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为食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制品;(二)畜肉及制品;(三)禽类;(四)蔬菜;(五)乳品;(六)食用油;(七)水产品;(八)酒类;(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沪食药监食流〔2018〕132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流〔2018〕132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和市食药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8〕18号)等要求,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聚焦重点品种和企业,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要求,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对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9大类20个重点品种全面实施追溯,实现今年年底前流通环节追溯覆盖率达到100%、信息上传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对象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包括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等。
其中连锁超市和批发市场以及标准化菜市场为重点检查单位。
(二)检查内容1.经营者建立电子档案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上传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动后是否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负责组织推进、综合协调 • 在整合现有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 台
• 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
设与运行、维护 •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 •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 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农
田外 埠 食 品 追 溯 信 息
政府 追溯系
统
行业 追溯系
统
企业 追溯系
统
本市食品安全追溯
•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应当将下列信 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 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 质期; • (三)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 等信息。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 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20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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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
要,配合提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兼 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 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 (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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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and Life
2015-11
安全 法规解读
需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有哪些
《办法》规定,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包括14类单位,即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需履行哪些义务
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追溯义务主要是将下列两类信息上传至上海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一是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基本信息;二是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产生的与追溯相关的信息,包括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
《办法》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已分别对追溯食品生产企业、追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的信息上传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正式实施(一)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可追溯的食品种类
根据《办法》要求,上海市对十大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食用油以及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10大类。
经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现已公布,详见表1。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上传数据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上传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方便企业上传数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是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上海仪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建设、承办和运营的上海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三条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 (七)豆制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第四条 上传数据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企业上传数据及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如下程序步骤上传数据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六条 企业注册申请1)企业采用网络方式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申请的网址为。
2)企业按照平台要求填写注册信息3)申请完成后,企业登录企业门户,按照“审核需完成的工作”步奏,配合平台审核。
分为第一步下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数据申请表》及《上海市食品追溯企业上传数据许可资质清单》文件,第二步接受平台的咨询评估(见第七条)及上传加盖公章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数据申请表》和加盖公章的企业许可资质到平台,第三步下载数据上传技术资料,包括《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上传追溯数据要求及指南》、《追溯信息模板》、《追溯流程和数据项规范》、《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开发者指南》、《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电子台账云系统操作手册》、《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数据文件上传操作手册》,第四步参加平台培训(见第八条),第五部准备上传数据、第六步模拟测试(见第八条)。
上海出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行动方案

上海出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行动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追溯能力,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上海市决定制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行动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2.原则: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全面覆盖、追溯到源头、追责问责。
三、主要内容1.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和追溯查询。
2.建立全程追溯体系:明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主体责任和追溯范围,建立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全程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3.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信息的采集、录入、存储、传输和查询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增加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监管手段和方法的创新,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5.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技术创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追溯技术,提高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6.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1.制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的时间、目标和具体措施,制定实施计划。
2.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投入资源建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确保平台的安全可靠。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4.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明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全程流程和各参与主体的责任,确保追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5.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和检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沪市监食生20190476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市监食生〔2019〕476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前期在金山区试点开展了试点推进工作,成效明显。
现就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食品生产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智能化追溯体系,形成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追溯信息数据链,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企业为主体。
食品生产企业承担建立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二)记录为基础。
以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为追溯的数据基础,记录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切合企业实际。
突出可操作性,不要求形式的一致,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建系统,也可以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服务,但应确保追溯体系中采集的数据信息和本市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对接。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不适用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追溯体系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有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参照本意见建设生产过程追溯体系。
四、追溯内容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需要录入追溯系统的具体信息内容。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应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记录和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记录与保存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以下信息:(一)原料来源及合格证明;(二)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三)产品检验结果;(四)销售流向及记录;(五)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共享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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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专业资料Word.(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专业资料Word.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六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二)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专业资料Word.第七条(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二)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第八条(区县相关部门的职责)区(县)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以及有关信息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进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条(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部门负责建设的信息追溯系统应当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行对接。
专业资料Word.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并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行对接。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等部门制定政府部门、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信息追溯系统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行业引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息追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信息追溯义务。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动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日,更新电子档案的相关容。
第十三条(追溯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上传义务)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专业资料Word.(一)采购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出厂销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追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的信息上传义务)追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四)上市销售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五)上市销售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五条(批发经营者的信息上传义务)专业资料Word.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兼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一)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的信息上传义务)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一)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三)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上传义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专业资料Word.(一)采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采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三)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将收货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十八条(信息上传要求与方式)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的信息追溯系统上传信息,或者直接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传递)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连锁超市等已经纳入本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信息传递。
专业资料Word.前款规定以外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需要实施信息传递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商务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其他规定)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的场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有权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与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发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或者食品安全投诉,进行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监专业资料Word.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政府服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为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上传信息、信息传递以及追溯系统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对接等,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通过定期核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容的;专业资料Word.(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未履行有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平台建设或者运行、维护职责;(二)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职责;(三)未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