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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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文号】国烟发[2004]294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发[2004]294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烟草专卖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公开征求相关单位的基础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本《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各类机械设备(含单独整机、机组、生产线)均包含用于工艺管理的控制系统。

本《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系指烟草专用机械整机,所谓烟草专用机械整机是指在烟草原料及有关辅料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某项或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独立操作的设备。

1.烟用加温加湿机械专指用于实现对烟叶、烟片、烟梗、烟叶丝、烟梗丝、烟碎叶等进行加温、加湿、去除青杂气、杀虫等处理的工艺设备。

烟用加温、加湿机械包括真空回潮机,微波回软设备,筒式、管式、隧道式、螺旋式回潮机,洗梗机等。

2.烟用解把机械专指用于实现解开烟把并使之松散,可具有切尖、切断功能的工艺设备。

烟用解把机械包括筒式松散机、平台解把机、松包机等。

3.烟用除杂、筛分机械专指用于对烟草中夹杂的沙土、金属及其它杂物进行筛选、分离、剔除,使来料更纯净以及对烟叶、烟片、烟叶丝、烟梗丝、烟梗、烟碎叶等进行筛分、筛选、分离的工艺设备。

烟用除杂机械包括滚筒筛、转辊筛、电磁式金属剔除设备、光学杂物剔除设备、除麻丝机、风选除杂机、各种振筛等。

4.烟用叶梗分离机械专指用于将烟片和烟梗分离的工艺设备。

烟用叶梗分离机械包括卧式打叶机、立式打叶机等。

5.烟用烘烤机械专指用于将已经分离后的烟叶、烟梗经干燥、回潮等处理过程,使物料水分和温度适合于工艺需要并便于储存醇化的工艺设备。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发布时间:2022-08-18T09:28:16.461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30卷第7期作者:唐兵邓胜勇张丽娟[导读] 烟草行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担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唐兵邓胜勇张丽娟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卷烟厂重庆涪陵 408000摘要:烟草行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担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振兴国民经济的重任。

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烟草行业顺应时代要求,提出以变革求发展,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要求。

传统的烟草制造技术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需求,新工艺、新技术开始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中,越来越多的智能化设备也应用在了烟草制造中。

这些设备伴随着固定资产占用费、折旧费以及维修费用等,对生产成本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未来的烟草制造中,必须要加强对烟草设备的管理,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关键词:烟草卷烟;机械设备;设备管理一、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的意义烟草行业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中属于关键的产业项目,不仅在于推动本行业的持续进步和发展,还可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烟草机械是一种颇为精密的设备,其内部结构包含了成千上万种零部件和元器件,其生产制造流程非常复杂,而且生产的指标和标准化要求极为严苛,不仅对精度上的偏差允许范围非常小,而且还对过程控制的稳定性有相当严格的要求。

一旦有所差池,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

卷烟设备高质量运行是确保卷烟生产质量稳定受控的关键要素之一,而要保证设备始终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就要在使用设备的同时根据其运行状态和特点做好相应的设备管理工作。

只有不断的完善和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才能对设备的真实情况有一个清晰和全面的了解,根据设备的实际工作状态,制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响应,以确保设备能够持续正常的运转。

二、烟草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问题2.1设备管理模式不科学在设备维修工作中,很多时候还停留在经验判断层面,所使用的检查和检修手段较为落后,经验不足的维修工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就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细节和环节,导致在针对一些设备出现的故障进行诊断和分析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或故障处理时间较长的问题。

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日期:2002-11-6执行日期:2002-1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行为包括: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收购、进出口贸易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昆明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拟订本行政区域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国烟法[2004]6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规定的烟机整机。

第三条烟机购置的方式包括:(一)购买;(二)租赁;(三)接受捐赠,或接受专卖执法中罚没的非法烟机;(四)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实物投资;(五)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购置的烟机调回自用;(六)对旧烟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提高50%以上的,视同购置新烟机;(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购置烟机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购置烟机,必须经国家局审查批准。

第二章烟机购置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购置烟机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局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二)近两年内没有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烟草计划管理、烟草投资管理、烟机购置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对于申请进口烟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走私、逃汇、套汇等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申请购置的烟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环境保护、安全等法规规定;(二)对于国产烟机,其制造企业应具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设备型号应通过国家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第八条申请购置烟机的企业应提交烟机购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一)企业的基本情况,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同类设备的配备运行状况等;(二)购置理由;(三)拟购置烟机的名称、型号、制造企业、数量、估算价格与购置费用;(四)企业在购置新设备的同时,原则上应淘汰同等生产能力旧设备,应提供拟淘汰旧设备的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制造企业、固定资产编号、账面价值等),不需淘汰旧设备的,应说明理由;(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8号1992年8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各烟机定点生产单位,各烟机配件联营公司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意见,我局审定烟草专用机械为二十八种,现予以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由我局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按照烟草行业“八五”规划和技术装备政策,我局对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布局、定点进行了统一规划。

