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一、介绍国际环境法是指在国际上用于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国之间通过国际协商达成共识,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应对这些环境挑战。
国际环境法旨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同时强调各国责任和合作。
二、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成立,其宪章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其目标之一。
此后,一系列具体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被制定,为国际环境法奠定了基础。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1. 永续使用及生态平衡国际环境法确立了永续使用资源的原则,并倡导保持生态平衡。
这意味着各国应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公约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约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签订的国际环境公约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在国内立法和实施。
国际环境公约如《纽约垃圾处理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共同承担责任,但又根据其发展水平和能力的差异,承担不同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公平和协作的精神。
4. 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原则,即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预防原则的核心是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处理环境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国际环境法还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过程。
这一原则确保公众对环境事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从而增加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国际环境法的重要领域1. 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其下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国际社会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中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超越了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森林砍伐、物种灭绝等问题不再局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对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未来产生了威胁。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
早期的国际环境法主要关注特定的环境问题,如海洋污染、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土地沙漠化等众多领域。
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资源开发主权原则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可以自主开发和利用。
但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不得损害他国和国际公共环境。
这一原则在平衡国家主权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
这意味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应当相互协调、共同推进。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的环境能力存在差异,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时,应当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减排和环境保护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4、预防原则预防原则要求在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情况下,即使科学上尚未完全确定因果关系,也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环境风险的前瞻性管理。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制度1、国际环境条约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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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成因
(1)工业化和人口增长是客观、直接原因;
(2)人类的发展观念和政策失误是主观原 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当前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全球气候 全球水资源问题 全球土地和森林资源问题 全球人口问题 全球粮食安全问题 世界城市化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国际性和全球性 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和交叉性 法律规范的技术性 法律规范的“软法”性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等 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越丰富,生态系统就越 稳定。联合国在1992年召开的环境和发展大会, 153个国家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国 也同时签署。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到 2000年有168个缔约国。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将本国境内的野生生物列 入物种目录,制定保护濒危物种的计划,以及 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援助。发达国家 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对于公约的实施也存在尖锐 分歧。中国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 保护行动计划》,以实施该公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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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世界工业化的发展使得环境污染问 题越来越严重,于是国际上制定了多项环保公 约,如1954年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1968年的《欧洲控制大气污染原则宣言》、 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1年的 《干预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1972年的《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倒废物污染海洋 公约》等
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1978年 《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议定书》, 合称为“1973/1978年防污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1条也规定,各国 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控制悬挂其旗帜 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该 法律和规章应具有与一般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相 同的效力。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1983年的《防止 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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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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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 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 的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既 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 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强调环境资源保护对人类的重 要性的同时,将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有 机结合起来,包括环境正义、代际公平、代内公 平、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平等利用、人与自 然和谐、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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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国际环境法是法律家族中新生的 一个分支,它是国际间为应对日益恶化的环 境问题而创立的法律系统。国际环境法的历 史虽然并不长,但它在短短的四十年左右的 时间里却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为一个比 较系统的法律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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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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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问题的一条重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即:“各国有权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 发资源,并负有责任保证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 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地区的环境。”这项习惯法规则后来得到了 《人类环境宣言》与《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反 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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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 议——“软法” 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通 过的宣言、决议和大纲,由于其反映或体现 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得到了 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又 一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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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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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 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 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 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1. 简介国际环境法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集合体。
