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经济分析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转售价格维持的经济学分析

转售价格维持的经济学分析转售价格维持作为一种典型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制造商控制其分销体系的有效手段。
转售价格维持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其对竞争的影响一直以来也都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本文主要介绍了什么是转售价格维持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效应理论,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标签:转售价格维持;汽车行业;反垄断转售价格维持又称纵向价格限制、控制转售价格,是指制造商对零售商转售商品的价格做出规定,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或者限制最高转售价格。
作为纵向限制的一种形式,转售价格维持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加大对转售价格维持竞争效应的研究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对待转售价格维持的态度也随着研究结论的不同不断在进行变化。
一、转售价格维持的效应理论近年来,转售价格维持现象所产生的效应成为经济学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国外对转售价格维持的研究颇为全面、丰富,其理论学说在国外经历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两个阶段。
哈佛学派认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制造商或零售商为维持其卡特尔而订立的,具有反竞争的效果。
芝加哥学派则认为,转售价格维持对于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竞争存在着积极作用。
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对转售价格维持制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否定了关于“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违法”的观点,主张应该采取合理的原则。
1.专用服务说。
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可以防止搭便车行为。
在未实施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从某个经销商处获得其售前服务,然后从另一个不提供售前服务的经销商处以更低价格购买商品。
这样就出现了经销商之间的搭便车现象,结果是每个经销商都不愿意通过提供服务来销售产品,而希望通过其他经销商的努力服务来赚取其中的好处。
这种搭便车现象不仅损害了提供附加服务的经销商的利益,同时也损害消费者的福利,进而影响市场的运行秩序和经济的发展。
转售价格维持则可以很好地解决经销商“搭便车”行为:上游制造商通过限制经销商向第三方销售产品时的价格,使得所有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趋于一致,经销商只得通过提供销售商品的附加服务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得更大的获利空间。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

3、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但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例如,对于一些复杂和隐蔽的纵向限制竞争协 议,现有的法律条款可能无法完全涵盖和处理。
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的探讨,分析了其 背景、制度、案例及面临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 争协议的规制
基本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 争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是反垄 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次演示将围绕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 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融合和发展,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在商业领域中的身影越发活 跃。这类协议往往在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通过限制最低售价、独家销售等 手段,阻碍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利益。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 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我国,反垄断法也逐渐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对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成为了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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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制度
1、禁止限制竞争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供应商和销售商之间达成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例如, 禁止通过协议限定最低售价、独家销售、转售等行为,以保护市场的公议都被一概而论地视为违法。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这类协议可能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或者促进创新发展。因此,我国反垄断 法规定,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如需生效,须事先经过相关部门的豁免审批程序。
