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同名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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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c类人才认定条件

惠州c类人才认定条件

惠州c类人才认定条件
惠州C类人才认定条件
一、审核指标
1、技术类:技术能力要求高、熟悉技术改造、应用开发、设计、维护等技术工作;
2、管理类: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具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
3、经济类: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能力;
4、法律类: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研究能力,能够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5、设计类:良好的设计能力,能够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
6、IT类:具有较强的网络管理技术,能够按照要求对网络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财务类: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力,具备完善的财务分析、预算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认定条件
1、参与的项目需要具备技术水平、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优秀表现;
2、申请者可以提交相关技术成果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研究论文等;
3、申请者必须是惠州市工作居住满3年以上且不少于5年的人员;
4、申请者需提交职称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
5、申请者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持续不断提升自身技能水平;
6、申请者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贡献个人技能和知识;
7、申请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够及时掌握行业最新动态,并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丽委人办2010年5号)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丽委人办2010年5号)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丽水市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协调小组办公室丽委人办〔2010〕5号★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现将《丽水市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丽水市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协调小组办公室2010年8月12日丽水市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强化对全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指导,规范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标准和认定程序,不断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对象是农村中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原则上要求具有农民技术人员资格),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县(市、区)级农村实用人才的认定,实行村两委推荐,乡镇(街道)评审委员会初评,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办法。

丽水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由市评审委员会在县(市、区)级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认定,比例控制在1%以内。

认定过程中,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行业认定与群众公认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第四条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和管理在市、县(市、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其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并安排专人负责农村实用人才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农村实用人才主要包括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三支队伍,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推荐认定对象:(一)从事种植业,达到较大规模(面积),在同等土地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产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3倍以上,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
申报人姓名:
申报职称名称:(级)(类)(专业)家庭住址:(县、区)(镇)(村)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年月日
惠州市人社局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可以复印,可从惠州人事职称网站()下载;可以打印填写,也可以用钢笔、碳素笔填写。

本表为A4幅面,正反双面印制。

2、本表共5面,3~4面由申报人填写。

3、申报人需粘贴大一寸彩色近照,用于评定通过人员办理职称证书。

4、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农村技术员;中级,农村技师;高级,农村高级技师。

5、职称类别:
(一)农业工程类: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人员。

(二)农艺类:从事种植技术试验、推广、示范、应用和园林、花卉培育等行业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牛、羊、猪等)、家禽(鸡、鸭、鹅等)、水产品(鱼、虾等)、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等行业的人员。

(四)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行业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服务行业的经纪人员。

(六)传统工艺类:从事农民画、农民歌曲创作演奏、民族特种工艺等文化开发传播及泥水匠、木匠、雕匠、石匠等传统工艺类的人员。

6、办学形式指全日制或电大、函大、业余大、职大、夜大、成人自学考试。

基本情况
主要从事行业经历和业绩成果
评定委员会、审批机关意见。

农村实用人才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实用人才等级评定标准

XX区农村实用人才等级评定标准为贯彻落实市委有关农村实用人才工作意见精神,构筑系统化、规范化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使用、服务体系。

按照XX市关于农村实用人才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评定标准:一、评定原则农村实用人才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效益、注重实绩、注重贡献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产业特色的原则;将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对其进行初、中、高级农村实用人才等级评定。

二、评定范围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评定的人员,要热爱祖国,热爱农村,遵守法律,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为我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

三、评定标准农村实用人才分为技术类、管理类、营销(流通)类、生产类和社会(文化)类五大类,评定分初、中、高三个层次,初级每年评定一次,中高级每两年评定一次(详见附表)。

(一)技术类:主要包括技术应用(推广)型人才和技术专长型人才,这类人员能够解决新产品的示范、推广或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因地制宜地提高先进技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带动当地农民通过应用新技术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生产类:主要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大户和乡村旅游大户。

(三)营销(流通)类:主要包括从事农产品加工营销、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等,这类人员是搞活农村,活跃市场,连接农村与城市、生产与市场的重要力量。

(四)管理类:主要是指有较高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村级干部、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营管理者等,这类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能够带领群众学习推广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引导群众从事有特色的主导产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或有市场前景的非农产业活动,使得本地区农民的年均收入逐年递增,带领本地区走向文明富裕。

乡村工匠生产应用专业类别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乡村工匠生产应用专业类别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乡村工匠生产应用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推进“乡村工匠”人才工程高质量发展,让生产应用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加快培育壮大我市生产应用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内涉农非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熟练掌握生产应用技术技能,在当地从事种植、畜禽养殖、兽医、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三、生产应用专业类别适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应用活动的农业人才。

专业人才职称的专业分类如下:(一)种植技术专业:主要包括耕整地、播种、育苗移栽、农产品加工技术。

五、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评价条件组成。

申报乡村工匠生产应用专业类别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各层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遵守乡风民俗和村约民规,在乡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鼓励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积极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学历提升等培训,鼓励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积极发挥专长参与各类技能培训授课。

