑的权属问题农村村民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农村的房屋尚未建立起登记制度,故在宅基地上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能自由行使权利。
但是,若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建筑物的建造人因其违法建筑是否可以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呢?司法界和理论界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仅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物仍会受到私法上的肯定。
违法建筑人与合法建筑人将平等地受到私法的保护,均可基于建筑这一法律事实而原始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造人虽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以取得使用权,只不过这一使用权是临时的,一旦建筑物被拆除,其使用权也就消灭。
②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于违法建筑物,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
③ 对这些观点的评述涉及到对违法建筑行为本身的探讨。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国家将之作为对法律的基本分类。
一般认为,公法是指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而私法则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
违反公法会导致公法领域的否定。
我国对农村宅基地采取特殊的保护,而且农村的房屋尚未建立起登记制度,故农村宅基地及其以上所建附属物的权属仍同为公法调整的范畴,违法建筑行为因为违反了公法领域的《土地管理法》,因此,在公法领域,农村违法建筑物就不会得到公法领域的肯定,故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
四、农村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农村违法建筑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为人们所关注。
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司法界和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
对农村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者,因其违法性不可能得到国家的认可,故由此派生的权利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构成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
④ (2)占有说,即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是基于占有的意思而控制物的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法建筑为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
⑤1.对动产所有权说的评述违法建筑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呢?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私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房屋可以为私人所有,并且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房屋被视为不动产。
可见,确定房屋等建筑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以其物理属性为标准,建筑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改变建筑物的不动产属性。
因此,违法建筑物的不动产性质归根到底是由其物理属性决定的,并不因其具有违法性而受到影响。
虽然违法建筑物是由砖、石、土、木等动产的建筑材料建设而成,但当建设完成后,这些动产也就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而转化成为不动产性质的建筑物。
2.对占有说的评述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占有的成立,必须至少具备两个要件:(1)在主观上,占有人必须具备占有的意思;(2)客观上,占有还要求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
违法建筑物的建造人把砖、石、土、木等建筑材料建设成建筑物,主观上具备了占有建筑物的意思,客观上,事实上已经管领该建筑物,完全具备了占有的两个要件。
我国物权法草案上已将占有列入了物权的范涛,规定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
确认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可以有效的实现占有的保护功能,即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当受到保护。
占有不仅包括了合法的占有,也包括了非法的占有,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授权,不得剥夺他人的占有。
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是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
⑥ 因此,占有说从占有的角度解释了违法建筑人对违法建筑物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应受到私法的保护,符合物权法原理。
故在私法领域具有进步的意义,是可取的。
五、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法律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由此可见,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因此,各地法院大体认为,凡属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方面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违法建筑引起的以违法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的,可以受理。
⑦ 而对于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侵占违法建筑等引起的纠纷却持保守态度,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实际上难以较好地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因此,应先由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后,法院再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较为妥当。
既然,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占有呢?笔者认为,由于农村违法建筑只违反公法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不违反私法,故仅能引起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法律后果,是“公法对所有权之限制”。
但这里的限制是以彻底剥夺建筑物的占有(如没收)或彻底消灭建筑物的存在(如拆除违法建筑)为手段的。
已被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在客观上已不存在;已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其所有权由国家所有。
而本文所讨论的是未被拆除且为建造人所占有(未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建造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属于私法领域。
而且,建造人对于违法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权利,但可以占有。
这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利益,其他人不能任意侵害。
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为一种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一种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制止各种采用暴力侵夺他人的占有,包括不法占有的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
除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可以剥夺占有人的占有之外,任何人不得没收、强占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制止各种采用暴力侵夺他人占有的目的,可基于合法的占有,由合法占有人依法主张权利,提起占有之诉,请求不法行为人返还占有物、停止对占有的侵害、排除对占有的妨害,而不是对不法占有人的占有随意予以剥夺。
⑧ 因此,笔者认为,对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侵占违法建筑等引起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为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我们应分别不同情况妥善予以处理。
六、受理拆除(或损毁)、侵占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对策虽然政府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难以较好地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但为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制止各种暴力行为,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我们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理:1.如果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可告知先申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