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

合集下载

各地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资料整理汇总

各地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资料整理汇总

各地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资料整理汇总物业管理是指针对其中一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公共设施以及相关公共区域进行统一维护、管理和服务的工作。

不同地区因为地理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等原因会有一些差异,下面对于各地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资料进行整理汇总。

北京: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用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所在楼栋应具备合理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公共设施。

2.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3.近年内临街房屋转变为商务办公用房的面积需小于同一楼栋住宅用房总面积的50%。

4.对于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包括该单位的职工宿舍。

上海: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用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所在楼栋应具备合理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公共设施。

2.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不得设置商务办公用房。

广州: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用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所在楼栋应具备合理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公共设施。

2.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3.对于新建或改建房屋时,不得将住宅用房改为办公用房。

深圳: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用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所在楼栋应具备合理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公共设施。

2.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违反相关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

西安: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用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所在楼栋应具备合理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公共设施。

2.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3.物业管理用房应与相对应的居住区相邻。

总结以上几个城市的规定,可以看出物业管理用房的主要要求是要具备合理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公共设施,面积相对较大,且不得改变原先的用途。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有其特定的规定和要求,具体做法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3篇)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地方,是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和范围(一)定义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管理服务需要而设置的办公、生活设施。

(二)范围1. 办公室:用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协调、接待、档案管理等。

2. 会议室:用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调会等。

3. 档案室:用于存放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4. 休息室: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休息。

5. 洗手间: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的如厕。

6. 更衣室: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

7. 消防控制室:用于消防安全管理。

8. 其他辅助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服务需要,设置的保安室、维修间、设备间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和管理(一)建设1.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应遵循合理、节约、适用的原则。

2.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应满足物业管理服务的需要,包括办公、生活、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管理1.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安全措施等。

3.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1)合理规划布局,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效率。

(2)保持物业管理用房的清洁、卫生、整洁。

(3)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消防设施完好。

(4)合理利用物业管理用房,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

(5)定期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收费(一)使用1.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范本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范本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保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公司用于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接待室、会议室、储物室等。

第四条物业公司负责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业主在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得违规使用和损坏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合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章使用规定第七条业主申请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提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业主在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时,应自觉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增设分隔等。

第九条业主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保持房屋整洁、无异味,不得乱扔垃圾,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和装修。

第十条业主在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时,应谨慎使用设备和设施,严禁私拉乱接乱动电线、水管等,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不得私自将物业管理用房转借他人使用,如有确实需要转借,应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并获得书面许可。

第十二条业主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期间,应注意保护环境卫生,禁止在房屋内吸烟、乱涂乱画等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应爱护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如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定期巡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维护。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制定物业管理用房的工作计划和维护计划,定期对房屋进行保养和装修。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档案,记录业主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使用规定的业主进行警告、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等处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对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业主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使用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1. 引言物业管理用房是指为了满足物业管理服务需求而设置的房屋单位,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环境的整洁有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本文将介绍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

2. 用房管理范围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用于协调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事务。

物业管理部门办公室: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中心,负责安排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维修工具和材料仓库:用于存放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维修工具和材料,方便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的进行。

会议室和培训室: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会议和培训提供场地,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员培训的有效开展。

3. 用房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物业管理公司制定了以下用房管理制度:3.1 用房管理流程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须经过以下流程:1.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用房需求申请。

2. 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用房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需求量身定制用房方案。

3. 用房方案经过审核通过后,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用房安排。

4. 用房使用期限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用房需求申请,并重新进行用房安排。

3.2 用房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明确了用房管理的责任分工:业主委员会负责提出用房需求,并对用房进行实际使用。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评估用房需求、制定用房方案和安排用房使用,同时对用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3 用房管理措施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以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制定用房使用规定,明确用房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使用规则等。

对用房实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维修。

建立用房使用档案,记录用房的使用情况和使用记录,确保用房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加强用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规使用用房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租户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包括出租、收租、维修管理等相关问题。

第三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出租和收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为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本办法所述的物业公司,是指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的管理公司。

第二章出租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司出租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开招标,并经过相关业主代表的观察和确认后,向经过评选的租户出租。

第七条租户应向物业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租赁需求,不得通过虚报、隐瞒等手段获取租赁资格。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向租户提供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等关键条款。

第九条本办法所述的租户,是指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过程中,承租租赁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收租管理第十条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对租户进行收租。

第十一条租户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对未按时缴纳租金的租户进行催缴和追缴,如多次催缴无果,可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述的追缴,是指物业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向拖欠租金的租户追收租金及相关法律费用。

