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
成都经适房安全旁站监理细则

录一、安全旁站监理细则前言 (2)二、工程特点 (3)三、安全旁站监理范围 (4)四、旁站监理工作依据 (4)五、旁站监理工作内容 (5)六、旁站监理人的岗位职责 (6)七、旁站监理程序 (6)八、本项目旁站控制要点和监理方法及手段 (8)安全旁站监理细则前言为了提高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从社会利益出发,监理工程师有责任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及施工安全与文明措施。
为了使本工程确保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安全加大监理力度,加强安全监控只是一个方面。
更主要的还是要求承包商有自觉的安全意识,更要有完善的安全控制体系、安全保证措施和安全检验办法。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在项目全范围内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保质量、保安全的措施,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层层分解到人,定期考核检查。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安全旁站监理的要求,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旁站监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理工作,以我们的优质服务来赢得客户的最大化,确保以人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赢得社会的认同。
工程名称:成都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监理工程项目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项目概况:本工程建设地点为成都市成华区。
本工程为成都市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本工程为住宅项目,地上部分为18层,地下部分为一57.85~058.850米(不计入室内外高差)。
本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主体结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本工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本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
本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建筑。
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
本工程拟建场地抗震设防基本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0ɡ,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
塔楼采用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塔楼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三级,地下车库采用框架结构,地下车库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
2024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2024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在成都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在成都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一)申请人应当持户口、所在单位(或借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
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
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
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确定可以购买的面积。
(三)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二、在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一) 五城区的正式户口;(二) 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三) 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四) 未租够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
三、经济适用房的优惠和支持政策有哪些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成都还有经济适用房吗?

⽬前成都还有经济适⽤房吗?⽬前成都还有经济适⽤房。
成都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是明确购买经济适⽤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平等因素进⾏回购。
购买经济适⽤住房满5年,购房⼈上市转让经济适⽤住房的,要⽀付差价。
⼀、成都还有吗?申请成都经济适⽤房的条件如下:1、经济适⽤房申请者的家庭年收⼊在5万元以下;2、经济适⽤房申请⼈的原有住房⾯积⼈均不超过16平⽶;3、另外,经济适⽤房申请者的家庭成员中必须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拥有成都市五城区(含⾼新区)正式户⼝。
4、⽽对于属于成都市的务⼯⼈员来说,经济适⽤房申请条件还包括经济适⽤房申请者家庭⼈⼝两⼈(含两⼈)以上,主申请⼈在务⼯所在地的城镇缴纳有综合或城镇职⼯社会保险;5、经济适⽤房申请者在成都市⾏政区域内城镇⽆城市⾃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程”的)。
⼆、申请成都经济适⽤房的程序是怎样的?1、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2、街道办初审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家庭财产等情况进⾏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家庭在社区进⾏公⽰,录⼊、扫描资料进住房保障系统。
3、区级审核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审核。
民政部门对家庭收⼊情况进⾏审核。
4、市级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家庭⾃有产权住房情况进⾏审核,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公⽰。
5、资格确认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异议或异议不成⽴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出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城市都推出保障性住房,其中就有经济适⽤房,⽬前成都也有这样的政策。
申请成都经适房要满⾜⼀定条件才⾏,主要从住房⾯积和家庭收⼊⽅⾯确定。
最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关于的最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敬请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川价字费[2000]143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川价字费[200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84a8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54.png)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143号二000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成都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拟定我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你们组织实施。
一、同意成都市经济适用房分为五个价区(府南河内侧地区为一类价区;府南河至一环路之间地区为二类价区;一环路至二环路之间地区为三类价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为四类价区;三环路外侧地区为五类价区)。
二、成都市2000年-2001年城区经济适用房(砖混结构)分区指导价为:一类价区每平方米1800-2200元;二类价区每平方米1600-2000元;三类价区每平方米1500-1800元;四类价区每平方米1200-1600元;五类价区每平方米980元-1400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项目实施定价销售。
由开发企业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在以上规定幅度内报批。
——结束——。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3e78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7d.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正[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
该标准已与市级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建设部备字根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房管局联系。
附件: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具体标准。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土地范围,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范围划分。
三、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成都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公布。
目前,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二环以内:3780 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3400 元/平方米三环以外:3270 元/平方米四、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土地范围划分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公布。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做好房改新老政策的衔接,1998年10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住房立项计划,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征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此前已报批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停上实物分配住房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五按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确定住房货币化分配形式.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上的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下的青白江等十四个郊区市县不发住房补贴.六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住房补贴工作.1、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五城区含高新区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对无房职工按标准实行全额补贴,对住房未达标职工实行差额补贴,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2、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每两年测定一次,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1999年-2000年定为1600元/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85平方米,科级干部95平方米,处级干部105平方米,局级干部125平方米.职工购房合理负担额:按国家确定的个人负担原则测定,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2000年以前作为过渡时期,在职工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个人购房负担额应不低于同类住房届时房改成本价出售的负担比例.3、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可采取分期分批一次性发放.工龄20年以上的无房职工,采取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工龄未满20年的,购房时采取实际工龄一次性发放,差额部分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以今后工作年限内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归还.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等分别计发.4、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自身实际确定住房补贴的方式.五城区含高新区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可比照党政机关职工负担比例的办法发放住房补贴,也可适当减少单位补贴比例;可一次性发放,也可采取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分期不等额补贴等多种方式;经济效益较差、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企业,要适量发放住房补贴,也可不发放住房补贴.5、成都市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由市房委办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6、单位住房补贴的方案审批:单位应按照我市住房补贴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补贴办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后实施.7、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或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建立的住房基金及自有资金中转化.由各级财政负责并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确定.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建立由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构成的住房供应体系,高收入家庭购买、租住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八职工家庭收入线由当地政府测定并定期公布.1998年至1999下度我市城区高收入者为年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家庭;中低收入者为年收入5000元平方米万元以内的家庭;最低收入者为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家庭.