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外派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劳务企业”)。
3.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外派劳务企业的资质和备案1.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并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
2. 外派劳务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外派劳务企业基本情况表;(5)其他相关材料。
三、外派劳务人员的招收和派遣1.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依法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不得采取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2. 外派劳务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对拟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4.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在外派劳务人员上船(场)工作前,向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健康保障。
四、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1. 外派劳务人员享有合法权益,外派劳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外派劳务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依法获得劳动报酬;(2)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依法获得培训、教育机会;(5)依法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障;(6)依法享有劳动争议处理权利。
3.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依法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1. 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派劳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外派劳务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商务部门投诉、举报,商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怎样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指针对劳务派遣行业,为了实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行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
下面将从实施细则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要求,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就业的灵活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行为,防止非法经营和违法用工现象的发生,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1.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劳务派遣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经营场所、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能力、设立和运营机制等条件。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劳务派遣企业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合同样本、工资社保等相关保证金,经过初审、实地核查等环节后进行审批。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有效期内,劳务派遣企业需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等。
如违反规定或发生违法行为,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吊销许可证。
三、影响和意义:1.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行为,减少非法劳务派遣和违法用工的情况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2.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通过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等条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能够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竞争力。
3.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法治化建设: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能够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力度,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法治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运营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22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并负责下列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二)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三)中央驻陕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五)省属事业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确定本市(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劳务派遣行业逐渐兴起并蓬勃发展。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保障用工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劳务派遣的范围和条件1.劳务派遣的范围: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享受劳动性劳务的行为。
2.劳务派遣的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劳务派遣的管理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者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用工者的基本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用工者提供劳动合同,并明确用工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用工者的安全与技能水平。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员工用工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派遣员工的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劳务派遣的风险防范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生命安全。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劳务派遣的监督和检查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业务检查,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2.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
3.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劳务派遣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劳务派遣管理细则

劳务派遣管理细则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近年来劳务派遣这种灵活就业形式正在逐渐兴起。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纠纷,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需求用工告知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培训员工后,将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员工派往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工作,而劳务派遣公司则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条件1.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公司应当具有一定的员工招聘、培训和管理能力;4.公司应该有比较完备的管理制度。
三、劳务派遣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提供真实的招聘需求;2.有权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3.应根据派遣员工的劳动量和质量结算派遣服务费用;4.应当保证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5.应定期向用工单位提供员工的劳动情况。
四、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符合招聘要求和用工单位所需量的员工;2.有权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管;3.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应当保障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按时支付员工工资;5.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保障派遣员工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派遣员工应当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指导;2.在用工单位从事工作期间,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3.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待遇,应当按时获得报酬;4.对于强制劳动、性侵犯、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员工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六、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人等;2.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3.工作期限和工作地点;4.岗位职责及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种、工资和福利待遇;5.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要求;6.合同违约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2021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20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一项关键性政策,目的是确保劳务派遣行业的秩序和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并探讨其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和要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根据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机构在开展业务前,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需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 注册资本要求:劳务派遣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经营的可信性和可持续性。
2. 从业资质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3. 经营范围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规定,在规定范围内提供劳动者派遣服务,并不得从事与劳务派遣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机构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材料:劳务派遣机构需按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财务报表等。
2.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机构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要求。
3. 批准和颁发许可证:在审核和评估合格后,相关部门将批准申请并颁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意义和影响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劳务派遣行业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1.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实施,将有效监管和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薪酬水平。
2. 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遏制非法劳务派遣,减少企业对非正式劳动力的依赖,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与就业机会的提供。
3. 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良性发展:通过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和资金要求,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能够筛选出具备规模和实力的机构,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22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并负责下列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二)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三)中央驻陕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五)省属事业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确定本市(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4年1月24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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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怎样的劳务派遣顾名思义就是以派遣的方式雇佣工人。
合理合法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关键是熟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劳务派遣的具体实施的行为准则,明确了用工行为的合法规范的范围。
接下来,律伴小编将和大家一起了解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
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年薪通常为2-3万。
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