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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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一、项目基本情况专业评审组代码:市成果登记号:二、项目技术内容项目技术内容包括:()所属科学技术领域及应用范围;()关键技21)经济、社会效益及推动本行业科技进步()成果水平;(术及创新点;43的作用、意义。

.三、推荐、评审意见注:1、本表的主要人员填写顺序,必须按对本项目的贡献大小排列,应与技术鉴定证书一致。

2、申报三等奖的项目最多只填写五名主要人员,申报二等奖的项目最多填写七名主要人员,申报一等奖的项目最多填写九名主要人员,申报特等奖的项目可填写十五名主要人员,可少于上述数额。

3、填写《对本项目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内容》一栏将成果分解为若干技术关键或技术要点,其本人在该成果中应完成的技术关键,要点应简明,具体、准确。

.填写说明《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适用于《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的各类科技成果奖励,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如实、全面填写。

本申报书规格一律为A4(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正文内容必须用4号字打印或铅印,文字及图表的编排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170毫米规格以内,同时左侧应留出25毫米宽度的装订边。

申报书及其指定的附件材料应备齐后合装成册,附件材料大小规格应与申报书一致,装订后的《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专业评委会代码》指申报项目应属哪一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项目完成单位请按下列设置填写对应的数码。

重庆市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设置:01.机械02.轻工、纺织03.农牧业、水产、林业、气象水利06.电子、仪器、仪表冶金05.化工04.09.建材、工程建设、环保07.医药、卫生08.交通10.煤炭、地矿、电力12.11.国防、安全、公安推广应用13.计算机14.软科学、科技服务(含图书、情报、档案)16.15.标准、计量自然科学理论《市成果登记号》指申报项目已正式在重庆市科委进行注册登记的科技成果编号,其数码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渝府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渝府发〔2015〕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市政府决定,对在发展我市科技事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的规定,经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授予“立方金属塑性变形机理的定量研究”等3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污染物转化与利用的电化学过程调控原理”等3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荧光碳点的制备和应用研究”等10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TD-LTE-Advanced无线接口标准化关键技术”1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柑橘产区循环农业关键技术创新与应用”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微贮牧草技术研发推广”1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5米级铝合金整体环件关键技术研发”等14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新一代智能变电站关键技术研究、关键设备研制及工程示范应用”等21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中分子量羟乙基淀粉质量关键技术开发及应用”等82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授予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企业技术创新奖。

希望获奖人员和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征程中建功立业。

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主动担当起创新驱动发展的使命,增强创新自信,着力真抓实干,锐意改革创新,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重庆科技进步奖项目公示

重庆科技进步奖项目公示

重庆市科技进步奖项目公示一、项目名称:表面增强拉曼光谱食品安全检测、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与应用二、提名单位意见该项目团队依托中国科学院水库水环境重点实验室和重庆市跨尺度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等省部级学科平台,聚焦食品中违禁添加物、农药残留、能源环境特征物质等特征物质的现场、快速、实时、准确的筛查需求,针对传统分析手段监测费用昂贵、操作过程复杂、分析处理时间长、分析数据更新缓慢、不适于现场在线监测,不能满足动态数据分析要求等问题,系统研究了表面增强拉曼光谱在食品安全、能源环境监测领域的理论创新及技术创新工作,历时5年,获得了一系列理论与技术成果,建立了新的光谱处理方法,设计了新型的芯片,建立了食品安全、能源环境安全领域的监测方法,形成了表面增强拉曼光谱在食品安全、环境监测领域的理论与技术体系。

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项目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累计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7项,软件著作权1项,发表SCI学术论文16篇。

我单位严格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推荐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推荐书内容及全部附件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该项目符合《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的申报条件。

经审查核实,申报的各项内容及材料符合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的提名条件。

综上所述,同意提名该项目为重庆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三、项目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食品安全问题、能源环境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突出难题。

其特征物质的快速、现场监测需求增长迅速。

目前食品以及环境监测领域主要采用传统的实验室分析手段。

这些方法的监测设备费用昂贵、操作过程复杂、分析处理时间长、分析数据更新缓慢,不适于现场监测,不能满足动态数据分析的要求。

因此本项目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庆市科技攻关计划(重大)项目、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项目以及中国科学院西部行动计划课题的支持下,系统研究了表面增强拉曼光谱在食品安全、环境监测、能源安全领域的算法理论、芯片技术以及现场检测方法,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主要发明和创新内容如下:1. 建立了一种新型的拉曼光谱与处理方法,通过基于小波变换的自适应阈值去噪算法实现拉曼光谱原始信息的高频噪声滤波,采用基于非对称最小二乘的基线校正算法,去除荧光背景对光谱分析的干扰,进行标准归一化处理以及基于三次平滑样条拉曼光谱数据拟合,从而有效的降低了拉曼光谱的噪声,提高了分析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渝府发[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渝府发〔2012〕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科教兴渝和人才强市战略,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攀科技高峰,不断增强我市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的规定,经专业评审组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等程序,评出2011年度科技突出贡献奖1人、国际科技合作奖1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179项。

