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本质综述 吴煜
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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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 事 权利 髓 本质
蔡名钦
摘 要 民事权利的本质在权利学说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形成了意思说 、 法力说 、 法益说等几种 学说 。 本文对这三种学说进 行 了简要 的介绍和分析 , 出意思说和法力说不能解释 民事权利的本质, 并指 论证 了民事权利的本质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利益,
对 “ 权 神 授 ” 教会 权 利 世 俗 化 的背 景 下 形 成 的 。该 说 认 为 权 利 的 君 与
特征,要想获得 比较科 学的定义就要通过分析权利 的要素来认识权 利。 夏勇先生对权 利作了经典性 的要素解释 , 以后 的学者 引用得较 被 多, 他在 19 9 2年 出版 的《 人权概念 的起源》 中对一项权利 的成立所必
学者认为 , 民法 最 为推 崇 意 思 自治 , 其 奉 为 基 本权利是主体不能 自由选择的 , 权利的本质应为意思说。 我国也 有学者支持这种观 点。 意思说 的批评主要包括 四方面 :一) 对 ( 该学说 是在从宗教社会转化为世俗社会 的特定环境 下产生的, 是为了依其所 依托 的哲学 、 治学 说来反对“ 政 君权神授” 与教会权利世俗化的 。 一旦 它所针对 的目标 消失 , 这种学说就有被动摇的危险。 就是说意思说是 在特定历 史环境 为了完成特 定历史任务而提 出来的一种学说 。当意 思说的任 务完成 了, 它借 以产生的社会环境 已经不复存在, 这种学说 就应该退 出历史舞 台。( 二)有学者认为 ,民事主体在该种理念支配
即赞 同法 益说 。
关键词 权利
民事权利
法益说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o 9O-3.2 10.5 220 )l 30 0
第五章-民事权利课件

三、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造成他人损 害。权利滥用应具备如下条件: 1 要有权利存在; 2 须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3 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3、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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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之保护 (一)国家保护(即公力救济)
即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诉请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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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志说(主观说):又称意思说、意 思支配说,德国民法学者温特夏德提出。 它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支 配。即权利为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 够任意支配的范围。个人意思是权利的基 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缺陷:一是许多民事权利产生、变更 或消灭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意志,而直接来 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其他原因;二是意志说 要求具有意思能力的人才能取得并享有权 利。
B、延期性抗辨权,是仅能使对方 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故又 称为一时性抗辨权。如同时履行抗辨、 不安抗辨权、先诉抗辨权等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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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得权与期待权
1、划分标准:依其实现条件是否完 全具备为标准
1
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
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
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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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
2 是否可以转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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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
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
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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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1、划分标准:依权利人可以对抗的 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 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 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 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 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

(三)排除权利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对 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的抗 辩权。这种抗辩的根据在于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 主要包:
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 权,包括: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 2.一时抗辩,其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 为“延缓抗辩”,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
二、种类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 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 点:
1.合同不成立。 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 3.行为违法。 4.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 5.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所有权的转 移没有登记。
(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符合法律规定的 方式消灭,例如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 主要原因有: 1.清偿。 2.提存。 3.免除。 4.抵销。 5.混同。
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 (一)抗辩的适用 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可以分为需要主张的 抗辩与无需主张的抗辩。。 (二)立法政策考量 有些抗辩需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选 择。
第五节
支配权体系
一、支配权的特征 1.利益实现的直接性。 2.权利的优先性。支配权必然具有排他性特点, 所以在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必然体现为优先性。支 配权的优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支配权之间的优先性,即成立在前的支配权优 先于成立在后的支配权。 ②支配权相对于请求权的优先性,例如物权优于 债权。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作者:吴坤埔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2015年第06期摘要: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民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追捧和欢迎,它让人们的现代权利意识开始苏醒,让人们对于内心长期追寻的自由、平等等理想价值有了有力的根基,使得以多样权利构建起来的现代私人社会有序地蓬勃发展起来。
本文试图从民事权利的发展、内涵等方面逐步剖析民事权利的本质,并结合中国现状探究民事权利在中国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民事权利;家国本位;权利本位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6—0107—03一、民事法律权利的本质“权利”一词在17世纪~18世纪反封建的斗争中被正式提出,而早在罗马法中就已有了相近于现代权利概念的表述。
人类社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在现实中与权利结下了不解之缘。
然而,一个与生活如此休戚相关的概念,长期以来对其内涵都没有定论。
随着人们对于权利的不断深入研究,人们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对于权利的本质内涵分析如下:首先,权利是利益。
人类从出生之日起就与利益密不可分。
为了生存每个人都对生存利益紧紧追寻。
生存利益是人们最初也是最为基础的利益需求。
除此之外还有更高要求的精神利益的追求。
权利的一切目的都直指利益。
其次,权利是意思自由。
社会是复杂的,个体是多样的,因此在强调利益的同时必须赋予个体以意思自由,因为多样的个体有着多样的利益诉求,只有给予其足够的意思自由权才能使其实现各自的利益。
人若没有自由便没有了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实现自己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可能性。
正如洛克所认为的那样,自由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自然权利。
最后,权利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是以利益为目的,以意思自由为手段的,因而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和手段的应用有序,就要求共生共存在同一社会中的人们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和要求。
在现实社会中表现为各种法律、道德、义务要求,这些都是人与人关系的外化表现。
民事权利能力 通俗理解

民事权利能力通俗理解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民事权利能力”这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的玩意儿,其实呀,它没那么复杂,咱通俗点理解就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一些“本事”和“资格”。
比如说,你能去买个棒棒糖吃,这就是你的民事权利呀!像小宝宝,虽
然还不会说话走路呢,但他也有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哦。
这不就跟小树苗一样嘛,虽然现在还小小的,可它未来有长成参天大树的潜力呀!
