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修订)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石建办[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的通知(石建办[2007]24号)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已经2006年8月23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八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内容原为:“在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须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石家庄市市区从事建设施工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实行围挡作业,施工现场要采取保洁措施,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修改为:“在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须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石家庄市市区从事建设施工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实行围挡作业,施工现场要采取硬化路面、覆盖堆土、定时洒水等保洁措施,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为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具体工作要求布置如下: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内新开工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市建[2003]6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证》。
二、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扬尘污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月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月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石政办函[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月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93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石家庄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月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石家庄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月专项行动实施意见为了改善市区空气质量,确保如期实现云川书记提出的2009年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国家标准的目标,按照7月12日市政府环保专题会议确定的我市今年保增长目标不变,三年大变样任务不变,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要求不变,坚持“领导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督察到位、政策到位、奖惩到位、宣传到位”,以“铁的心肠、铁的手腕”综合整治市区大气环境,使市区三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在8月15日前实现根本好转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工地扬尘污染得到全面有效控制;保证主要燃煤设施脱硫除尘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5%,脱硫除尘治理项目按期推进,关停一批严重违规企业;出租车全部改烧天然气,改烧天然气公交车100部,淘汰所有柴油公交车,完成车辆尾气监测7000辆;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50万吨。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最终使市区三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实现根本好转。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一)市环保局1二氧化硫减排。
一是继续向重点企业派驻驻厂监督员,实行24小时监管,确保燃煤大户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二是加大东方热电治理项目的督导力度,对大气污染重点治理项目下发督导通知,督其加快进度,力争按时完成脱硫除尘治理任务;三是尽快协调省环保厅,确保裕华热电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尽快进行环保验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1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6日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主要目标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达我市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20.2%,PM2.5年均浓度降至79μg/m3。
二、主要任务全面落实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要求,以农村散煤治理、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完成小燃煤锅炉清零、加大技术支撑力度为重点,着力推进以下九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1.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持续加大钢铁产能压减力度,2017年底前完成省下达压减52万吨炼铁产能计划任务。
加快石钢新厂区建设步伐,年底前新厂区开工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下决心三年内将目前的3830万吨水泥产能,再压减1000万吨以上,2017年完成压减任务35%以上,启动曲寨水泥和鼎鑫金隅水泥的搬迁计划。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正文:----------------------------------------------------------------------------------------------------------------------------------------------------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2013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专题询问。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治理大气污染任务繁重而艰巨。
市政府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力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如期完成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特作如下决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并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
面对大气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国家、省和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即: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33%,摘掉重污染城市的帽子。
我市作为毗邻京津、压力最大、任务最重的省会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已经到了刻不容缓、没有任何退路的地步,这不仅是一个生态问题、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打好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各级政府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推动科学发展的正确立足点上来,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上来,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惠及民生福祉,促进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下决心背水一战,确保如期实现既定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石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员,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五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三年大变样”工作,尽快实现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点状监督、量化管理、严格标准、责任考核”为主要管理手段,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通过对市区七个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内以扬尘为主的各类大气污染源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建成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以示范区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市区七个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内开展专项治理,确保区域内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区域内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全部软硬覆盖;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拆除或改烧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从而实现我市市区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1996)的工作目标。
三、监测点位周边区域控制范围及责任分工(一)监测点位周边区域控制范围市区七个大气自动监测点位周围的4平方公里范围为专项治理区域。
高新区监测点位区域:珠峰大街-闽江道-昆仑大街-黄河大街所围区域。
监测中心监测点位区域:建华大街-槐北路-富强大街-东岗路所围区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石政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全市大气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到2018年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后10位,到2020年实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意见。
一、调整能源结构,压减燃煤总量1 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提出我市散煤污染治理的任务及目标,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协调,强化督导,压死责任,坚决打好散煤污染整治攻坚战(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工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二是加快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替代。
挖掘潜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通过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区二环范围内的散煤替代(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政府负责)。
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区主城区二环以外区域及县城建成区散煤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是全力抓好农村散煤治理。
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农村燃煤的专营专供。
积极推进农村地区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煤改生物质、煤改沼气等多种取暖供热方式。
2016年,新乐市、晋州市,我市景区周边及国省道沿线全面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其他地区要按照集中联片推进原则,选择城镇周边、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村实现率先突破。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鼓励和扶持清洁能源的发展,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乡绿化和城市地面覆盖、乡村路面硬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特殊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拥有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洲个体经营者应当按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污染物。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保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处埋没施因故障、检修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当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
第九条国家和本省公布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称本省的规定限期淘汰,并从公布之日起,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性能的使用认可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末经认可的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第+一条对超过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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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修订版概述《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已经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节工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强化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压减过剩产能,实施清洁生产,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油品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三)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安监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监督管理;(五)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采取压煤、抑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等综合措施,控制或者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构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任务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细化分解落实责任。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
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鼓励倡导公民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全民植绿增绿,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制定全市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二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设置并规范使用有明显标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大气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第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并在单位门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禁止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违规排放。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降低能源消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煤炭交易市场、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的洗煤厂和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及散煤销售摊点。
在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划定的区域内,依法取缔所有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及散煤销售摊点。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成区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等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污染防治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城乡规划,制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投入,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入的机动车应当达到本市行政区域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
第三十二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在用机动车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闲置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环保检测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保存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测数据、视频监控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保障和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行驶和行人步行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客运当中的分担率和运输能力,改善公共交通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矿山开采及加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条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个人采取绿化、硬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二)没有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三)城市建成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