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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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查处情况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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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查处情况汇报范文违建查处情况汇报。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对本地区违建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和汇总,现将查处情况进行如下汇报:一、违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自从上次汇报以来,我们加大了对违建的整治力度,通过加强巡查、加大宣传力度等多种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我们对违建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摸底,对涉及到的违建进行了分类整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治方案。

二、违建整治成果。

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目前已经对部分违建进行了拆除或整改,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同时,我们也对一些涉及到的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形成了一定的震慑效果。

整治工作得到了当地居民的一致好评,也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

三、违建整治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

在整治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整治力度不够、部分责任人不配合等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对于一些顽固的违建,我们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治。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四、违建整治工作的意义和影响。

违建整治工作的开展,不仅是对城市规划的一种整顿,更是对法制建设的一种促进。

通过整治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也可以为居民提供一个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同时,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个更加清晰的工作方向和目标,形成一个良好的整治氛围。

五、违建整治工作的展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对违建的整治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建行为。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我们相信,在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以上就是我对违建查处情况的汇报,希望得到各位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也希望得到各位同事的共同努力,共同推进违建整治工作的开展。

谢谢!。

关于集体土地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的情况说明

关于集体土地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的情况说明

关于明确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XX建设查处执法主体的解释说明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XX建设大量出现,引发诸多矛盾,加强XX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刻不容缓,法律、法规将XX建设的处罚权分别赋予了不同部门,由于执法的多因性,拆除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导致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相关执法部门争处罚权或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对XX建设的及时处置。

正确确定XX建筑查处主体是合法、及时处理XX建设的前提。

一、存在的问题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为方便生产生活建设的违章建筑。

主要表现为“城中村”内的违章建筑。

针对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应如何认定是本文拟要解决的问题。

1、执法主体的确定针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拆除执法主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一是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和《XX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2条规定。

二是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主要依据《国土资源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

三是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第64条规定。

四是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主要依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XX市规划局<关于确定集体土地上XX 建设查处执法主体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吉建函[2013]314号)。

2、适用法律的问题针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一是农用地上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执法主体应为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依据《国土资源法》第73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不属农业设施的违章建筑可以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拆除。

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违法占地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违章建筑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都是违章建筑,不管你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不管土地是租赁的还事自持的。

下面是为您推荐的关于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请参考。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年工作要点安排,20**年10月15日—21日,张金菊副主任带领由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工委负责人以及财工委委员组成的调查组,先后走访了县建设局、城管局、国土局、县人民法院、安监局和田坪、亚鱼、朱家场、平溪等乡镇,召开了有相关单位领导及站股所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对20**年以来我县(大龙镇除外)违法占地、违章建筑(下称“两违”)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

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年以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乡镇对“两违”整治工作非常重视,一是通过“地球日”、“土地日”、“测绘日”、“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等活动开展了对《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加大了对“两违”整治工作的投入。

为国土部门执法监察大队及每个乡镇国土所和城管部门均配备了执法监察车辆;三是加大了对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的巡查力度。

国土部门成立了动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在84个村均聘请了一名国土资源动态监察巡查员,建立了覆盖全县的动态巡查监察网络。

而城管部门成立了专门负责城区违章建筑巡查的查访小组,并通过市民电话举报、网络投诉、建设局转来函件等方式,拓宽违章建筑信息来源渠道。

四是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方面有新突破。

今年通过多家部门统一协作,由于工作措施到位,在朱家场镇兴隆村成功制止了一起违法占地建房案件,为我县查处“两违”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模式(称为“兴隆模式”)。

通过相关部门工作的有力开展,及时查处了一批“两违”案件,整治工作有了起色。

单位违法用地情况汇报

单位违法用地情况汇报

单位违法用地情况汇报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单位发现了一些违法用地的情况,经过调查和整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首先,我们发现在单位周边存在着一些违法用地的现象。