凡未领取或未办理换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国烟专〔1992〕第26号文的规定抓紧申报。

请各地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工作。

附件:烟草专用机械名录1.真空回潮机2.切尖解把机3.润叶机、润梗机4.烟用喂料机5.打叶机组6.烟用加料机、加香机7.储叶柜、储梗柜、储丝柜8.蒸梗机9.压梗机10.切丝机11.烟用加温加湿机12.烘丝机13.冷丝机14.烟丝膨胀装置15.白肋烟干燥机16.烟丝输送装置17.烟用复烤机18.烟用预压打包机19.卷接机组及其单机20.包装机组及其单机21.滤棒成型机组及其单机22.烟用装盘机23.烟用卸盘机24.滤棒输送装置25.烟支输送储存装置26.烟用装箱封箱装置27.废烟支、烟丝回收装置28.烟草薄片生产线c27938--010208ccz——结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0.09.01•【文号】国烟法[2000]59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0]592号2000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对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以下称烟机零配件)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9年4月8日印发了《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只能购买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不得购进和使用未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

但目前由于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尚未正式开展工作,实行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对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先实行定点认可证管理。

现就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实行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管理之前的过渡期内,对全国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定点认可证管理;在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正式开展工作后,仍按《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制度。

二、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可证的核发,根据国烟法[1999]192号文件中规定申领“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须经申请定点的企业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烟机零配件公司)考核,并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核发《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可证》。

三、烟草工业企业在此过渡期内只能购买取得《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认可证》定点企业生产、经营的烟机零配件。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监督管理,规范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大修理(以下简称大修)、项目修理(以下简称项修)和项目改造(以下简称改造)行为,保障烟机的正常、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烟草加工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行业设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烟办[2009]8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机是指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产品名录》(国烟法[2004]294号)所定义范围内的烟草专用机械(含电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商业公司和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机械集团公司);卷烟(雪茄)、打叶复烤、滤嘴棒等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烟机使用单位);烟机大修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条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含机械和电气)。

(一)大修:大修是指对达到大修状态的烟机进行全面解体,修复或更换全部不合格零配件,恢复或提升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卷接包类设备一般累计运行30000小时以上或者经过多次项修后仍生产效率低下、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即进入大修状态。

制丝、打叶复烤类设备一般根据工艺、技术改进和节能降耗的需要进行整线或单机的大修。

(二)项修:项修是指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达不到工艺和技术要求的某个或某些部位,进行单项或多项针对性修理,以恢复或提升所修部位的精度、性能。

(三)改造: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变设备的结构(更换或增添新部件、新装置等),以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

第五条中烟机械集团公司是烟草行业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工作的主管单位。

负责对行业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大修、项修及改造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省级公司的大修、项修及改造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机零配件的开发、生产第三章烟机零配件的管理第四章烟机零配件的供应第五章烟机零配件的采购第六章烟机零配件的质量与服务第七章烟机零配件进出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条为加速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产品国产化,规范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烟机工业健康发展,满足烟草行业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机零配件是指只能用于烟机的专用零配件,包括由其组装的部(整)件(含烟机专用的机电、元器件配套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烟机零配件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和卷烟工业。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烟机零配件的开发、生产应引入公平、公开、平等竞争机制,根据各整机生产企业的加工装备特征、产品方向、方便配套等原则,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形成规模经济。

第六条烟机定点生产企业要将零配件的开发、生产、供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组织专职技术人员从事开发、研制工作;要将零配件生产纳入生产计划,制定考核标准。

第七条烟机零配件管理实行质量认证制度。

凡从事烟机零配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该项产品的“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第八条凡申请“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上报,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领导审批,核发“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第九条申领“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烟机零配件生产的合理布局需要。

(二)企业具有比较先进、适宜的加工装备、检测手段;具有一支从事烟机专用零配件开发、研制的技术队伍;具有规范的管理。

(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开发的烟机零配件新产品,必须经卷烟工业企业试用三个月以上,并经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测试,技术性能指标合格,(五)遵守烟机零配件管理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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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2006-07-2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机专卖管理机械及职责第三章国产烟机专卖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烟机专卖管理第五章特定烟机部件的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的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合法的烟机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产销烟机的活动。

第三条烟机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并严格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生产计划与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合同,组织生产、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烟机,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列的烟草专用机械。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省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