它是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健康。
2. 国际环境法的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全球气候变化、大气、水土污染等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意识到单纯的国内环境保护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3.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1. 公平与公正原则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应坚持公平与公正原则。
这意味着各国应共同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由少数国家承担全部责任。
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作出贡献。
3.2. 优先原则国际环境法将保护环境的优先性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上。
这意味着当环境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
这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3.3. 合作原则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通过合作来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是全球共同的财富,各国应共同合作,分享知识、技术和资源。
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3.4. 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性。
各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
这包括采取控制措施、环境评估和监测等手段,早期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4.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合约国际环境法的核心是各种国际合约和协议。
以下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些重要的合约:4.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达成,并于1994年生效。
它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降低全球气温上升。
4.2. 《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89年通过,旨在控制和减少有毒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威胁。
4.3. 《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旨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全球生物多样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第二节 国际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的主体与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其 中以国家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不 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一)国家 (二)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指的是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 是一类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大体上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府 间组织 , 包括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 ; 另一类即民间性组 织,包括世界绿色和平组织、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 际自然保护同盟等。具体包括: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3)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4)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和人类居住中心。 (5)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6)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 :“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 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广,包 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 体化四个要素。
(一)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所组成:“保存选择原 则” 、“保存质量原则” 、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 国际环境和资源指的是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 气、土地、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 源。 (二)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是指为各国公认的 , 在国 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 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 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 , 而是 对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第二,该原则必须贯穿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 , 而 不是某一方面。 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内涵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内涵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
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所组成的法律体系。
国际环境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了保护环境的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这些原则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2. 调整国家间环境关系:国际环境法调整的是国家间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相互关系,通过国际条约和协定来规范国家的行为,促进国际合作。
3. 国际环境制度的建立:国际环境法推动了一系列国际环境制度的建立,如气候变化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臭氧层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为全球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框架和规则。
4. 国际环境责任:国际环境法明确了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环境,并对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5. 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重要目标之一,强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总之,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法律领域,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全球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法课件——国际环境法

❖ 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前国际环 境法的发展
❖ 联合国成立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 ❖ 联合国成立以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际环境保护组
织,而且国际环境条约以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为 主; ❖ 联合国成立后不仅有了第一个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而且增加了一些防治污染的国际环境条约。
❖ 二、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至里约环境 与发展大会以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 二、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指的是由有关利用、保护和改 善环境的各种国际法律文件组成的、具有内在有 机联系的法的整体结构。
❖ 构成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国际法文件包括有关环境 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反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 国际习惯的文件、反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一 般法律原则的文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 判例和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等 。
❖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 ❖ 一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 二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部分成为国内环境法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实际就是国际环境法在国内 的实施的问题。
❖ 一、国际环境法对国内环境法的影响
❖ 以我国为例,国际环境法对我国环境法的影响包 括:
❖ 对我国环境法发展进程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法原则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执法的影响等各个方面。
❖ 法院曾经援引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原则是善 意原则。
❖ (二)国际环境法的其他渊源
❖ (1)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
❖ 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等国际法文件包括 两类:
❖ 一类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所谓“硬法”文件,包 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 大会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禁止非洲象牙产品贸易 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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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产生的标志
1968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 建议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 环境会议,经过三年多的准备,联合国人类 环境会议于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 尔摩举行,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 人类环境宣言》、一份“行动计划”、一项 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有关机构和财务安排的 建议,以及其他决议。
国际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基本原则
在国际社会,法国学者亚历山大·基斯认为国 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国家主权与尊 重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 则;3、保护和保护环境原则;防止环境危 害;4、预防原则;5、污染者负担原则;6、环 境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通报和援助的原则;7、 跨界关系中的通报与协商原则;8、个人的权 利,在环境领域平等诉诸救济和非歧视原则。