咱再举个例子,你在学校里跟同学闹矛盾了,你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尊严,这就是民事权利能力在起作用呀。
就好像你拥有一把宝剑,可以用来保护自己。
每个人从出生那刻起,就自带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的“光环”。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个,那得多可怕呀!咱还怎么能自由自在地生活,去追求自己喜欢的东西呢?那不成了无头苍蝇到处乱撞啦!
再说说大人吧,上班挣钱,这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呀,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报酬,多棒呀!这就好比是一艘船在大海上航行,民事权利能力就是那指引方向的灯塔。
还有呀,你可以决定把自己的东西送给别人,这也是你的权利呢。
这像不像你手里有一颗魔法糖果,想给谁就给谁。
所以说呀,民事权利能力太重要啦!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魔法,让我们能做很多很多事情,能拥有很多很多可能。
它是我们每个人的宝贝呀,可一定要好好珍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我们的生活简直无法想象,那将会是一片混乱和黑暗呀!朋友们,一定要记住民事权利能力的重要性,好好保护和运用自己的这份“超能力”哟!
观点结论: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个人与生俱来且至关重要的,它保障着我们的生活,给予我们自由和可能,我们应当珍惜并善用它。
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摘要】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但学界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有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三种主流学说。
本文将在对三种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追溯权利概念产生的源头以探究权利的本质,并最终得出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利益的方式的结论。
【关键词】民事权利;权利本质;利益说一、探讨民事权利本质的必要性民法典章是“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
[1]权利在民法中所处的核心地位[2]与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整个民法体系的构建是围绕权利展开,理解和掌握民法也都是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等方面入手。
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制度组成了民法体系的主体部分。
民事权利对于民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学界对民事权利本质的主流学说(一)意思说意思说作为权利的本质由来已久,是由17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对康德的权利定义的理解过程中所提出的。
康德认为:“所谓权利,任何人的自由意志,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
”[3]萨维尼则把康德的这一定义表述为“权利是通过确定每个人可以安全行使自由的范围的规则来调整自由契约条件下相互共存的自由人的活动。
”[3]根据萨维尼的观点,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的支配,意思为权利之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权利之本质,归着于意思。
[4](二)利益说利益说则同样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所提出。
不同于萨维尼的观点,耶林认为:“权利是国家用法律明确规定并用国家的力量保障公民享受的某利益”。
[5]他甚至因此而被认为是历史法学阵营的叛逃者。
[6]可见,该学说主要是从目的角度来探讨权利的本质,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法力说第三种法力说的创始人是德国法学家梅克尔。
该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主体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6]该学说将权利定义为法律为了满足某人的利益需要而赋予他的一种“意思的力”或“法律的力”。
[7]依照此种观点,权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所组成的。
民法课件:第七章 民事权利

权利的意义 –法力说是权利的本质的通说。
+ –法律上的力
特定的利益
法律上的力 –是一种国家的强制力,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国家权 力支持并保证这种法律上的力的实现 –可以支配标的物,还可以支配人
特定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称为法律利益 • 简称法益 –表现为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两个方面
例如,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直接支配其 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其中“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是所谓的 “特定利益” – “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
再如,债权是请求特定的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其中“特定的人为特定的行为”是所谓的“特定利 益” – “请求”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 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 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
实现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 可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来行使。 禁止权利滥用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积极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析: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 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 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 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022年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2、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4、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6、甲在网上发布要约,对外出售A型手机。
要约明确规定,欲买此手机的,将价款打到指定账户,款到发货。
乙看到该要约后,向甲发送电子邮件,表明愿意购买该手机2部。
以下说法何者正确?()A.乙不是受要约人,其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不构成承诺B.乙是受要约人,但其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不构成承诺C.乙不是受要约人,但其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构成承诺D.乙是受要约人,其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构成承诺7、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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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作业
