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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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鲁科字〔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三章监督实施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权责对等、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科技厅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二)加强对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三)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四)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在项目管理中的廉洁自律、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对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科研诚信以及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等,对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监督;(七)对有关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八)加强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山东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申报与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一节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第五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对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目标、重大举措和重点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家计划、预算报告指标,我省相关指标新增和调整情况(6项)(一)新增指标(3项)。

1.2021年全省5G用户普及率达到30%。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2.2021年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3.2021年省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率达到15%以上。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二)调整指标(3项)。

1.2021年全省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比重由4.34%提高到4.9%。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2021年全省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由4.38件提高到4.78件,增长速度由12.9%提高到19.2%。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3.2021年全省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6.5张提高到6.7张。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23项)(一)关于“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规模明显大于2020年,为市县基层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三章专家库管理与维护第四章专家匹配与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山东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服务于山东科技管理,为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咨询、奖励评审、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七章科技基础条件与服务能力建设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新时代科技强省,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鲁科字〔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4日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服务“三农”热情,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选派条件及程序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科技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为“三农”服务。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产品。

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志愿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工作,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条按照“自愿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符合科技特派员条件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在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注册,经县市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科技厅备案并颁发证书。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

2021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拟提名项目公示材料

2021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拟提名项目公示材料

2021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拟提名项目公示材料一、项目名称驴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与示范二、提名者及提名意见我单位认真审阅了该项目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确认真实有效,相关栏目符合填写要求。

按照要求,我单位及完成人所在单位均进行了公示,确认完成人排序无异议。

该项目第一完成人为山东省科技特派员,自2014年开始从事技术服务工作,迄今已满6年;项目第一完成人,因科技服务工作突出2019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科技特派员”,2020年5月被聊城市宣传部、聊城市科学技术协会、聊城市科技局评为“水城最美科技工作者”;科技特派员及其团队,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开展科技服务,长期扎根农村基层,通过成果转化、技术示范等方式转化农业科技成果8项,对支撑和培育地方农业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主要科技创新成果如下:(1)调研了驴由散养发展到规模化生产所面临的常见疫病情况,绘制驴场疾病谱。

(2)制定了驴舍建设规范,提高了养殖效益。

(3)探明了驴不同消化道部位、不同生长发育阶段以及不同饲喂模式下肠道微生物的多样性、丰富度及其代谢功能的变化规律。

(4)明析了繁殖障碍母驴子宫的微生物种类,推广母驴孕检等技术,服务扶贫驴场带动脱贫。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1 件,实用新型专利66 件,发表学术论文42 篇(SCI 13篇),制定国家标准1 个,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6 个,举办养殖技术或职业农民培训班11次,直接带动7313人成功脱贫。

该项目经山东省教育厅组织鉴定,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水平,参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奖申报和推荐基本条件,建议推荐申报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三、项目简介驴产业作为聊城市的产业扶贫模式的新兴产业,由于驴的独特生物学特性,国内外畜禽上的相关成熟技术也无法直接借鉴。

第一完成人带领“山东省科技扶贫服务队”队员,针对驴养殖过程中疾病预防、饲养管理及母驴繁殖3个方面开展技术公关,历经6年系统的研究,取得了重要技术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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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

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在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别显著,推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的;(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在我省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或者具有提名资格的机关部门提名。

第十四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四)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提名、评审和授奖等活动,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

单位申报的,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七条提名单位(个人)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奖励办。

省奖励办应当对提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学科(专业)分组,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提名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条省奖励办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奖励办提出。

省奖励办应当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结果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300万元。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的科技成果。

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提名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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