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危害性的认识, 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反垄断法。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
纵 向 限 制竞 争 行 为 的 利 弊 殛 其
得较少。
规 制之 必 要 性
但是 ,纵 向限制行 为在实践 中对 市
场竞争的消极作用也显 而易见 : 其一 , 它
所谓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 以下简称
纵 向限制行为 )是指两个 或两个 以上在 同一产业 中处于 不同环节或层次而有交
限制 了品牌 内部 的竞争 ,即 同一 品牌 的
向限制行 为一般 是非竞争者之 间达成 的
协议 ,首先 应该 肯定 其对于市场交 易和
排除竞争 ,从 而使 销售商封锁 了相关 产 品的市场 , 其他 同类产品的竞争者无法
进入该 市场 。 三 , 其 导致价 格卡 特尔 。 如
经济发展 的积极 意义 : , 第一 有利 于企业
进入市场 ,尤其 是推动企业进入外 国市
上 予 以 禁 止 不 是 一 概 而 论 ,而 需 要 对 企
利于遏制价 格的不 当抬高 。 四 , 助于 第 有
价格就是一种垄 断高价 。维护最低转售
价 格 的协 议一 般 出 现在 垄 断性 的市 场
改善售后服务,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在销
售产品后承担对 商品的 “ 三包”责任 、 要 求 电器 销售 商在一定时期 内提供免 费维 修服务等 , 有利于扩大销售 和生产 , 利 有
外,纵向价格约束因为可以固定销售商
的价格 ,这种 协议 也有助于不 同品牌 的
限制竞争法 》 对纵 向限制竞 争协议采取
微观经 济分析理 论的方法 ,其 对纵向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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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协议

合理分析原则
• 随着芝加哥学派的 兴 起 ,经济学界认识到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除了反 竞争的一面外,也有促进竞争的方面,他们认为企业实行纵向兼并与 限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垄断行为微乎其微, 因此主张对纵向限制采取不干涉态度。 • 新制度经济学派进一步修正了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 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纵向限制有可能是一种用来降低交易费用 的治理机制,因此可能产生经济效果。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上游企业采 取纵向限制措施可对一些无法监控的变量,例如销售努力等,进行控 制。外部性理论认为纵向限制行为有助于解决双重加价、搭便车等外 部性问题。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Leegin Inc. v. PSKS, Inc. (2007年)一案中,推翻 Dr. Miles一案确立的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违法的先例,改而适用合 理原则。在合理分析原则下,允许调查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经济合理 性和竞争后果,并对行为性质和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综合衡量,如果促 进竞争产生的利益超过了反竞争效果,那么该行为可被认为是合理地 限制贸易,反之则是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非法行为。
纵向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概述
• 纵向垄断协议,又称纵向限制协议、垂直协议 (vertical agreement)或纵向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等,是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限 制其经营活动的协议。 • 一般认为,纵向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 协议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市场层次。这种不同层 次通常称为上游和下游的关系;(2)该种协 议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书 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3)协议的目 的是便利商品或服务的销售。
• 本案中法院采用合理分析原则来认定转售价格维持 的法律性质。判决书中首先引用了第14条关于禁止 纵向垄断的规定,同时又引用第13条横向垄断第二 款“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 者其他协同行为”的规定,并以第13条第二款为依 据指示对转售价格行为适用合理分析原则。 • 法院的判决思路值得商榷,本案中法院指示适用合 理分析原则一方面曲解了立法本意,另一方面在具 体指示适用合理分析原则所引用的条款上,混淆了 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规定。从立法体例上看,我 国立法模式与欧盟和日本类似,对垄断协议的理解 应为原则禁止、例外豁免。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作者:纳金凤来源:《财讯》2016年第08期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规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专门规定只有第14、15条,并且规定的很笼统不够细化,所以我认为完善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从而适应实践的需要。
纵向限制合理原则立法分析纵向价格限制竞争在我国市场交易中非常突出,许多生产商尤其是电器行业都规定零售商的销售最低价格,甚至执行所谓的统一零售价,否则就停止向销售商供货。
另外,纵向非价格限制竞争行为也存在各种表现形态,如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特许专营、独家销售等,这些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已经普遍存在并对市场竞争产生了影响。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定义“纵向”是与“横向”相对应的概念,横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或链条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
