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湿地公园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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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2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七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第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级名称+地市级或县级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第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引入外来物种;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第二十条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准予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二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四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五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第二十二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内容解读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明确了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以及九种禁止行为;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办法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是截断湿地水源;三是挖沙、采矿;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是引入外来物种;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办法还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林保〔2012〕133号)精神,本着有序发展、规范程序、提高质量的原则,现就湿地公园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年12月30日前,各辖市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需将下一年度拟申报新建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名单及审报简表(一式三份)报省林业厅保护处进行资格审查。

未经资格审查的不能正式申报。

二、经审查具备新建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申报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相关申报材料,按程序申报。

三、正式申报材料需于5月31日前上报省林业厅,逾期顺延下一年度申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新建湿地公园申报简表。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

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体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大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清。

第六条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吉林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

吉林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
— 11 —
湿地名称 政区域 (指湿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地理坐标
(指重要湿地 所 跨 的 经 纬 度 范 围, 以 度 分 秒 的 形 式 表示,度、分取整数,秒保留两位小数)
(通过行 政 区 界、 保 护 地 功 能 区 界、 地 名、 水 位 线 四至范围 或交通线路等,对重要湿地的范围和四至界线进行
保护方式
(已有国 家 公 园、 自 然 保 护 区、 湿 地 公 园、 自 然 保 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方式 的,直接填写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方式;无 保护方式的,填无)
— 12 —
保护管理 机构
(省级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结构的证明文件)
附件1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发布信息表
序号
湿地 名称
行政 区域
四至 范围
面 积 其中湿
总面积 地面积
湿地 类型
保护 方式
保护管理 保护管理
机构 责任主体
填写说明:1 湿地名称:已有 国 家 公 园、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湿 地 公 园、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等保护名称的,可直接用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名称;无保护名称的,应
— 13 —
5 保护方式:已有国家公 园、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区、 湿 地 公 园、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等保护方式的,直接填写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方式;无保护方式的,填
无。
6 责任主体:涉及一个县 (市、 区 ) 的, 填 写 县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涉 及 多 个 县 (市、区) 的,填写市 (州) 人民政府。
按 “县 (市、区) 或市 (州) 名+湿地小地名+湿地” 方式命名。 2 行政区域:填写湿地所在的县 (市、区)。 3 面积:以 hm2 为单位,保留二位小 数。 按 全 国 湿 地 资 源 调 查 技 术 规 程 确 定 湿 地

湿地公园审批流程

湿地公园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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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湿地公园申报材料word版本 (8页)

【精编范文】湿地公园申报材料word版本 (8页)
201X年,我局赴省上报,经过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论证,等待省环保厅批复。
201X年,省环保厅听取了我县关于安固里淖湿地情况的汇报。
201X年初,尹局长赴省环保厅跑办该项目,省环保厅表示将会组织专家到我县对安固里淖湿地进行重新考察论证。
目前,我局做好充分准备,迎接专家考察组的到来。
四、湿地公园申报下一步工作 计划
四、无锡吴文化博览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梁鸿湿地公园景区管理处营业执照
六、梁鸿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
七、梁鸿湿地公园相关
无锡吴文化博览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梁鸿湿地公园管理处
201X年4月5日


一、湿地生态系统基本状况
1
湿地生态系统状况
(10)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
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过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11)对通过实地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2、省级湿地公园申报程序。
(1)由拟建湿地公园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立湿地公园的建议;
1.1
河流湿地
1.2
沼泽湿地
1.3 人工湿地
2
生物多样性特征
2.1
植物多样性
2.2
植被多样性
2.3 3
动物多样性
湿地保育区现状
3.1
湿地生态水系现状
3.2 保育区林地现状 二、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1
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情况
1.1
沼泽湿地保护与恢复
1.2
森林湿地保护与恢复
1.3
湖荡湿地保护与恢复
1.4
河滨带植被保护与恢复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一、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是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二、设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三、责任主体和责任事项(一)责任主体: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责任事项:1.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3.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4.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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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湿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资源权属清晰,管理机构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包括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鸟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二)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的市(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报的申请文件及申报书;
(二)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反映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三)拟建省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四)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县(市、区)的需出具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遵照以下程序:
(一)市(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省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在10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结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湿地公园采取下列方式命名:
市(设区市)或县(市、区、)名称湿地名省级(或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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