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
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伐区作业验收证明;6、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
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伐区作业验收证明;6、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湖南省林业条例(93修正)

湖南省林业条例(93修正)【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11.15【实施日期】1993.1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林业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废止湖南省林业条例(1985年9月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发展林业:(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巩固、发展国有和集体林场,鼓励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发展林业;(二)保护林农利益,调动林农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三)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四)增加林业投入,对成片造林育林和林业基地建设给予经济扶持;(五)调整产业结构,依靠科技兴林,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林业;(六)鼓励利用外资开发森林资源;(七)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六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管理。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计划采伐,科学管理;(三)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四)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第二章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二)林木权属证明;(三)林木采伐计划和采伐方案;(四)林木采伐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完成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采伐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制定的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林种〔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修订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管理流程

林木采伐许可管理流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木材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资源。
从建筑材料到家具制造,从纸张生产到能源利用,木材的用途广泛。
然而,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林木采伐需要遵循严格的许可管理流程。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个重要的流程。
首先,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是整个流程的起点。
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的表格和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以及采伐方式等详细信息。
采伐目的可能是为了商业用途,如木材加工和销售;也可能是为了非商业用途,如自家建房或取暖等。
采伐地点需要精确到具体的林班和小班,以便林业部门进行准确的核实和监管。
树种和数量的明确则有助于评估采伐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影响。
采伐方式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合理的采伐方式可以减少对森林的破坏,促进森林的更新和恢复。
在提交申请材料后,林业主管部门会进行初审。
初审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初审通过后,将进入实地勘察环节。
实地勘察是林木采伐许可管理流程中的关键环节。
林业主管部门会派出专业的技术人员到采伐地点进行实地调查。
他们会评估森林的生长状况、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情况等,并核实申请采伐的林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
在实地勘察过程中,技术人员还会考虑采伐对周边森林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对野生动物栖息地、水源涵养和土壤稳定性的影响等。
如果发现采伐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批准采伐申请。
经过实地勘察,如果采伐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将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采伐计划,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的内容通常包括采伐申请人的信息、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和采伐方式等。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7 天。
在公示期间,如果公众对采伐计划提出异议,林业主管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湘林资[2011]5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1.06.08【实施日期】2011.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湘林资〔2011〕52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适应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科学经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有关专家修订了《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二○一一年六月八日附件: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湖南省林业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原则第三条主要依据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调查设计资格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采伐类型第七条主伐第八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第九条低产林改造第十条公益林抚育采伐第十一条更新采伐第十二条低效林改造第十三条毛竹采伐第十四条其它采伐第十五条主伐与更新采伐年龄第十六条材质等级第十七条出材率第三章调查设计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分类第十九条伐区配置第二十条伐区区划第二十一条面积调查第二十二条蓄积调查第二十三条伐区生产工艺设计第二十四条木材用途第二十五条采伐更新及伐后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资料整理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第二十八条伐区拨交第二十九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质量检查第三十二条质量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一)遵循分类经营原则。
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设计不同的采伐措施,促进可持续森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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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湘林资[2001]41号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申请、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森林、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内的城乡机关、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公共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站依照有关规定核发;
(五)县属国有林场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六)省、设区的市(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年一委托。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二)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三)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中的任一情形。
第七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二)其它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四)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八条发证机关及发证人员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符合条件的,应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未参加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
(二)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采伐的;对天然阔叶林实施皆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源头、两岸、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的;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 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六)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而申请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七)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九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填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力求规范、具体、明确,不得漏填、涂改、虚开采伐数量。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根据”栏,填发证依据;采伐“四至”栏,填明显的地物标志,没有明显地物标志的,要尽量勾画出采伐小班的周边情况;“树种”栏,填采伐小班的优势树种;“采伐方式”栏,主伐填皆伐或择伐或渐伐,抚育采伐填一次或二次或三次间伐,其它类型的采伐方式要尽量详细、具体,以反映小班采伐的真实情况;“采伐强度”栏,主要填蓄积强度;“采伐面积”栏,无论是主伐、抚育采伐、还是择伐,都要如实填写;“采伐蓄积”栏,森林或林木填立方米数,楠竹填株数;其它栏目的内容也要逐一如实填写。
填错了的,必须重新签发,涂改无效。
第十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发证人员必须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
合格并取得《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发证专用名章后,方可从事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第十一条《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每年3-4月由发证机关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取消发证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按县(市、区)编号,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到省林业主管部门领购。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领购新证时必须交回上次领取并业已签发的存根,否则,停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三条林木采伐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森林、林木,以伐区作业设计的小班为单位发证,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采伐四至,严禁多地(户)一证或一证多地(户)。
第十四条确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采伐林木而来不及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可先采伐后报告,但组织抢险的单位(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帐, 台帐与采伐证存根必须保持
一致。
台帐要做到月清年结,定期汇总上报。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一次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
第十六条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采伐年度, 具体采伐期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从采伐年度起始日起即可办理本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跨年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加强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期限、树种、林种、面积、蓄积等采伐的,发证机关有权收缴其《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止采伐, 直到纠正为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采伐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必须依据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职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蓄积总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商品材发证出材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跨年度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严禁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违反规定,超限额、超计划或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照《森林法》第41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超限额、超计划或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照《森林法》第46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31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买卖或者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照《森林法》第42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二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包括乔木林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子。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