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书法协会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会员权益,促进书法艺术的传承和发展而制定的。
1.2 本章程适合于书法协会的全体味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味员。
二、组织结构2.1 书法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2.2 理事会是书法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2.3 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理事组成,主席为协会的最高负责人。
2.4 秘书处是书法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
三、会员权益3.1 书法协会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交流学习、展示作品等权益。
3.2 书法协会会员有权参预理事会选举和提出建议、意见。
3.3 书法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四、会费管理4.1 书法协会会员按照不同会员类别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制定并发布。
4.2 会费应当按时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会员将被暂停享有会员权益。
4.3 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开展各项活动。
五、活动组织5.1 书法协会定期举办各类书法比赛、展览、讲座等活动,以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5.2 活动组织由秘书处负责,包括活动策划、场地布置、宣传推广等工作。
5.3 活动参预方式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六、会员纪律6.1 书法协会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6.2 书法协会会员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6.3 书法协会会员如有违反章程或者其他不端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开除会籍等。
七、章程修改7.1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全体味员的讨论和表决通过。
7.2 章程的修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八、附则8.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任何规定。
8.2 对于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可由理事会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
8.3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书法协会理事会所有。
书法协会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书法协会的组织管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书法艺术的交流与发展。
第二条书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书法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1. 弘扬书法艺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2. 普及书法知识,提高全民书法素养;3. 促进书法艺术家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发展;4. 为会员提供学习、创作、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协会的活动范围:1. 组织书法展览、比赛、讲座、研讨会等活动;2. 举办书法培训班、夏令营等,提高会员书法技艺;3. 开展书法作品的征集、评审、出版等工作;4. 加强与国内外书法团体、艺术家的交流与合作;5.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会的重大决策。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5. 组织实施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的职责:1. 负责协会的文书、档案管理;2.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3. 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4. 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5. 协助理事会处理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凡热爱书法艺术,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缴纳会费的书法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书法培训和交流活动;5. 优先在协会举办的展览和比赛中展示作品。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 交纳会费;4.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5. 不得利用协会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书法协会的组织架构、会员权益、活动安排等方面的事项,确保书法协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1.2 本章程适合于所有加入书法协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味员。
二、组织架构2.1 书法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宜。
2.2 理事会成员由全体味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任不限次数。
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事务。
2.4 书法协会设立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负责协会在不同地区的活动组织和管理。
三、会员权益3.1 个人会员享有参加书法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包括书法比赛、展览、培训等。
3.2 个人会员有权参预书法协会的决策过程,包括提出意见和建议,参预选举等。
3.3 个人会员享有书法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源和服务,包括书法学习资料、专家指导等。
3.4 团体味员享有个人会员的权益,并可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支持,具体优惠政策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会费管理4.1 书法协会会员需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的经济状况和发展需求制定。
4.2 会费缴纳周期为一年,会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会费,逾期未缴纳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4.3 会费的使用由理事会负责,用于组织各类活动、购买学习资料、维护协会设施等。
4.4 书法协会将定期向会员公开会费的使用情况,确保会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活动安排5.1 书法协会每年组织一次大型书法比赛,吸引全国范围内的书法爱好者参预。
5.2 书法协会定期举办书法展览,展示会员的作品,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和指导。
5.3 书法协会组织定期的书法培训班,提供专业的书法教学和指导。
5.4 书法协会还将组织各类交流活动,如座谈会、讲座等,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章程修订6.1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理事会提出,并经全体味员的允许才干生效。
6.2 理事会提出的章程修订方案需提前公示,会员有权对修订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硬笔书法家协会的会员制度及入会条件