一些地块被私自占用,用于非法建设或者非法开发,严重侵犯了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权,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这些违法用地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的整体形象,也给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其次,我们发现一些单位内部存在着违法用地的情况。

一些部门或个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非法建设或者非法使用,严重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给单位的形象和管理秩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单位自身的利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首先,加强了对单位周边和内部的土地管理和监管,建立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用地行为。

其次,加强了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了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了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制定了相关的规划和政策,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通过以上的整改措施,我们相信可以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的现象,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我们也呼吁全体员工和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违法用地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利益,共同建设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总之,违法用地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为国家和单位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核查违法用地情况汇报范文

核查违法用地情况汇报范文

核查违法用地情况汇报范文近年来,我国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法用地的情况。

为了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单位对某地区的违法用地情况进行了核查和汇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主要针对某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等领域存在的违法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核实。

二、核查方法。

我们采取了实地走访、查阅相关资料、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

通过对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核对,结合实地调查,全面了解了违法用地的具体情况。

三、核查结果。

经过核查,发现了一些违法用地的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建设用地方面,部分地块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超标准占地等违法行为;2. 农村建设用地方面,存在一些违法建设农房、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建设用地等情况;3. 工矿仓储用地方面,一些企业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用地,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

四、整改建议。

针对以上发现的违法用地情况,我们提出了以下整改建议:1. 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理;2. 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监管,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耕地资源;3. 加强对工矿仓储用地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地审批管理,严禁擅自占用耕地。

五、结语。

通过本次核查,我们对某地区存在的违法用地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增强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家园。

以上就是本次核查违法用地情况的汇报内容,谢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汇报

关于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汇报

关于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市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目前,全市共查处违法建设XXX起,取缔拆除XXX万平方米,回收土地XXX亩,挽回经济损失XXX万元。

下面就我市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查处情况。

自去年以来,我市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通过加强巡查、严格执法等措施,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的蔓延势头。

在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形成了查处违法建设的强大合力。

在查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查处、严格执法,确保了查处工作的公正、公平。

二、取缔拆除情况。

针对查处的违法建设,我市采取了有力的取缔拆除措施。

通过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实施了取缔拆除,有效维护了城市规划和环境秩序。

在取缔拆除工作中,我们注重保障相关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取缔拆除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

三、土地回收情况。

随着违法建设的取缔拆除,相应的土地也得到了有效回收。

我市通过合理规划,对回收的土地进行了合理利用,确保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同时,回收的土地也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四、经济损失挽回情况。

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注重了对违法建设的取缔拆除,也注重了对经济损失的挽回工作。

通过依法追缴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五、下一步工作展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强化执法监管,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查处合力。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

总之,我市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任重道远。

我们将继续保持工作的饱满热情,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新2018】违法用地调查情况说明-优秀word范文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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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违法用地调查情况说明篇一:违法用地调查报告中新网8月19日电 19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全国共上报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宗数3070宗,面积约18.84万亩。

其中,闲置土地宗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91.69%和90%;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宗数92宗,面积1257.85亩,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3%和0.67%。

从清理数据来看,在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中,闲置土地成为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的主要问题。

各地上报的2815宗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

从闲置土地分布来说,东部地区数量较多,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62.24%和62.46%。

从闲置时间上看,闲置5年以下的地块1354宗,占闲置土地总数的48%;闲置时间5年以上的地块共875宗,占31%;闲置时间较长,但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开工时间的地块586宗,占21%。

数据还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开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2208宗。

其中,闲置土地2044宗,面积12.35万亩;别墅用地74宗,面积7836亩;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性质83宗,面积943亩。

篇二:违法用地,检讨书篇一:违法用地检讨书范文模板违法用地检讨书范文模板市国土资源局:于年月日经委安排在禾口使用耕(地类)平方米作用地,我在年月日开始建设,由于我对土地管理法规认识不足,至今仍未办理用地手续,现经国土部门宣传教育,认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我同意贵司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希贵局给予补办用地手续。

