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数据申请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
版)》的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规定,我局会同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结合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形成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
(2015年版)。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优秀范文5篇)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为食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制品;(二)畜肉及制品;(三)禽类;(四)蔬菜;(五)乳品;(六)食用油;(七)水产品;(八)酒类;(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为食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制品;(二)畜肉及制品;(三)禽类;(四)蔬菜;(五)乳品;(六)食用油;(七)水产品;(八)酒类;(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
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5-09-181.概述本系统提供食品企业进行日常数据登记,通过该软件,企业可以对本单位的采购品、进货台帐、产出品、发货台帐等数据进行电子化管理,并能实时监控企业的相关关键参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满足监管部门对于食材追溯的监管要求。
2.对象使用本软件的对象有相关食品企业人员、监管部门人员、服务人员等相关使用本软件的用户。
3.网站部份3.1.系统登录使用iE、火狐、谷歌等浏览器,输入网址:,系统进入登录页面,如下图: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3.2.数据导入点击左侧数据导入菜单,进入导入页面,如下图:页面中提供了进货台帐与发货台帐的导入功能,如果日常业务中没有发货业务,则不需要进行发货台帐导入。
3.2.1.下载模板点击进货台帐模板或发货台帐模板,系统会跳出本地目录,选择合适的地方保存该模板。
3.2.2.添加数据打开下载的模板,可以看到模板中列出来需要导入的数据项,在表格中除了类别、保质期数值、保质期单位、批号可以不填,其它数据都必须填写。
导入的数据尽量直接在下载的模板中添加,否则有可能因为格式问题无法导入。
进货日期采购品规格生产企业采购品分类保质期数值保质期单位生产日期在页面中点击“浏览”,在系统跳出的选择框中,选择要上传的文件,然后点击上传按钮,系统开始上传数据文件,上传成功后会提示操作成功。
如果数据文件中的数据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出错的行,在修改数据并保存后可以重新上传。
4.超级终端部份4.1.软件登录4.1.1.开机用户在拿到终端后,如下图所示,按住“电源开关”三秒,设备即会开机,开机后进入软件的首页。
用户如需连接扫描仪或高拍仪,或者使用U盘,设备中任一个usb插口都可使用。
设备可以通过wifi或以太网连接到网络,在首次领用设备后,服务人员会协助连接网络,使用过程中硬件问题可以联系工程师解决。
开机后,软件默认进入到程序的主界面,用户在该界面中可以进行无权限信息的查看,界面如下图所示:用户可以点击相关的图标按钮进入相应的模块,查看信息。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最新上海市食品平安信息追溯管理方法xx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上海市食品平安信息追溯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平安信息追溯管理,落实消费经营者主体责任,进步食品平安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效劳环节施行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施行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详细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施行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平安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消费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消费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承受社会监视,承担社会责任。
本方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消费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消费经营的消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消费经营者参照本方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展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详细承担以下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根底上,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消费、餐饮效劳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方法的详细施行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消费、流通、餐饮效劳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施行监视管理与行政执法。
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目录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总体规划 (3)一、软件架构 (3)1. 消费者入口 (3)2. 区县工商管理入口 (4)3. 企业入口 (4)4. 区县政府、市政府、市工商管理 (5)二、网络架构 (6)第三章系统构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7)一、消费者入口模块 (7)1. 食品追溯 (7)2. 投诉 (8)3. 企业信息查询 (9)4. 公告查询 (9)二、区/县工商管理入口模块 (10)1. 公告发布管理 (10)2. 投诉管理 (10)3. 企业诚信管理 (11)4. 企业代码管理 (12)5. 企业账户管理 (12)6. 企业信息备案 (13)7. 信息统计、分析、转交 (15)8.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信息转交 (15)9. 系统管理 (15)第一章概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性自古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食源性疾病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民身体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安全威胁。
新西兰毒牛奶事件、雅培奶粉致女婴性早熟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小竹签牛肉精事件、上海毒馒头事件、禽流感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食品安全是预防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国民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
由于我国食品时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食品原料商、食品加工商和食品销售商的法律意识、食品卫生意识淡薄和利益的驱使,食品安全问题任然是制约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利用电子监管、电子追溯这种创新的监管方式,建设食品流通追溯系统,通过信息化改造,改善流通基础设施,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带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将企业内部整个产业链链接起来,最终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食品安全体系。
从而对食品的安全全程保驾护航,让人们吃上安心食品。
第二章总体规划一、软件架构1.消费者入口食品追溯:提供给消费者查询所购食品相关信息的途径。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上传数据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上传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方便企业上传数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是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上海仪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建设、承办和运营的上海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三条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 (七)豆制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第四条 上传数据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企业上传数据及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如下程序步骤上传数据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六条 企业注册申请1)企业采用网络方式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申请的网址为。
2)企业按照平台要求填写注册信息3)申请完成后,企业登录企业门户,按照“审核需完成的工作”步奏,配合平台审核。
分为第一步下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数据申请表》及《上海市食品追溯企业上传数据许可资质清单》文件,第二步接受平台的咨询评估(见第七条)及上传加盖公章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数据申请表》和加盖公章的企业许可资质到平台,第三步下载数据上传技术资料,包括《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上传追溯数据要求及指南》、《追溯信息模板》、《追溯流程和数据项规范》、《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开发者指南》、《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电子台账云系统操作手册》、《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数据文件上传操作手册》,第四步参加平台培训(见第八条),第五部准备上传数据、第六步模拟测试(见第八条)。
最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