第四章维修管理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维修管理实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正常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租户应定期对其使用同意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对因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使用问题导致的损害及损失,及时进行修复并向租户进行赔偿。

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

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

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场所,其合理配置和规范要求对于提高物业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物管用房配置标准。

1. 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中枢,应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合理配置,一般应包括办公区、接待区、文件资料区、会议室等功能区域。

2. 值班室,值班室是物业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应急处理的场所,应位于物业管理中心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

3. 保洁用房,保洁用房是保洁人员进行日常清洁工作和物品存放的场所,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大小合理配置。

4. 保安室,保安室是保安人员进行监控、巡逻、值班等工作的场所,应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通讯设备。

5. 其他用房,根据物业管理实际需要,还可以配置物品存放室、设备维修室、员工休息室等其他用房。

二、物管用房配置要求。

1. 合理布局,物管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保证各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畅通,便于工作协调和管理。

2. 设施设备齐全,物管用房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应急处理设施等,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安全舒适,物管用房应符合安全、舒适的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良好。

4. 规范管理,物管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应规范,保持整洁、有序,做到合理利用和定期维护。

5. 环保节能,物管用房的装修和设施应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倡导绿色办公理念。

总之,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和规范要求,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水平和品质。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物管用房配置有所帮助。

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一、用房管理的意义与目的:用房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器具设备以及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等进行有效、合理、科学的管理、使用、维修、养护和利用的一项重要工作。

用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和设施的安全、卫生、良好的使用效果和委托人的资产安全等,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二、用房管理的基本要求:1、建立用房档案,对房屋和设施进行分类规划、合理利用、计划维修和养护,确保物业不断提升;2、做好对房屋、设施、装修、装饰等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房屋、设施的安全;3、对于房屋、设施的划分和使用范围,应经过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在相关的文件公示后,才能进行使用,确保使用单位和使用范围的合意;4、对正常使用的房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确保物业的长效稳定;5、严格执行用房分配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6、对违规使用的房屋、设施,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处理,确保物业的利益不受侵害;7、管控物品的进出,对使用物业时需登记的物品和人员,要求其完整性和合理性,确保业主的财物安全。

三、用房管理的流程:1、用房申请:业主或使用单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设施的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2、审核申请:物业公司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如符合使用要求,则予以批准;如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则及时联系委托人,要求其完成;3、签署合同:审核通过后,由物业公司制定合同,并与使用单位签署合同;4、交付房屋、设施:在合同生效后,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设施给使用单位;5、监督审查:物业公司对使用单位使用的房屋、设施进行监督倒查,确保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并且不违反相关相关条例;6、收回房屋、设施: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收回房屋、设施,进行清理和修缮,准备下一次的使用。

四、用房管理的责任:1、用户(使用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设施,禁止私自改动及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行为;2、物业公司要对卫生、安全、维修等做好监管,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维护好房屋、设施;3、业主委托人要对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失。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是针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要求,旨在保障物业管理的高效运作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本文将就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功能、设施等进行详细规定。

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规定1. 物业管理用房的总面积应根据小区或物业项目的规模进行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应占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5%。

2. 不同规模的小区或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有所区别。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a) 小型小区或物业项目(不超过500户):建议设立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b) 中型小区或物业项目(500户~1000户):建议设立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c) 大型小区或物业项目(超过1000户):建议设立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用房功能规定1. 办公区域: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专门的办公区域,用于物业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和业务办理。

2. 会议室: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会议室,供物业管理人员开会、培训等使用。

3. 保安室: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保安室,用于安排小区或物业项目的巡逻、监控等安全工作。

4. 业主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业主服务中心,提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5. 储物间: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储物间,用于存放维修工具、材料等物品。

6. 洗手间: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洗手间,方便物业管理人员的日常生活需求。

7. 其他功能:根据实际需要,物业管理用房还可设有其他功能区域,如财务室、文件室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规定1. 通风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和舒适。

2. 照明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充足的照明设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3. 空调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空调设施,保持室内温度适宜。

4. 供水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应设有供水设施,确保日常生活用水需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
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建设单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应当自移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最低建筑面积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
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设施,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以及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同时达到使用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新建住宅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

对于在承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建住宅承接验收工作,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随机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设单位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的设施设备产权移交资料;(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清单;(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减少专业人员数量、物业管理类型和面积,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四)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
(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十)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一)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
(十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以及下列文件和资产,并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关物业改造、维修、保养的技术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用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的结余;
(四)与物业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清单;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明细账;
(六)应当移交的其他管理资料和资产。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
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