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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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与法学的区别

国际商法与法学的区别

国际商法与法学的区别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和法学(Jurisprudence)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对象:国际商法主要研究国际商务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公司等商业领域的法律问题;而法学研究的对象相对广泛,包括了法律的本质、法律制度、法律哲学等方面。

2. 视角不同:国际商法更侧重于商业和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重点在于商业交易中的合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而法学更侧重于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体系、法律的社会功能等方面。

3. 国际性:国际商法主要研究跨国交易和国际法律体系,因此更注重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规范和争端解决机制;而法学更偏向于各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国内法律问题。

4. 专业性: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它旨在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需要掌握商业法律知识和业务技巧;而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更关注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教育。

总的来说,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其研究对象和视角都更专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问题,而法学则更广泛地涵盖了法律的各个方面。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关于国际商业交易和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简要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旨在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关系。

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减少交易不确定性,促进跨国经济合作。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多元性:国际商法是涉及多个国家以及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其规则多元复杂,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商和合作。

2.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其适用范围广泛。

3. 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合同自由原则,即各方在商业交易中享有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签订合同内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国际仲裁:为应对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国际商法常使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以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三、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经济活动:国际商法通过立法、公约等形式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跨国经济合作发展。

2. 降低交易成本:国际商法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商事仲裁机制,降低跨国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商法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为各国之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和合同对象的权利,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4. 维护合同权益:国际商法为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当合同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可以依据国际商法进行维权,维护合同权益。

5.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加强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商法详解课件

国际商法详解课件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关系
总结词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详细描述
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共同发挥作用,但它们的来源、适用范围和管辖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商法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业实践,而国内商法则是由各国的立法机构制定。国际商法的 适用范围更广泛,管辖跨国商业交易,而国内商法则主要适用于本国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主要贸易术语
包括FOB、CIF、CFR、DPU、DDP等,每个术语都有明确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有助于买 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术语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不适用于个人消费品或初级产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法律标准, 旨在统一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 务的,即为违约。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例如不可抗力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除
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 裁机构,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
议。
诉讼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 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 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同意
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仲裁 机构或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

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1)

国际商法(1)

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不同,国际商法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它的调整对象只是商人们的跨国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调整对象决定了其法律性质必然是私法性的。

与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商法直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国际私法属于冲突规范,它只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3、国际法方面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A国际条约中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

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4、大陆法系直接源于罗马法系。

罗马法定义:是指奴隶制国家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到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全部法律。

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的四部分《学说便会》《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

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1、法律分类方法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法律部门。

英美法系则以普遍法和衡平法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3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案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3.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国内立法4.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5.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6.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衡平法其原意是指在14世纪时,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善的普通法,由英国的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判例法。

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救济方法和诉讼程序的不同。

7.英美法系的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这也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8.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对国际商法统一化运动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确立的许多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一些重要国际商事公约所吸收和采纳,从而转化为统一的国际商事法。

2)在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和惯例尚未涉及的许多领域,目前仍要依靠有关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加以调整,而两大法系对各国法律制度影响甚大,以至于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均可纳入这两大法系之内。

9.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三、契约自由10.WTO的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国际商法课件

国际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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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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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 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 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各国法院基本上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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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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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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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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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共,也可以说是冷战意识
在美国,反共产党、反共产主义和社会主 义,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反本身就是理 由。马克思主义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反 对资本奴役劳动,最终要消灭资本,解放 劳动,未来要让劳动者自由联合,自己为 自己劳动。所以,共产党传承马克思,美 国则是最崇拜资本、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 家,谁有资本、谁的资本大,谁就有权利, 谁可以说了算,没有资本就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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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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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 都有约束力, 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 且对上诉法院本
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对高等法院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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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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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种类
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பைடு நூலகம்(又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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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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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 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 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 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 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 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些国际惯例已经被 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 束力.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 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 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 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 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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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

3、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4、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所达成的协议。

5、对价: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人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6、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8、经济胁迫: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让向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手段,致使受到胁迫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其真实的意愿订立合同。

9、合同的解释:指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10、合同受挫:指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且并非是当事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使合同履行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1、不可抗力: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12、卖方的品质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其支付的货物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等相符。

13、卖方的权利担保: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14、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5、意定代理: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16、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17、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18、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19、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20、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当公司法人特性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院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

1、国际惯例与习惯有什么区别,其效力如何区别: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习惯的行为。

效力: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

有些国际惯例已经被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人明示表示同意。

2、大陆法有何特点:1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4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

5大陆法系上述特征都是全面的直接的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3、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是什么?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件: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的一种;2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3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4、承诺定义及构成要件是什么?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构成下条件: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2须是对要约的回复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4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5、依英美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区别:(1)在英美法上,错误与误解是不同的概念。

错误(mistake)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误解是合同双方对于相对方“关于合同条件的认识”的错误理解。

(2)错误与误解都是认识上发生的偏差,但认识的对象不同:错误所涉及的认识对象是特定的事实,误解所涉及的认识对象是相对方的认识。

后果:依普通法,当存在错误时,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合意发生,所以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无效的。

可是,依衡平法,这种合同不是无效的,而是可撤销的,当错误的存在对一方不利时,该方有权撤销合同,但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6、合同的解释有哪两种形式,具体说明两种形式:主观意思主义和客观意思主义。

主观思想主义是以探求当事人的意思为目标的合同解释,而不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

客观思想主义是以合同协议所表现出的字面意思进行的合同解释,而不包含当事人的意思。

7、《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做了哪些规定?公约对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法律问题——要约与承诺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

发价:1发价的含义2发价生效的时间。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4发价的终止接受:1接受(acceptance)的含义2接受生效的时间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4逾期的接受5接受的撤回8、根据《公约》规定买方的义务有哪些;卖方的义务有哪些?买方的义务:①支付货款;②受领货物。

卖方的义务:①交付货物;②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③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

9、卖方违约对货物风险的转移有哪些影响:1当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时,则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2即使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但是如果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过程中有违约行为,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3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0、代理人对本人赋有哪些义务:①.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②.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③.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④.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⑤.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11、合伙企业具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①.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②.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④.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⑤.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12、与合伙相比,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①.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③.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

④.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⑤.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13、英美法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有哪些(1)使受损害方在经济上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本应处的地位。

(2)损害赔偿仅限于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有理由预见到的违约的后果。

(3)受损害方有义务减轻损失。

(4)对损失的计算应具有合理的确定性。

14、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1)法律渊源:相同点: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对盘立法的补充或修正,成文法还是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

不同点:英国的法律渊源还有习惯;美国存在联邦法与州法的区别。

(2)法院组织:相同点:美国与英国的法院都实行“三审终审”制。

不同点:法院组织的设置不同:美国的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

英国法院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15、xx如何处理违法合同?《xx民法典》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制定法的禁止性规定时和违反善良风俗时,合同无效。

但在现代的审判实践中并不都判处合同无效,处理违法合同更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注重对社会利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进行权衡。

16、我国合同法对“隐名代理”是如何规定的?(1)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该条还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

(2)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其后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即受托人对于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没有过错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由委托人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是,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话,则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②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未能履行合同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受托人主张权利,或者选择委托人主张权利。

但是,第三人一旦作出了选择,便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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