论文题目民事权利本质的文献综述
课程名称民法学原理
姓名吴煜学号 4161070021 专业民商法年级 2016 院、所法学院日期 2016.12.08
摘要
正如法律的实现是从“法律追求的秩序”向“现实存在的秩序”发展一般,民事权利的实现也是由“民法规定权利”向着“民事生活享有的权利”趋近。
在此种意义下,民事权利可以划分出两个子概念,即“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前者是指“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存在于可能性空间;后者是指“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民事权利的实现状态,存在于现实性空间。
综上,个人认为应当从三部分认识民事权利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的表征,自主行为是民事权利的内容;“利益”,民事权利存在之目的;“国家法律的认可与保障”,民事权利的实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认可并保障的、反映民事主体利益的自主行为。
大陆法系的民法思维方式,特别是德国民法,被称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其通过对生活事实的抽象,以逻辑的归纳提炼而形成法律概念并且将此种概念作为思维工具及思想表达工具。
1这种思维方式被批评者称为“概念法学”,其中原因在于它的基础是抽象而成的概念。
法学家按照一定逻辑把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系,形成规范。
接着建构成一层一层的不同位阶关系,相互协调的概念体系。
综上,整个法学思维运行采取的是形式逻辑推理的方法,概念是基础和基本工具。
在逻辑推理中,概念是推理前提,概念不清楚不统一则推理结果是大家各说各话,毫无意义。
因此,理清概念有利于学法理论发展。
对于权利的本质,世界上存在着五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1、自由说。
由英国之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荷兰之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1677)等人首倡,他们认为权力是一种自然的、免于干扰的条件。
其后德国康德(Kant)、黑格尔(Hegel),美国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继承发展。
康德将权利称为“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则是把权利、意志、自由与法并论,霍姆斯从法学角度把权利定义为“对行驶一定自然条件的一种允许”。
2、意志说。
其中包含两种学说,一是“意志之力”说(Willensmacht),一是“意志支配”说。
由19世纪德国法学家温德雪德(Windscheid)提出,认为权利即法律赋予的意志力,个人意志所能自由活动或者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志是权利的唯一基础,无个人主张的意志力或意志支配则无权利。
3、利益说。
由于受到英国边沁所创的功利主义学说的影响,德国1《民法思维之展开》,尹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修订版,“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之检讨”
耶林(Ihering)、邓柏格(Dernberg)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因素并指出权利的实质在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权利主体为享有利益的主体,利益是权利的价值准则,无利益则无权利。
4、意志利益折衷说。
德国法学家伯克尔(Bekker),耶利内克(Jeuinek)认为,意志说和利益说以意志或者利益作为权利的唯一基础均有缺失,应综合意志与利益而这说明权利概念。
权利是“依意志力而保护的利益”或是“为保护利益而赋予的意志力”,利益是权力的目的,意志力是权力的手段。
5、法力说。
德国法学家默克尔(Merkel),雷格斯伯格(Regelsberger)等人论证到,权利由内容和形式两要素构成:其内容指一种特定利益,其形式则是法律上之力。
特定利益就是法律上的利益(简称法益);法律上之力,即法律赋予或是认可的对抗他人的力量。
上述五种学说各自抓住权利的部分特征,但是又存在缺失。
自由说指出了权利的不受干扰性和权利主体的自主地位,可是忽略了权利与自自由二者在不同意义上的含义和用法,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意志说注意到权利构成的主观状态,不过不能合理解释“无行为能力者权利”的特性。
利益说解释了权利存在的目的,但没有表明权利与权利所及对象的差别。
折衷说虽然一定程度上避免利益说与意志说的偏颇,但将利益保护根据归于“意志力”则是陷入新的矛盾。
法力说把权利和利益、法力相联系,相较而言更趋于全面,可为阐明法力来源及法力的范围,也没有找到权利背后的动因。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民事权利本质的讨论没有达成统一认识,大致存在六种观点:(1)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2)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
某种民事权益;(3)民事权利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为行为,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做出某种民事行为的可能性;(4)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5)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对待他人或他人对待而存在的行为的界限;(6民事权利是国家通过民事法律规定,对民事主体可以作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这六种观点和上述的五种学说存在关联,但是都有自己的特点,是从法律主体的行为角度来观察权利的实质。
个人认为从行为角度认识权利本质是可取的。
民事行为与民事权利关系密切,权利的实现离不开行为。
民事行为是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生活的客观物质条件。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联系,无行为则无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调整民事主体的行为来调整民事生活,而调整的方式是首先在法律上规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民事法律的实施目的在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实现。
正如法律的实现是从“法律追求的秩序”向“现实存在的秩序”发展一般,民事权利的实现也是由“民法规定权利”向着“民事生活享有的权利”趋近。
在此种意义下,民事权利可以划分出两个子概念,即“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前者是指“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存在于可能性空间;后者是指“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民事权利的实现状态,存在于现实性空间。
综上,个人认为应当从三部分认识民事权利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的表征,自主行为是民事权利的内容;“利益”,民事权利存在之目的;“国家法律的认可与保障”,民事权利的实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认可并保障的、反映民事主体利益的自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