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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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新版防突细则

新版防突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 (矿井)、有关单位的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 ( 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防突管理制度

防突管理制度

综合分析会议制度1、矿井防突队每天对各防突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注意事项。

2、矿总工每周组织防突工召开一次防突工作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会,对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实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和措施。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等原因,区域或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发生变化,必须请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制定或修改防突措施。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1、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分管生产、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领导对重点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一般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不得少于一次。

2、安监科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

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3、防突工要经常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

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贯通前,根据生产及地测部门的通知,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瓦斯涌出量等报批。

防突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防突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防突队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防突队队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 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队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组织实施本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4)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

3. 各班组负责人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执行本制度,组织实施班组安全生产措施;(2)组织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定期开展班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4)负责班组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防突队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职工应参加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1. 防突队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环境、设备设施、岗位操作等各个环节。

2.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及时整改。

3. 防突队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1. 防突队队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各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1. 防突队应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 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并通报全队。

防突队值班管理制度

防突队值班管理制度

防突队值班管理制度一、背景与意义防突队是指由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和退役军人等构成的专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气力。

防突队一方面具有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本领,另一方面还担负着日常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紧要任务。

为落实全民参加社会治安整治的理念,发挥防突队在社会治安维护中的作用,有必要设立防突队值班管理制度,加强防突队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保障防突队成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提高防突队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组建有防突队的单位,包括公安机关、武警部队、退役军人组织等。

三、防突队值班管理制度1. 值班轮换防突队成员应依照值班轮换图(表)订立的规定时间,接替上一班防突队完成值班任务。

防突队成员到达值班现场后,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签到,认真接听值班电话,适时处理值班事件。

2. 值班秩序防突队成员必需保持精神饱满、警觉敏锐,随时准备投入到突发事件处置的抢救工作中。

在值班期间,严禁擅离值班地点,不得带偏航行为,如要离开值班地点,应当先向值班组长报告,并由值班组长布置其他防突队成员连续值班。

3. 值班流程3.1 值班接班当下一班值班防突队成员到达值班室后,应当先向上一班值班组长了解值班情况,包括当班人员、交接班时间、近期值班事件发生情况等,并确认值班备品备件的存量和消耗品的使用情况。

3.2 值班布置值班组长应依照值班布置表布置各个部位的值班人员,细化值班任务。

对需要分队值班的部位,应明确分队领队和分队成员,保证队员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3.3 值班记录值班组长需确认每一个防突队成员到岗签到时间,并在当班的防突队成员名单签名确认。

在值班期间,防突队成员需时刻记录当班情况,包括接到的电话、适时处理情况、日常巡逻情况等,做到值班情况全面记录。

3.4 值班报告当班期间,防突队成员如发觉较为紧急的突发事件,需立刻向值班组长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在值班结束后,值班组长需向上交接班组长汇报值班情况。

汇报内容包括值班期间的情况、接到的电话数量、处理的突发事件数量、处理结果和下一步的布置等。

防突细则[1]

防突细则[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防突队副队长管理制度

防突队副队长管理制度

防突队副队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防暴队副队长的管理行为,提高队伍的建设和作战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队伍组织一、防暴队由队长、副队长、队员等组成,副队长对队长负责,对队员负责。

二、副队长应具备一定的防暴队实战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防暴装备的使用方法,能够独立指挥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三、副队长必须服从队长的指挥,配合队长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一、协助队长管理队伍,负责队伍的日常工作安排和战斗训练。

二、指挥队员执行防暴任务,保障队伍的作战效果。

三、定期总结防暴训练的成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训练方案。

四、负责队伍的装备管理和维护,确保装备的完好和齐全。

五、处理队伍内部纠纷和矛盾,保持队伍的团结和稳定。

六、协助队长处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工作要求一、严格遵守队列纪律,服从队长指挥。

二、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抗压能力,能够在极端情况下冷静应对。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协调队员的工作。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意识,能够顺利与队员间的沟通和合作。

五、具备一定的防暴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各种防暴装备。

六、具备较强的抗挫折能力,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

第五章工作措施一、定期开展防暴训练,提高队伍的作战能力和紧急处理能力。

二、定期召开队伍会议,及时交流和总结队伍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三、加强队伍的队伍管理,做好队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

