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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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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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推荐。

除此之外的项目均可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七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由市科委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医院科技学术奖励办法

医院科技学术奖励办法

科技学术奖励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医务人员从事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加快推动医院向学院转变,经参照相关院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作为第一单位的本院工作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项、学术论文及著作、国家级专利、学术团体任职、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等。

二、科研项目奖励第三条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科研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项目经费10% 的奖励,奖励最高额不超过100 万元,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1.5 配套科研经费。

第四条对获天津市科委、天津市教委资助的科研项目,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最高额不超过50 万元,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2 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对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医科大学等部门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5000 元的奖励,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 配套科研经费。

第六条对于自筹经费的局级课题,课题组可申请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科研基金,同时一次性给予课题组3000 元的奖励。

第七条经审批获得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经费由医院负责承担。

第八条对于其他来源如公司、团体、个人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 万元。

第九条奖励资金与配套科研经费的数额以经费实际到账数计算。

课题结余的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纳入医院综合科研费。

三、科技成果奖励第十条凡符合国家级三大科技奖项(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市级科技奖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相关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凡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市级科技奖、局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一)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者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奖金200 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金100 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2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的公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2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的公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2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12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的公告2012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和专业评审组初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共有241项科技成果获奖,其中:自然科学奖7项、技术发明奖10项、科学技术进步奖224项。

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进行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告的评审结果中的项目有异议,或因项目名称、获奖单位名称和获奖人姓名等有文字错漏需要更正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出异议或修改要求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

单位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有效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我委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平、公正,保护获奖单位和获奖人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我委对科技奖励工作高度重视,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依靠专家组织评审。

我委真诚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坚决反对任何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以上内容,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2012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津财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科委、各区科协: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对《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使用范围第五章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章资金申报及分配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验收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科学配置原则。

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9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9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9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津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9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津政发〔20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09年,全市各条战线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要求与部署,着力推进科学技术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和进展,自主研发出多项业内领先的专利科技成果,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科技工作者。

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2005〕43号)规定,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王静康同志2009年度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授予"具有疏水腔的大环化合物选择键合和高级结构构筑"等6项成果2009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授予"柴油机高效清洁燃烧新技术"等12项成果2009年度天津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强筋专用春小麦新品种''津强5、6号''的选育及产业化"等190项成果2009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松江勇次教授2009年度天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号召,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着力构筑高端产业、自主创新、生态宜居"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大力聚集国内外科技资源,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统筹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国际前沿技术、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重大新产品的自主创新,加速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天津市测绘学会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细则

天津市测绘学会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细则

天津市测绘学会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天津市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天津市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中有关“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测绘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市测绘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社会公益性测绘科技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天津市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下设的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测绘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设一、二、三等3个奖级。

年度授予项目原则不超过15项。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七条测绘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下列各类科技项目:(一)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能促进测绘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测绘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解决环保、资源、人口、灾害等问题的社会公益性测绘科技事业方面取得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高质量实现测绘技术保障取得显著效益,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八条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授奖项目,应是在规定时间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

第九条测绘科技进步奖授予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测绘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测绘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84.06.29【实施日期】1984.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84年6月2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科委联系解决。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价值和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以利科技成果向生产应用部门的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科技成果分为理论性成果和应用性成果。

理论性成果主要是指为阐明某一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成果。

应用性成果主要是指为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包括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重要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可采取同行评议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鉴定的方式进行。

理论性成果应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发表一年之后进行。

评审通过后,由组织评审单位发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证书)。

第四条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要组成成果鉴定委员会(小组)。

鉴定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一般以十人左右为宜,并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特别要注意邀请能够客观地对成果作出评价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参加。

主持鉴定(评审)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原下达任务的部门指定,为鉴定委员会(小组)当然成员。

然后参照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的建议,邀请有关人员作为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参加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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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推荐。

除此之外的项目均可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七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由市科委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技重大成就奖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培养出一支学术队伍,使得该学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科技重大成就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或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的;(二)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者有两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并在本市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的;(三)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者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并在本市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10年累计不少于5000万元的。

第十二条科技重大成就奖每年度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路、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技术发明奖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农业、工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九条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推荐技术发明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发明专利。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显著进步,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有明显创新,技术上有较大进步,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已有先进技术组合,技术思路有明显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经济效益以年度利税计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在实施被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推广计划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推广覆盖率一般不低于30%,能够以经济效益体现的项目,其年利税连续二年不低于500万元;或在实施被列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并通过市级验收,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年利税计连续二年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奖励仅授于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上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技术创新程度较大,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审时,应给予加权分。

第五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以及资助本市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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