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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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为: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为: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在团省委的领导下,由全省硬笔书法学术理论研究者、硬笔书法活动组织者、硬笔书法教学工作者和从事硬笔书法艺术创作者组成,集硬笔书法理论研究和艺术创作为一体的有全省性民间组织法人代表资格的艺术团体,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为:通过开展硬笔书法理论研究和组织开展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协会接受省民政厅、团省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多子巷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探讨和研究硬笔书法理论,不定期组织硬笔书法活动,征集硬笔书法理论研究文章,召开硬笔书法理论研讨会。

(二)倡导和普及硬笔书法教育,配合学校对学生开展硬笔书法培训,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

(三)组织和开展硬笔书法比赛和展览,发现和培养硬笔书法艺术人才,提高我省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水平。

(四)加强与省(境)外硬笔书法艺术团体的交流合作,扩大我省硬笔书法家的知名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正式出版过硬笔书法理论专著或硬笔书法字帖者;

(四)在全国或本会组织的硬笔书法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在全国或本会举办的硬笔书法展览中入展者;

(五)在书法或硬笔书法报刊发表过硬笔书法学术理论文章或硬笔书法作品者;

(六)市(州)硬笔书法团体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硬笔书法作品(近作)两幅;

(三)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元);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硬笔书法艺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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