从立法角度上,各个国家或地区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没有统一定义规定。
概括地说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将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与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统一定义,而不区分横向或纵向的具体形态,如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在这种类型下还有一种就是在统一定义加列举的立法形式,如《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第二种情形是设置专门条款规定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如中国《反垄断法》第14条专门列举了纵向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对纵向限制竞争的规制——《反垄断法》第14、15条分析(1)《反垄断法》第14条分析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从内容来看,仅仅明确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中的转售价格维持,包括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这两种限制形式是本身违法的。
本条未规定其他纵向限制常见形式,而使用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样的兜底条款加以涵盖。
总体而言,本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纵向限制的规定缺位,也使规制纵向限制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经济分析

目次壹、引言贰、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一般经济分析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概述二、纵向限制的积极作用三、纵向限制的消极影响叁、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立法概况一、美国法二、德国法三、欧共体法肆、纵向价格约束一、纵向最低价格约束二、纵向最高价格约束三、纵向价格推荐伍、纵向非价格约束一、纵向非价格约束的经典案例二、纵向非价格约束的主要类型壹、引言法的经济分析作为一个系统理论,最早由英美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提出。
根据这个理论,国家进行经济立法时,除了考虑法学原理,还应考虑各种经济理论和现实的经济因素,如财产权、交易成本、信息问题、风险问题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等。
法的经济分析主要适用于民法和经济法领域,特别是竞争法、证券交易法、银行和金融法等领域。
尽管人们进行法经济分析的对象不同,研究的结果也不一致,但这种分析的目的都是为了建立有效的规范或者标准,以提高国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效率。
法的经济分析尤其被广泛运用于竞争法。
特别在反垄断法中,经济分析起着核心的作用。
这一方面是因为反垄断法中的“竞争”、“垄断”、“寡头垄断”、“有效竞争”、“进入障碍”等许多关键概念本来就是经济学的概念,另一方面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如果执法者对案件不进行经济分析,不考虑竞争行为所处的相关市场和经济环境,就不可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本文以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为例,说明反垄断法与经济的关系。
贰、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一般经济分析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概述纵向协议是指市场上处于不同经济阶段企业间的协议,如钢材的卖方和买方间的协议。
与竞争者之间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不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特点是协议双方的给付具有互补性,即一方提供商品,另一个支付价格,协议内容除了关于。
纵向限制反竞争效果的经济分析

中 ,成员 会对 消费 者所要 支付 的超竞 争价格 达成一 致 意见 。然 而 本质 上 ,每 个 卡特 尔都 是 不稳 定 的。
一
到了最后产量 ,并因此处于有利位置以监测和控制 产量 。相 比之下 ,供应 商提 供卡 特尔成 员用来 生产
最终 产 品 的投入 。作 弊 成员 可能会 改 变 生产 工 艺 、
来价 格就会 回落到竞 争水平 。因此 ,卡特尔 通常需 要一 种强 制执行 机 制 。
的具 有 约束力 ,不 同于单位 价格 限制 的简单合 同的 合 同条款 。纵 向限制 往往 以某种 方式约 束 了交 易 的
一
1 同经销商及共 同供应商理论。共同经销商 . 共 是卡特尔经常使用 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共同经销 商处 于有利 的位置 来发 现作 弊 的企 图 ,并能 防止这
旦某个 维度 的竞争 受到 限制 ,成 员就都 有在 此维
用其他投入替代供应商产品所需的投入或改变供应 商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产品比例 ,这就会使作弊再 次成 为 可能 。其 他卡特 尔可 能会 发 现共 同供 应 商不 是 一种 简单 的执行 工具 ,但是 ,转售 产 品的零售 商 要操 纵这 种形 式 的卡特尔 是不 可能 的 。卡 特尔成 员
2 1@ 0 12 3月 总第 4 8期 8 第0 3期
经 济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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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 向限制反竞争效果的经济分析
文/ 张
【 摘
骏
要 】 向限制是反 垄断法 中的核 心议题之 一。由于它对 竞争有着明显的 限制作 用,所以有必要 对其 纵
进 行 规制 。共 同经 销 商及 供 应 商 理 论 、 强 大 经销 商 理 论 能 够解 释 纵 向价 格 限 制推 动 了零 售 商 卡 特 尔 ,管理 激 励 工 具 、信 息 工 具理 论 能 阐 明纵 向价格 限制 促 进 了制 造 商 卡特 尔。 此 外 ,纵 向 非价 格 限 制 也 对 竞 争 构 成 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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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经济分析