硬笔书法家协会的会员制度及入会条件硬笔书法家协会会员制度及入会条件1. 协会简介硬笔书法家协会是一个由热爱硬笔书法的书法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协会致力于推广传统中国硬笔书法艺术,并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和展示的平台。
协会秉承着尊重、开放和合作的理念,鼓励会员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2. 会员类别硬笔书法家协会设有以下会员类别:(1) 初级会员:对硬笔书法具有浓厚兴趣并有一定基础的人士可以申请成为初级会员。
初级会员享有参与协会内举办的学习活动、讲座、展览等权益。
(2) 中级会员:具备一定硬笔书法技艺和表现能力的初级会员,且在过去两年内至少参与过一次协会组织的展览或公开演讲的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中级会员。
中级会员享有初级会员的权益外,还可参与协会内部评选、竞赛及其他专业活动。
(3) 高级会员:具备较高水平的硬笔书法表现能力,曾多次在国内外书法比赛中获奖的中级会员,或在过去三年内至少参与过三次协会组织的展览或公开演讲的人士可以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享有中级会员的权益外,还可参与协会的重点推广活动,享受协会对会员做出的特殊表彰及奖励。
(4) 名誉会员:对硬笔书法艺术做出杰出贡献,并由协会会员大会按照程序提名的人士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不缴纳会费,享有协会提供的特殊服务和援助。
3. 入会条件(1)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备中国国籍或长期在中国居住的合法身份。
(2)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硬笔书法基础及表现能力,能够熟练使用硬笔书法工具,并能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硬笔书法作品。
(3)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请:个人简历、个人作品集(包括至少三幅独立完成的硬笔书法作品)、相关证明材料及推荐信(推荐信应由一位已经成为协会会员且具备一定声望的人士提供)。
(4) 申请人需支付相应的会员费用,并在申请时签署入会声明,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及会员行为准则。
4. 其他注意事项(1) 会员需每年缴纳会费,缴费标准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通知会员。
书法社团章程

书法社团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书法社团的发展,加强社团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书法水平,培养书法爱好者的艺术素养和创作能力而制定的。
二、组织机构2.1 书法社团设立一个理事会,由社团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社团的决策、管理和组织活动。
2.2 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财务等职位组成,各职位的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一届。
2.3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书法水平和组织能力,能够积极参与社团的工作和活动。
三、会员管理3.1 书法社团接受对书法艺术有兴趣的任何人员加入,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成员。
3.2 加入书法社团的会员需要填写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加入。
3.3 会员有权利参与社团的各项活动,并享受相应的学习和交流机会。
3.4 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社团的活动,并维护社团的声誉和形象。
四、活动安排4.1 书法社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书法讲座或工作坊,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4.2 书法社团每年举办一次书法比赛,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展示自己的书法才华。
4.3 书法社团可以组织书法展览、参观、考察等活动,拓宽会员的视野和交流平台。
4.4 书法社团可以邀请知名书法家或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讲座和指导,提高会员的书法水平。
五、财务管理5.1 书法社团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
5.2 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活动收入等。
5.3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的透明度和合理使用。
5.4 社团的财务状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开,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查。
六、章程修订6.1 本章程的修订需要经过理事会的讨论和表决,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6.2 对章程的修订应当充分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修订过程中保持透明和公正。
七、其他事项7.1 书法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7.2 书法社团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播优秀的书法文化,为社会做出贡献。
硬笔书法家协会的组织架构与章程

硬笔书法家协会的组织架构与章程硬笔书法家协会组织架构与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硬笔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批准文件的基础上,由从事硬笔书法创作、研究、教学和推广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联系全国硬笔书法家,促进硬笔书法事业的发展,加强硬笔书法艺术与传统文化的融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硬笔书法艺术,提高全国硬笔书法创作水平,推动硬笔书法事业的繁荣。
第三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为全中国境内。
本协会名称为:“硬笔书法家协会”。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团结、民主、务实、开放”的原则和“会员为中心、服务为导向”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
秘书处设秘书长,由协会主席担任,由协会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六条协会主席团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团结、领导全体协会会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每届任期4年。
第七条主席团由协会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主席团负责制定协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活动计划,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解散,对各项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工作部门,由协会会员自愿组成,为协会的特定领域开展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九条地方分会是协会的组织形式之一,分会负责协会在各地的组织工作,开展地方活动,推动硬笔书法事业的发展。
地方分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由分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条协会设立荣誉主席、名誉主席等荣誉职务,表彰对协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会员与会费第十一条协会会员由热心硬笔书法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包括专业硬笔书法家、教师、学者、爱好者等。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规章制度,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会费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支付会费,会费的标准、缴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书法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书法事业的发展,提高书法爱好者的水平,加强书法交流与合作而制定的。