排放贸易机制第 十七 条 《公约》缔约 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 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 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 B 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 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 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 补充。
不遵守程序
里约会议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重 申了1972年宣言的目标,但其核心概念是 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 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 能从中脱离来考虑。这一宣言是以人类为中 心的,第一条就宣布,人类是可持续发展的 中心,享有与自然和谐、健康生活的权利。 《二十一世纪议程》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斯德哥尔摩宣言》本身并不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拘 束力,但它表达了各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共同信念, 对于后来国内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宣言》中所阐述的某些原则,已经为各国的实践 普遍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宣言》的 序言宣告: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 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 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序言号召 全世界所有公民、团体、企业和机构以及各国政府 和国际组织,为着全体人民和它们的子孙后代的利 益而作出共同的努力,以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特雷尔仲裁案 科孚海峡案 拉穆湖案 法国核试验案 国际环境法四大案例
在著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 特雷尔冶炼厂案”(1941年) 特雷尔冶炼厂案 中,仲裁庭在裁决中判称:没有一个国家在 使用其领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 以烟气对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财产或人 员 造成损害。国际法院在1949年的“科孚海 峡案”中也指出,一个国家有义务不得故意 将其领土用作违反他国的权利。在法国和西 班牙之间的“拉穆湖案”(1956年)中, 仲裁庭也提到,对界水的污染会有损别国的 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 第二次世界大战 始不断增多。从50年代起,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的保护成为 海洋环境 国际立法的重点。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 约》是这一领域里最早的国际公约。1958年的第 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项海洋法公约,其 中《捕鱼和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直接涉及到海 洋生物资源的养护,而《公海公约》和《大陆架公 约》也包含了重要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条款。其他领 域的国际公约,也都加入了保护环境的条款。例如, 1959年的《南极条约》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 炸或处理放射性废物,并规定缔约国可以考虑有关 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和保全的措施;
讨论
2005年发改委等签发的《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温室气体减排量资 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 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 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 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 企业所有。 如何理解?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能源危机,以及减少温 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压力,我国政府也对于可 再生能源的比例做出明确要求,到2020年 需达到全部能源比例的15%。 15%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2010年4月1日生 效。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不到十天,根据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早在中世纪时就在一些 国家出现。但国际上保护环境的努力,直到20世 世 纪初才逐渐开始。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 纪初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 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 理和水污染的防治,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国和 理和水污染的防治 加拿大1909年签订的《美加界水条约》;二是野 野 生物种的保护,例如1900年《保护非洲的野生动 生物种的保护 物、鸟类和鱼类的伦敦公约》和1902年《保护对 农业有益的鸟类的公约》等。后一方面的国际合作, 到本世纪30和40年代发展成为两项重要的区域性 国际公约,即1933年《关于保全自然状态下的动 植物的公约》(适用于非洲)和1940年《西半球 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保全的华盛顿公约》。
。《京都议定书》的不遵守程序便突出了施加给违 约国的长期成本,即,如果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确定 某缔约方的排放量超额,则可能承受的后果包括: (1)从该缔约方第二承诺期的配量中扣减等于其 超量排放吨数1.3倍的吨数;(2)中止按议定书 1.3 2 第17条作出转让的资格,(3)拟订一份遵守计划。 第一项后果表面上是可量化的,但是,该如果第二 承诺期的减排成本大大提高了,就可能是“昂贵” 的违约。第二项后果则更加难以估算,更加需要长 时间的检验。
三、人类共同关切事项
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过程中,关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过程中, 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地位, 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地位,发展中国家与 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存在着“ 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存在着“国家主权管辖 事项” 人类共同遗产” 事项”和“人类共同遗产”两种截然对立的 主张。各国最终一致同意使用“ 主张。各国最终一致同意使用“人类共同关 切事项” 切事项”(common concern of humankind)一词。 人类共同关切之事 )一词。 项是国际法的新概念。 项是国际法的新概念。
二、人类共同遗产 1979《月球公约》(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 《月球公约》 上之活动的协定) 年生效, 上之活动的协定)1984年生效,和1982年《联 年生效 年 合国海洋法公约》 仅从 人类共同遗产” 仅从“ 合国海洋法公约》。仅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 字面含义就已可引申出“禁止据为己有”原则。 字面含义就已可引申出“禁止据为己有”原则。 月球协定》 条第2款重申了 《月球协定》第11条第 款重申了 条第 款重申了1967年《外空 年 条约》 条所规定的“ 条约》第2条所规定的“国家不得将月球的任何部 条所规定的 分据为己有”原则。同时,第 条第 款规定,月球 条第3款规定 分据为己有”原则。同时 第11条第 款规定 月球 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 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 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 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 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
1963年的《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 下进行核试验的条约》限制了核试验对环境 可能造成的危害;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 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 动的原则的条约》也规定各国在外层空间活 动中应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的污染或因 引入地球外物质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 化。
此外,一些国际司法和仲裁判例也对国际环境保护 此外, 的基本法律原则及其适用作出了重要的阐述。 的基本法律原则及其适用作出了重要的阐述。在著 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 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1941年)中,仲裁庭 年 在裁决中判称: 在裁决中判称: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允许 他人使用其领土时, 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以烟气对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国际法院在1949 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国际法院在 年的“科孚海峡案”中也指出, 年的“科孚海峡案”中也指出,一个国家有义务不 得故意将其领土用作违反他国的权利。 得故意将其领土用作违反他国的权利。在法国和西 班牙之间的“拉穆湖案” 班牙之间的“拉穆湖案”(1956年)中,仲裁庭 年 也提到,对界水的污染会有损别国的权利。 加上 也提到,对界水的污染会有损别国的权利 法国
目前,国际环境条约数量较大,约170多项。
国际环境法基本概念解读
一、共享自然资源:代表了一种中间范畴, 这类资源不完全属于一国排他的控制范围, 但也不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财产。此概念的核 心是一种有限的共同体利益的形式,通过包 含一小部分地理位置临近的国家群体,这些 国家就该资源共享权利,包括国际水道、区 域大气和迁徙物种 (1983年3月16日: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生效。是联合国 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签署的。
太平洋海豹案1893
由于美国逮捕在美国领海以外的白令海上猎捕海豹 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英国船舶,英美两国发生争议。 最终的裁决驳回了美国认为它有权对公海上的英国 船舶执行目的在于养护濒于危境的海豹品种的规则 的主张。该案不仅正面肯定了“公海捕鱼自由”原 则,而且揭示了“公海捕鱼自由”和“为实施养护 规则而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样一对矛盾 ;这对矛 盾实质上反映了在公海实施捕捞活动的国家与邻近 沿海国家的利益冲突,并成为影响“公海捕鱼自由” 的涵义变化的根本原因。
气候变化专题
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 本哈根谈判 京都议定书是目前为止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有 法律约束力的唯一国际条约。 京都三机制 联合履约机制、排放权贸易机制、清洁发展 机制。
(一)KP(kyoto proocol)第六条,为履行 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 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 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 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 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联合履约机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