篇二:土地管理检讨书土地管理检讨书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在这里,我对由于自己工作失职、疏于监管造成的严重后果做出深刻的检讨。

关于违法建设处理情况汇报

关于违法建设处理情况汇报

关于违法建设处理情况汇报近期,针对我市违法建设情况,我单位进行了全面排查和处理工作。

现将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排查情况。

针对违法建设情况,我单位组织了相关部门开展了全面排查工作。

通过摸底调查和现场核实,初步掌握了我市违法建设的整体情况,包括违法建设的类型、地点、规模等具体信息。

二、处理措施。

针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情况,我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处理措施。

首先,对于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我们依法进行了拆除或整改,确保城市建设的规范和秩序。

其次,对于正在建设或计划中的违法项目,我们及时进行了停工处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我们加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三、成效评估。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全面排查和有效处理,已经有部分违法建设得到了拆除或整改,有效地改善了城市建设的环境。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一些相关责任人员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一定的震慑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

针对目前的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排查力度,确保全面掌握违法建设的情况。

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坚决维护城市建设的规范和秩序。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

五、结语。

通过对违法建设处理情况的汇报,可以看出我单位在处理违法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违法建设问题是一个长期而且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的规范和秩序,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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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的解释说明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违法建设大量出现,引发诸多矛盾,加强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刻不容缓,法律、法规将违法建设的处罚权分别赋予了不同部门,由于执法的多因性,拆除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导致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相关执法部门争处罚权或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对违法建设的及时处置。

正确确定违法建筑查处主体是合法、及时处理违法建设的前提。

一、存在的问题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为方便生产生活建设的违章建筑。

主要表现为“城中村”内的违章建筑。

针对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应如何认定是本文拟要解决的问题。

1、执法主体的确定
针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拆除执法主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2条规定。

二是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主要依据《国土资源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

三是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第64条规定。

四是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主要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长春市规划局<关于确定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吉建函[2013]314号)。

2、适用法律的问题
针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农用地上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执法主体应为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依据《国土资源法》第73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不属农业设施的违章建筑可以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拆除。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拟采取的对策
从遇到的实际情况来看,个别乡镇撤销,改为街道办事处,导致《城乡规划法》第65条无法适用。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应作扩大解释,将撤销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力和义务直接转为街道办事处承受,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履行拆除权。

另一方面街道的上级机关-区政府也并不属于法律授权机关。

只要把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这两个关键词就可以捋顺法律关系,明确执法主体。

可以采取两种途径解决,均能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1、由市政府指定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城中村土地性质依据《国土资源法》履行拆除程序。

2、由市政府指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依法履行拆除程序。

应首先确定为“城市规划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1、行政管辖和行政级别的变化。

在城市化过程中,由于城市化速度快速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逐步扩大,兼并了周边地区大量集体土地,从而出现了“城中村”问题,主要体现在城市建成区内没有农民户口和农业用地,早已改成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撤消了乡、镇行政建制,已经没有农民集体财产和宅基地产权的地区,这类地区实际上等同于城市内辖区,适用《城乡规划法》相关内容。

可以采用成片改造危旧房的有关政策。

2、法律法规执法主体不明确。

《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但却没有规定如果乡镇撤销
3、
对于《城乡规划法》第65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2条规定,应到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但从我市遇到的实际情况来看,个别乡镇撤销,改为街道办事处,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而开发区政府本身不属于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故存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执法主体无法确定的问题。

三、解决对策
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农用地上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执法主体应为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法》第73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不属农业设施的违章建筑可以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2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土地法对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的
查处均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优先适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农业设施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和原有规划性质,不能认定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也就不能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只能由土地主管部门适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违章建筑均可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拆除。

但是,属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

近年来
存在的问题: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违法建设查处主体应当是谁
2、规划局是否有权力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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