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担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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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最新版】目录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三、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正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和管理原则至关重要。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

这些原则贯穿于环境保护法的始终,旨在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1.保护优先原则: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中,环境保护应优先考虑。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

这一原则强调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就采取措施,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从而降低环境治理的成本。

3.综合治理原则:环境保护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环境保护中,要充分运用各种政策、法规、经济和技术手段,实现环境治理的全面推进。

4.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这一原则强调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环境保护。

5.损害担责原则:污染者和破坏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有助于强化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

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原则、法治管理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和科学管理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行为,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行政管理原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法治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民主管理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1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1

1.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5.每年 4月 22 日为世界地球日。

6.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7.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1.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12.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1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14.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核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核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核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核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 损害责任主体原则:核事故损害责任应当由核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即核事故导致的损害应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损害责任全面原则:核事故的损害责任应当覆盖与核事故直接相关的一切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

3. 追溯原则:核事故的损害责任应当追溯到核事故发生时刻。

即对于因核事故导致的损害,应当由核事故发生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而不是后来继承或收购该单位的单位。

4. 绝对责任原则:核事故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无需证明过错,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核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

5. 分野原则:核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和性质进行相应的区分和分担责任。

例如,对于核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应当承担主要的损害责任;对于无过错的受害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或救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核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原则的适用还需要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归责原则也常常被应用于核事故损害责任的确定中:6. 直接原则:核事故损害责任应当由直接造成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的主体承担,而不是由间接的原因或者其他相关因素承担责任。

7. 国家所在地原则:核事故发生在某国家的领土内,该国家应当对核事故的损害负有主要的责任,无论核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

8. 公证原则:核事故发生后,核事故的损害责任应当由一个公证的机构或者独立的仲裁机构来确定,以确保公正和客观的结果。

9. 连带责任原则:核事故的责任主体可能不只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可能涉及多个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责任主体可以共同承担损害责任。

综上所述,核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样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这些原则的适用将有助于确保核事故的损害责任得到妥善的分担和处理。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为: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过错。

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民法典》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9-1212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5-1247条)9、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民法典》第1223条)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1252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6)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摘要]2014年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损害担责原则予以了明确规定。

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上具有非凡意义,因为这是首次对环境基本法原则的规定。

本文将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演进,结合法理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性质,立足于法条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制度内容,分类讨论责任的具体内容与该原则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终得出结论,损害担责原则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它有利于落实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同时它也将继续服务于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环保法;损害担责;法治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2014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其第五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保护,主要是预防,要求进行综合治理,需公民共同参与,出现损害要担责的原则。

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此规定对我国环境责任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概括规定,有利于发挥基本原则对环境保护制度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

损害担责原则作为一个环境法的新原则,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则的概述(一)损害担责原则的历史演进1.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环境问题中,损害行为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的,如同哲学上所说的认识是螺旋式的前进和上升的一样。

在以前,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之后,政府开始用财政对环境问题进行援助,此时遭到了许多民众的反对,民众认为国家财政是由纳税人缴纳的,大部分纳税人并没有造成污染,为什么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治理,纳税人缴纳的钱应该用于公共事业,造福于公共利益。

类似这样的反对声越来越高,关于此类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由西方的24个国家组成)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那次决议对污染损害行为明确要求应当予以经济赔偿。

使污染治理外部费用内部化。

然而,在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方面,委员会认为该原则不应仅停留在对于污染行为的惩罚上,而应该全面重视环境的保护,资源的管理。

新环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环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环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什么?导读:本文是关于生活中常识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

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上个世纪60年代末,人们认识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本的首要办法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

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局中搞地方保护,损人利己,如各地将污染工业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自己的发展,不管别人、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

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的解读与反思

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的解读与反思

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的解读与反思一、问题的提出《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宣示了环境法的原则,并进一步将其界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作为我国环境法演进中的标志性进步,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既较好地呼应了理论界的长期呼吁,也回应了来自于环境保护实务层面的热盼,还从立法技术的规范性和规则体系的完备性层面,对《环境保护法》的“基础性”或“基本性”予以了支撑。

[2]现行《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中,“损害担责原则”的确立至少有如下三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从法解释学和法教义学来看,“损害担责原则”的确立表明了对“环境损害行为”的绝对否定态度,宣示了对肇事者穷究其法律责任的意图,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层面补强了环境法的硬度。

其二,从对环境法规则体系和环境法制度体系的功能发挥来看,“损害担责原则”的确立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日计罚制度”等为代表的强约束性制度,以及有关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则提供了正当性支撑。

其三,从“环境基本法”的规范性要求和环境法原则的体系化搭建来看,“损害担责原则”的确立也有其规范性意义和体系化价值。

然而,因存在向上寻绎和向下演绎的双重失能,“损害担责原则”仍难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围绕“环境正义价值—损害担责原则—环境法律责任规则”这一主线,对“损害担责原则”进行多维解读,解析其结构性功能,并为其找到合理的定位,以期完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损害担责原则”结构性功能的法理(一)法律原则结构性功能的法理法律原则的结构性功能,是指法律原则在“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这一法规范结构中所具有的,对法律价值的承载功能和对法律规则的统摄功能。

法律原则对于法律价值的承载功能,主要通过法律原则所蕴含或可实现的价值与法律价值的一致性而得以体现。

这一法律价值甚至可追溯至神明的启示( 或客观经济社会法权要求) 、虔诚的宗教信仰。

[3]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统摄功能则主要体现在其能向下成为法律规则的稳定性、综合性的基础和本源。

新《环境保护法》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培训试卷(总分:50分)一、选择题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损害担责的原则。

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C、部门配合2、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C)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B、地方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B)。

A、责令停产停业B、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C、移交司法机关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是指(C)。

A、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社会、经济因素的总体B、影响生物生存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C、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5、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A)A、开工建设B、竣工验收C、正式投产运行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第(B)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B)次会议修订。

A、十一、八B、十二、八C、十二、七7、新《环境保护法》适用于(C);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B、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陆C、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8、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B)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A、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B、排污许可证C、污染物排放标准9、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遵守检测规范。

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测数据的()和()负责。

BCA、科学性B、真实性C、准确性D、及时性10、国家实行( )和( )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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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担责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是依据“犯罪和不当行为必须有其责任人”,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犯罪者或不当行为者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它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损害担责原则规定,受害方因另一方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受害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损害担责的内容包括:物的损害、人的损害、财产的损害和精神的损害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方有权向犯罪者或不当行为者要求赔偿,即使该不当行为并未直接导致受害方受到损害,也应承担责任。

民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有三种情形:一是过失责任;二是合同责任;三是侵权责任。

其中,过失责任是最常见的损害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中未能尽到应尽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责任。

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以要求其赔偿。

合同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有在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对另一方的侵权承担责任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侵权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直接损害赔偿责任和间接损害赔偿责任。

直接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侵权者应承担的责任,而间接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于侵权者的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侵权者也应承担责任。

损害担责原则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它规定,应当由犯罪者或不当行为者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担责原则在民法中有三种情形:过失责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它不仅要求犯罪者或不当行为者对受害方承担责任,而且还要求受害方尽量减少损失。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受害方如果没有尽量减少损失,将不能全部获得赔偿,而只能获得部分赔偿。

所以,受害方应尽量减少损失,以便获得最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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