四、做好队伍的装备管理和维护,确保防暴装备的完好和安全。

五、及时处理队伍内部纠纷和矛盾,维护队伍的团结和稳定。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一、对副队长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做出奖惩措施。

二、对表现优秀的副队长进行奖励,激励其持续提高工作水平。

三、对表现不佳的副队长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四、对违反队伍纪律和工作规定的副队长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清除出队。

第七章附则一、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对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属于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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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水沟煤矿防突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凉水沟煤矿属于高突矿井,由于瓦斯压力较大,为保证井下安全生产,确保采掘正常衔接,利用经济杠杆调配原理,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职工责任心,加快钻孔进度保证钻孔、通风设施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班前会管理
1、每天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班前会由防突队长组织,并认真做好班前会记录。

参加班前会时间:夜班23:30,早班7:30,中班15:30.
每次班前会队长必须对本班工作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安排。

2、每班上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迟到着罚款20元,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罚款50元。

3、有事必须提前请假,无故不上班,不请假罚款100元。

4、每月必须按时参加防突队的安全列会,无故不参加罚款50元。

二、施钻管理
1、每班每个施工地区施施钻时必须2人操作,严禁一人操作,否则罚队长100元,施工人员50元。

2、施工时必须有施工设计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钻孔施工前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标定钻孔开孔位置及方位,不得在
有金属影响的施工现场用罗盘测定钻孔方位。

3、钻孔施工过程中遇煤层、地质构造、钻孔出水、遇老巷或采空区、钻孔有喷孔、顶钻、夹钻等情况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钻孔出水、遇老空或采空区、钻孔严重喷孔等情况时要立即停止施钻,并汇报矿调度室,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方案措施。

孔深不足或倾角、方位误差超过2度的或多施工部分(穿层钻孔过煤层3米以上的或顺层抽放钻孔打进岩石超过3米),一律取消,特殊情况必须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

4、钻孔施工结束后,在退钻杆前必须通知该工作面安全员、瓦检员、班队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和视频监控员共同清点钻杆进行验收,四人缺一不可,并在《钻孔验收原始记录表》上签字,否则视为废孔;施工防突指标考察钻孔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施工瓦斯残余含量测定钻孔、瓦斯压力测定钻孔必须由矿技术人员现场指挥,并参与验收签字。

5、钻孔退钻杆前,施工人员要对钻孔的方位、倾角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存档,若复核结果超出设计参数的误差范围的,要采取补打钻孔的措施。

6、抽放钻孔必须采用“两堵一注”进行封孔,穿层抽放钻孔封孔长度必须大于5m,顺层抽放钻孔必须大于8m。

7、施钻时必须进行现场交接班,必须保证现场文明卫生,及时清理钻屑和积水。

瓦斯抽放钻孔必须及时进行联抽,否则每孔20元/孔。

进行处罚,文明卫生差一次罚款100元。

8、原始记录填写错误,每处按照20元/处进行处罚。

如果发现弄虚作假每次罚款500元,再次发现罚款500元,解除劳动合同。

9、施钻单价
1)、钻孔施工单价岩孔进尺按8元/米,煤孔按6元/米(含打钻、永久联抽、清渣验收合格、记录填写正确)。

施工校检孔:区域校检孔16元/m,局部校检孔10元/m。

2)、采取“两堵一注”封孔费按20元/个;安装扫把头按照30元/个;拆卸扫把头按照30元/处,并回收各种配套的瓦斯软管到指定地点;安装瓦斯管::¢315mmPVC抽放管按40元/根,拆除并运至指定地点40元/根;¢160mmPVC抽放管按20元/根,拆除并运至指定地点20元/根.地面下放¢315mmPVC抽放管按45元/根;¢160-200mmPVC 抽放管按25元/根,并运至制定地点。

跨水平搬运钻机按300元/次;同水平巷道超过100m移动钻机200元/次。

3)、K1值考察:煤巷掘进工作面、工作面考察按照10元/m,岩巷掘进考察300mm以上煤层按300元/趟。

采面上隅角移接瓦斯管150元/趟,由跟班领导、安全员、瓦检员负责监督。

4)、施工大直径瓦斯排放孔,按5元/米,短探地质钻孔按6元/米.
5)、区域校检取芯钻孔16元/米,局部(煤巷)12元/米。

三、通风、抽放设施管理
1、每周必须对地面、井下抽放系统、通风系统进行巡查,发现
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安排处理。