二、组织机构2.1 书法协会设立主席团、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2.2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3 秘书处负责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文件管理,协助主席团履行职责。
2.4 各专业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会员组成,负责组织相关学术活动和培训。
三、会员管理3.1 书法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三个等级。
3.2 普通会员是指对书法有兴趣并具备一定书法基础的个人,需缴纳会费并遵守协会章程。
3.3 资深会员是指在书法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成就的个人,由主席团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3.4 名誉会员是指对书法事业有杰出贡献的个人,由主席团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四、会费管理4.1 协会会费分为年费和活动费两部份,会员需按时缴纳。
4.2 年费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活动费用于组织各类书法活动和培训。
4.3 会费的具体数额由主席团根据协会经济状况和活动需求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会员。
五、活动组织5.1 书法协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书法展览,展示会员的作品和成果。
5.2 协会定期举办书法讲座、研讨会和培训班,提升会员的书法技巧和艺术水平。
5.3 协会鼓励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书法比赛和交流活动,促进书法事业的繁荣发展。
5.4 协会可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举办国内外书法交流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六、奖励与惩罚6.1 书法协会设立优秀会员奖、先进个人奖等奖项,以表彰在书法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6.2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会员,协会可赋予警告、暂停会籍、取销会籍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章程修订7.1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修订案由主席团提出并提前通知会员。
7.2 修订案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符合协会发展的需要,并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硬笔书法社团章程

硬笔书法社团章程书法:文字的书写艺术。
亦指书法作品。
《南齐书·周颙传》:“少从外氏车骑将军臧质家得卫恒散隶书法,学之甚工。
”宋钱愐《钱氏私志》:“元章书法之妙,今日可谓第一。
”《儒林外史》第二八回:“作诗的从古也没有这好的。
又且书法绝妙,天下没有第三个。
”周扬《在中国书法家第一次代表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书法作为一门中国独特的艺术,我们应该重视它。
”硬笔书法社团章程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xx书法社团第二条本社团的性质:xx书法社团是一个艺术类书法社团,是在学校少先队大队部的领导下,由本校二至六年级同学中对书法艺术有兴趣的同学自愿组成的一个非营利性学校学生课外活动组织。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提高校园文化水平发展书法艺术氛围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书法艺术,联系和团结对书法艺术有兴趣的同学,提高广大同学的道德、文化、艺术的综合修养,活跃校园文化,丰富同学们的校园文化生活,使书法文化得以大力发展,让书法文化在学生时代得到继承和发扬。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社团负责人:第五条本社团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每次活动的人数清点;(二)检查会员参加活动的落实情况;(三)主持开展日常活动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四)处理社团其他日常事务;(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社团活动第六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一)活动时间:每周星期五中午12:00~1:00和下午第二节课开展活动;(二)活动地点:学校多功能教室;(三)活动内容:1、对会员进行书法的基础知识的讲解2、组织大家随书法的基本技法练习和参与社会实践3、组织会员参加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的比赛和活动(四)活动形式:辅导与自主练习,交流与实践。
(五)活动奖励:对社团成员参加的比赛,优秀者由社团、学校或者相应部门给于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现就读于xx二小并具有xx二小正式学籍;(二)愿意遵守本社团章程;(三)热爱书法,对书法有兴趣,能够积极参加本社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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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为: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为: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在团省委的领导下,由全省硬笔书法学术理论研究者、硬笔书法活动组织者、硬笔书法教学工作者和从事硬笔书法艺术创作者组成,集硬笔书法理论研究和艺术创作为一体的有全省性民间组织法人代表资格的艺术团体,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为:通过开展硬笔书法理论研究和组织开展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协会接受省民政厅、团省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多子巷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探讨和研究硬笔书法理论,不定期组织硬笔书法活动,征集硬笔书法理论研究文章,召开硬笔书法理论研讨会。
(二)倡导和普及硬笔书法教育,配合学校对学生开展硬笔书法培训,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
(三)组织和开展硬笔书法比赛和展览,发现和培养硬笔书法艺术人才,提高我省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水平。
(四)加强与省(境)外硬笔书法艺术团体的交流合作,扩大我省硬笔书法家的知名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正式出版过硬笔书法理论专著或硬笔书法字帖者;
(四)在全国或本会组织的硬笔书法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在全国或本会举办的硬笔书法展览中入展者;
(五)在书法或硬笔书法报刊发表过硬笔书法学术理论文章或硬笔书法作品者;
(六)市(州)硬笔书法团体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硬笔书法作品(近作)两幅;
(三)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元);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硬笔书法艺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十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