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已全额付汇,进口货物未入境的退汇”项下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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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目录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①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①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①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①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注①: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修改。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返回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返回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返回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返回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返回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返回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返回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返回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返回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返回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返回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返回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外资设备物品(2225)”付汇核销管理返回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返回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返回十六、转口贸易项下付汇核销管理返回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返回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返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10.14•【文号】[94]汇国函字第295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1994年10月14日(94)汇国函字第29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各地在进口付汇核销中须以该“操作规程”为准,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随意简化。

二、各地自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一律作废,但可在总局“操作规程”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一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为使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发放程序(一)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进口付汇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核销单原则上按需要量领取,每月领单量总和不得超过该行两个月的实际需要量,如业务量突增,可随时增领。

领取核销单后,应立即在核销单左上角填写本行行名,以免进口单位用单位混淆。

(二)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核销单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核销单。

领单后,应将空白核销单按不同的领单行登记,严禁在不同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串用核销单。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办理(一)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进口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一式两联的核销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最终定稿)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最终定稿)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最终定稿)第一篇: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四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2010年12日14日问题1: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是否需要进行三个月的逐笔报告?答: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不需接受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辅导期管理;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进口名录的,需要进入辅导期管理。

问题2:“租赁贸易”(贸易方式为1523)、“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为1500)和“租赁征税”(贸易方式为9800)三种贸易方式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答:上述三种贸易方式在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项下,应选择“是”,纳入进口付汇核查管理。

问题3:没有货物报关入境的飞机油料款等,“是否核查”项下,勾选“是”还是“否”?答:勾选“是”。

问题4: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进口付汇业务可否办理?答:不能办理。

现行外汇政策法规允许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和付汇银行可以不一致。

问题5:改革后,进口退汇具体操作与改革前一样吗?答:单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进口单位应在收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与收汇信息,并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涉及资本项下的,按照资本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6:核销改革后,企业是否无需再持有电子口岸IC卡?答:企业是否继续持有电子口岸IC卡应视海关和出口核销管理要求而定。

另外,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二)规定,企业被列为C类企业后还需进行逐笔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问题7:货到汇款项下,企业凭一份报关单办理分次付汇,如客户付几次款后报关单遗失,到海关重新补办报关单,历史付汇记录如何确认?答:企业应将补办的报关单注明“补办”字样,交由历史付汇银行,重新签注付汇信息,各银行应审核相关付汇核查凭证,并在签注时注明“补签”字样。

进口付汇核销政策

进口付汇核销政策

谢谢大家
9、静夜四无邻,荒居旧业贫。。23.7.923.7.9Sunday, July 09, 2023
10、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09:49:1109:49:1109:497/9/2023 9:49:11 AM
11、以我独沈久,愧君相见频。。23.7.909:49:1109:49Jul-239-Jul-23
查。 ⑷ 接受外汇局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并积极整改。
十三、违反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办法的处理与处罚
1、银行的违规行为 (1)不按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的; (2)为没有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等应凭备案表才能办理
的进口付汇; (3)不报、漏报、瞒报或不按规定期限向外汇局报送付汇核销单及进口付汇
1.银行的责任有六个方面:
(1) 进口付汇审核方面。 (2) 核销单及有关付汇核销单证应妥善保存五年。 (3) 进口付汇数据的报送。 (4) 认真做好进口报关单的网上核查、核注、结案工作。 (5) 接受外汇局的审核、检查。 (6) 无条件接受外汇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2.进口单位的责任有四个方面: ⑴ 按规定步骤办理贸易进口付汇。 ⑵ 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及有关情况说明。 ⑶ 接受外汇局对付汇核销情况的现场及非现场抽查或全面检
的; (2)未向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而在银行办理了需凭进口付汇备案
表才能办理的进口付汇; (3)不向外汇局报送或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核销表及有关单证的; (4)向外汇局报送的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存在伪造、涂改、假冒、重复报审
行为的; (5)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有关原始凭证的; (6)不配合或抵触外汇局核销检查的。
9、没有失败,只有暂时停止成功!。23.7.923.7.9Sunday, July 09, 2023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2023-10-30CATALOGUE 目录•制度背景与目的•核销制度主要内容•核销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完善核销制度的建议•未来展望与总结01制度背景与目的背景介绍•《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我国为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规范进口经营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旨在通过核销制度确保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防范和打击利用虚假付汇套汇、逃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1.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通过核销制度,国家可以掌握进口付汇的总体情况,及时发现异常付汇,防止资本外逃和非法转移资金,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核销制度要求进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付汇核销手续,有助于遏制违规进口行为,规范进口经营秩序。

核销制度可以增强进口企业的守法意识,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核销制度与外汇管理密切相关,通过与外汇管理局的配合,可以实现对外汇流动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目的和意义2. 规范进口经营秩序3. 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4. 配合外汇管理需要02核销制度主要内容核销流程进口单位应当在批准进口货物付汇前,向外汇局申请并取得《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单位应当持有关单据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完进口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有关单据和凭证并直接转送外汇局。