王晓晔目次壹、引言贰、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一般经济分析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概述二、纵向限制的积极作用三、纵向限制的消极影响叁、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立法概况一、美国法二、德国法
三、欧共体法
肆、纵向价格约束
一、纵向最低价格约束
二、纵向最高价格约束
三、纵向价格推荐
伍、纵向非价格约束
一、纵向非价格约束的经典案例
二、纵向非价格约束的主要类型
六、结论
壹、引言
法的经济分析作为一个系统理论,最早由英美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提出。
根据这个理论,国家进行经济立法时,除了考虑法学原理,还应考虑各种经济理论和现实的经济因素,如财产权、交易成本、信息问题、风险问题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等。
法的经济分析主要适用于民法和经济法领域,特别是竞争法、证券交易法、银行和金融法等领域。
尽管人们进行法经济分析的对象不同,研究的结果也不一致,但这种分析的目的都是为了建立有效的规范或者标准,以提高国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效率。
法的经济分析尤其被广泛运用于竞争法。
特别在反垄断法中,经济分析起着核心的作用。
这一方面是因为反垄断法中的“竞争”、“垄断”、“寡头垄断”、“有效竞争”、“进入障碍”等许多关键概念本来就是经济学的概念,另一方面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如果执法者对案件不进行经济分析,不考虑竞争行为所处的相关市场和经济环境,就不可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本文以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为例,说明反垄断法与经济的关系。
贰、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一般经济分析
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概述
纵向协议是指市场上处于不同经济阶段企业间的协议,如钢材的
卖方和买方间的协议。
与竞争者之间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不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特点是协议双方的给付具有互补性,即一方提供商品,另一个支付价格,协议内容除了关于商品、价格和数量等规定外,通常还包括买方对卖方或者卖方对买方的限制。
这些限制可能会涉及以下方面:(1)排他性销售。
这一般表现为销售商要求生产商只向自
己销售产品,尽管在销售商所处的市场上存在多个竞争者。
(2)排
他性购买。
这一般表现为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只是销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但事实上生产商所处的市场上存在多个竞争者。
(3)歧视性
价格折扣。
即供货商给与交易对手不同的批发价格,如根据企业的购货数量给予数量折扣,对固定客户给予诚信折扣,或者根据客户购买其他产品的数量或者其他的约束或者搭售条件给予折扣等等。
(4)
转售价格限制。
即供货商对批发商转售商品的价格做出了规定,包括固定价格、限制最低销售价格或者最高销售价格等等。
(5)转售中
的其他限制。
如生产商向对销售商提出特定的销售方式,如售前服务、售后服务,或者为保护供货商的利益提出的其他要求,例如销售地域的限制等等。
与横向限制竞争不同的是,人们对纵向限制至今没有普遍接受的
经济理论。
人们普遍认为,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以及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应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因为这些协议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的不利影响。
但在纵向限制竞争方面,即便对于纵向固定价格的协
议,人们也有不同的评价。
目前,关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以美国芝加哥学派为代表。
他们认为,由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其目的不是为了共同限制生产数量或者抬高商品的价格,相反,协议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在于提高产出,而不是限制产出,所以这种协议普遍能够起到增大社会财富的作用。
另一种是以微观经济分析学派为代表。
他们不像芝加哥学派那样对纵向限制竞争给予了普遍肯定,而是要求对这种限制进行具体分析,不仅分析协议当事人所处市场的结构,协议当事人各自在相关市场上的地位,而且还应当分析限制竞争的动机等等。
从整体上,微观经济分析学派的观点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占主导地位。
即便是美国司法部以及美国法院,也不是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一概持肯定的态度。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共体竞争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也是采取微观经济分析的方法。
[1]欧共体委员会的看法是,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应进行谨慎的评价,既 __它们一概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也 __它们一概是反竞争的,重要的问题是评价纵向限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如果一个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当事人都处于有效竞争的市场上,而且这个限制不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这个纵向限制对市场竞争就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
相反,如果一个市场本来就几乎没有竞争,纵向限制就会起到严重阻碍进入市场的后果。
下面通过分析1964年法国考恩斯腾(Consten)公司和德国格鲁恩迪克(Grü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