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参加的各类技能培训和授课情况可作为职称评审的有效依据。

第三章乡村工匠生产应用专业类别技术员职称评价条件一、乡村工匠生产应用(种植技术)技术员(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2.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了解耕整地(或播种、育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技术,或参与相关作物农机农艺推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根据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情况,了解适宜种植的农作物,了解种植过程中的一般生产环节相关技术,能够解决农作物施肥、灌溉、除草、病虫害防治等一般性技术问题。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惠市委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惠市委发〔2008〕45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现将《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9日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政策环境,加大高级人才引进和开发力度,推进高级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提供坚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引进高级人才条件范围第一条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第二条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后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或取得博士学位(全日制教育),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且成果显著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引进高级人才优惠待遇第七条补贴待遇:(一)引进两院院士,除享受省财政一次性提供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住房补贴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万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

成果享受单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的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必须的科研经费。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7]11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7]11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7〕11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惠州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惠州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惠州中级职称评审条件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职称评审成为了评价一个人职业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惠州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设立了中级职称评审制度来对相关职业人员进行评定,以促进人才培养和职业发展。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惠州中级职称评审条件,为读者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

二、惠州中级职称评审条件概述惠州中级职称评审是一项以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职业能力为基础的评定制度。

通过对个人的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达到中级职称的标准。

以下是惠州中级职称评审的基本要求:2.1 学历要求申请惠州中级职称的人员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位与所评职称相关。

2.2 工作年限要求申请者需要在相关职业领域从事工作满5年,并在惠州地区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2.3 职称等级要求惠州中级职称评审是在已获得初级职称的基础上进行的晋升评定。

因此,申请者需要首先获得初级职称,并满足相应的评定要求。

2.4 业绩与论文要求申请者需要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业绩,如主持完成过科研项目、承担过重要任务、参与过重要项目等。

此外,还需要提交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论文。

2.5 综合评定标准综合评定标准包括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等多个方面,要求申请者在各个方面均有一定的突出表现和贡献。

三、学历与学位要求为了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惠州中级职称评审对于学历和学位有着一定的要求。

以下是学历与学位要求的详细说明:3.1 学历要求申请惠州中级职称的人员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位与所评职称相关。

这是因为中级职称相对于初级职称来说,对于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的要求更高,需要有更深入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

3.2 学位要求申请者的学位应该与所评职称相关,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学位要求。

学位是学习和研究的重要标志,对于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工作年限要求工作年限是评定一个人职业能力和经验的重要指标之一。

惠州中级职称评审对于工作年限也有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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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惠市委办发〔2008〕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充分调动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农业、文化、科协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应当坚持重业绩、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

以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经济效益、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社会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对有特殊技艺、贡献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四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而建立的评价制度,纳入全市人才评价体系。

通过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肯定农村实用人才的水平和业绩,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引领更多的农民积极创业、成功成才。

第五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农村实用人才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其等级与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等级没有对应关系。

第二章评定范围、类别、等级称谓第六条凡在我市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国家正式职工和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计划管理的技术人员,不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

第七条根据我市农村行业和产业布局及现有农村实用人才状况,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分为农业工程、农艺、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传统工艺等六个类别,各类别适用范围如下:(一)农业工程类: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人员。

(二)农艺类:从事种植技术试验、推广、示范、应用和园林、花卉培育等行业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牛、羊、猪等)、家禽(鸡、鸭、鹅等)、水产品(鱼、虾等)、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等行业的人员。

上专业实践经历。

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4、具有中等以上职业技术院校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能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4、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30%以上。

5、能独立开展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业务,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6、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和民族传统手工艺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一条农村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1、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2、高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3、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4、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3、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4、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6、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和传统手工艺等方面中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

第十二条农村高级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2、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3、取得农村技师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农村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引领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独立分析和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

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6、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学试验,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难题;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7、熟悉市场流通环节,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能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难题,并取得显著成效。

8、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传统手工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被县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致富能手、创业明星、乡土拔尖人才等荣誉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取得下一级别职称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第四章评委会的组建及职责第十四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是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组织。

市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组建惠州市农村高级技师评定委员会,负责农村高级技师的评定。

各县(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组建本地的农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及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技师、农村技术员的评定。

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评定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农村高级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占60%以上。

农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50%以上。

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通过评审或认定的方式取得。

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取得,初级职称通过评审或直接认定取得。

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取得时间,从评定通过的次年1月1日算起。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不向参评者收取费用,每年的评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

第五章评定程序第十七条推荐(申报)。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范围和条件,由本人申报或其工作所在的村(居)委会及相应的专业协会向乡镇(街道)或上级专业协会推荐,填写《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一览表》,并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等证明材料。

凡申报评定职称人员的情况,应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在其工作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十八条审核。

申报或被推荐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或专业协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区)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区)人事部门;拟评定高级职称的,经县(区)人事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或市级专业协会。

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要重点审核能证明申报人或被推荐人专业水平、主要成果业绩和贡献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标准条件。

第十九条评定。

各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人或被推荐人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评审或认定。

以会议形式评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予以通过。

以现场考评形式认定的,可采取现场考核或量化打分等形式,对评定对象进行考核或逐项打分。

具体考核赋分办法由市及各县(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发证。

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经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后,再审批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章优惠措施及义务第二十一条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纳入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范围,可参加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和其他专项表彰奖励。

(二)获评高级职称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获评中级职称的,每年由各县(区)免费赠阅每人一至两份报刊。

(四)乡镇(街道)农业基层服务组织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五)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六)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

(八)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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