九经济适用住房占新建住房总量的比重要随着房改的深化逐步降低,力争2002年按市场方式运作.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实行申购审批制度.十廉租住房供应最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各单位自行解决本单位内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单位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其他人员可从腾空的直管公房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房管部门自筹、财政部门支持兴建适量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由承租对象申请,采取轮候办法,依次解决,一年一次签约.要严格建立住房档案,家庭收入提高或有其它住房时,承租人应迁出廉租住房.十一采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1、成都市住房委员会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策机构,市房委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纳入政府一级目标管理.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市房委办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方案草案,经房委会审定后,由计划部门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3、市国土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4、市建管委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和质量的管理.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应指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信誉良好的单位组织建设,严格禁止建设单位转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或施工单位转包住宅建设工程.5、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做好有关商业银行专项贷款的配制和建设资金的协调工作,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到位.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费征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停止征收商业网点费;免交规划保证金;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管理费、中小学危房改造费、墙改基金、人防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费、文物勘探费、异地绿化费,水、电、气建设配套费等减半缴交.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无偿划拨.7、经济适用住房售价要严格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内的利润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售价.8、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四、做好与原有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十二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全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分别不低于6%,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提高到8%;不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还可适当提高单位缴交率.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确保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十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房租金改革.1999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提高到使用面积元/平方米,2000年基本实现住房租金占家庭平均收入10%.公房租金提高以后,对离退休老干部、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体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继续执行减、免、补政策.十四加快房改成本价向实际成本价并轨的步伐.1999年起,我市存量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原则上每年按一定比例的增幅上调,工龄优惠逐步减少,停止一次性付款折扣优惠.力争2002年按近实际成本价.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青、老年公寓,企业的单身宿舍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十五加快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转换的步伐.2000年底职工已购部分产权住房原则上都应转换为完全产权.在2000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转换当年房改成本价补足房款;在此之后转换产权的,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计价补足房款.十六要严格执行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按照“夫妻双方只能一处购房和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规定,认真开展住房清理,1999年内基本完成住房普查工作,并着手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对违反规定购占的住房,要进行清退并予以处理.十七继续做好集资建房工作.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征土地建房,主要立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有土地上进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个人实际支出,应不低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个人应付房款的比例.五、培育、规范和开放住房二级市场,搞活房地产交易十八市、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搞好入市职工住房情况调查和入市房屋的审查,确保住宅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六、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消费十九所有商业银行在全市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不受规模限制,贷款期限可放宽到20年.二十调整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份额.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尽快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尽量简化个人住房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二十一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匹配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市已出台的有关办法,积极办理通过置业担保公司发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兖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加大住房消费信贷的发放力度,支持职工个人购房.二十二商业银行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商业银行在安排住房开发建设信贷时,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二十三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事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安排,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二十四要大力加强房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房改文件精神,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城镇居民的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二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国务院决定和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住房资金,以权谋私和公房私组等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事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已婚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或丧偶或离异的父(母)与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主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曾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共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可在婚后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第十条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包括租住公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6平方米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申请审核程序如下:(一)中心城区户籍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证明等材料。
在中心城区有固定住所的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持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到其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在中心城区无固定住所的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到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社区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资料报送区房产管理部门。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及市住房保障机构分别对申请家庭的租住公房情况、自有产权房屋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名单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在指定网络媒体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四)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最终确认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发放资格认定通知单。
第十二条资格认定通知单有效期为一年,申请家庭在有效期内凭资格认定通知单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配售管理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公布房源的地址、套数、户型、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的相关规定,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章上市交易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
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第十九条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第二十条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购房家庭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半之内必须入住,入住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连续六个月闲置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有特殊原因的,须向住房保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须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三条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登记备案时,要比对市住房保障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或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第二十四条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上门登记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户的入住、退出手续,建立住房档案,配合做好入户调查、意见收集等动态跟踪管理工作,对小区内经济适用住房住户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对不履责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房产管理部门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为购房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上述情况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书面通知,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对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购房家庭,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并根据购房时间分别予以处理: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购房满5年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或购房家庭完善产权。
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且逾期拒不纠正的购房家庭,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