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置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岗位。

第六条对领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派驻驻厂员。

驻厂员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驻厂员的派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省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七条各地查获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有关烟机类案件,应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级上报,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视情况直接组织查处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查处。

第八条对烟机类案件举报的奖励可参照卷烟案件奖励办法实施。

省级烟草专卖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烟机制造,大修及零配件的生产经营业务。

第十条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要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每年应将烟机的生产、经营情况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和发展计划、经济运行部门;烟机生产企业应将本厂烟机生产、销售情况每半年上报给所在省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对省内烟机生产企业、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烟机购销、转让、报废、销毁等环节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十三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取缔本省辖区内的非法烟机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关停并转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烟机专卖管理,保证烟机不流入非法渠道;严格维护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违法企业的处理决定;加强对所辖区内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的管理,以保证特定烟机部件不用于非法组装烟机。

第十四条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在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烟机的生产销售。

经营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申领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研制烟机的企业,经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列入年度科研计划,方可研制生产;研制样机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3台(套);研制的产品在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的中介机构组织的技术鉴定并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烟机的生产。

第十七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在烟机机身上制作本企业的永久性标记,以便于烟机销售后的专卖管理;要加强对企业技术职工和烟机图纸、技术资料的管理,防止用于非法组装和生产烟机。

第十八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只能将烟机出售给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为技术改造购进烟机,必须将相应的淘汰设备清单经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所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管理部门下达分配计划。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自行转让或出售烟机。

需要转让或出售烟机的,要经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执行后由转让或出售方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关停并转企业的烟机调拨,必须经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执行后调入方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持有烟草专卖征税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机型的烟机大修理业务,进行其他机型大修理的许可范围,在许可证中明确或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烟机大修理业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到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进行烟机大修理。

YJ14-23/22型卷接机组和3000型包装机及其他生产能力在每分钟3000支以下的卷接包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厂大修理。

特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具体业务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局生产企业购买的烟机入厂三个月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相应报废设备的报废手续,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局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将报废的烟机予以销毁,并现场联合签署销毁证明;设备销毁材料的复印件应及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准运证。

省内运输凭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级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有使用价值的烟机,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销售。

第二十六条经营烟机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机的进口,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进口计划,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谈判、统一签约,并安排有关烟草进出口公司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烟机的出口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按规定组织经营,并由出口企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烟机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其生产和经营业务情况要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其生产和经营业务情况要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特定烟机部件是指卷接包机械中的烟机机身、后身和牌子箱等部件。

特定烟机部件名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第三十一条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要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定点许可,并要将本企业所生产和销售特定烟机部件的业务情况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烟机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从非定点的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购买特定烟机部件。

第三十三条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要在特定部件上制作企业的永久性标志;只能将特定部件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和使用该部件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四条对各地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烟机类案件,不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或未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擅自处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案件处理不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撤销或改变其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烟机的,处以非法生产烟机总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机公开销假。

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研制烟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向非法烟厂、制假窝点出售烟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销烟机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属系统内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行政撤职处分,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属系统外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按照系统内企业处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擅自向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出售烟机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机的,处以违法运输烟机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运输的烟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机的,处以烟机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属系统内的,并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年。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烟机的,处以其购销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所购设备。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出售烟机的,处以所售烟机原价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视情况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至两年。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将烟机(含淘汰)直接销售给制假窝点和非法烟厂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该企业技术改造两年,并按所售烟机的生产能力永久性核减该厂及其所在省当年的卷烟生产计划指标,并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行政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

对因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间接导致烟机流入到制假窝点和非法烟厂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按所售烟机的生产能力一次性核减该厂和所在省当年的卷烟生产计划指标。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烟机大修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逃避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联合监督,擅自销毁报废烟机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年。

第四十五条拒绝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或经查证将特定烟机部件直接或间接用于非法组装烟机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报经局领导批准取消其定点生产许可。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从非定点生产许可的特定部件生产厂购买特定烟机部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烟机企业采取欺骗手段或抗拒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属系统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属系统外的,视情节暂停其烟机生产和经营业务一年。

第四十八条在制假窝点查获的属于烟机生产企业生产的设备,烟机生产企业不配合查清设备是如何流入制假窝点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有关规定,擅自进口烟机的,没收所进口的烟机,并视情况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至两年。

对于烟机生产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出口烟机造成烟机出口倒流后果的,暂停其生产和经营业务一至两年。

第五十条对未按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取缔非法烟机生产企业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可取消其生产经营承包评奖资格。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由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执行;需要对企业进行暂停业务削减生产计划指标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行;涉及对责任人和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监察、人事和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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