2、砌筑风门和密闭时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密闭施工必须掏槽0.3m,必须预留观察孔、措施孔,有水的地方必须留设反水槽,施工结束必须设置栅栏,吊挂密闭管理牌版。

施工风门时必须进行掏槽,各种管线孔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预留,多余管线孔必须堵严,防逆流、调节装置必须装设牢固可靠。

密闭和风门要进行一次性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行计件开票,否则不予验收。

3、所用施工地区,剩余材料必须及时进行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4、抽放管路安装时必须先根据巷道长度和坡度进行划线进行吊挂,吊挂时必须采用钢丝绳和管箍进行吊挂,严禁单独采用铁丝进行吊挂,每50m安设一组放水器,并保证放水器正常使用。

5、每个钻场的抽放软管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钻场抽放支管、主管按照规定进行人工检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6、施工单价
1)、工作面施工隔离墙费用300元/次,由跟班领导、安全员、瓦检员负责监督。

2)、采面喷洒阻化剂,按300元/次,按措施要求必须向工作面及采空区喷洒。

3)密闭施工,单墙厚度0.3米,(红砖)按1000元/道,(空心砖)按800元/道;单墙厚度0.6米,(红砖)按1800元/道,(空心砖)
按1000元/道;
拆除密闭厚度0.3m(红砖)按400元/道(含运渣、清理);拆除密闭厚度0.3m(空心砖)按300元/道(含运渣、清理).拆除密闭厚度0.6米(红砖)按700元/道(含运渣、清理);拆除密闭厚度0.6米(空心砖)按400元/道(含运渣、清理)。

4)、建防突风门(7m2以上,含运渣、清理)按2000元/组,拆除按1000元/组;建防突风门(7m2以下,含运渣、清理)按1600元/组,拆除按800元/组。

⑴、井下换防突风门200元/道。

⑵、井下维修防突风门100元/道
5)、设置测风站(金属棚支护巷道采用风筒钉做,按300元/个;锚网喷支护巷道刷白墙体,按150元/个)。

6)、下标准栅栏(含材料装运、挂牌)120元/处。

7)、挡风墙拆建工资:
建挡风墙450元/道,拆挡风墙包括运渣、清理300元/道。

8)、防火墙拆建工资(双层)
防火墙3000元/道(含中间用黄泥充填),拆防火墙包括运渣、清理400元/道。

9)、采面封堵注浆(含小眼)900元/处。

10)、隔爆水袋、压风自救、防尘喷雾按拆工资:
⑴、安装全断面防尘喷雾80元/处,拆防尘喷雾40元/处;
⑵、安装压风自救120元/处,拆压风自救设施60元/处;
⑶、安装隔爆水棚符合安全要求,岩巷650元/处,煤巷500元/处;拆隔爆水袋岩巷300元/处,拆隔爆水袋煤巷200元/处;(包括隔爆水袋回收入库,仓库必须有入库登记)。

11)、避难硐室设施按拆工资:安装避难硐室设施300元/处,拆除避难硐室设施150元/处(材料必须回收入库)。

12)、井下建标准栅栏:120元/道,拆除栅栏50元/道。

13)、风机搬运工资:井上下运至指定地点200元/台,含风机开关。

14)、维护井下所有管路、放水器、扫把头、采面安装撤卸低负压抽放管路按20元/时结算。

15)、地面卸所有防突材料500元/月。

四、材料管理
1、防突队所用材料必须先申报,经公司、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2、所用领用材料必须经通防副总或防突队长同意后才方可到仓库进行领取,否则罚款50元/次。

3、所用材料必须减省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发现浪费材料或剩余材料没有及时交回仓库的罚款100元/次。

4、必须对进行材料进行回收利用,发现能回收利用没有进行回收利用的,根据利用价值的1%进行处罚。

5、钻杆按照1‰损耗进行计算,超过部分按照1%进行处罚。

6、施钻时丢失钻杆按照10%价格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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