外汇局根据银行转送的核销单核销进口付汇。

核销所需资料进口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有效的进口合同、提单、运单等商务单证;海关核准件、银行出具的收汇通知书、收汇水单;如属于代理进口的,须提供正本进口代理协议;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书和登记证明。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提交的资料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通知书记载的核销单编号、付汇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用途摘要等;由银行出具的收汇水单。

核销注意事项03核销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中国外汇管理局对进口付汇业务进行监管和核查的一项制度,旨在防范外汇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1、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 出口业务; 2、发生合并、分立的; 3、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
4、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
二、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180 天内收汇, 并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 30天内,持核销单、 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 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补充;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 子数据不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核 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基础培训
第一部分
出口收汇核销
一、 出口收汇核销概念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 1991 年 1 月 1 日,是 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 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
海关报关单 银行的收汇凭证 外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的出口货款
二、业务操作---流程
境 外 境
二、业务操作---口岸备案及报关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 口岸备案。 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实际报关前可以撤消备 案。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 式,并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 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信息,保证报关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遗失单证的处理
核销单遗失
(三)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 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 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 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 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1. 引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制定的针对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和相关操作实务。

该政策旨在规范进出口企业的收付汇行为,保障国家外汇储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本文将介绍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的背景和基本原则,并详细解析相关的操作实务。

2. 政策背景和原则2.1 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扩大,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成为了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放开了对外贸易的管制,并出台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政策,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国际经济秩序变化。

进出口企业作为外汇管理的主体,其收付汇核销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2.2 政策原则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规性原则: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收付汇核销操作,确保合规性;•公平性原则:政府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类进出口企业,不歧视不公平待遇;•便利性原则: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政府应提供便利的收付汇核销服务和政策支持;•风险控制原则: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控制进出口企业的外汇风险。

3. 政策及操作实务解析3.1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解析3.1.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出口企业依法收取外汇款项到国内,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核销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出口货物的核销范围和条件;•出口货物的核销申报和审核程序;•出口货物的核销证明和报告备案要求;•出口收汇的结汇方式和核销期限等。

3.1.2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政策进口付汇核销是指进口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将应付外汇款项支付给外国供应商并完成核销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口货物的核销范围和条件;•进口货物的核销申报和审核程序;•进口货物的核销证明和报告备案要求;•进口付汇的购汇方式和核销期限等。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基本原理与实务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基本原理与实务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基本原理与实务一、进口付汇核销的概念及法规依据进口付汇核销就是核查贸易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其核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报关数据办理核销,一种是凭收汇数据办理核销。

转口贸易、进口退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属于凭收汇数据办理核销,其它大部分情况下属于凭报关数据办理核销。

主要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等。

二、基本业务流程及所需提供的材料(一)进口单位办理名录:取得贸易进口对外付汇资格。

(二)考核分类等级按照一定时期内的核销率将进口单位分为以下四类:A类:核销率在95%(含)以上;B类:核销率在80%(含)至95%之间;C类:核销率在70%(含)至80%之间;D类:核销率在70%以下。

A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B类单位可办理除预付款90天以上到货和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之外的各种付汇业务;C类单位可办理除预付款90天以上到货,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90天以上信用证(包括即期信用证90天以上到货和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和90天以上托收等之外的各种付汇业务;D类单位只能办理货到汇款业务。

外汇局每月月初负责向各外汇指定银行发布一次进口名录单位分类等级,外汇指定银行在每次对外付汇前需先查询进口单位分类等级才能凭以办理购付汇(真实性审核名单及新增名录每天发布一次)。

(三)进口单位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办理付汇需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相应的材料:货到汇款项下:合同、发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

信用证项下:合同、发票、提单等有效商业单据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托收项下:合同、发票、提单等有效商业单据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预付货款:合同、形式发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等。

(四)办理核销:货到汇款项下实行自动核销,即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了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将此数据上传外汇局后即视同办妥核销手续;非货到汇款项下,进口单位需在付汇到货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所提供材料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等,如属凭备案表付汇的还需提供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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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全额付汇,进口货物未入境的退汇”项下核销
一、提示
1、“已全额付汇,进口货物全额未入境的退汇”,是指进口货物全部未入境,因某种原因双方终止执行进口合同,供应商将进口货款全额退回。

2、对于进口单位办理“已全额付汇,进口货物全额未入境的退汇”项下的核销手续,进口单位应在出口商退汇后一个月内,办理进口核销手续。

二、申报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打印一式两联,加盖公司章);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退企业留存联);
3、进口付汇备案表(凭备案付汇的提供);
4、合同更改协议;
5、入账通知、结汇水单(使用自有外汇的免结汇);
6、申请核销报审的说明。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必须印鉴齐备。

企业的财务章及银行业务章须加盖清晰。

由于企业报审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是第二联,若有修改(如:金额、币种等)均需由银行加盖公章确认。

3、入账通知、结汇水单属于会计凭证,企业一般将原件附在账簿中。

报审时外汇局须在其原件上核注,而留存复印件。

4、进口单位到外汇局报审后,应将贸易进口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五年备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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