市政府决定对获奖人员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一、科技突出贡献奖(1人)杨士中二、国际科技合作奖(1人)裵海英三、自然科学奖(16项)“电网运行风险理论及其辨识技术”等3项成果获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钛酸钡基材料介电非线性及机理”等5项成果获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智能目标识别中的关键技术研究”等8项成果获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四、技术发明奖(10项)“系列微型光谱仪关键技术研究”1项成果获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纳米表面工程关键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等4项成果获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节能型无离合机械式变档大力智能电动车”等5项成果获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五、科技进步奖(153项)“灾害救援应急通信关键技术及应用系统研究”等9项成果获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转基因彩茧创新制丝工艺研究”等46项成果获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三聚氰胺/化肥装置联动优化运行节能减排研究”等98项成果获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人员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渝府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渝府发[2013]35号2013年5月8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市政府决定,对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的规定,经专业评审组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授予“重要肿瘤标志物蛋白电化学免疫生物传感器研究”等3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磁电机微能量采集和自供电传感”等8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基于微纳结构的模式耦合理论及偏振调控特性”等6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面向工业测控领域的无线网络关键技术”1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黄连综合开发利用”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脉血康系列产品优化研究”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跨座式单轨交通装备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13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奔奔 mini(cv5)轿车开发”等44项成果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用低热值煤气实现高风温的顶燃热风炉技术开发与应用”等87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人员和组织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科技创新的新征程中建功立业。

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人员学习,自觉弘扬求真务实、潜心钻研、锐意创新、勇攀高峰的精神,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科学发展轨道,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渝人社发[2012]223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科委,国家(市级、区县)科技园区,中央在渝和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弘扬广大科技工作者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激励全市科技部门和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教兴渝"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科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先进集体:市、区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中央在渝及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含民营科技企业)科研管理部门。

先进个人:市、区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中央在渝及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含民营科技企业)科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科技公共服务等科技工作者。

(二)表彰名额科技系统先进集体40个、科技系统先进个人100名。

二、评选推荐条件(一)先进集体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能力,科技成果产出、转化数量较多,科技发展水平提高较快,在推动科技进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成绩较为突出;3.拥有一支素质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干部职工队伍,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工作条件保障情况较好;4.单位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富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作风民主,社会形象及信誉良好;5.认真落实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成绩突出,自2007年以来全员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近3年内至少1次被评为本系统或本地区先进集体。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一、项目基本情况专业评审组代码:市成果登记号:二、项目技术内容三、推荐、评审意见人员,申报二等奖的项目最多填写七名主要人员,申报一等奖的项目最多填写九名主要人员,申报特等奖的项目可填写十五名主要人员,可少于上述数额。

3、填写《对本项目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内容》一栏将成果分解为若干技术关键或技术要点,其本人在该成果中应完成的技术关键,要点应简明,具体、准确。

填写说明《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适用于《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的各类科技成果奖励,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如实、全面填写。

本申报书规格一律为A4(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正文内容必须用4号字打印或铅印,文字及图表的编排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170毫米规格以内,同时左侧应留出25毫米宽度的装订边。

申报书及其指定的附件材料应备齐后合装成册,附件材料大小规格应与申报书一致,装订后的《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专业评委会代码》指申报项目应属哪一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项目完成单位请按下列设置填写对应的数码。

重庆市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设置:01.机械02.轻工、纺织03.农牧业、水产、林业、气象水利04.冶金05.化工06.电子、仪器、仪表07.医药、卫生08.交通09.建材、工程建设、环保10.煤炭、地矿、电力11.国防、安全、公安12.推广应用13.计算机14.软科学、科技服务(含图书、情报、档案)15.标准、计量16.自然科学理论《市成果登记号》指申报项目已正式在重庆市科委进行注册登记的科技成果编号,其数码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应与技术鉴定证书一致。

《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的填写应与技术鉴定证书的排列顺序一致,符合申报奖励等级名额要求。

《第一完成单位》指负责组织完成本项目的牵头单位。

《申报部门》指市级委、办、局(总公司)、区(市)县科委一级的业务主(代)管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渝府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渝府发〔2009〕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十七大及全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科教兴渝”和“人才强市”战略,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攀科技高峰,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评出2008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144项,市政府决定对获奖成果予以表彰奖励。

一、自然科学奖(16项)“慢性肝病中晚期严重并发症发生的分子机制”项目获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生物及工程材料多尺度非均匀微结构强韧及破坏机理”等4个项目获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超宽带无线通信基础理论和自组网技术研究”等11个项目获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奖(8项)“基因工程幽门螺旋杆菌疫苗关键技术制备方法”项目获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桥梁结构损伤机理与神经网络探索”等3个项目获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耐腐蚀新型软磁合金的研究”等4个项目获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三、科技进步奖(120项)“流程工业生产过程综合控制技术及其应用”等12个项目获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天然气处理全过程模拟与优化方法在气田中的应用”等36个项目获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新型节能环保沥青路面再生养护材料”等72个项目获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人员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科技工作中做出新的成绩。

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人员学习,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的精神,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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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4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0年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一)科技突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技进步奖;(五)企业技术创新奖;(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根据评审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相关制度、规则,负责提名、评审、授奖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市人民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设置第十条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第十五条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六条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七条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人(组织)数分别不超过2名(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数不超过当年授奖项目总数的10%。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奖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组织提名:(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二)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三)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四)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

提名者应当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按照规定格式,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名。

第二十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正式提名前应当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单位还应在本行政区、本部门再次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或者通知提名者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得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二)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三)同一完成人或者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四)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五)已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六)其他不符合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独立评审表决机制。

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遵照评价标准条件,定标定额进行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实行定标评审,一、二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低等级奖励。

第二十四条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等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方式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者匿名的不予受理。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异议处理工作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者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国际科技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

不得利用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专家、学者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监督纪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监督的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利用市科学技术奖的宣传误导公众的,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的,或者利用市科学技术奖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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