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范本(一)
烟草专卖(公司)干部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公司)干部管理制度烟草专卖公司干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烟草专卖公司干部管理,提高干部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干部选拔和任用一、干部选拔(一)选拔范围:公司干部各级别。
(二)选拔条件: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高,热爱党和人民事业,具有较强的党性觉悟和思想品德;2.诚实守信,遵守纪律,团结同志,刻苦奋斗,积极进取,表现突出;3.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三)选拔程序:1. 干部任命工作负责人收集干部人选,并形成推荐干部名单。
2. 推荐干部名单经公司领导小组审定,按照干部招聘、考试和选举等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选拔工作。
3. 按照公司管理岗位设置的限制,通过一定比例的竞争,最终确定适宜的人员任用。
二、干部任用(一)任用对象:拥有干部职称、级别的公司干部。
(二)任用条件:1.具有较强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能力,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发展;2. 与所任职务的实际要求相匹配,有丰富、实际、成功的工作经历和业绩,能够保证履行职责。
(三)任用程序:1. 干部任命工作负责人将干部人选名单提交公司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任用意见。
2. 干部人选名单需要经过公司领导小组并上级机关审核同意,方可任用。
第三章干部培训和考核一、干部培训(一)培训对象:公司干部各级别。
(二)培训内容:1. 党的方针、政策及各项重大决策;2. 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3. 公司各项业务相关的技术、政策、操作等知识;4. 国内外经济动态、市场信息等知识;5. 现代管理理论及实践。
(三)培训形式:1. 业务培训:通过开展理论学习、案例分析、讲座报告、工作交流等在岗位上进行的培训;2. 联合培训:与其他单位或外界机构合作进行的培训;3. 出国培训:根据公司重要干部的需要,安排出国的综合性培训,以提高干部的视野和素质。
二、干部考核(一)考核对象:公司干部各级别。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本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业,加强对烟草销售的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第二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烟草专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草专卖活动,应当依法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从事烟草专卖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从事烟草专卖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四)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烟草的安全储存和销售;(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体经营者营业执照;(三)与烟草专卖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证明材料;(四)专职人员的资质证明;(五)财务报表和资金状况证明;(六)安全保障和消防措施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许可证审批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七章烟草专卖经营行为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与烟草专卖无关的业务。
第八条烟草专卖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装修,确保良好的营业环境。
第九条烟草专卖店应当设置显眼的警示标识,警示消费者吸烟的危害。
第十条煤炭专卖店应当配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销售人员,提供合理的销售建议。
第十一条煤炭专卖店应当及时跟踪商品供应情况,保证正常销售。
第十二条煤炭专卖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价格。
第八章烟草专卖价格管理第十三条煤炭销售价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第十四条煤炭价格标签应当清晰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烟草总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烟草总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烟草总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总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烟草总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烟草总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领导干部、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烟草总公司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烟草总公司应当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科学、民主、法治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烟草总公司应当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创新创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烟草总公司设有总经理办公室、职能部门、子公司等机构。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是烟草总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八条烟草总公司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等,负责各自领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烟草总公司的子公司是烟草总公司在境内和境外设立的经营和管理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进行独立经营。
第三章决策机制第十条烟草总公司实行科学、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坚持集体决策和分级负责原则。
第十一条烟草总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由总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烟草总公司的日常决策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烟草总公司要求所有决策必须听取下级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决策的合力。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四条烟草总公司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加强内部协调和沟通。
第十五条烟草总公司要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注重员工的培养和激励,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
第十六条烟草总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加强财务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烟草总公司要加强市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和客户。
第十八条烟草总公司要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创新能力。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____%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____%;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____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职责。
烟草售卖管理制度范文

烟草售卖管理制度范文烟草售卖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烟草售卖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烟草销售行业,包括烟草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
第三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烟草销售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注册登记第四条从事烟草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第七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定期更新、报备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八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
第九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实施营业执照公示制度,向顾客公示企业基本信息和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购买许可管理制度,严格管控烟草销售人员的购买行为。
第十一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进货和销售台账,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商品库存盘点,确保商品库存数量和台账记录一致。
第四章销售控制第十三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购买烟草的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并记录购买烟草的日期、数量和购买者姓名等信息。
第十四条顾客购买烟草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销售人员应当核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对于未成年人购买烟草,销售人员应当拒绝销售,并向顾客解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禁烟宣传工作,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引导顾客不吸烟或减少吸烟。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包括安装摄像头、加强保安力量等措施,保障企业安全。
第十八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烟草储存的管理,确保烟草质量和保质期。
第十九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店内燃烟,保障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
烟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促进烟草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草行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烟草种植、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五)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四)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在岗员工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烟管制管理制度

烟管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烟草行业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企业管理1. 烟草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擅自从事与烟草行业无关的经营活动。
2. 烟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烟草行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 烟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检、销售等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和风险防控责任。
4. 烟草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5. 烟草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6. 烟草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排查和治理,保障环境安全。
三、烟草产品管理1. 烟草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注册,获得《烟草产品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
2. 烟草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生产和销售,不得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3. 烟草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名称、产地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4. 烟草产品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销售和宣传,不得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销售和宣传。
5. 烟草产品不得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禁烟区域销售和宣传。
6. 烟草产品应当依法缴纳烟草税款,不得逃避纳税。
四、烟草市场管理1. 烟草市场应当依法设立烟草专卖店,经营烟草产品。
2. 烟草专卖店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违法售卖烟草产品。
3. 烟草专卖店应当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产品。
4. 烟草专卖店应当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高销售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5. 烟草专卖店应当严格遵守烟草产品销售管理政策,不得在禁烟区域售卖烟草产品。
6. 烟草专卖店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销售清点和报告,不得私自调换卷烟包装、销毁烟草产品。
五、烟草宣传和教育1.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烟草危害宣传和教育力度,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引导公众不吸烟或戒烟。
超市香烟管理制度

超市香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市香烟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超市正常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超市内所有销售香烟的柜台及区域均适用本制度。
三、香烟销售管理1. 香烟销售时间:超市的香烟柜台按照当地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开放销售,不得违规经营。
2. 零售数量限制:未成年人不得购买香烟,超市工作人员有责任核实购买者身份证明,避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每次购买香烟数量不得超过限制数量,以防止非法转卖和走私。
3. 香烟陈列规范:香烟应摆放在专用柜台内,不得随意放置在其他商品旁边或摆放在儿童易触及的地方,保持清晰化标识。
4. 价格标注:香烟价格应清晰明了,不得擅自涨价或虚标价格,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5. 退换货政策:消费者购买的香烟如有出现质量问题,能够提供有效的退换货服务,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香烟管理制度1. 进货管理:超市应从合法渠道购买香烟,不得从非法途径或渠道采购销售,保证香烟的质量安全。
2. 配送管理:超市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香烟配送,保障货物安全,确保产品完好无损。
3. 库存管理:超市应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做到一进一出,杜绝过期香烟销售,保证产品的新鲜。
4. 交接班管理:超市工作人员交接班时,应对待售的香烟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数量无误,避免超市损失。
五、安全管理1. 防盗措施:超市香烟柜台应配备有效的防盗设备,确保香烟的安全性,防止盗窃行为发生。
2. 防火措施:超市应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加强香烟柜台的消防设施保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 安全培训:超市员工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提高安全意识。
六、违规处理1. 超市工作人员若发现有顾客购买香烟的年龄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其他违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上级领导。
2. 对于有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超市应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严肃查处,以示警告。
七、制度执行1. 超市应指定专人负责香烟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2. 超市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其熟悉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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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0142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Tobacco Monopoly Management System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发放第二十三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二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贩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