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合集下载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5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其他大气质量及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制冷)。

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宁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宁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企业信息公布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重点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上述单位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及其监督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企业违法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十四条【政府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演练。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各自的行动方案。
第十五条【大气质量监测、预测、预警制度】市和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有关机构在受理和审查企业贷款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取消其财政、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银行应当收紧或者停止信贷服务。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九条【燃煤总量控制】本市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大气污染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考核与约谈】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6.30【实施日期】2000.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6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投入占其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计划、经济、财政、工商、规划、城建、园林、交通、地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建管、环卫、拆迁、供热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大气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以及引进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应当支持和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和城市燃气,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05-19【生效日期】2001-05-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5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第七条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其他大气质量及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制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对本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协调指导。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国土资源、煤炭、水利、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9月1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4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改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1. 工业企业排放控制(1)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安装和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自动监测和数据报送系统,随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交通运输污染控制(1)郑州市将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并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力度。

(2)加强交通拥堵治理,减少交通堵塞所带来的污染物排放。

3. 生活污染控制(1)加强对燃煤锅炉的管理,推广清洁能源取暖设备。

(2)加强对扬尘、烧烤、焚烧垃圾等生活污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三、大气质量监测与评价1. 监测网点布设(1)郑州市建立完善的大气质量监测网络,合理布设监测站点,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监测站点应涵盖城市和农村不同区域,包括生活、工业、交通等污染源周围的监测点。

2. 监测数据发布(1)监测数据应及时公开,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以增强公众对大气质量的了解和参与。

(2)监测数据应具备可比性,与国家和地方的大气质量标准相对应。

3. 大气质量评价(1)根据监测数据,郑州市将定期发布大气质量评价报告,对不同区域和污染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

(2)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提高环境管理和治理水平。

四、防治措施和控制目标1. 燃煤污染治理(1)加强对燃煤电厂和工业企业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2)提高燃煤电厂和工业企业的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排放。

2. 交通污染治理(1)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2)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交通拥堵和排放。

3. 生活污染治理(1)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减少燃煤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计划、报告材料、策划方案、条据文书、演讲致辞、合同协议、党团资料、教案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summary plans, report materials, planning plans, doctrinal documents, speeches, contract agreements, party and youth organization materials, lesson plan materials, essay encyclopedia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of sample essays, please stay tuned!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大会根据依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大会《有关调整〈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法〉的决定》调整20XX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大会第一次修定20XX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大会第二次修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治理规范和期限合格整体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管第四章大气污染治理对策第一节原煤和其它电力能源环境污染治理第二节工业生产环境污染治理第三节机动车辆船等环境污染治理第四节扬尘治理环境污染治理第五节农牧业和别的环境污染治理第五章重污染区域环境污染协同预防第六章重度污染解决第七章法律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改进自然环境,预防环境污染,确保大众身心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观,制订此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进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操纵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操纵,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共同防治
第六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
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治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都市总体规划,操纵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爱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限期达标的工作目标,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严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操纵时期措施,能够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操纵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推行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污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或者转产、退出。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污染者担责和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确定并公布排污费征收事项和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监测网络,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公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公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空气重污染等专业信息。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规律的研究,所属
气象台站配合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第十八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重点污染源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舞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峻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不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环境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

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爱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爱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爱护意识。

新闻媒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及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开展宣传普及,促进形成爱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区域联防联控机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